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糾紛管轄
⑴ 債務時,管轄法院能夠是甲所在地法院嗎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專行地人民法院管屬轄。第二十五條: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因此借款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的案件管轄地分為兩類:法定管轄地和協議管轄地。法定管轄地又分為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對於借款合同履行地一直困擾當事人,也是很多法院立案產生問題的地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合同履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
⑵ 債務糾紛起訴需到哪個管轄法院立案
如果民間借貸合同有管轄約定從約定,無約定的可以向出借方(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其中「接受貨幣一方」就是出借方,即出借人可以在其所在地起訴借款方當事人。
⑶ 工程債務糾紛怎麼確定管轄
我國《抄民事訴訟法》第襲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25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通常的經濟合同,雙方當事人都不規定發生經濟訴訟時法院的管轄屬地,一旦發生經濟訴訟行為,必須按第24條之規定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去打官司。
⑷ 債務糾紛管轄權怎麼確定 債權人能通過哪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專地或者合同履屬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25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通常的經濟合同,雙方當事人都不規定發生經濟訴訟時法院的管轄屬地,一旦發生經濟訴訟行為,必須按第24條之規定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去打官司。
⑸ 債權債務訴訟管轄法院都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回轄;被告住所答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⑹ 關於合同欠款糾紛管轄法院確定需要注意什麼
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法院或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轄。
根據民訴法規定,被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轄權是確定的。
同時,根據合同法規定,借款合同一般在出借人出借完資金後只有收款義務,而合同履行地為收款人一方所在地,因此出借人一方所在地作為合同履行地法院也有管轄權。
被告所在地法院在財產保全、執行等方面擁有優勢,原告所在地法院方便原告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