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租合同
① 我要續租。合同想重寫
你要續租,合同肯定是得重新寫的呀!這是常識。如果你不簽合同對你只有壞處,以後發生什麼糾紛都沒有個約定,房東可以隨時趕你走
② 店面續租合同要怎麼弄
商鋪租賃較為復雜,在簽訂合同之前、之中及之後需要關注眾多問題。前期了解相關注意事項,對於順利租賃商鋪及實現租賃目的具有重要意義。
一、簽定合同之前要做調查
(一)調查商鋪的檔案
承租商鋪之前,應當赴該商鋪所在房地產交易中心進行產權調查,確認以下幾個重大信息:
1.房屋的用途和土地用途,必須確保房屋的類型為商業用房性質、土地用途是非住宅性質方可承租作為商鋪使用,否則,將面臨無法辦出營業執照以及非法使用房屋的風險。
2.房屋權利人,以確保與房屋權利人或者其他有權利人簽署租賃合同。
3.房屋是否已經存有租賃登記信息,若已經存有租賃登記信息的,導致新租賃合同無法辦理登記手續,從而導致新承租人的租賃關系無法對抗第三人,也會影響新承租人順利辦出營業執照。
(二)營業執照
承租商鋪的目的在於開展商業經營活動,而商業經營活動首要條件就是必須合法取得營業執照,因此,在簽訂商鋪租賃合同時,許多條款都要圍繞著營業執照的辦理來設置,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原有租賃登記信息沒有注銷,從而導致新租賃合同無法辦理租賃登記,從而導致無法及時辦理營業執照;
2.商鋪上原本已經注冊了營業執照,而該營業登記信息沒有注銷或者遷移,從而導致在同一個商鋪上無法再次注冊新的營業執照;
3.房屋類型不是商業用房,從而無法進行商業經營活動,而導致無法注冊營業執照;
4.涉及特種經營行業(娛樂、餐飲等)的,還需要經過公安、消防、衛生、環境等部門檢查合格,取得治安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證件後,方可取得營業執照;
5. 因出租人材料缺失而導致無法注冊營業執照。
對於上述第1、2、3、5條情形,可在合同中設定為出租人義務,並給予出租人合理寬限期,超過一定期限還無法解除妨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上述第4條情形,可設定為無責任解約情形,以保障承租人萬一無法辦出營業執照時可以無責任解除合同。
二、合同內容要完備
(一)免租裝修期
商鋪租賃中,免租裝修期經常會出現在合同之中,主要是由於承租人在交房後需要對房屋進行裝修,實際不能辦公、營業,此種情形下,出租人同意不收取承租人裝修期間的租金。但「免租裝修期」非法律明確規定的概念,因此,在簽訂租賃合同時一定要明確約定免租裝修期起止時間,免除支付的具體費用,一般情形下,只免除租金,實際使用房屋產生的水費、電費等還需按合同約定承擔。
租約到期之後,店面是否應恢復原狀,最好把店面照片存檔,並註明使用材質,作為日後原狀歸還的證明。
(二)租賃費及保證金
租賃費即房租,要在合同中明確費用大小及支付方式,同時可以把每年租金調整幅度事先約定於合同當中,明確何種條件下可調整房租。
租賃保證金俗稱「押金」,主要用於抵充承租人應當承擔但未繳付的費用。因為商鋪適應的電費、電話費、物業管理費等費用比較高,因此建議押金應當適當高一些,以免不夠抵充上述費用,另外,還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承租人在承租過程中,不斷地拖付相關費用,押金抵扣不夠的情況下怎麼辦?可以在合同應當約定補足「押金」的方案,即每次出租人用「押金」抵扣相關費用後,承租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補足支付「押金」,如果經出租人通知後一定時間內仍不補足的話,則出租人可以單方解約,並追究承租人相應的違約責任。若合同中有此約定,則可以有效整治承租人「老賴」行為。
(三)稅費承擔
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出租或轉租商鋪的,出租人或轉租人應當承擔以下稅費:
1.出租方稅費:
營業稅及附加 租金*5.55%
房產稅 租金*12%
個人所得稅 所得部分*20% (所得部分為租金扣除維修費用,維修費用每次不超過800元)
印花稅 租金(總額)的0.1% (在第一次繳稅時一次性繳納,按租期內所有總租金計算。)
土地使用稅 按房屋地段每平方米徵收,具體以代征機關實際徵收為准。
2.轉租方稅費:
營業稅及附加 轉租收入*5.55%
印花稅 轉租租金(總額)0.1%
在實踐中,商鋪租賃稅費的繳納比較多樣,上述標准只是法定徵收標准,不同區域或許存有不同的徵收方法,具體可在簽訂商鋪合同前咨詢實際代征網點工作人員。
雖然上述稅費的繳納主體為出租人或轉租人,但租賃合同中可以約定具體稅金數額的承擔人,此時,無論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應當清楚商鋪租賃的稅費金額比較高,應當慎重考慮長期稅費調整增加的費用後,再行約定具體承擔人,不要被某些代征網點短期內較低的稅率所迷惑。
(四)裝修的處置
商鋪租賃中,往往需要花費大額資金用於鋪面裝修,為了確保裝修能夠順利進行,以及保障裝修利益,在合同中應當注意幾個問題:
1.明確約定出租人是否同意承租人對商鋪進行裝修,以及裝修圖紙或方案是否需要取得出租人同意等,若有特別的改建、搭建的,應當明確約定清楚,對於廣告、店招位置也可約定清楚。
2.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不僅僅考慮違約金部分,因為違約金常常會約定等同於押金,數額不高,往往不及承租人的裝修損失,因此,應當約定在此情形下,出租人除承擔違約金外,還需要承擔承租人所遭受的裝修損失費用。
3.明確租賃期滿時,裝修、添附的處置方式。
(五)水、電、電話線等
因商鋪經營的特殊性,對於水、電、電話線均可能特殊需要,這些公共資源的供應又會受到各種因素影響,建議承租商鋪前,應當先行考察是否滿足使用需求,若不滿足的,確定如何辦理擴容或增量,以及辦理擴容或增量所需費用,並在合同明確約定相關內容,以及無法滿足正常進行需求的情形下,承租人人免責解除合同的權利。
三、簽定合同之後的相關事項
(一)租賃登記
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屬於合同備案登記性質,此登記的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登記與否不影響合同本身的生效,即使沒有辦理備案等記,合同依然在生效條件滿足時就生效;
2.經登記的案件,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已經合法佔有租賃房屋的;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合同成立在先的。出租人並向沒有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建議及時赴該商鋪所在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租賃備案登記。另外,大多數工商部門在辦理營業執照時,均要求租賃合同經過租賃備案登記。
在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時,要提交下列材料:1.房地產權證或者其他權屬證明;若向外來流動人員出租的,還應附公安部門發放的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2.出租人的個人身份證明或企業、其他組織的登記注冊證明;如果屬共有房屋出租的,還應當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委託出租的,應提交委託合同;代理出租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人委託代理出租的證明;3.承租人在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時應提交自己的個人身份證明或者企業、其他組織的登記注冊證明。無論是出租人還是承租人,在提交的個人身份證明中,居住在國外的中國公民應當提交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香港、澳門的個人,應當提交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台灣個人,應當提交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境外企業、其他組織,應當提交經公證或者認證的登記注冊證明。
(二)轉租問題
商鋪市場中經常會遇見許多「二房東」「三房東」情形,這其中就存在轉租的問題。俗稱的「轉租」其實涵蓋了法律規定的兩種變更方式「轉租」和「承租權轉讓」,依法律規定,「轉租」是指上手租賃關系不解除,本手在此建立租賃關系,而「承租權轉讓」是指上手租賃關系,新承租人直接替代原承租人與出租人(業主)建立租賃關系。在這兩種形式下,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轉租必須取得出租人書面同意,同樣承租權轉讓中,解除原租賃合同和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也需要徵得出租人同意。
2.原承租人往往向新承租人主張一筆補償費,主要補償裝修損失等,此筆費用不屬於法定承租人應承擔費用,但法律亦沒有明確禁止,因此,只要雙方當時協商同意的,亦會受到法律保護。建議承租人在支付此筆費用時,應當考慮分批次與轉租或承租權轉讓操作環節結合起來支付,以此降低資金風險,並可考慮將營業執照辦理成功作為該筆費用退還或解除情形。
(三)買賣與租賃
許多承租人經常擔心承租商鋪之後,業主將商鋪出售了怎麼辦,其實,承租人完全無須擔心此種風險,因為法律對於承租人賦予了兩重特殊保護:
1.出租人在出售時,承租人享有同等條件之下的優先購買權,即若承租人在等同於其他購買人的條件下主張購買該商鋪的,則業主必須將該商鋪出售給承租人,以此保障了承租人的使用利益。但須明確,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會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將不予支持。
2.即使承租人不想購買承租商鋪的,業主出售後,新的業主也應當履行租賃合同,否則,新業主應當承當租賃合同中的違約責任。
③ 房屋租住合同到期續租需要重新簽合同嗎
要續簽合同為好,按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如果不續簽合同,承租人繼續使用房屋,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不定期租賃承租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出租人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④ 房屋續租合同怎麼寫
房屋租賃合同
編號:
本合同當事人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甲方將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保證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國家對租賃房屋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 房屋的坐落、面積、裝修、設施情況
1、甲方出租給乙方的房屋位於 (省、市)(區、縣) ;門牌號為 2、出租房屋面積共 平方米(建築面積/使用面積/套內面積)。
3、該房屋現有裝修及設施、設備情況詳見合同附件。
該附件作為甲方按照本合同約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賃期滿交還該房屋時的驗收依據。
第三條 甲方應提供房產證(或具有出租權的有效證明)、身份證明(營業執照)等文件,乙方應提供身份證明文件。雙方驗證後可復印對方文件備存。所有復印件僅供本次租賃使用。
第四條 租賃期限、用途
1、該房屋租賃期共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房屋僅作為 使用。
3、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出租房屋,乙方應如期交還。
乙方如要求續租,則必須在租賃期滿 個月之前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後,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五條 租金及支付方式
1、 該房屋每月租金為 元(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整)。
租金總額為 元(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整)。
2、 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甲方收款後應提供給乙方有效的收款憑證。
第六條 租賃期間相關費用及稅金
1、 甲方應承擔的費用:
(1)租賃期間,房屋和土地的產權稅由甲方依法交納。如果發生政府有關部門徵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項目但與該房屋有關的費用,應由甲方負擔。
(2) 。
2、乙方交納以下費用:
(1)乙方應按時交納自行負擔的費用。
(2)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確由乙方交納的費用。
第七條 房屋修繕與使用
1、在租賃期內,甲方應保證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該房屋及所屬設施的維修責任除雙方在本合同及補充條款中約定外,均由甲方負責(乙方使用不當除外)。
甲方提出進行維修須提前 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積極協助配合。
乙方向甲方提出維修請求後,甲方應及時提供維修服務。
對乙方的裝修裝飾部分甲方不負有修繕的義務。
2、乙方應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如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設施損壞的,乙方應立即負責修復或經濟賠償。
乙方如改變房屋的內部結構、裝修或設置對房屋結構有影響的設備,設計規模、范圍、工藝、用料等方案均須事先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後方可施工。租賃期滿後或因乙方責任導致退租的,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甲方有權選擇以下權利中的一種:
(1)依附於房屋的裝修歸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復原狀。
(3)向乙方收取恢復工程實際發生的費用。
第八條 房屋的轉讓與轉租
1、租賃期間,甲方有權依照法定程序轉讓該出租的房屋,轉讓後,本合同對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繼續有效。
2、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轉租、轉借承租房屋。
3、甲方出售房屋,須在 個月前書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雙方可以協商變更或終止本合同。
2、甲方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約定條件,嚴重影響居住。
(2)甲方未盡房屋修繕義務,嚴重影響居住的。
3、房屋租賃期間,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轉租、轉借承租房屋。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拆改變動房屋結構。
(3)損壞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修復的。
(4)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改變本合同約定的房屋租賃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險物品或進行違法活動。
(6)逾期未交納按約定應當由乙方交納的各項費用,已經給甲方造成嚴重損害的。
(7)拖欠房租累計 個月以上。
4、租賃期滿前,乙方要繼續租賃的,應當在租賃期滿 個月前書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屆滿後仍要對外出租的,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
5、租賃期滿合同自然終止。
6、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合同終止。
第十條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驗收
1、甲方應保證租賃房屋本身及附屬設施、設備處於能夠正常使用狀態。
2、驗收時雙方共同參與,如對裝修、器物等硬體設施、設備有異議應當場提出。當場難以檢測判斷的,應於 日內向對方主張。
3、乙方應於房屋租賃期滿後,將承租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交還甲方。
4、乙方交還甲方房屋應當保持房屋及設施、設備的完好狀態,不得留存物品或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對未經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權處置。
第十一條 甲方違約責任處理規定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約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應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總額 %的違約金。甲方除應按約定支付違約金外,還應對超出違約金以外的損失進行賠償。
2、如乙方要求甲方繼續履行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則每日應向乙方支付日租金 倍的滯納金。甲方還應承擔因逾期交付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3、由於甲方怠於履行維修義務或情況緊急,乙方組織維修的,甲方應支付乙方費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應提供有效憑證。
4、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提前收回房屋的,應按照合同總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彌補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5、甲方因房屋權屬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導致本合同無效時,甲方應賠償乙方損失。
第十二條 乙方違約責任
1、租賃期間,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該房屋,乙方應按照合同總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負責賠償直至達到彌補全部損失為止。
(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將房屋轉租、轉借給他人使用的;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拆改變動房屋結構或損壞房屋;
(3)改變本合同規定的租賃用途或利用該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4)拖欠房租累計 個月以上的。
2、在租賃期內,乙方逾期交納本合同約定應由乙方負擔的費用的,每逾期一天,則應按上述費用總額的 %支付甲方滯納金。
3、在租賃期內,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應該按合同總租金 %的額度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4、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則乙方須按日租金的 倍支付滯納金。
5、租賃期滿,乙方應如期交還該房屋。乙方逾期歸還,則每逾期一日應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 倍的滯納金。乙方還應承擔因逾期歸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三條 免責條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或造成的損失,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2、因國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賃的房屋,使甲、乙雙方造成損失的,互不承擔責任。
3、因上述原因而終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實際使用時間計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數計算,多退少補。
4、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條款。補充條款及附件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或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以下兩種方式只能選擇一種):
1、提請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其他約定事項
1、
2、
第十七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章)後生效。
第十八條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由甲、乙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或營業執照號): 身份證號: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地址: 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房產證號:
房地產經紀機構資質證書號碼:
簽約代表:
簽約日期: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簽約地點:
⑤ 房屋租賃續租合同怎麼寫
可以再重新簽訂一份租賃合同、也可以在原先的租賃合同上;特別約定事項這一條寫明、並且標明 續簽日期、租金有無遞增等
⑥ 租房續租合同
這個很簡單,內容:在基於原合同的基礎上,寫明續租X年,從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租金X元,其他權利義務按原合同達成的意見履行。雙方落款(名字和時間)
⑦ 續租協議
房屋租賃續租協議書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出租方:地址為: 號房屋出租給承租方,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2、租賃期限:3個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號止。房屋租金額為 元,傢具水費、電費、煤氣租賃期滿按數字,收費標准多退少補。
3、該房屋現有裝修及設備、設備情況詳見協議清單作為出租方按照本協議書約定交付承租方使用和承租方在本協議租賃期滿交還該房屋時的驗收依據。
4、承租方應按時交納租房期間的水費、電費、煤氣費。如因不及時交費出現滯納金由承租方承擔。
5、未經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轉租、轉借承租房屋。未經承租方同意,出租方不得提前收回房屋或轉租他人。
6、租賃期滿協議自然終止,房屋到期後承租方准時交回房屋。
7、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 承租方: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⑧ 房屋租賃合同法對續租方面有哪些條款
沒有專門的房屋租賃合同法,只有《合同法》。
《合同法》關於租賃版和續租比較重要的法條如下:權
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三十六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