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和協議
㈠ 公司設立協議與公司章程的區別是什麼
公司章程與公司設立協議有以下幾個方面的不同:
(1)在我國,法律對公司設立過程中設立協議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因公司的組織形式的差異而有所不同。在設立協議方面,我國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區別對待,對有限責任公司放鬆國家干預、對股份有限公司強化國家干預。而公司章程則是必備性文件,任何公司成立都必須以提交章程為法定要件。
(2)性質不同
設立協議一般是不要式法律文件,作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主要根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形成,其內容更多地體現了當事人的意志和要求,就設立協之而言,需要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規則;而公司章程則是要式法律文件,公司法對章程的內容有明確規定,公司章程必須按公司法的規定製定。
(3)公司設立協議與公司章程的效力也不同
從效力的范圍來看,由合同或協議的相對性決定,設立協議既由全體發起人訂立,調整的是發起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而只在發起人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而公司章程調整的則是所有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公司的管理機構與公司之間等的法律關系,其中股東都受章程的約束。
從效力的期間來看,設立協議調整的是公司設立過程的法律關系,因而它的效力期間是從設立行為開始到設立過程終止,公司的成立即意味著設立協議因履行終止;而公司章程的效力則及於公司成立後及其存續期間,直至公司完全終止。
㈡ 公司股東協議和公司章程的區別
股東協議是根據《合同法》訂立、用來規定如何組建公司的合同,只約專束各個股東
而公司章程屬是根據《公司法》制定,用來約束公司股東、高管、員工等人的管理性質的法律文件,也稱「公司憲法」,是公司一切規章制度的總根源
合同可以私藏起來內部使用,而公司章程則須在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並供相關人士公開查閱。
《公司法》規定了公司章程的主要內容,公司登記機關還提供各類公司章程的範本
股東協議不是必需的,但公司章程是辦理工商登記必需的,一定要有。而且兩者不能等同
㈢ 公文中合同和章程的區別是什麼,形成什麼對比關系
1、性質不同。設立協議是任意性文件,當然在實踐中公司發起人大多會訂立此種協議。、內容不同。設立協議是不要式法律文件,主要根據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規定各發起人在公司籌辦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實質上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3、效力不同。設立協議僅對設立階段的發起人具有合同性質的約束力。
在當今時代,合資經營是非常普遍的,合資事關多方的利益,肯定是要簽訂具體的合資合同的,合資合同是幾位重要的合資人一起簽訂的。對於合資人來說,除了要簽訂合資合同以外,合資人也是有權利制定公司的章程的,而且公司章程對合資人有具有約束力。下面小編要為大家介紹的是合資合同和章程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一、合資合同和章程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1、性質不同。設立協議是任意性文件,當然在實踐中公司發起人大多會訂立此種協議。但除了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資公司和中外合作公司外,法律並不強求發起人一定要訂立設立協議。而公司章程是法律規定的公司設立的必備性文件。任何公司都必須以提交章程為法定要件。
2、內容不同。設立協議是不要式法律文件,主要根據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規定各發起人在公司籌辦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實質上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公司章程是要式法律文件,一方面反映了當事人的主觀要求,而另一方面更反映和體現了法律對公司內外關系的強制性要求。因此公司章程必須按公司法的要求制定,其內容要包括法定的事項,否則將導致章程無效。
3、效力不同。設立協議僅對設立階段的發起人具有合同性質的約束力。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均有約束力。
㈣ 公司設立協議的協議與章程的區別
設立協議和公司章程具有一致性和許多相同之處。公司名稱、注冊資本、經營范圍股東構成、出資形式和數額等事項是公司章程和設立協議必須註明的事項。公司章程一般以設立協議為基礎,吸收設立協議的基本內容,包括:公司的組織機構、股份轉讓、增資、減資、合並分立、公司終止的情形等。雖然設立協議和公司章程目標具有一致性,但是,兩者的性質和功能不同。
1、設立協議和公司章程的效力期間不同,設立協議是調整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法律關系和法律行為,設立協議產生在公司成立前,公司的設立階段,經發起人達成一致簽字蓋章即具有法律效力。公司章程是以公司成立為前提的,在公司成立後才能生效,對股東具有約束力。
2、設立協議不是公司設立的必要法律文件。而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必備的法律文件,任何公司登記成立都必須提交公司章程。只有股份有限公司規定了發起人必須簽訂發起人協議。《公司法》第八十條「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承擔公司籌辦事務。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3、設立協議是不要式法律文件,根據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形成,其內容更多的體現了當事人的意志和要求,屬於契約,需要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規則;公司章程是要式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必須依據公司法制定,不能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為前提。
4、設立協議和公司章程約束的對象不同,設立協議是全體發起人訂立的,調整的是發起人之間的關系,在發起人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公司設立過程中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發起人按照發起協議的約定承擔。而公司章程調整的是股東之間、公司與股東之間公司與公司的治理機構之間的法律關系,即包括對原始發起人股東有約束力,也對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規定後加入公司的股東具有約束力。
公司章程是法律規定的必備的法律文件,產生在設立協議之後。因此在公司成立後,應當以公司章程作為准則。設立協議和公司章程發生矛盾時以公司章程規定為准,發起協議只對原始的發起人具有約束力。
㈤ 公司章程和合夥人協議怎麼區別
公司章程是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登記時工商局需要提供的。合夥人協議適用於合夥企業,不適合有限責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