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和不當得利
1. 侵權之債和不當得利之債的區別
主要就是來發生原因不自同。債的發生包括:合同、締約上的過失、單獨行為、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以及不當得利等。
侵權行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通常認為,侵權行為發生,侵權人有義務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受害人有權請求侵權人予以賠償,雙方形成債的關系。侵權行為是違法行為,其後果的本質是責任而不是債。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致使他人受有損失而取得的利益。由於該項利益沒有法律上的根據,應返還給受害人,從而形成以不當得利為內容的債的關系。
2. 「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的區別是什麼「損人利己」是不當得利嗎為什麼
一、區別
1、造成原因不同
不當得利事實的出現往往是受害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
而侵權行為法律事實的出現則是侵權人的過錯造成的。
2、針對性不同
不當得利只針對財產性利益;
侵權行為則包括侵犯財產權和人身權,侵權之債的歸責原則包括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
3、處理方式不同
對不當得利之債的處理是返還不當得利,返還不當得利的目的是維護社會公平,因為任何人都沒有理由保有無合法根據使他人受到損失而獲得的利益;
對侵權的處理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目的是補償受害人因被侵權所遭受的損失,使權利回復到未受侵害的圓滿狀態。
二、「損人利己」應當是侵權行為,而不是不當得利。
因為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財產利益;一方受有損失;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間有因果關系;沒有法律上的根據。
(2)侵權和不當得利擴展閱讀:
不當得利具體特徵根據有三:
1、雙方當事人必須一方為受益人,他方為受害人。
2、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害人遭受損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
3、受益人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即:既沒有法律上、也沒有合同上的根據,或曾有合法根據,但後來喪失了這一合法根據。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沒有合法根據或得知合法根據已經喪失後,有義務將已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害人。
3. 侵權與不當得利有什麼區別啊
您好,侵權是指公民或法人沒有法律依據而侵害他人的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侵權是侵權人內的主動行為。容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依據,有損欲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為。不當得利是受益人的被動行為。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4. 侵權和不當得利的區別
主要就是發生原因不同。債的發生包括:合同、締約上的過失、單獨行為、侵內權行為、無因管理容以及不當得利等。
侵權行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通常認為,侵權行為發生,侵權人有義務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受害人有權請求侵權人予以賠償,雙方形成債的關系。侵權行為是違法行為,其後果的本質是責任而不是債。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致使他人受有損失而取得的利益。由於該項利益沒有法律上的根據,應返還給受害人,從而形成以不當得利為內容的債的關系。
5. 不當得利與侵權
我用自己的話來簡單歸納一下,也許答案不夠嚴謹,但是應該可以解釋明白。
1 侵權、不當得利都是債的發生方式,也就是說,都可以形成一個新的債權。
2 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簡而言之,一方受損一方受益,受損與受益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不當得利的形成原因,可以分為給付性的和非給付性的,非給付性不當得利中,有些是與侵權責任相競合的。
3 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是侵害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系,有的學說認為還要包括手段的不法性。但是,在此可以看出,侵權人不一定因此而受有利益。
4 你所舉的例子,即任意轉租,屬於無權處分,一般的處理方式是按照不當得利處理,首先這是一個效力未定的法律行為。侵權行為不是法律行為。
5 無權處分過程中,造成他人財產利益受損的,與侵權責任相競合,經合的具體方式按照法律規定處理,各國立法例均有不同。
下面另附一段王澤鑒的論述:
不當得利是德國法學的特色,侵權行為、契約都是自己一個領域,不當得利是能夠調整整個無權利財產變動的機制。不當得利,unjust enrichment,非常重要。中國大陸的不當得利很簡單,只是一個條文。不當得利法在英國是有的,英國從Dobbs以來,有眾多不當得利的討論。台灣的不當得利本來是個統一的規定:一人受益而沒有原因造成他人受損害的,應該負賠償責任、返還義務。德國還劃分給付、非給付的不當得利的類型,台灣經過很多學者討論,就將台灣的統一的不當得利改變成了德國型的非統一的、類型化的不當得利,對德國法的繼受就變成了實務與學者的通說。
6. 侵權責任與不當得利的區別
我用自己的話來簡單歸納一下,也許答案不夠嚴謹,但是應該可以解釋明白。
1 侵權、不當得利都是債的發生方式,也就是說,都可以形成一個新的債權。
2 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簡而言之,一方受損一方受益,受損與受益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不當得利的形成原因,可以分為給付性的和非給付性的,非給付性不當得利中,有些是與侵權責任相競合的。
3 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是侵害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系,有的學說認為還要包括手段的不法性。但是,在此可以看出,侵權人不一定因此而受有利益。
下面另附一段王澤鑒的論述:
不當得利是德國法學的特色,侵權行為、契約都是自己一個領域,不當得利是能夠調整整個無權利財產變動的機制。不當得利,unjust enrichment,非常重要。中國大陸的不當得利很簡單,只是一個條文。不當得利法在英國是有的,英國從Dobbs以來,有眾多不當得利的討論。台灣的不當得利本來是個統一的規定:一人受益而沒有原因造成他人受損害的,應該負賠償責任、返還義務。德國還劃分給付、非給付的不當得利的類型,台灣經過很多學者討論,就將台灣的統一的不當得利改變成了德國型的非統一的、類型化的不當得利,對德國法的繼受就變成了實務與學者的通說。
參考資料:原創(武漢大學法學院)
7. 侵權責任與不當得利責任競合,責任如何承擔
我國《民法通則》專設「民事責任」一章,就引致民事責任的原因規定了四種情況:違約、侵權、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但由於民事關系的復雜性,民事違法行為性質的多重性,不僅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常常發生競合,不當得利返還責任與侵權責任也有競合的現象存在。如何解決甚至消除責任競合問題,以減少不同的請求權的選擇導致不同結果的可能性,是法律上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一、不當得利返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原因
侵權行為是人類社會最古老的規范現象之一,但迄今為止還沒有一個公認的完美的「侵權行為」的定義,曾經有人不無遺憾地指出:「為了給侵權行為下定義、人們已經作了許多嘗試,但是似乎沒有一個是令人滿意的。」(4)在不同語種的國家「侵權行為」有不同的文字元號,英語為「tort"(原意是「扭曲」、「扭歪」,喻示侵權行為的不正當性或反常性);法語為「delict"(一譯為「不法行為」);德語為「Delikt"(不法行為)或「Unerlaubte Handlung"(不許行為);而拉丁語為「lictum"譯為「私犯」,指不法致他人蒙受損害的種種行為)。盡管表現形式不同,但都會有「不正當行為」,「不法行為」,「過錯」,「侵犯他人權利」等意思。在我國,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之規定,侵權行為,一般是指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人身,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行為人雖無過錯,但法律特別規定應對受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致害行為,也屬侵權行為。侵權行為是債的發生根據之一,在侵權行為之債中,債權人為受害人,債務人為致害人(或曰加害人),受害人有權請求致害人對其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致害人則負有義務給予對方相應的賠償,這種因侵權行為所生之債,有的國家稱為「侵權行為之債」,有的國家稱為「致人損害之債」,有的國家稱為「損害賠償之債」,還有的國家稱為「非合同所致損害」的責任,我國《民法通則》中使用的概念是「侵權的民事責任」,而司法實踐中常用的則為「損害賠償」。(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