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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合同

發布時間: 2021-02-25 19:33:35

① 根據《合同法》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有( )

【答案】A、C、E
【答案解析】本題考查的是建設工程施合同的法定形式。《合同法》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參見教材P106

② 闡述依據不同的標准,合同有哪些分類

根據不同的分類標准,合同分為:第一,以法律是否設有規范並賦予一個特定名稱為專標准,合同分屬為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第二,以給付義務是否由雙方當事人互負為標准,合同分為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第三,以當事人取得權益是否須付相應代價為標准,合同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第四,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須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為標准,合同分為諾成性合同與實踐性合同。以上僅為部分分類。

③ 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內涵和外延是什麼

請詳細的表述案情!
縱橫法律網-湖北恆康律師事務所-王建峰律師

④ 按照合同法規定 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條款

根據《合同法》

第十二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專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屬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⑤ 合同解釋原則的合同解釋的依據。

合同解釋的依據是指確定合同事實上或應該具有內容的標准、依據。合同解釋的依據包括以下幾種: 這是對格式合同或標准合同解釋的依據。它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指一般人的平均理解,即對同一屬性的用戶、消費者以及其他締約人,應保持解釋的同一性。二是指符合一般人的合理預期,即符合一般締約人通過締結此類格式合同期望獲得的利益,並排除一般締約人所不期望的未經談判的不利的要求。中國合同法第39一41條對格式合同、格式條款作了規范性的規定。合同法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由此可以看出,中國解釋格式合同的法定標准有三個:
(1)通常理解標准。所謂通常標准,是指一般人的合理預期,即最接近大眾化的合理解釋或者大眾化的常識,而不是專家的意見。
(2)對格式合同存在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從實際情況來看,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一般是佔有優勢的一方當事人,其提供的格式條款除了具有操作方便和省錢以外,有時往往為劣勢一方設置了陷阱和圈套。因為格式條款一般是優勢者僱傭的法律專家制定出來的,即使有眾多解釋,處於劣勢的一方也難以逃離陷阱。法律規定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是從公平和正義的觀念出發,對劣勢者提供最低的法律保護。
(3)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時,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這表明,非格式條款的效力,高於格式條款的效力,充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⑥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一般應包括哪些條款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一般應包括:
1) 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2)標的;3)數量;4)質量;
5)價款或者報酬;6)履約期限、地點和方式;7)違約責任;8)解決爭議的方法。

⑦ 這合同條款的法律依據

是股票轉讓合同嗎?合同是雙方合意的體現意思自治的文書,合同有必備條專款和基礎條款/自由屬條款。之分,從字面意思上看,這個條款不科學,違反邏輯,可能是個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是一方擬定的,另一方有條件接收的特殊合同,部分條款以填空形式可以商議,其他的要更改需要雙方同意,例如移動的合同/保險公司的合同。

⑧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

bc。此題是司法考試真題。參考答案為bc,參考答案公布後,不少人對A有異議。個人認為,按照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本題中未聲明承運人是否有過錯,難以判斷是否應該選。
隋彭生老師對此題的異議:
該題主要考察對《合同法》第302條的理解。302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證明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規定適用於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對該條,有人稱為無過錯責任,有人稱為嚴格責任。稱為無過錯責任更符合大陸法的理論體系。承運人的無過錯責任,是指承運人對自己的承運行為造成傷亡以及運載工具高速行駛有關的傷亡承擔無過錯責任。而對於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承運人是過錯責任。「一旅客因制止扒竊行為被歹徒刺傷」——歹徒刺傷旅客,是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承運人有過錯(如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對乘客的傷亡才承擔賠償責任,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
上述觀點,有《人身傷害賠償解釋》第6 條的規定依為支持:「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結論:正確答案為ABC。
建議:參考答案的確定,有深刻的實踐背景。很多法院把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傷亡,令無過錯的承運人承擔。這是法制史上的悲劇。也對司法考試提出了嚴峻挑戰。如果不把A作為正確的選項之一,很多通過考試又當了法官的考生,會循此思路沿著錯誤的道路走下去。司法考試不但考察考生的水平,實際也對考生起指導作用。我鄭重建議,對該題的答案進行重點論證。

⑨ 合同的設立應該依據哪一方的標准

合同的設立應該依據雙方的標准,因為合同的設立是必須保持公平公正公開的,不能以詐騙欺詐以及威脅的手段來進行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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