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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毆的糾紛

發布時間: 2021-02-25 21:57:16

⑴ 打架民事糾紛怎麼處理

根據打架的事實、情節、後果以及性質,作出不同處理。
打架沒有導致輕傷、重傷或專者多人的輕微傷屬,屬於一般民事糾紛。法律原則上是促使雙方和解。可以通過親朋好友、左鄰右舍、村居、社區或者鄉鎮司法所調解。當然也可以通過派出所調查調解。也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
如果打架涉嫌刑事案件,就必須通過司法部門的處理了。例如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這就不是一般打架糾紛,而是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涉嫌構成尋釁滋事罪;又如打架中有人受到重傷,就涉嫌故意傷害罪。這兩種情況(或者其他涉及刑事案件的情況),必須經過司法機關法律程序處理,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即民事責任。

⑵ 民間糾紛引發的打架斗毆怎麼處理

根據我的經抄驗,樓主你所襲說的應該有偏差。打掉兩顆牙,經法醫鑒定是有可能構成輕傷的。根據法律規定,因民事糾紛引發的打架斗毆,造成輕傷的,行為人對被害人進行賠償,並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免於刑事處罰。從你的字面來開,我覺得你的朋友給對方造成的傷害有可能構成輕傷,公安機關可以對此事進行調解,所說的一萬元應該是賠償給對方的醫葯費等項目,而不是罰款;若你的朋友拒絕這樣的調解結果,對方應該會要求追究你朋友的刑事責任,那麼公安機關就必須根據受害人的要求對你的朋友執行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是強制措施,只是案件辦理過程中對違法人的臨時羈押,不是處罰的一種。你看一下是不是這種情況。

⑶ 民事糾紛打架斗毆事件,派出所會怎樣處理

財產類民事糾紛公安一般不予受理,如出現因民事糾紛產生斗毆等情節,公安局應對糾紛中的肇事方或過錯方視情節給予相應的治安處罰:凡持械傷人或故意損壞財物者,應視情必須給予治安拘留或治安罰款的處罰;糾紛雙方均有錯且又均符合治安處罰條件的,必須視情分別給予處罰。治安處罰不影響對民事賠償的調解。民事糾紛案件的調解處理,應製作書面「調解協議書」,交由當事人雙方簽字生效。「調解協議書」應存檔備查。對不服公安派出所調解意見的,應勸導雙方到人民法院提請民事訴訟。民事糾紛的處理方式:1、協商。2、調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爭議各方相互諒解和讓步,最終化解矛盾。3、仲裁。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由其居中裁決的糾紛解決機制。仲裁一裁終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對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4、訴訟。一方向法院提出請求,由法院裁決糾紛的制度。訴訟是最終、最權威的糾紛解決機制,是當事人保護權利的最後屏障。

⑷ 因為民事糾紛打架斗毆事件派出所會怎樣處理

這樣情況公安機關會按《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125號令)的規定進行調解的。

第一百五十三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對情節輕微、事實清楚、因果關系明確,不涉及醫療費用、物品損失或者雙方當事人對醫療費用和物品損失的賠付無爭議,符合治安調解條件,雙方當事人同意當場調解並當場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當場調解,並製作調解協議書。
第一百五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處理:
(一)雇凶傷害他人的;
(二)結伙斗毆或者其他尋釁滋事的;
(三)多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四)當事人明確表示不願意調解處理的;
(五)當事人在治安調解過程中又針對對方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六)調解過程中,違法嫌疑人逃跑的;
(七)其他不宜調解處理的。
第一百五十五條調解處理案件,應當查明事實,收集證據,並遵循合法、公正、自願、及時的原則,注重教育和疏導,化解矛盾。
第一百五十六條當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調解時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但是,當事人為年滿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本人同意不通知的,可以不通知。
被侵害人委託其他人參加調解的,應當向公安機關提交委託書,並寫明委託許可權。違法嫌疑人不得委託他人參加調解。
第一百五十七條對因鄰里糾紛引起的治安案件進行調解時,可以邀請當事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員會的人員或者雙方當事人熟悉的人員參加幫助調解。
第一百五十八條調解一般為一次。對一次調解不成,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或者當事人申請的,可以再次調解,並應當在第一次調解後的七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應當製作筆錄。
第一百五十九條調解達成協議的,在公安機關主持下製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調解協議書上簽名,並履行調解協議。
調解協議書應當包括調解機關名稱、主持人、雙方當事人和其他在場人員的基本情況,案件發生時間、地點、人員、起因、經過、情節、結果等情況、協議內容、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內容。
對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保存案件證據材料,與其他文書材料和調解協議書一並歸入案卷。
第一百六十條 調解達成協議並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處罰。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應當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予以處罰;對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公安機關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調解案件的辦案期限從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達成協議不履行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一百六十一條對符合本規定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的治安案件,當事人自行和解並履行和解協議,雙方當事人書面申請並經公安機關認可的,公安機關不予治安管理處罰,但公安機關已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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