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勞務合同
『壹』 本人在東莞有勞務公司合同書不要居住證可以辦護照嗎
你辦理護照有身份證,提供照片就可以去,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
『貳』 外地人在東莞有勞務派遣合同不要居住證可以辦護照嗎
辦理公民護照需持本人身份證和戶口本到當地公安局護證窗口找專人辦理。
『叄』 我一個朋友在東莞這邊被一個勞務中介騙了,他們首先和我朋友簽訂了一
自己有潛力可以一試
『肆』 東莞市最新勞動法
新勞動法規定條例
2008/01起實施!
想辭工的一定要等到一月一號以後,因為那時即使是你自己本人提出來的辭工,也
有一定數額的賠償金的,如果在公司工作了兩年,也是你自己主動提出來的辭職,那麼公
司就應該賠償你三個月的工資 請看下面第四十七條.
> >>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
資的
> >> 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
動者
> >> 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 >>
> >>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
年度
> >> 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
支
> >> 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 >>
> >>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 >>
> >> 目 錄
> >>
> >>
> >>
> >> 第一章 總 則
> >>
> >>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 >>
> >>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 >>
> >>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 >>
> >> 第五章 特別規定
> >>
> >> 第一節 集體合同
> >>
> >> 第二節 勞務派遣
> >>
> >> 第三節 非全日制用工
> >>
> >> 第六章 監督檢查
> >>
> >> 第七章 法律責任
> >>
> >> 第八章 附 則
> >>
> >>
> >>
> >> 第一章 總 則
> >>
> >>
> >>
> >>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
護勞
> >> 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 >>
> >>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
(以
> >> 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
> >> 同,適用本法。
> >>
> >>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
變
> >> 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 >>
> >>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
用的
> >> 原則。
> >>
> >>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
義
> >> 務。
> >>
> >>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
> >> 利、履行勞動義務。
> >>
> >>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
全衛
> >> 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
益的
> >> 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
意
> >> 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 >>
> >>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
用人
> >> 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 >>
> >>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
者告
> >> 知勞動者。
> >>
> >>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
協調
> >> 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 >>
> >> 第六條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並
與用
> >> 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 >>
> >>
> >>
> >>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 >>
> >>
> >>
> >>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
職工
> >> 名冊備查。
> >>
> >>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
工作
> >> 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用人
> >> 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 >>
> >>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
得要
> >> 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 >>
> >>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 >>
> >>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
立書
> >> 面勞動合同。
> >>
>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
> >>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
報酬
> >> 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執行;沒有集體
合同
> >> 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 >>
> >>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
定工
> >> 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 >>
> >>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
動合
> >> 同。
> >>
>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
> >>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
的勞
> >> 動合同。
> >>
>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
一,勞
> >> 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 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
> >>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 >>
> >>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
時,勞
> >> 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 >>
> >>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
十條
> >>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 >>
> >>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
與勞
> >> 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
> >>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
定以
> >> 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 >>
>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
同。
> >>
> >>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
勞動
> >> 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 >>
> >>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 >>
> >>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 >>
> >>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 >>
> >>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 >>
> >> (三)勞動合同期限;
> >>
> >>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 >>
> >>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 >>
> >> (六)勞動報酬;
> >>
> >> (七)社會保險;
> >>
> >>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 >>
> >>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 >>
> >>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
訓、保
> >> 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 >>
> >>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
用人
> >> 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
者集
> >> 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
動條
> >> 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 >>
> >>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
動合
> >> 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
定期
> >> 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 >>
> >>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 >>
>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
約定
> >> 試用期。
> >>
> >>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
期限
> >> 為勞動合同期限。
> >>
> >>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
動合
> >> 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 >>
> >>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
二項
> >> 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的,應
> >> 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 >>
> >>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
的,可
> >> 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 >>
> >>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
額不
> >> 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
務期
> >> 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 >>
>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
在服
> >> 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 >>
> >>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
密和
> >> 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 >>
> >>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
約定
> >> 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
勞動
> >> 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
金。
> >>
> >>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
其他
> >> 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
競業
> >> 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 >>
> >>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
> >> 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
類產
> >> 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 >>
> >>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
勞動
> >> 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 >>
> >>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 >>
> >>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
立或
> >> 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 >>
> >>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 >>
> >>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 >>
> >>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
確
> >> 認。
> >>
> >>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
效。
> >>
> >>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
動者
> >> 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
酬確
> >> 定。
> >>
> >>
> >>
> >>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 >>
> >>
> >>
> >>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
務。
> >>
> >>
> >>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
付勞
> >> 動報酬。
> >>
> >>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
請支
> >> 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 >>
> >>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准,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
動者
> >> 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 >>
> >>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
為違
> >> 反勞動合同。
> >>
> >>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
舉和
> >> 控告。
> >>
> >>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
項,不
> >> 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 >>
> >>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並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
合同
> >> 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 >>
> >>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
更勞
> >> 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 >>
> >>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 >>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 >>
> >>
> >>
> >>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
> >>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
同。勞
> >> 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
> >>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
> >>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 >>
> >>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 >>
> >>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 >>
> >>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 >>
> >>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 >>
> >>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 >>
> >>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
用人
> >> 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
合
> >> 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 >>
> >>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
> >>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 >>
> >>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 >>
> >>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 >>
> >>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
成嚴
> >> 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
> >>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 >>
> >>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 >>
> >>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
人或
> >> 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
> >>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
不能
> >> 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
> >>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
> >>
> >>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
> >> 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 >>
> >>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
但占
> >> 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
> >> 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
減人
> >> 員:
> >>
> >>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 >>
> >>
> >>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 >>
> >>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
裁減
> >> 人員的;
> >>
> >>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
合同
> >> 無法履行的。
> >>
> >>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 >>
> >>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 >>
> >>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 >>
> >>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 >>
> >>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
知被
> >> 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 >>
> >>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
四十
> >> 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 >>
> >>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
似職
> >> 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 >>
> >>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
> >>
> >>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 >>
> >>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 >>
> >>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 >>
> >>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
> >>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
位違
> >> 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
單位
> >> 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 >>
> >>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 >>
> >>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 >>
> >>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 >>
> >>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 >>
> >>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 >>
> >>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
的;
> >>
> >>
> >>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
> >>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
當續
> >> 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
失勞
> >> 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 >>
> >>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 >>
> >>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 >>
> >>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
者協
> >> 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 >>
> >>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 >>
> >>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 >>
> >>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
意續
> >> 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 >>
> >>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 >>
> >>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
> >>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
資的
> >> 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
動者
> >> 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 >>
> >>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
年度
> >> 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
支
> >> 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 >>
> >>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 >>
> >>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
履行
> >> 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
合同
> >> 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 >>
> >> 第四十九條 國家採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
度。
> >>
> >>
> >>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
同的
> >> 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 >>
> >>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
勞動
> >> 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 >>
> >>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 >>
> >>
> >>
> >> 第五章 特別規定
> >>
> >>
> >>
> >> 第一節 集體合同
> >>
> >>
> >>
> >> 第五十一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
時
> >> 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
當提
> >> 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 >>
> >>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
位,由
> >> 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 >>
> >> 第五十二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
> >> 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 >>
> >> 第五十三條 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築業、采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
工會
> >> 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
> >>
> >> 第五十四條 集體合同訂立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
集體
> >> 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 >>
> >>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
同對
> >> 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 >>
> >> 第五十五條 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
定的
> >> 最低標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不得
低於
> >> 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
> >>
> >> 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
求用
> >> 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
申請
> >> 仲裁、提起訴訟。
> >>
> >>
> >>
> >> 第二節 勞務派遣
> >>
> >>
> >>
> >> 第五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
於五
> >> 十萬元。
> >>
> >>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
的義
> >> 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
定的
> >> 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 >>
> >>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
付勞
> >> 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
定的
> >> 最低工資標准,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 >>
> >>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
(以
> >> 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
量、派
> >> 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 >>
> >>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
連續
> >> 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 >>
> >> 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 >>
> >>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
報
> >> 酬。
> >>
> >>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 >>
> >> 第六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
酬和
> >> 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准執行。
> >>
> >> 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 >>
> >>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准,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 >>
> >>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 >>
> >>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 >>
> >>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 >>
> >>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 >>
> >>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 >>
> >> 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
位無
> >> 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
定。
> >>
> >> 第六十四條 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
織工
> >> 會,維護
『伍』 勞務合同工作地點是深圳,安排出差東莞,請問這個合法嘛
勞動合同的變更需勞動雙方協商一致才可變更,公司無權單方面變更。這種情況下離職是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的。但實際執行起來,頗有難度。畢竟在那擺著,一直都是公司在強勢方。可請求仲裁或者起訴但耗時較長。
『陸』 東莞勞務派遣哪裡好
其實,勞務派遣常見服務內容有:
1,負責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的審查和簽訂
2,負責員工工資的計算與發放
3,負責辦理社會保險參統業務
4,協助客戶處理工傷,死亡事故
5,負責接觸與終止勞動或勞務合同
人事外包有點有:
1.幫助人力部門從繁重重復性勞動中解脫,專注於核心的戰略性工作,從而提升人力部門的高度和核心競爭力
2.提供接觸新管理技術的機會,提高響應的速度和效率
3.規范操作,有效遏制隨意性大薪資,員工管理,對管理工作的規范性,公正性起到促進作用
4.降低成本,舒緩資金壓力,克服企業很多的規模經濟弱點
5.避免大量投資於人才所帶來的不確定風險
6.簡化流程,節省時間,提高員工滿意度。
廣東省東莞市有好幾家做人力資源的,也包括勞務派遣,社保代辦的業務,你查一下看看可能對你有幫助。
『柒』 我們在東莞開了一個勞務公司。給廠里送人。我們送的員工都是給廠里簽合同。工資也是廠里發。但是我送過去
沒有責任,只要員工離廠三天算自動放棄勞動合同在外面一切事情跟廠里沒有任何關系也跟你們沒有什麼關系,等下他去偷東西也要怪你們可能嗎
『捌』 東莞市勞務合同是什麼牌本
,,,,,,,,,,,,,
『玖』 我是在"東莞信鴻勞務派遣有限公司"派遣到(諾基亞)上班的,在勞務派遣簽約合同時間是2年,現在合同到
這時候中斷勞動合同,肯定是不會給你年終獎的,法 律也沒有具體的相關條款可以讓你追討年終獎。所以很多有辭職打算的人,都會在拿到年終獎以後才辭職。
當然,對於你這種情況,單位應給予一定的補償金。你在單位做了2年,如果現在單位不予續簽合同,應補償你2個月的工資。
『拾』 簽「勞務派遣合同」要注意什麼
1、要了解企業勞務派遣合同的內容。大家在簽訂企業勞務派遣合同的時專候,對於裡面的內容是需要認屬真的閱讀的,裡面應該有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工作崗位以及派遣時間等的情況,如果這些內容不太清晰,而比較模糊的話,是需要咨詢相關的人員的。
2、關於合同的期限。大家在簽訂企業勞務派遣合同的時候,還需要了解下合同的到期時間,一般在開始的時候,都是簽訂的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3、了解報酬方面的問題。在企業勞務派遣合同裡面,是需要說明勞動者的報酬的,這個報酬一般是按照月來支付的。勞動者在沒有工作的時候,派遣企業是需要按照當地的最低標准要求,按月支付勞動者的工資的。對於跨地區的勞動人員的工資,是可以按照用工單位的實際情況去執行的。但是不能向勞動者收取任何的費用。
4、了解交納社會保險的問題。一般派遣的企業是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為派遣的勞動人員交納社會保險的,大家一定要了解清楚這個內容,看是不是會給自己交納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