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勞務糾紛
關於船員勞務合同糾紛和船員勞動爭議案件管轄問題
一、《案由規定》第七章規定的應由海事法院受理的「船員勞務合同糾紛」是指船員就在船工作或服務,與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經營人之間發生的勞務合同糾紛。
二、一般情況下,上述案件的雙方當事人間僅為勞務合同關系,且一方為船員、另一方為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經營人。
上款所稱船員,包括船長、船員和在船上工作和服務的其他人員,如隨船醫生、廚師等。
三、上述案件當事人爭議一般主要涉及的是船員在船工作或服務期間產生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遣返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在船期間發生的人身和財產損害賠償等。
四、上述案件所指的船舶應符合下列條件:
(1)航行於海上或通海水域(長江、黃浦江中下游);
(2)非用於軍事或政府公務;
(3)20總噸以上。
五、如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經營人同時又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船員為其在船上工作期間產生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遣返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給付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船員同時提出船舶優先權請求的,海事法院可以受理。
海事法院受理的上述案件中,如船員提出的訴訟請求還包含上述四項請求外的金錢給付請求的,海事法院可一並處理。但涉及其他勞動權利,應告知其按勞動爭議程序向相關部門申請解決。
六、除上述規定的「船員勞務合同糾紛」外,其餘涉及船員的勞動爭議案件或勞務合同糾紛案件均由基層法院依法受理。
七、船員因不服勞動仲裁裁決向基層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受理法院不得以船員享有船舶優先權為由移送海事法院。
㈡ 船員勞務合同糾紛
如不能協商,可向海事法院起訴
㈢ 船員勞務合同糾紛 可否在原告所在地起訴
船員勞資糾紛
不適用仲裁前置
可以在
合同簽訂地點
僱主注冊地點
雇員居住地點
三選一
直接起訴
㈣ 船員勞動糾紛 海事法院
走法律途徑估計一兩年不會把你工資要回來·走法律太慢了·等不起,但是最直專接的就是賴公司不走屬···影響到他正常營業,他們不可能報警,即使報警,警察來了,你就說公司扣你證書,他們沒權力扣你私人證件的,如果你以前跟公司簽合同的話就不好說了·
㈤ 船員的勞動糾紛案件必須先經過勞動仲裁程序嗎
工傷鑒定後樓主去勞動仲裁走程序即可。如果仲裁後認為賠償不合理,再去海事法院訴訟即可。
㈥ 船員的勞動糾紛案件必須先經過勞動仲裁程序嗎
一般情況下,勞動爭議案件必須先經過勞動仲裁,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對此,最高法院法釋[1998]24號作了明確規定。但對於船員這類特殊群體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糾紛而言,卻存在例外的情況。
根據《海商法》第22條的規定,船員的(1)工資、(2)其他勞動報酬、(3)遣返費用、(4)社會保險費用屬於第一順序的船舶優先權請求;同時,這類案件是極具專業特點的海事案件。因此,當船員由於以上四項內容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勞動糾紛的,可以直接向海事法院起訴,而不受最高法院法釋[1998]24號規定的勞動案件必須先經過仲裁程序的限制。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內船員勞務合同糾紛案件是否應勞動仲裁前置的請示的復函》(2002年6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予以明文確認。
那麼,當船員發生勞動糾紛的情況下,是選擇直接去海事法院起訴,還是先進行勞動仲裁呢?這個問題主要從下面三方面來分析:
1.訴訟成本
先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為宜。以10萬元的訴訟標的為例,如果向勞動仲裁委提起仲裁,不需要交訴訟費;如果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訴訟,則需要預交訴訟費2300元。
2.訴訟進程
直接向海事法院起訴為宜。如果先進行勞動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基層法院起訴,對基層法院的判決不服的還可以向中級法院上訴,一共可以進行三個階段,耗時較長。而相比之下,直接向海事法院起訴的話,對結果不服的只能向高級法院上訴,這樣在進程上會快一些。
3.管轄
如果選擇先向勞動仲裁委提起仲裁的話,根據現行法律只能向單位注冊地或實際工作地的勞動仲裁委提起。我們知道,船員工作的最大特點就是隨船遷移,其實際工作地漂泊不定,單位的注冊地則很可能是在外地或外國;這樣一來,如果選擇向勞動仲裁委起訴的話,則會帶來諸多不便。
如果選擇向海事法院起訴的話,這個問題就變得方便很多。根據《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6條第2款第(五)項的規定,船員因勞務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船員登船港或者離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可見,向海事法院起訴的話,在管轄法院的選擇上有更多的選項,特別是可以向原告住所地的海事法院起訴,這對於船員勞動維權而言帶來的很大的便利。
綜上,當船員發生勞動糾紛後,如何選擇自己的維權途徑,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結合上述三個方面進行綜合考量,以選擇對自己最合適的維權方案。
㈦ 船員和船務公司的勞動合同糾紛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至於個人離職問題,勞動合同法中的想規定如下: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另外建議你仔細看一下你與該公司簽的勞動合同,以及是否還有其他的補充條款及協議。是否對於賠償問題作出相關約定,以便更有效的維護自己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