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品侵權
⑴ 被人硫酸故意毀容,犯罪嫌疑人無力賠償,硫酸作為一種危險品,其提供單位(個人)是否要承擔責任。
補充回答:
1、正像你所說:硫酸作為危險品,在入庫和出庫和使用應該要進行嚴格登版記,權使用不完應該要收回,使用應該要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操作。
2、如果嫌疑人獲取硫酸的方式和程序不當、硫酸使用單位管理不嚴,單位確實違規,你可以利用這一點和單位協商,在嫌疑人不能全部賠償的情況下由單位適當賠償,但如果真的通過法律途徑要求單位賠償,很勉強。
==========================
1、全部責任應由侵權人承擔賠償。
2、至於硫酸保管單位:
(1)如果嫌疑人獲取硫酸的方法和程序不違反危險化學品管理程序,單位無任何責任;
(2)如果保管單位對保管過程疏於監管、造成硫酸外流有責任:也只是應承擔管理不善的行政責任、被相關單位給予行政處罰,對於民事賠償,很難要求單位賠償。但可以和保管單位協商一下。
⑵ 搶劫罪,放火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破壞電力設備哪項屬於侵犯財產權利的犯罪
這個放火罪是來指再服源刑期間又犯新罪,還是服刑期間發現以前有舊罪沒判?
如果是前者,那就是還需要服刑2+8=10年。
如果是後者,那就適用數罪並罰,刑期應當在8-15年之內判,也就是還需要服刑3-10年。
服刑期間再次犯罪的不構成累犯。
⑶ 運輸危險品承擔法律責任嗎
1.首先要看有沒有運輸危險品的資質問題?還要看有沒有造成危險的後果?以及造成什麼樣的後果?
2.一般損害情節由民事法律調整.適用侵權責任法.
第六十九條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七十二條佔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佔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佔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
第七十三條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第七十四條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十五條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非法佔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對防止他人非法佔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與非法佔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3,若造成嚴重後果如造成重大財產損害或人員傷亡的,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可能為重大責任事故罪或危險物品肇事罪或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就要看具體的行為\情節\程度等.
⑷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違反消防法規定,如何處罰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違反消防法規定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六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一)違反有關消防技術標准和管理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二)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謊報火警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條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4)危險品侵權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規定:
第二十三條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必須執行消防技術標准和管理規定。
第二十四條消防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准;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准。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
第三十三條國家鼓勵、引導公眾聚集場所和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企業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鼓勵保險公司承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規定:
第五十六條 行政機關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處罰,並有權予以檢舉。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對使用的非法單據予以收繳銷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⑸ 車輛運輸易燃易爆是否負刑事責任
這個要看你是什麼車輛拉了假如有正規的危險品運輸證手續齊全的話,拉這些物品是。不會負刑事責任的。
⑹ 危險品和普貨可以混裝怎麼處罰
危險品和普貨是絕對不能混裝的,危險品是要用危險品車裝的,危險品還分什麼等級的,譬如,1.3,1.4什麼的,混裝的話處罰是很嚴重的,聽危險品車的駕駛員說,要罰掉半輛車的錢。
⑺ 法律對於易燃液體的管理有沒有什麼規定
詳見
<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化學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證安全生產,保障
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保護環境,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和使用化
學危險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指化學危險物品,系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G
B××××-86《危險貨物分類與品名編號》規定的分類標准中的爆炸
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
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蝕品七大類。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業的火葯、炸葯、彈葯、火工產
品和核能物資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有專門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
行。
第四條 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和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單位,必須
建立健全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條 化學危險物品的生產企業、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必須設在
安全地點。
第六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范圍,負
責本條例的貫徹實施和監督檢查。
【章名】 第二章 化學危險物品的生產和使用
第七條 國家對化學危險物品的生產,統一規劃,嚴格管理。
國家對新建、擴建、改建生產劇毒化學危險物品企業實行嚴格控制。
禁止鄉、鎮、街道企業生產劇毒化學危險物品。
第八條 新建、擴建、改建生產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必須經所在地
省轄市以上(含省轄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
批手續。
第九條 地方新建、擴建、改建生產劇毒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必須
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化學工業部備案。
第十條 新建、擴建、改建生產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必須向審批單位
提交下列文件:
(一)設計任務書(包括工藝、廠區布置、周圍建築情況、廠區周圍
一千米范圍內的居民情況等);
(二)原料、中間產品和最終產品的理化性能;
(三)對儲存、運輸、包裝的技術要求;
(四)工業衛生、安全和環境保護評價;
(五)處理災害性事故的應急措施。
審批單位必須會同當地化工、公安、衛生、環保、勞動部門進行審議
。
項目建成後,有關單位應當組織參加審議的單位進行竣工驗收,驗收
合格方能投產。
第十一條 新建、擴建、改建生產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必須持有省
級化學研究(檢驗)部門測定的產品燃點、自燃點、閃點、爆炸極限、毒
性等技術資料,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生產許
可證,並依照有關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
第十二條 生產和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應當根據化學危險物品
的種類、性能,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監測、報警、降溫
、防潮、避雷、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
生產企業應當根據需要,建立消防和急救組織。
第十三條 生產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必須嚴格執行有關工業產品質
量責任的法規,保證產品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第十四條 企業生產化學危險物品所使用的壓力容器,必須符合國家
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並應經常進行維護和監測。
第十五條 化學危險物品的包裝和標志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包裝監督檢驗機構應當加強對包裝質量和包裝材質的監督檢查和定期
測試。
第十六條 生產、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各項安
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嚴格用火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生產、使用化學危險物品時,必須有安全防護措施和用具
。
第十八條 盛裝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後,必須進行檢查,
消除隱患,防止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發生。
第十九條 生產化學危險物品的裝置,應當密閉,並設有必要的防爆
、泄壓設施。
生產有毒物品應當設有監測、報警、自動聯鎖、中和、消除等安全及
工業衛生設施。
第二十條 生產、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必須按照環境保護法的規
定,妥善處理廢水、廢氣、廢渣。
第二十一條 銷毀、處理有燃燒、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險的廢棄化學
危險物品,應當採取安全措施,並徵得所在地公安和環境保護等部門同意
。
【章名】 第三章 化學危險物品的儲存
第二十二條 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
存室(櫃)內,並設專人管理。
化學危險物品的生產車間、經銷商店,可根據需要設立周轉性的化學
危險物品倉庫,其儲存限量由當地主管部門與公安部門規定。
交通運輸部門的車站、碼頭,應當修建專用倉庫儲存化學危險物品。
修建專用倉庫確有困難又必須在一般倉庫短期儲存化學危險物品的,應當
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隔離存放。
第二十三條 化學危險物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有關安全、防火規定
,並根據物品的種類、性質,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爆、泄壓、防火、防雷
、報警、滅火、防曬、調溫、消除靜電、防護圍堤等安全設施。
第二十四條 儲存化學危險物品,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化學危險物品應當分類分項存放,堆垛之間的主要通道應當有
安全距離,不得超量儲存;
(二)遇火、遇潮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物品,
不得在露天、潮濕、漏雨和低窪容易積水的地點存放;
(三)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物品和
桶裝、罐裝等易燃液體、氣體應當在陰涼通風地點存放;
(四)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化學危險物品,不得在
同一倉庫或同一儲存室內存放。
第二十五條 化學危險物品入庫前,必須進行檢查登記,入庫後應當
定期檢查。
第二十六條 儲存化學危險物品的倉庫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對進
入倉庫區內的機動車輛必須採取防火措施。
第二十七條 儲存化學危險物品的倉庫,應當根據消防條例,配備消
防力量和滅火設施以及通訊、報警裝置。
【章名】 第四章 化學危險物品的經營
第二十八條 國家對化學危險物品實行經營許可證制度。
禁止無證經營化學危險物品。
第二十九條 經營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經營設施;
(二)有熟悉專業的技術人員;
(三)有相應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 新建、擴建、改建經營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必須向所在
地的縣級以上(含縣級)商業局提出申請;當地商業局會同有關部門審查
同意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業廳(局)核發經營許可證。
省、自治區、直轄市商業廳(局)應當每隔二至三年會同有關部門對
經營許可證復查一次。
第三十一條 化學危險物品的流通,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計劃分配的化學危險物品,按計劃供應;
(二)計劃外正常供需渠道的化學危險物品,按合同供應;
(三)使用單位臨時需要的化學危險物品,需憑該單位縣級以上(含
縣級)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註明品種、數量、用途)采購;
(四)日常生活需要的且購量不超過五百克或五百毫升(有特殊限量
的除外)的零星化學危險物品,可直接向經營企業購買。
【章名】 第五章 化學危險物品的運輸裝卸
第三十二條 運輸化學危險物品,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
理規定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發貨人不得托運,運輸部門不得承運。
第三十三條 運輸裝卸化學危險物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拖拉和傾倒;
(二)碰撞、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險的化學危
險物品,以及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互相抵觸的化學危險物品,不得
違反配裝限制和混合裝運;
(三)遇熱、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物
品,在裝運時應當採取隔熱、防潮措施。
第三十四條 裝運化學危險物品時不得客貨混裝。
載客的火車、船舶、飛機機艙不得裝運化學危險物品。
禁止乘客隨身攜帶、夾帶化學危險物品乘坐上述交通工具。
第三十五條 禁止無關人員搭乘裝運化學危險物品的車廂、船艙和飛
機機艙。
第三十六條 裝運化學危險物品的車輛(火車除外)通過市區時,應
當遵守所在地公安機關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中途不得隨意停車。
第三十七條 對質量檢驗或科學研究急需的小量易燃、易爆化學危險
物品的樣品或試劑,在確保安全的條件下,可按有關規定辦理快件托運。
【章名】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視情節輕重,由當地人民政
府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進或停產,停業整頓;整頓後仍達不到規定
要求的,應當吊銷其生產許可證或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有關人員,由有關主管部門視情節
輕重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章名】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由國家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依
據本條例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六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國務院批轉國家經委、化學工業部、鐵道部、商業部、公安部試行的《關
於中、小型化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化學危險物品儲存管理暫行
辦法》、《化學危險物品憑證經營、采購暫行辦法》、《鐵路危險物品運
輸規則》、《化學危險物品防火管理規則》、《關於違反爆炸、易燃物品
管理規則處罰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8 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已經
1994 年1 月25 日公安部總務會通過,一予發布,自1994 年5 月1 日1 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長 陶駟駒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四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使用、儲存、經營、運輸和銷毀易燃易
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系指國家標志GB12268-90《危險貨物品名表》中
以燃燒爆炸為主要特性的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然物品和遇濕易燃
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腐蝕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學物品。
第四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工廠、倉庫和裝運易燃易爆
化學物品的專用車站、碼頭、必須設在城鎮以外的獨立安全地帶。對已建成的嚴重影響城市
消防安全的工廠、倉庫,應納入城市改造規劃,並分別採取限期搬遷、改變使用性質、限制
生產或儲存化學物品種類和數量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五條 生產、儲存、經營和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填報《易燃易爆
化學物品消防安全審核申報表》或《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准運證審核申報表》,經公安消防監
督機構審核合格後,分別填發《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許可證》或《易燃易爆化學物品
准運證》。
無《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審核意見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許可證》、《易
燃易爆化學物品准運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儲存、經營、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
第六條 民用建築、民用地下建築不得用於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
第二章 生產、使用監督管理
第七條 生產、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生產、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建築和場所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和有關專
業防火規范;
(二) 生產、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場所必須按照有關規范安裝防雷保護設施;
(三) 生產、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場所的電氣設備,必須符合國家電氣防爆標准;
(四) 生產設備與裝置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消防安全設施,定期保養、校驗;
(五) 易產生靜電的生產設備與裝置,必須按規定設置靜電導除設施,並定期進行檢查;
(六) 從事生產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人員必須經主管部門進行消防安全培訓,經考試取
得合格證,方准上崗。
第九條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灌裝容器、包裝及其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准或行業標准。
第十條 大量銷毀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時,應當徵得所在地的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第三章 儲存、經營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儲存應當遵守《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劃》,同時還應當符合
下列條件:
(一) 專用倉庫、貨場或其他專用儲存設施,必須由經過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專人管理;
(二) 應根據GB12268-90《危險貨物品名表》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
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不得在同一庫房內儲存;
(三) 不得超量儲存。
第十二條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儲存單位,必須建立入庫驗收、發貨檢查、出入庫登記制
度。凡包裝、標志不符合國家標准,或破損、殘缺、滲漏、變形及物品變質,分解的,嚴禁
出入庫。
第十三條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倉庫管理人員在發貨時,必須檢查提貨單位的《易燃易爆化
學物品准運證》,無《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准運證》的不得發貨。
第十四條 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儲存、經營設施;
(二) 有經過消防培訓合格的經營人員;
(三) 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章 運輸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車輛必須辦理《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准運證》,無《易燃
易爆化學物品准運證》的車輛不得從事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運輸業務。
第十六條 辦理《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准運證》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主管理部門或單位的證明、車輛年檢證、駕駛員證、押運員證;
(二) 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和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
(三) 有經過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駕駛員、押運員。
第十七條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准運證》分長期和臨時兩種,全國通用
⑻ 如何辦理危險品經營許可證, 流程是什麼
如何辦理危險品經營許可證,流程是,申請辦理危險品經營許可證的申請人在確定符合辦理條件後,應准備相應的申請材料,材料包括: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相關從業人員的資格證明、經營產所的產權證明或者租賃證明、企業名稱預核准證明、危險品化學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文件(以上均為復印件)。
在准備好相關申請材料後,前往發證機關提交材料進行申請,無論是否受理,發證機關都會在五個工作日內出具通知,等待發證機關受理後,接受工作人員對經營場所和設施的現場考察,一切沒有問題後,發證機關將在一個月內做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決定。
拓展資料:
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需具備以下條件:
(1)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築物符合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和《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等規定,建築物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經營場所符合工商部門關於經營場所的有關規定要求。
(2)經營條件、儲存條件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GB15603)的規定。
(3)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並經考核,取得上崗資格。
(4)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5)有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經營單位租賃經營場所或儲存場所的,經營單位應當與經營場所或儲存場所的所有者共同編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⑼ 危險品運輸企業安裝gps監控系統,開啟3g語音監聽算侵權嗎
在車上裝監聽 算違規行為。可以算為侵犯他人私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