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撤銷
發布時間: 2020-11-22 13:36:37
『壹』 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與解除權的區別
贈與人對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與解除權的區別如下:
1、兩個目標是不同的,任意撤銷權授予捐贈者在贈與合同生效後和實際履行之前悔改的權利,撤回權基於道德考慮,剝奪了不感恩的受贈人要求交付和繼續保留禮物的權利。
2、撤銷內容不同,任意撤銷已生效但尚未履行的贈與合同的權利,以及行使破壞債權權利效力的權利的行使,撤銷權的對象分為兩種情況,未履行禮品合同即被取消,物送達後其物權的撤銷。
3、運動階段是不同的,在實際轉讓捐贈的財產權之前,必須行使任意撤銷權,撤銷權可以在捐贈財產的實際轉讓之前和之後行使。
4、運動條件不同,任意撤銷權僅受行使時間的限制,出於法律原因沒有任何要求,解僱權僅在有法律原因的情況下才能行使。
5、鍛煉有不同的後果,行使任意撤銷權的結果是使捐助者免於履行義務,這實際上等同於合同的終止,在行使取消權後,不再履行不履行義務,並退回已履行的禮物。
6、適用范圍不同,法定撤銷的范圍適用於所有禮品合同,捐贈人任意撤銷權的適用受到「兩個公眾,一個人共同努力」的限制,也就是說,具有社會福利和減輕災害救濟和扶貧等道德義務性質的公平禮品合同不能行使撤銷權。
(1)贈與合同撤銷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由於不可抗力無法達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其中一方通過自己的行動明確表示或表明未履行本金。
3、一方當事人拖延了主要債務的履行,沒有在被召集後的合理時間內償還。
4、當事人延遲履行債務或其他違反合同的行為,使得無法實現合同的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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