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糾紛
① 詐騙罪能否以經濟糾紛躲開
(1)目的不同,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經濟糾紛當事人是以維專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屬為目的。其中合同糾紛,根本目的是為了互利雙贏。如果利用合同損人利己,違反法律達到一定額度,就向詐騙罪轉化。
(2)表現手段不同。詐騙罪的特點就是騙,以表面上的「讓利」掩蓋真實的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而經濟糾紛,出於實現、維護自身利益,需要對對方真誠,以真誠換取合作。誠信協助是沒有寫進合同條款的合同義務。
② 詐騙和民事糾紛的區別
民事糾紛的范圍太大,至於與詐騙行為的區別,只能說一個刑事一個是民事版。下面針對大家常見的借款權長期拖欠不還與詐騙的區別。
詐騙與借款人拖欠不還的最根據的區別在於是否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借款人由於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賬,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還有些打借條之後偽造還款收條的,詐稱已經還款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
③ 詐騙罪訴訟中可以提出民事賠償訴訟嗎
詐騙罪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據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五條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3)詐騙罪糾紛擴展閱讀:
詐騙罪怎麼認定
與借貸行為的界限
借款人由於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賬,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還有些打借條之後偽造還款收條的,詐稱已經還款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
與因虧損躲債的界限
如果確實是集資經商辦企業,但因經營不善,虧損負債,為躲債而外出,仍屬財產債務糾紛。這同詐騙犯以集資辦企業為名,撈到錢財就逃之夭夭,以實現其非法佔有的目的,有本質區別。
與招搖撞騙罪界限
兩者都使用騙術,後者也可能獲得財產利益,這兩點相同;但是,主觀目的、犯罪手段、財物數額要求和侵犯的客體,均有不同。招搖撞騙罪是以騙取各種非法利益為目的,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活動,是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它所騙取的不僅包括財物(但無數額多少的限制),還包括工作、職務、地位、榮譽等等,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④ 犯了詐騙罪需要負什麼法律責任
一、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數額較大」,即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構成詐騙罪;
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應當追究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二、詐騙罪應該如何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年12月16日)的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⑤ 關於詐騙罪中涉及的民事糾紛問題
不可以。但是你可以主張你的權利。
⑥ 詐騙罪如何起訴
如果詐騙金額超過2000元就成立詐騙罪,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移送檢察院提起公訴。如果詐騙較小由公安機關調查後給予治安處罰。不論那一種情況,都不需要被害人自己起訴,公安機關抓獲犯罪嫌疑人後會幫助被害人追回贓款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 依照規定。
(6)詐騙罪糾紛擴展閱讀:
1、詐騙罪與借貸行為的界限。借款人由於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帳,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罪。
2、詐騙罪與代人購物拖欠貨款行為的界限。對以代人購買緊缺商品的名義,取走貨款,沒買到東西,又擅自挪用貨款,拖欠不還款的行為,應著重考察其真實目的、雙方的關系、事情的起因、代辦人的具體行為、拖欠的情節、後果等等,從而正確判斷其是否有非法佔有的意圖。如能明確想代人購物,因故未能買到挪用仍擬歸還的,不能以詐騙罪論處。
如果以代購為名,行詐騙之實,騙取大量財物,大肆揮霍,根本無意歸還,也無力歸還的,應以詐騙罪論處。
3、詐騙罪與集資辦企業因虧損躲債的界限。如果確實是集資經商辦企業,但因經營不善,虧損負債,為躲債而外出,仍屬財產債務糾紛。這同詐騙犯以集資辦企業為名,撈到錢財就逃之夭夭,以實現其非法佔有的目的,有本質區別。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刑法
⑦ 民間借貸糾紛和詐騙罪的區別
兩者的區別在於獲取款項是否存在「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民間借貸一般發生專於有信任基礎的雙方之屬間,獲取款項後需在一定時限內予以歸還,否則出借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還款。而詐騙罪通常發生於認識不久的雙方之間,採取欺騙手段獲得款項,且根本不打算償還款項,即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綜上,民間借貸為正常資金流轉方式,而詐騙罪屬於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