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解決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內人單位協商,也可以容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⑵ 雙方糾紛協議書怎麼寫
按照雙方商定的意思寫就可以。若想規范嚴謹些,可以委託律師代寫,或律師幫助修改審核。
⑶ 土地權屬糾紛調解協議書範本
以下提供一篇《土地權屬糾紛調解協議書》範文格式,需要根據實際內情況修改:
《土地權糾紛容調解協議書》
甲方:XX縣百貨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系該公司董事長。
乙方:城關鎮XXX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XXX,系該村村委會主任。
甲、乙雙方因土地權屬發生爭議,經過縣信訪局、城關鎮政府、縣國土資源局、縣商貿辦及縣政府法制辦等部門和單位的協調下,現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一致同意甲方和縣商貿辦所佔土地四至范圍以XX縣百貨公司現狀佔地平面圖為准,見本協議附件。甲乙雙方所爭議的土地使用權歸甲方。
二、本協議的附件為XX縣百貨公司佔地現狀平面圖。
三、甲方自願在公司固定資產處理後一次性付給乙方人民幣五十五萬元整(¥55000×××元)。
四、甲方今後在XX縣百貨公司現狀佔地范圍內(以XX縣百貨公司現狀佔地平面圖為准)重建時,乙方不得阻擋。
五、如一方反悔,不履行本協議及附件的義務,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六、本協議及協議附件一式九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協調部門和單位各執一份,縣政府存檔二份,自甲乙雙方簽字後發生法律效力。
甲方:
協調單位簽字:乙方:
XX年XX月XX日
⑷ 雙方簽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但之後出現糾紛如何解決
你好,對於你提出的這個問題,現在回復如下:
《中華人民合同法》對於當事人就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時的規定如下: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所以,雙方簽合同的未盡事宜,既然你們已經有了後續協商,那麼這個後續的協議也是合同的一個組成部分,所以當後續協議出現糾紛時也就是出現了合同糾紛,可以參照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解決。當事人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和解、調解、仲裁、訴訟。
1.和解。和解是由爭議各方根據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和各方實際情況,自行協商而不需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糾紛常見的解決方式。但由於和解協議缺乏的法律約束力,有些人可能會出爾反爾,使和解結果成為一紙空文,延誤了糾紛的有效解決。
2.調解。調解是由爭議各方選擇信任的第三方居中,就合同爭議進行調解處理。調解通常是以各方互諒互讓為原則進行。此方法解決糾紛的可能性較和解大一些,但由於調解協議與和解協議一樣不具有強制性效力,也使得糾紛的解決難盡人意。
3.仲裁。如果合同中有仲裁條款或者糾紛發生以後你們達成了仲裁協議,則可以將爭議提交法定的仲裁機構,由仲裁機構依據仲裁規則居間進行居中調解,依法做出裁定的方式。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並可根據生效的仲裁協議申請強制執行。
4.訴訟。訴訟是解決合同爭議的最後方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爭議雙方的請求、事實和法律,依法做出裁判,藉此解決爭議的方式。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你上解答僅供參考。
⑸ 協議書的糾紛
筆誤是哪個地方出現的?返利是怎麼個返法?請說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