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董事合同
❶ 如何簽獨立董事的合同
你問的是獨立董事的聘任合同嗎?給你個樣文吧。
XX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聘任合同
聘任方:XX 股份有限公司 (簡稱「甲方 」)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受聘方: (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所: 聯系方式:
就甲方聘任乙方為甲方第一屆董事會獨立董事事宜,特訂立本合同,以遵照執行。
第一條 聘任依據
甲方根據【 】年第【 】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選舉結果,聘任乙方為甲方第【 】屆董事會獨立董事,乙方同意並受聘為甲方第【 】屆董事會獨立董事。
第二條 聘任條件
乙方受聘為獨立董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資格;
(二) 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制度》(以下簡稱《公司獨立董事制度》所要求的獨立性;
(三) 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
規章及規則;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
需的工作經驗;
(五) 《公司章程》、《公司獨立董事制度》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條 聘任承諾
乙方承諾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則和《公司章程》,信守《獨立董事聲明及承諾書》,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特別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第四條 獨立董事職責
乙方在擔任獨立董事期間,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 《公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賦予董事
的職權。
(二) 《公司章程》規定的需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的重大關
聯交易、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應由獨立董事認可的重大關聯交易,均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後,提交董事會討論;獨立董事做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
(三) 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四) 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 提議召開董事會;
(六) 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
(七) 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徵集投票權。
(八) 對以下事項向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發表獨立意見:
1. 提名、任免董事; 2. 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 3.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
4. 根據《公司章程》規定的需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的重大關聯交易、以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應由獨立董事認可的重大關聯交易,是否必要、公允,是否損害公司及中小股東權益;
5. 獨立董事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
6. 對公司累計和當期的對外擔保有關情況進行專項說明並發表獨立意見;
7. 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職責保證
乙方保證在任職期間能夠投入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切實履行獨立董事應履行的各項職責。
甲方保證乙方作為獨立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向乙方提供其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條件。
第六條 董事離職
乙方辭職應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對任何與其辭職有關或其認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注意的情況進行說明。如因乙方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中獨立董事所佔的比例低於法定的最低要求時,乙方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獨立董事填補其缺額後生效。
乙方在辭職報告尚未生效前,以及辭職報告生效後或任期結束後的合理期間內,對公司和股東負有的義務並不當然解除。乙方離職後,其對公司的商業秘密負有的保密義務在該商業秘密成為公開信息之前仍然有效。
第七條 聘任期限
聘任期限自甲方股東大會選舉乙方為獨立董事之日起至甲方第一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止,任期屆滿前乙方不得無故被免職。
第八條 津貼
甲方應當給予乙方適當的津貼。津貼標准由甲方董事會制訂預案,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除上述津貼外,乙方不得從甲方及其主要股東或有利害關系的機構和人員取得額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九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署後生效,一式二份,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本頁為《【】股份將有限公司獨立董事聘任合同》簽署頁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日期 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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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獨立董事工資在哪個費用列支
納入職工薪酬核算
職工薪酬准則:
(二)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如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等。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應當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
董事會、監事會成員為企業的戰略發展提出建議、進行相關監督等,目的是提高企業整體經營管理水平,對其支付的津貼、補貼等報酬從性質上屬於職工薪酬。
因而,盡管有些董事會、監事會成員不是本企業職工,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屬於職工薪酬准則所稱的職工。
包含了獨立董事的。
獨立董事(獨立的外部董事),系公司董事會的特殊成員,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並與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
獨立董事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由公司股東大會選舉決定)。中國證監會《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證監發[2001]102號)指出,上市公司應當給予獨立董事適當的津貼。
一、會計核算
《企業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2000)和《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目處理》(2006)關於「管理費用」科目皆一致規定,董事會費包括董事會成員津貼、會議費、差旅費等。由此可見,董事會成員津貼(包括獨立董事津貼)在「管理費用———董事會費」科目核算開支。
二、所得稅處理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規定,管理費用包括股東大會或董事會費等。由此可見,董事會費可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三、個人所得稅處理
有的公司認為,獨立董事接受公司任命擔任公司董事,應視同公司職工,支付給獨立董事的津貼應按照職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例如,某上市公司聘有三位獨立董事,其中,一位40歲,一位41歲,一位70歲,該公司支付給他們的津貼按照職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1、國家稅務總局《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4]89號)第八條規定,關於董事費的征稅問題:個人由於擔任董事職務所取得的董事費收入,屬於勞務報酬所得性質,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由此可見,如果個人在退休前兼職(或專職)其他公司的獨立董事,則獨董津貼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個人在退休後再任職於其他公司擔任獨立董事,則獨董津貼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2)獨立董事合同擴展閱讀: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職工薪酬包括:
(1)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2)職工福利費;
(3)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
(4)住房公積金;
(5)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
(6)非貨幣性福利;
(7)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
(8)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
(一)職工是指包括與企業訂立正式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也包括未與企業訂立正式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如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和內部審計委員會成員等。
在企業的計劃、領導和控制下,雖與企業未訂立正式勞動合同、或企業未正式任命的人員,但為企業提供了類似服務,也納入本准則的職工范疇。
(二)職工薪酬是指職工在職期間和離職後提供給職工的全部貨幣性薪酬和非貨幣性薪酬,既包括提供給職工本人的薪酬,也包括提供給職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贍養人的福利等。
(三)養老保險費是指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類似於國際准則養老金計劃中的設定提存計劃。
根據國家規定的基準和比例計算,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為基本養老保險費。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等相關規定,向有關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為補充養老保險費。
以商業保險形式提供給職工的各種保險待遇屬於職工薪酬,應當按照本准則進行確認、計量和列報。
(四)非貨幣性薪酬主要為非貨幣性福利,通常包括企業以自己的產品或其他有形資產發放給職工作為福利,向職工無償提供自己擁有的資產使用、為職工無償提供類似醫療保健等服務等。
屬於職工薪酬范圍的工資在會計上有特別的規定,會計上所稱的「工資總額」,是指國家統計局1989 年1號令《關於職工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中明確的概念和標准,即「工資總額」包括六個部分:計時工資、計價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企業應付職工的勞動報酬,在會計上應設置「應付工資」科目進行核算。需要說明的是,企業發生的和職工切身利益直接相關的醫療費用、福利補助費用等,不在「應付工資」核算,但它們也屬於職工薪酬的范疇。
❸ 執行董事是干什麼的獨立董事呢哪個的權力大
董事長
直接上級:董事會
下屬崗位:總經理
崗位性質: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和重大事項的主要決策人
管理許可權:在董事會閉會期間,對公司的重要業務活動有業務執行的處理權和董事會職代行權,並承擔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義務
管理責任:主持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對所承擔的工作全面負責
主要職責:
主持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議,並負責上述會議的貫徹落實;
召集和主持公司管理委員會議,組織討論和決定公司的發展規劃,經營方針,年度計劃及日常經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提名公司總經理和其他高層管理人員的聘用,決定報酬,待遇以及解聘,並報董事會批准和備案;
審查總經理提出的各項發展計劃及執行結果;
定期審閱公司的財務報表和其他重要報表,全盤控制全公司系統的財務狀況;
簽署批准公司招聘的各能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簽署對外重要經濟合同,上報印發的各種重要報表,文件,資料;
獨步一時其他由董事會授權的重大事項.
首席執行官(Chief Executive Officer,縮寫CEO)是在一個企業中負責日常事務的最高行政官員,又稱作行政總裁、總經理或最高執行長。 他向公司的董事會負責,而且往往就是董事會的成員之一。在公司或組織內部擁有最終的執行權力。在比較小的企業中首席執行官可能同時又是董事會主席和公司的總裁,但在大企業中這些職務往往是由不同的人擔任的,避免個人在企業中扮演過大的角色、擁有過多的權力,同時也可以避免公司本身與公司的所有人(即股東)之間發生利益沖突。 擔任企業CEO的,可以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也可以是總經理。CEO的主要職責是:(1)執行董事會的決議;(2)主持公司的日常業務活動;(3)經董事會授權,對外簽訂合同或處理業務;(4)任免經理人員;(5)定期向董事會報告業務情況,並提交年度報告。
CEO領導下的執行班子,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各部門經理、總會計師、總工程師等。
CEO不是總經理,也不是總裁,它的權力非常大,其中有40%~50%是董事長的權力。董事會成為小董事會,其主要職能是選擇、考評和制定以CEO為中心的管理層及其薪酬制度。
董事長的權力比首席執行官大。
董事會是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按公司或企業章程設立並由全體董事組成的業務執行機關。具有如下特徵:第一,董事會是股東會或企業職工股東大會這一權力機關的業務執行機關,負責公司或企業和業務經營活動的指揮與管理,對公司股東會或企業股東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股東會或職工股東大會所作的決定公司或企業重大事項的決定,董事會必須執行。
執行董事是和非執行董事是相對的,
所謂執行董事,他本身作為一個董事是參與企業的經營。
而獨立董事就是國內跟公司沒有任何關系的,可以獨立發表自己的觀點,對公司的董事會決策包括一些重大的問題獨立發表意見。證監會要求,他的意見必須是獨立的,不會受到某一個集團利益的指示。執行董事它本身是在公司裡面有其它的工作或者業務相對的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非執行董事)具有獨立性、專家性和兼職性的特點。
獨立性是其最重要的特點。所謂獨立性概括起來分別表現就是:1、獨立的財產,即獨立董事的財產應獨立於其任職的公司;2、獨立的人格,即獨立董事應獨立於公司的股東、董事會和管理層;3、獨立的運作,即獨立董事的任職應獨立於公司的董事會和經理層。
專家性是指公司外聘的獨立董事多是經濟、法律、金融或人事管理方面的專門人才或是其他在政府或民間有發言權或有一定影響的人士。
兼職性是指獨立董事一般在公司之外都由自己的事務,他們並不在公司中任職,因而獨立董事又被稱為公司的兼職董事。
❹ 獨立董事在公司是什麼地位
獨立董事的權利和義務:獨立董事應當享有一般董事以外的某些"特權",如不論其是版否同意董權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以上的意見,他所發表的意見應在董事會決議中書面列明。公司的關系交易在提交董事會書面表決投票時,獨立董事應當享有否決權,即必須由獨立董事簽字後方能生效。又如,2名以上的獨立董事應當賦予提議權,即可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獨立董事可直接向股東大會、中國證監會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必要時,可以在報刊上發表其獨立意見。獨立董事的義務應當與一般董事相同,不應當有"豁免權".獨立董事應當遵守公司章程,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中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本或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非經股東大會同意,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進行交易;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❺ 請問公司董事會成員是否需要簽勞動合同法律依據是什麼
應當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部《關於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的通知》(勞部發[1994]360號)第四條第一款:關於廠長、經理簽訂勞動合同問題。廠長、經理應與聘用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公司制的企業廠長、經理和有關經營管理人員,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經理和經營管理人員的管理規定與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
關於印發《實施〈勞動法〉中有關勞動合同問題的解答》的通知(勞部發〔1995〕202號)第一條:《實施〈勞動法〉中有關勞動合同問題的解答》的通知(勞部發〔1995〕202號) 關於廠長、經理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 。
按照勞動部勞部發〔1994〕360號文的規定,廠長、經理是由其上級部門聘任(委任)的,應與聘任(委任)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公司制的企業廠長、經理和有關經營管理人員,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有關經理和經營管理人員的規定與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
(5)獨立董事合同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❻ 公司聘請的獨立董事要交社保嗎
公司聘請的獨立董事一般不需要繳納社保。因為能擔當獨立公司董事的人員,從公司業專務來講,都是某一方面的專業屬人員或在行業內有影響的人物,多數有正當職業,已正常繳納了社保。一個自然人只能繳納一份社保,所以獨立董事一般不用任職公司再繳納第二份社保。
當然,或許個別擔任獨立董事的人員從沒有繳納過社保,是否由公司代為繳納,從聘其任職時的合同約定。
❼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律師,他的同所律師是否可以為該公司提供負法律服務,如果可以,有什麼限制條件
可以的,獨立董事與他所里的律師不具備利害關系,因為同一個所里的律師辦案也是獨立的,具體的得看你們之間的法律顧問合同約定。
❽ 獨立董事、外部監事津貼可否按月發放有何法律依據
可以按月發放;參照一下案例:
包頭東寶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監事薪酬管理辦法
為了保障包頭東寶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董事、監事依法 履行職責,健全公司薪酬管理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則》、《關於上市公建立獨立董事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及《包頭東寶 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指董事、監事是指公司董事會組成人員、監事會成員組成 人員,具體包括:內部董事、外部董事、獨立董事、內部監事、外部監事。
內部董事,是指與公司之間簽訂聘任合同或勞動合同的公司員工或公司管理人員兼任的董事;
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的非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是指公司按照《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的指導意見》的規 定聘請的,與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關系的董 事;
內部監事,是指與公司之間簽訂聘任合同或勞動合同的公司員工或公司管理 人員兼任的監事(包括職工監事);
外部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監事外的其他職務的監事。
第二條 公司向董事會組成人員和監事會組成人員支付一定金額的津貼作為 報酬,津貼按月平均數發放。具體執行標准如下:
1、 獨立董事津貼為每人每年人民幣 50,000 元;
2、 外部董事津貼為每人每年人民幣 30,000 元;
3、 外部監事津貼為每人每年人民幣 20,000 元
4、 內部董事、內部監事津貼為每人每年人民幣 8,000 元,該部分津貼 與內部董事、內部監事在公司領取的職務薪酬無關。
第三條 公司董事、監事因處理公司事務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由公司承擔。
第四條 公司董事、監事任職後需與公司簽訂保密協議,在保密協議有效期 內,公司將根據保密協議規定的金額支付保密費用。
第四條 董事、監事津貼和保密費由公司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
第五條 獨立董事、外部董事、外部監事不再擔任董事、監事職務,或董事、 監事自願放棄享受或領取津貼的,自次月起停止向其發放相關董事、監事津貼。
第六條 本辦法由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正式實施,修改時亦同。
第七條 本辦法由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正式實施。本辦法的修改與廢止
需由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方能實施。
❾ 獨立董事薪酬屬於應付職工薪酬嗎
按《企業會計准則講解2010》的解釋,獨立董事薪酬屬於應付職工薪酬。
《企業會計准則第號——職工薪酬》(以下簡稱職工薪酬准則)從廣義的角度,根據構成完整人工成本的各類薪酬,從人工成本的理念出發,將職工薪酬界定為「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也就是說,從性質上凡是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給予或付出的各種形式的對價, 都構成職工薪酬,作為一種耗費構成人工成本,與這些服務產生的經濟利益相匹配。與此同時,企業與職工之間因職工提供服務形成的關系,大多數構成企業的現時義務,將導致企業未來經濟利益的流出,從而形成企業的一項負債。
一、職工的范圍
職工薪酬准則所稱的「職工」與《勞動法》中的「勞動者」相比,既有重合,又有拓展,包括以下三類人員:
(一)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業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職工薪酬准則中的職工首先包括這部分人員,即與企業訂立了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
(二)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如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等。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應當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董事會、監事會成員為企業的戰略發展提出建議、進行相關監督等,目的是提高企業整體經營管理水平,對其支付的津貼、補貼等報酬從性質上屬於職工薪酬。因而,盡管有些董事會、監事會成員不是本企業職工,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屬於職工薪酬准則所稱的職工。
(三)在企業的計劃和控制下,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為其提供與職工類似服務的人員,也屬於職工薪酬准則所稱的職工。比如,企業與有關中介機構簽訂勞務用工合同,雖然企業並不直接與合同下僱傭的人員訂立單項勞動合同,也不任命這些人員,但通過勞務用工合同,這些人員在企業相關人員的領導下,按照企業的工作計劃和安排;為企業提供與本企業職工類似的服務;換句話,如果企業不使用這些勞務用工人員,也需要僱傭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提供類似服務,因而,這些勞務用工人員屬於職工薪酬准則所稱的職工。
二、職工薪酬的范圍
職工薪酬是企業因職工提供服務而支付或放棄的所有對價。企業在確定應當作為職工薪酬進行確認和計量的項目時,需要綜合考慮,確保企業人工成本核算的完整性和准確性。職工薪酬准則規定的職工薪酬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是指按照構成工資總額的化時工資、計件工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為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等。
(二)職工福利費,主要包括職工因公負傷赴外地就醫路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以及按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支出。
(三)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等社會保障費,是指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準和比例計算,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企業按照年金計劃規定的基準和比例計算,向企業年金基金相關管理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以及以購買商業保險形式提供給職工的各種保險待遇屬於職工薪酬,應當按照職工薪酬准則進行確認、計量和披露。
我國養老保險主要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次是社會統籌與職工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第二層次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第三層次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屬於職工個人的行為,與企業無關,不屬於職工薪酬准則規范的范疇。
1.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根據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相關規定,企業為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包括劃入個人賬戶的部分),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從我國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下企業繳費和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計算和發放方法來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中企業繳費的金額,與職工退休時能夠享受的養老保險待遇是兩種計算方法,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即受益水平與企業在職工提供服務各期的繳費水平不直接掛鉤,企業承擔的義務僅限於按照規定標准提存的金額,屬於國際財務報告准則中所稱的設定提存計劃。企業為職工建立的除基本養老保險以外的其他社會保險如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也是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收繳、發放和保值增值,企業承擔的義務亦僅限於按照企業所在地政府等規定的標准,同樣屬於設定提存計劃。
設定提存計劃是指企業向一個獨立主體(通常是基金)支付固定提存金,如果該基金不能擁有足夠資產以支付與當期和以前期間職工服務相關的所有職工福利,企業不再負有進一步支付提存金的法定義務和推定義務。在這種計劃下,企業的法定或推定義務僅限於企業同意或必須向基金提存的金額,職工所收到的離職後福利金額取決於企業(和職工本人)向離職後福利計劃(基金)或保險公司支付的提存金金額,以及提存金所產生的投資回報。在設定提存計劃下,企業在每一期間的義務取決於企業在該期間提存的金額,由於提存額一般都是在職工提供服務期末12個月以內到期支付,計量該類義務一般不需要折現。
2.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為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更好地保障企業職工退休後的生活,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具有相應的經濟負擔能力並已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的企業,經有關部門批准,可申請建立企業年金,企業年金是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企業建立年金所需資金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其中,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1/12,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一般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1/6。
從我國已建立企業年金計劃的部分地區年金計劃的條款規定來看,我國以年金形式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屬於企業「繳費確定型」,不是職工養老「待遇承諾型」。所謂繳費確定型,就是以繳費的情況確定企業年金待遇的養老金模式,企業繳費亦是根據參加計劃職工的工資、級別、工齡等因素,在計劃中明確規定;待遇確定型則是指在參保時就承諾將來的退休待遇水平的養老金模式,即承諾職工退休後享有固定金額的福利,以此為基礎確定每一期間企業繳費,由於物價變動、職工流動等原因,每期企業繳費可能會有所調整。因此,我國企業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也屬於設定提存計劃。
我國現行的基本養老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制度,企業對職工的義務僅限於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或企業年金計劃規定繳費的部分,沒有進一步的支付義務,這與國際准則中設定提存計劃原則處理相同。因此,職工薪酬准則規定,無論是支付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還是支付給企業年金基金相關管理人的補充養老保險費,企業都應當在職工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根據規定標准計提,按照受益對象進行分配,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
由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一般都在12個月內支付完畢,屬於流動負債,因此,計量由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和補充養老保險繳費產生的職工薪酬義務不需要折現。
考慮到物價變動、職工生活所需費用等因素,按照企業所在地政府的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年度開始時有時也會調整企業繳費的比例,調整後的繳費水平影響該期或以後期間企業應確認為負債的社會保險費金額,但不需要調整前期已確認薪酬義務金額和已計入成本費用的社會保險費金額。
(四)住房公積金,是指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準和比例計算,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五)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是指企業為了改善職工文化生活、為職工學習先進技術和提高文化水平和業務素質,用於開展工會活動和職工教育及職業技能培訓等相關支出。
(六)非貨幣性福利,是指企業以自己的產品或外購商品發放給職工作為福利,企業提供給職工無償使用自己擁有的資產或租賃資產供職工無償使用,比如提供給企業高級管理人員使用的住房,免費為職工提供諸如醫療保健的服務,或向職工提供企業支付了一定補貼的商品或服務,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向職工出售住房等。
(七)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是指由於分離辦社會職能、實施主輔分離、輔業改制,重組、改組計劃等原因,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尚未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者為鼓勵職工自願接受裁減而提出補償建議的計劃中給予職工的經濟補償,即國際財務報告准則中所指的辭退福利。
(八)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是指除上述七種薪酬以外的其他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的薪酬,比如企業提供給職工以權益形式結算的認股權、以現金形式結算但以權益工具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的現金股票增值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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