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處理流程
Ⅰ 陳述一下投訴糾紛的基本處理流程
1、受理投訴(現場投訴、電話投訴、轉來投訴);
2、對投訴進行分析,包括了解消費者的反饋專意見屬、銷售現場調查等,對照國家的法律法規進行判斷投訴的類別;如服務類、質量類的等;
3、初步確定處理的思路和應用法律法規的依據;
4、進行投訴當事人之間的協調和調解,如果是商場的話,要履行商場的管理職能,注意商場的形象;
5、調解不成,如明顯是銷售商之事,可以實行先行賠付等措施,緩解矛盾,然後再處理;如果是消費者無理要求,可以明確告知,同時推薦他到消費者協會咨詢、維護自己的權益;
6、對於突發的糾紛,首先要帶離現場,避免圍觀,造成品牌形象的損壞;;對於惡性事件引發的糾紛引起媒體曝光等,要立即上報直接領導,要利用危機公關的處理程序,努力解決。解決不了的,請求上級領導給予處理。
Ⅱ 民事糾紛處理程序
在我國,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有下列四種,即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內
1.和解
即當事人自行容協商解決。當事人是民事糾紛的主體,他們對爭議的事項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能。
2調解
糾紛當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據一定的社會規范(習慣、道德、法律等規范),在糾紛主體之間溝通信息,擺事實明道理,促成糾紛主體相互諒解、妥協,從而達成最終解決糾紛的合意。
3.仲裁
所謂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依法對民事糾紛居中審理並製作一定法律文書平息沖突的方法。仲裁屬民間性質。仲裁的基礎是當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說,提交仲裁必須以雙方當事人同意為前提,否則,仲裁程序不能啟動。
4訴訟
民事訴訟即老百姓所講的「打民事官司」。相對於人民調解、當事人自我平息、單位(或部門、社區)處理和仲裁機制而言,民事訴訟是典型的公力救濟形式。這種公力救濟的最大特點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強制性。民事訴訟還是國家處理民事糾紛的最有效也是最後的手段。因此,國家往往要對訴訟的主體、程序、制度等做出嚴格的規定。
Ⅲ 醫療糾紛處理需要經過哪些流程
1、和解所謂和解是沒有第三方介入,雙方當事人自己協商談判,對各自訴訟權利回和實體權利的處分答。可分是訴訟前或訴訟中和解。如果是訴訟中和解的,應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撤訴後結束訴訟,雙方當事人再達成和解協議。2、調解調解是指在衛生行政機關、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或著在法院的主持下,對當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進行裁決的活動。3、訴訟民事訴訟是在案件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經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查明事實、適用法律,對醫療糾紛進行裁決的活動。
Ⅳ 勞動局受理糾紛後是怎麼個處理流程
一、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通訊地址和聯系電話,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確認。
二、申請人的書面仲裁申請材料齊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收件回執。
三、對於仲裁申請書不規范或者材料不齊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並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收件回執。
四、勞動仲裁的審理程序,一般如下所述:
1、組仲裁庭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2、雙方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進行仲裁。
3、開庭審理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員會決定。
4、仲裁裁決
對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勞動者可以在收到裁決書後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用人單位可以在收到裁決書後三十日內依法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一裁終局的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對非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5、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文書(調解書、裁決書),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