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糾紛管轄
保險合同糾紛管轄法院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法律依版據如下:
《民事訴訟權法》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 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Ⅱ 由於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應由哪個法院管轄
按實際情況及相關的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回所在地人民法答院管轄。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相關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一條 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Ⅲ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其管轄通常是被告所在地或( )
選擇C。
保險糾紛案件的管轄,民事訴訟法有原則的規定,即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為了進一步明確涉及運輸工具和貨物運輸的保險糾紛的管轄,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司法解釋中第二十五條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財產保險糾紛管轄擴展閱讀:
保險糾紛案件的管轄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其次,根據保險標的的不同,保險合同分為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保險對象是財產及其有關利益,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對象是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依物權法第二條規定「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因此,人身保險合同中,人的壽命和身體不屬於物的范疇,人的壽命和身體顯然不屬於「標的物」范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5條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因此,保險標的物,是指保險合同中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客體;只有財產保險合同中才存在保險標的物。而在人身保險中,人身雖是權利義務的客體和事故發生的本體,但由於人的壽命和身體都不屬於物的范疇,不能稱作保險標的物。因此,在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中,僅適用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Ⅳ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貨物在途中損毀由哪個法院管轄
這個比較麻煩,合同有無約定管轄或者仲裁?
Ⅳ 財產保險事故追償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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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代位是對某財產按全損賠償之後,這個財產的殘值部分歸保險人所有。例如你的一輛車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損壞嚴重(可能是你自己的責任,也可能是別人的責任),保險公司在車損險下按全損給你賠了,則這輛車的殘值歸保險公司。代位求償是指保險事故是由被保險人以外的人(不包括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組織成員,也不包括保險人)造成的(可能全損,也可能是部分損失),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賠償之後,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享有向第三人追償的權利。例如,你的一輛車在交通事故中受損,但是是由於另外一方的責任引起的,保險公司在車損險下賠償後,就有權向責任人追償。
Ⅵ 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如何管轄
保險糾紛案件的管轄 ,民事訴訟法有原則的規定,即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為了進一步明確涉及運輸工具和貨物運輸的保險糾紛的管轄,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司法解釋中第二十五條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司法實踐證明,法律和司法解釋的這兩條規定是合適的,並沒有引起爭議。倒是由於保險公司的架構復雜而涉及的訴訟主體問題,經常會引起管轄爭議。對於此類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保險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第五十八條第二款中作了明確:「保險公司依法成立的各級分支機構享有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人民法院在審理保險糾紛案件時不得將簽定保險合同的分支機構的上級公司或者總公司列為共同被告。」這是一個必要的有針對性的規定。但是徵求意見稿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需要重新斟酌,該條款規定:「(管轄法院及訴訟主體問題)保險糾紛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就目前現實而言,通常保險合同會有仲裁或訴訟的選擇條款,但選擇仲裁的極少,而另行約定訴訟管轄法院的更少,只限於個別大的保單。就普遍而言,如果按徵求意見稿的規定將被告住所地作為惟一的法定管轄法院,在實踐中會有問題: 筆者遇到過這樣一個案件:華南某市的葯品銷售公司向華北某地的一家葯廠購買葯品,並委託該葯廠安排貨運和購買貨運保險,當裝滿葯品的大卡車行至南京附近時,車輛起火燃燒,葯品大部分被燒毀,車輛也損壞嚴重並殃及現場的其他財產,當地消防機關趕來滅火後,公安交警就把該卡車和貨物扣押。而由於承運人是一個個體運輸戶,遇到這次事故已經損失慘重,根本無力再對葯品公司進行賠償。葯品公司又與保險公司在賠償數額上與殘余物資的作價上相持不下,只得通過訴訟解決。最後原告按最高院司法解釋的規定選擇了在事故發生地(也是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這個選擇應該是合適的,它方便了人民法院的取證、鑒定(公估)機構實施鑒定、確定損失的范圍和數額。有利於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並作出相應處理。但是如果按照徵求意見稿的規定,那就別無選擇,只能到被告(保險公司)住所地也就是華北某地去訴訟了。而為了查明案件事實,華北某地法院的承辦法官和鑒定機構人員(法院通常是指定法院所在地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都要到南京附近來取證辦案,這非常不利於案件的審理。當然如果本案原告選擇了運輸目的地的法院管轄,也會產生類似的問題。但是針對在海運、航空運輸中發生的保險糾紛的一些狀況,規定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和運輸目的地作為管轄法院是有必要的。而單純以被告住所地為管轄法院,也照顧不到大型商業保險中的異地承保和統括保單業務的復雜情況。 因此,徵求意見稿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涉及到幾個問題: 一、司法解釋能否限制、改變法律本身的規定,這是一個立法許可權和法理的問題。 三、確定民事訴訟管轄應優先考慮的是便於當事人參加訴訟、便於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和查明案件事實。這又是一個訴訟成本和審判效率的問題。 當然,允許保險合同的當事人約定選擇管轄法院是民事立法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的表現,但應當綜合考察我國已有的民事訴訟法律規范和司法實踐的客觀需要。在此,建議將徵求意見稿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修改為:「(管轄法院及訴訟主體問題)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或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另有約定的除外。」 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Ⅶ 法院對保險合同糾紛的管轄怎樣確定
保險合同糾紛管轄法院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法律依據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 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