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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案侵權案

發布時間: 2021-02-25 15:19:47

1. 教師對自己的教案有沒有所有權

國首例教案官司案外申訴和上訴仍在進行

歷時三年多的全國首例教案官司,經歷一審、二審和再審敗訴,變更訴訟請求勝訴後,原告高麗婭並不打算就此停下維權的腳步。1月23日,高麗婭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她仍在就一審、二審和再審的官司進行申訴,為的是弄清教案所有權的歸屬。據悉,被告重慶市南岸區四公里小學也已經上訴。

教案歸誰所有折射法律空白

高麗婭原是重慶市南岸區四公里小學的語文教師,從1990年開始,她每學期按規定將編寫的教案交給學校。到2002年上學期,高麗婭共交給學校48本教案。

2002年4月,高麗婭因撰寫教學論文,向學校索要自己的教案,但學校最終只還給她4本,其餘44本已被銷毀或當廢品處理掉了。高麗婭認為教案是教師的智力成果,含有教師的知識產權,而校領導給予的答復是:一個區區小學教師的教案有什麼知識產權?

「小學教師的教案有什麼知識產權?」正是這句話使高麗婭為自己、也為全國小學教師,走上了漫長的訴訟之路。2002年5月30日,高麗婭以學校漠視教師的勞動成果,侵犯了她對教案的所有權為由,將四公里小學告到南岸區法院,要求判令學校返還她44本語文教案,並賠償損失。

2002年8月5日,重慶市南岸區法院一審以原告與被告之間是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他們之間履行職務過程中發生的糾紛不屬於法院受案范圍為由,裁定駁回原告高麗婭的起訴。高麗婭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2002年10月28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法院認為,高麗婭在本案中起訴要求返還教案,系一種物權請求,在這個問題上雙方屬平等主體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屬民法調整范圍。因此,原審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有誤,應予以撤銷。

2003年10月28日,重慶市南岸區法院對此案重審後,判決駁回原告高麗婭的訴訟請求。該案主審法官楊忠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仍然重申,要判斷被告不退還或不能退還44本教案本的行為是否構成對原告的侵權,關鍵在於該44本教案本是否應屬原告所有。而本案訟爭的教案本是由被告購買後發放給原告的,其發放的目的是為了讓原告將其教案再現於空白的教案本上,並無轉移教案本所有權的意思表示。所以,法院認定其在性質上系學校財物,應屬被告所有。同時法院認為「教案不屬『作品』范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教案應屬工作成果,學校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故高麗婭要求學校返還教案,於法無據」。

高麗婭再次提起上訴。2004年3月29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維持原判,高麗婭要求學校返還教案的請求再度被駁回。

檢察機關提起抗訴教案官司再起波瀾

2004年5月,對終審判決仍然不服的高麗婭,向檢察機關遞交了民事申訴書。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在召集了二十多位知識產權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專家多次論證研討後,2004年11月25日,以下列理由提出抗訴:

第一,根據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高麗婭所寫教案包含其個人的經驗及智慧,完全符合我國著作權法關於作品的定義,屬於普通職務作品,應該由她享有完整的著作權,其學校僅有在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的權利。而一審判決認定教案不屬於作品,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二審判決又承認教案是職務作品,但未能明確屬於何種職務作品,誰擁有教案的著作權。這樣,原審對教案應否享有著作權的認定含混不清,從而杜絕了高麗婭就教案著作權歸屬問題尋求法律救濟的渠道。

第二,空白教案本與附載有教案內容的教案本有著質的不同,前者為一個低價物,後者為具有智力成果的新物。這個新物的創造者就是高麗婭。她對於載有自己所寫教案內容的教案本享有所有權。而一審、二審判決否定其有對附有教案內容的教案本的所有權顯系錯誤。

第三,教師高麗婭請求返還的是附著了教案內容的教案本,而不是學校所發的空白教案本,原審判決混淆了特定物與種類物的關系,缺乏法律依據。

第四,原審判決作出原告不擁有教案著作權的認定,屬於超越職權的程序違法行為。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再審,並於2005年5月23日判決:維持本院二審民事判決。

改變訴訟請求獲教案著作權

經歷一審、二審和再審敗訴,不屈的高麗婭該何去何從?2005年9月7日,高麗婭接受了檢察院改變訴訟請求的建議,以侵犯著作權為由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坐在記者面前的高麗婭坦言,其實,她還是渴望法律能認可教師對教案的所有權。之所以改變訴訟請求,是因為她實在渴望贏得官司。她說,全國有一千四百多萬教師,她的勝利就意味著教師的智力成果得到法律的保護。在高麗婭拿到勝訴判決書的那天晚上,來自全國各地祝賀?だ牡緇埃即蟣恕?

2005年12月9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確認被告重慶市南岸區四公里小學校侵犯了教師高麗婭的著作權,判令四公里小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00元。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高麗婭的48冊教案本,是高麗婭獨立創作完成,具有獨創性,符合作品的定義。又由於高麗婭是因工作需要完成了這些作品的撰寫,所以它們應當屬於職務作品。但法律法規並沒有明確規定高麗婭的這些職務作品只能歸校方享有,同時雙方也沒有事先約定,所以它們又只能算是一般職務作品。而根據我國著作權法,一般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應由作者享有。教案究竟該姓「公」還是姓「私」,法律暫時從著作權的角度給了全國的老師們一個滿意的答案。

民法添附理論解決權屬問題

對此案的爭論並沒有因法院的宣判而停止,讓高麗婭耿耿於懷的教案所有權歸屬也還沒有明確的說法。記者為此采訪了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專家、中國民法學會副會長趙萬一。

趙萬一一針見血地指出了該案一波三折的關鍵問題所在———作為教案存在有兩種權利:一是針對物質形態的教案本所產生的權利即財產權;另外則是以教案本這種紙質形態為載體的具體教案內容的權利即著作權。原一、二審和再審法院均認定教案本系學校購買後發給(而不是送給)老師作備課所用,並未發生所有權的轉移,故判定教案屬於學校。法院之所以作此判定,其原因在於原告起訴的訴訟請求針對的是財產權,因而法院作出這樣的判決並沒有實質性的錯誤。

「但是,」趙萬一隨即強調,「實際上,教案本本身的價值非常小,而附著在其上的教案內容才是雙方爭執的焦點。教案內容作為教師對所教內容的理解,體現了教師的創造性的精神活動,無論該教案是否發表,均構成作為著作權客體的作品。」

趙萬一說,由個人創造的作品的著作權歸屬主要有兩種形態:作者個人的作品和職務作品。職務作品是基於職務行為並主要利用單位所提供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這里的職務行為應理解為作品創作本身就屬於創作人職務工作的一個組成部分。主要利用單位的物質條件是指利用單位的實驗設備、器材等。在本案中,作為教師其主要職責是向學生授課,作為規范授課的依據是教師應當預先准備教案,但教師的教案既要涵蓋所講課內容的一般要求,同時也包含了教師個人對講課內容的理解和解釋,即具有相當的個體化特徵。職務作品大多數基於法定原因,但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基於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在本案中既沒有法定的屬於職務作品的情形,單位與教師之間也沒有就教案的歸屬作出約定,故應當推定為屬於個人作品。其教案的著作權當然應由該教師享有。

關於該案仍在爭執的教案(實際上是教案本)所有權歸屬問題,趙萬一認為,要明確教案所有權是否轉移,就要明確學校發放教案本行為的性質是贈與還是借用,如果是贈與,所有權當然就轉移給了教師,如果只是一種借用性質,那麼教案本的所有權就沒有轉移。

「那您個人認為這該是贈與還是借用呢?」問道。

「按照教育界長期以來的共識和習慣,我認為應是贈與。」趙萬一回答說,「即便是一種不轉移所有權的借用行為,也可以考慮適用民法上的添附理論,即教案財產權相對於教案著作權而言,在價值上明顯不對稱。教案本雖由學校提供,但教師在教案本上創造的作品其價值已遠遠大於教案本本身。在此種情況下根據添附理論,教師可以通過對原物所有人(學校)進行財產補償的方式獲得教案的所有權。但民法中的添附作為所有權的一種取得方式,能否將其擴及到物權與知識產權領域,屬於理論上尚有爭議的問題。但我還是主張可以適用這一理論。」

2. 學校教師的教案是否有著作權 首例教案侵權案塵埃落定

有著作權。因為教案的結構編排、授課技巧、知識例舉等,都是教案作者獨特的構思和智力勞動成果,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注意,作者對教案的著作權體現在對教案的智力勞動構思上,而不是對其具體內容如公式等。
參考文件:《著作權法》
第二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第三條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第五條本法不適用於:(三)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3. 抄襲教案算侵犯知識產權嗎

構成侵權。

4. 園長的論文引用了本園某教師的教案侵權嗎

1.教師撰寫教學案例,是教師不斷反思、改進自己教學的一種方法,能促使教師內更為深刻容地認識到自己工作中的重點和難點,這個過程就是教師自我教育和成長的過程。
2.教師撰寫教學案例的過程是將來自外部的教育理論與指導自己教學實踐的內在教學理論相互轉化的過程,可以為新教師和在職教師的教學提供比較豐富的實際情境,有利於教學中理論聯系實際,培養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3.教學案例是教師教學行為的真實、典型記錄,也是教師教學理念和教學思想的真實體現,因此是教育教學研究的寶貴資源,是教師之間交流的重要媒介。

5. 上傳別人的教案、課件到教師個人空間,是否侵權

不涉及商用就可以

6. 自己會把自己寫的一些教案上傳百度,上傳的都是自己原創的,今天卻發現被「說侵權」了,怎麼辦,不懂

嘿嘿 我的也是!最近網路的文庫 一直在跟那些作家啊 什麼有版權糾紛,現在抓的比較緊,

7. 教案是否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教案是個人勞動成果,當受法律保護。

8. 教案應否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一)教案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第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四條之規定,教案並沒有被明確納入我國著作權法中作品的保護范圍。

但根據《實施條例》第二條之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

教案作為一個教師對其教學工作的經驗總結和積累,凝聚了教師的心血和智慧,它可以並且應該具有獨創性(至於這種獨創性的多少及價值高低,並不應該成為判斷教案是否屬於作品的標准。此問題在很多有關著作權的權威著作中已有詳細論述,此外不再展開。),因此教案是符合作品定義的,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另外,從《實施條例》第四條關於文字作品的具體規定來看,文字作品顯然不應僅指小說、詩詞、散文、論文四種,其它所有符合作品法律定義的文字作品均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二)教案的著作權由教師享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

而該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體等職務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可見我國著作權法對於職務作品已有相當細致的規定。按此規定,職務作品由作者享有著作權是原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者所在單位)享有著作權則是例外。

(三)校方毀失教案本的行為是否侵犯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詳細規定了侵犯著作權的十種行為,但唯獨沒有規定導致著作權的唯一物質載體滅失是否構成侵犯著作權。

因此有位法學專家在央視《今日說法》欄目中曾聲稱,即使教師對其教案擁有著作權,其附載教案內容的教案本被校方毀失,雖致使教師無法再行使其對於教案的著作權,校方的毀失行為也不構成侵犯著作權,因為一方面要怪教師怠於行使其著作權,另一方面著作權法對此類行為並無明文規定。

關於教師未能及時將其享有著作權的教案從校方那裡取回是否屬於怠於行使其著作權的行為,我認為這實際上涉及到如何看待著作權的性質及其行使方式的問題。著作權在本質上是權利人對其作品表達形式、作品傳播和使用的專有控制權、支配權。

在法學上,所謂的支配權,是相對於請求權而言的一種權利,系指權利人可以不依賴他人而直接對客體進行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義務人只要不妨礙權利人行使權利即可;同時,支配權也意味著權利人在行使權利的方式上既可以積極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權利,也可以消極地行使自己的權利——不積極行使權利;權利人這種消極不行使權利的狀態對其權利的影響只受法律有關時效或保護期限的限制,即只要在時效范圍內或仍在保護期限內,權利就仍然存在,而不會因為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狀態而直接導致其權利的消滅。

著作權作為一種支配權,權利人在行使自己的著作權時,不需要向義務人請求積極配合,權利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確定何時及如何行使自己的著作權:著作權人既可以積極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權利,如自己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也可以消極的方式行使自己的著作權,如不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同時,著作權還應該具有消極權能——排斥他人妨礙、干涉權利人行使自己的著作權或侵害其著作權。

因此,權利人以消極的方式行使自己的著作權本身並不意味著他放棄自己的權利,也不能導致其權利消滅,更不能成為他人侵犯其權利的免責理由。

顯然,那種認為教師沒有及時取回自己教案的行為就是怠於行使其著作權、並因此可以成為學校侵權免責借口的觀點,實際上是對著作權權利性質的誤解。

既然教師的教案屬於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則教師對其著作權的行使既可以是積極方式,也可以是消極方式。不能以教師沒有及時取回自己的教案為理由,認為教師怠於或不行使自己的著作權;恰恰相反,所謂教師「怠於」取回自己教案的行為,也應被看作是其行使自己著作權的一種(消極)方式,作為義務人的校方,仍然負有不得妨害著作權人教師行使其權利的義務

雖然《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十一項作為侵犯著作權行為的兜底條款,但對於毀失著作權(唯一)載體這種在實踐中可能比較重要且普遍的侵權行為不予明文規定而只能適用兜底條款或運用一般法理進行自由心證總是不太合適的。

希望這個司法成果能在今後體現到立法當中,即在著作權法當中明確毀失著作權的(唯一)物質載體同樣構成侵犯著作權,而在訴訟程序法當中則明確證明著作權物質載體非唯一性的舉證責任由被訴的侵權人承擔。

(四)載有教案內容的教案本歸誰所有

當教案本作為教師所撰寫教案的唯一物質載體的時候,教案的著作權與教案本的所有權能否分離。載有教案內容的教案本的所有權問題與教案的著作權問題不可分離:如不解決教案的著作權問題,則無法判定教案本的所有權問題。

9. 教案侵權

你好。老師的教案如果具有一定的獨創性,是享有著作權的。
你在別人教案的基礎上增加了一點內容,並拿出去參加比賽,涉嫌侵犯別人教案的著作權,包括署名權、發表權等精神權利,以及獲取報酬權等物質權利。

10. 如果我的教學設計中採用了別人思路,這算侵權嗎

教學設計採用了別人的思路,只能說是借鑒,學習。算不上侵權。侵權行為是民事主回體違反民事義答務,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你借鑒他人思路的行為本身是一種民事行為 ,但是你在進行該民事行為是並沒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權益,所以不應當是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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