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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調解協議

發布時間: 2021-02-24 19:37:56

❶ 和公司簽了勞動爭議和解協議書,其中一份要給法院一份出調解書

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5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意協商、協商不成或者專達成和解協議不履行的,屬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上述規定供參考

❷ 勞動爭議如何調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章調解
第十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第十一條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聯系群眾、熱心調解工作,並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擔任。
第十二條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第十三條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協議。
第十四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達成調解協議後,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十六條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❸ 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怎樣理解呢

李律師答: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請注意是約束力,那麼約束力是一個什麼樣的效力?調解協議是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相當於合同,應當具有合同的效力。但它又是在調解組織參與下達成的,調解員代表調解組織參與調解,幫助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調解員要在調解協議書上簽名,調解組織也得在調解協議上加蓋印章,調解協議才生效。因此,調解協議不同於一般的民事合同。調解是當事人自願選擇解決勞動爭議的一種形式,調解協議是雙方自願達成的,調解協議能否得到雙方的自覺履行,主要看調解協議的內容是否是雙方真實意思的反映,如果調解協議反映了雙方的真實意思和利益,協議內容公平合理,絕大多數情況下,協議是會得到履行的。本法確立著重調解原則,強化調解的作用,主要是從完善調解制度本身加強調解工作,而不是直接賦予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如何理解調解協議的效力和性質,可以參考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對民事調解的相關規定。該《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也就是說可以理解調解協議具有勞動合同性質,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勞動爭議案件的重要證據,如果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調解協議無效或者是可撤銷的,可以作為仲裁組織裁決和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據。調解不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調解的目的是要用一種靈活、簡便的機制,盡快解決勞動爭議,因此,調解要講究效率,要及時。為了防止久調不決,有的意見建議法律應當明確規定調解的期限。因此本條規定: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也就是說,調解的期限是十五天,在十五天內未達成協議的視為調解不成,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❹ 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效力如何求解

從性質上說,調解協議是雙方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回果,相當於合同,應當具有合答同的效力。但它又是由調解組織參與下達成的,調解員代表調解組織參與調解,幫助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調解員要在調解協議書上簽名,調解組織也在調解協議上加蓋印章,調解協議才生效。因此,調解協議不同於一般的民事合同。為了強調調解協議的效力,有的意見建議應當規定調解協議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不能隨意反悔。當事人反悔或者不履行調解協議的,應當有正當理由,從而強化雙方當事人的履約意識,維護調解協議的嚴肅性。還有的建議法律明確規定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實踐中也有的地方規定在調解協議達成後,雙方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將調解協議書置換成勞動仲裁調解書,勞動仲裁調解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將調解協議書置換成仲裁調解書的做法,較好地解決了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問題,是一種有益的探索。

❺ 如何寫勞動糾紛調解協議書 爭議調解協議書效力如何

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
()字第號
申請人:姓名(或用人單位名稱)性別地址職務(版崗權位)
法定代表人職務委託代理
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地址職務(崗位)
法定代表人職務委託代理人
(事由)
上列雙方因××××引起爭議,申請人××於×年×月×日向本調解委員會提出請求,經本會主持調解,雙方協商,自願達成協議如下:
(協議內容)
1.×××××××××。
2.×××××××××。
3.×××××××××。
雙方當事人(簽名)
調解委員會主任(簽名)
勞動爭議委員會(公章)

❻ 如何寫勞動糾紛調解協議書

執行和復解協議
甲方:制
乙方:
**市**區勞動仲裁委員會審結甲方乙方之間的勞動糾紛,案號:【**********】,該判決書判令(判決書判決內容):一、*********;二、******;三、*******。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該判決達成以下協議:
一、同意勞動關系自調解書生效時解除;
二、甲方一次性支付7000元給乙方,此案了結;
三、甲乙雙方在此之後就此案不得再另行起訴。
四、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一份,法院存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甲方:
日期:
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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