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案審判
『壹』 經濟糾紛訴訟審判程序有哪些
經濟糾紛訴訟審判過程為訴訟和審理、審理前的准備、開庭審理、判決和裁定以及開庭。
『貳』 民事糾紛案經過開庭審判後,判決書己經下達,敗訴方還可以上訴嗎
要看是一審還是二審了。
『叄』 民事糾紛審判案件宣判結果,法院一定要當庭宣判嗎
一般都不會當庭宣判,休庭合議,作出判決書後定期宣判。
『肆』 一個民事糾紛三次同一個審判長審判,合法嗎
無論是審判長還是審判員(簡易程序的獨立審判員),對一個案審理三次或更多次數,都是合法的。
『伍』 經濟糾紛案件怎麼處理
經濟糾紛,又稱經濟爭議,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經濟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經濟案件的處理主要有仲裁和訴訟兩種方式。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或者發生之後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自願將他們之間的糾紛提交給雙方同意的仲裁機構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以解決糾紛的方法。仲裁有以下幾點特徵:1、仲裁以雙方當事人自願為前提;2、仲裁機構是民間性的組織;3、仲裁的裁決具有強制性的法律效力;4、仲裁過程和結果具有保密性;5、仲裁具有快捷性。另一個處理方式是訴訟,也就是打官司。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在經濟訴訟中,它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審判權並履行相應的職責。作為案件的審判者,人民法院在經濟訴訟中既是訴訟的參加者,也是訴訟的組織者和指揮者,法律賦予人民法院審判權,使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活動,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所以,人民法院在經濟訴訟中處於主導地位,對經濟糾紛案件的解決起著決定性作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三條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四條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並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後,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