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公司糾紛
1. 找律師幫忙打公司糾紛的官司,律師幫的律師接委託了
找律師的服務處所復是律師所,制不是其它地方
當地律師所就可以委託律師。
律師法
第二十五條
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託,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委託合同,按照國家規定統一收取費用並如實入賬。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應當依法納稅。
2. 公司委託人會牽連到公司的經濟糾紛嗎
依照我國《民法通則》、《公司法》等法律的規定,委託代理人、公司的經營人員的行為,由委託人、公司承擔民事責任。故公司的委託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有可能會牽連到公司,引發經濟糾紛。
縱橫法律網 丁鐵龍律師
3. 如何委託律師處理設立中公司交易糾紛
設立中公司的交易,是指公司發起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以設立公司為目的的所實施的各種交易行為。設立中公司的交易是公司設立過程中必不可少的行為,設立中公司的交易行為可能會引起一系列的民事糾紛產生相應的民事責任。
發起人在籌備設立公司的過程中,主要對外簽訂兩類合同:一是對外簽訂訂立的與設立行為有關的合同;二是對外訂立的與設立行為無關的合同。
1、發起人以個人名義簽訂的與公司設立行為有關的合同
這種合同雖然與公司設立行為相關,但合同主體明確,根據相對性的原理,如果公司成立失敗,發起人要承擔個人責任或者是連帶責任;如果公司成立則發生發起人權利義務轉移與公司。
2、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簽訂的與公司設立行為有關的合同
公司設立過程中,發起人是設立中公司的事務執行人,設立中公司通過發起人的代理取得一定的權利並承擔一定的義務。當然代理行為是以設立公司為目的的。發起人的不正當行為,應由自己承擔責任。如果公司成立,創立大會拒絕承擔設立行為所產生的權利義務,發起人對公司享有訴權。
3、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簽訂的與公司設立行為無關的合同
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的規定,也可以看出法律法規禁止發起人以擬成立的公司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因為此時公司還沒有形成,不具有行使經營行為的法律資格。發起人以設立中的公司名義簽訂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公司未成立,或者成立但拒絕承擔發起人行為的後果,那麼發起人應承擔個人責任或者連帶責任。
4. 村支部書記受企業委託處理企業與企業之間的糾紛合法嗎
你在這種合同上的簽字稱之為受委託而作為代理人的簽字,其法律後果由所代表的單位來承擔。因此你不必擔心什麼。不過建議你與單位最好搞一個授權委託書,這樣更妥當些了。
5. 要求公司賠償,去法院起訴,因本人無法親自去法院,想委託別人去代我處理一切相關事物,該怎樣寫
訴訟案件中,如復果制本人不到處理相關的法律事務,可以委託律師、近親屬等人代理,委託律師代理的,要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委託代理合同。委託代理的,應向法院出具授權委託書,並要寫明代理許可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上訴、反訴,參與調解、和解的,需要特別寫明。
6. 我自己的一公司委託別人全權經營,如果對方出現糾紛是否與我有法律責任
如果你的公司委託他人經營事管理,那麼他人是以該公司的名義對外進行民事活動,在這種情況下,任何與公司有關業務,包括形成的債權債務均應由公司承擔,如果這個公司是獨資企業,那麼就與你的關系了,如果這個公司是有限公司,也有你有特定關系,如公司對外債務是以公司的資產對外承擔責任的,該資產也是你與你的股東形成的,當然與你有特定的關系。要處理此類問題關鍵是看你與這個人的協議在這方面是如何約定的,是否約定在他人經營你公司期間所形成的法律責任,應該由誰承擔,如果你已經承擔,是否有權對他人的行為進行追償。
7. 有公司的委託也有私人的委託,發生經濟糾紛被委託人負責嗎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
誰主張,誰舉證,沒有證據,難以勝訴
收集證據,兩年之內,起訴維權。
8. 查詢我是公司法人授權委託代理人,授權負責公司對外事務所發生的糾紛調解,訴訟等工作。公司一員工與他朋
如果不是近親屬也不是律師是不能接受公民代理的
9. 有委託書代簽合同後有糾紛,受託人需要承擔責任嗎
根據《民法通則》相關規定,代理人的行為,有委託人負責;
第六十三條公版民、法權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10. 公司委託處理經濟糾紛,被法院凍結銀行賬戶
被法院凍結的銀行帳戶,如果已經履行相應的義務可以解凍,可以督促原告以及法院盡快解凍專,否則就要等到屬凍結時間期滿自然解凍(一般6個月,可以最多延遲3個約)。
【關於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
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被執行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