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侵權
准確認定近似商標
近似商標或標識的認定,是商標侵權判定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只有同時具備「商標或標識構成近似」和「在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使用」兩個條件,侵權才能成立。近似商標與相同商標有所不同,在視覺上雖有一定差異,但在其他方面如發音、含義等方面與注冊商標近似,並足以造成消費者的誤認或混淆。考察兩個商標是否屬近似商標,一般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商標外觀。即對兩個商標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的視覺形象從普通消費者的角度進行觀察,看是否能引起誤認或混淆。如江蘇某公司使用的「HOVER」圖形商標與英國某公司的已注冊的圖形商標「HOOVER」僅一個字母之差,視覺類似,加上發音基本相同,足以造成消費者誤認,應認定為近似商標。再如天津某公司使用的「SAFINO」與法國某公司在先注冊的「SANOFI」商標字母完全相同,僅最後4個字母排列順序稍有不同,但兩商標在文字整體結構和讀音上十分近似,極易使消費者誤認,因此構成了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2.商標讀音。從人們的聽覺出發,判斷兩商標是否因讀音近似而導致混淆。如江蘇某公司以「夏奈爾(SUNNER)」作為商標,雖與法國「CHANEL」(中文譯音「夏內爾」)含義不同,英文字母也不相類似,但因讀音近似,尤其是在漢語語言環境中使用,構成近似商標。再如「今日」和「金日」等。
3.商標含義。分析兩個商標是否含義相同或近似並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如「BLUE SKY」與「藍天」,中文含義一樣,很容易使人誤解生產廠商與特定商品之間的關系,誤認為標注「藍天」的商品系「BLUE SKY」的系列產品。
B. 商標侵權行為中:仿冒、反向假冒、冒充
仿冒、反向來假冒、冒充,這些源都是商標侵權形式的通俗叫法,仿冒、冒充是一個形式的,就是未經商標所有人同意,擅自使用與其注冊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的,使用相同標識的通俗點講就是假貨、假冒、冒充;使用相近似標識的就叫仿冒;當然使用相同標識的也可以叫做仿冒。反向假冒,其實也比較簡單,就是未經商標所有人允許,將其所使用商標的產品,把原有商標去除,再標識其他商標後重新進入流通領域的,就叫反向假冒。簡單點講,就是你買了別人品牌的產品,把別人的牌子想辦法掩蓋或者祛除,然後又打上你自己的牌子,然後再進行銷售,這就叫反向假冒。
C. 反向假冒與商標權用盡原則的沖突
反向假冒是指來 商品再流通過源程中吧商標撕下來換成自己的商標去賣,而商標權用盡是商標注冊人或者被許可人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以後,他人再次銷售的,無需獲得商標注冊人的許可,也就不視為侵犯商標專用權,但是不得隨意更換商品上的商標,如果更換就是侵權。
D. 反向工程不侵權
反向工程是否侵權,取決於侵犯的對象。
如果是技術秘密,反向工程不構成侵權,如果是專利,則反向工程仍然構成侵權。
同意樓上的意見
E. 商標反向假冒,可能侵犯哪些權利
反向假冒可能構成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如果是專利產品,還有可能構成專利侵權。
F. 什麼是反向假冒專利侵權
反向假冒專利侵權:這種侵權行為主要是指行為人合法取得他人的專利產品,版並且標註上自己的專利權號然後進行出售,這種行為雖然不夠成「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但事實上這種行為卻侵害了合法專利權人的標記權利,比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更加嚴重,這類侵權人應該承擔民事責任。
G. 反向混淆對於商標侵權行為的認定有什麼影響
北京五一國際知識產權解答,反向混淆對在先權利人和消費者的危害:
一、對在先權利人的危害
在反向混淆中,原告經常是市場地位不高、知名度較低、實力較弱的小企業甚至個人,被告則往往是經濟實力較強、占據市場優勢地位的大企業,其主觀上通常不存在故意侵權的嫌疑,客觀上也沒有「搭便車」「傍名牌」的必要,被告在後使用人都是實力非常雄厚的國際大公司。即使原、被告實力差距不明顯,被告的反向混淆的行為通常也不是出於利用原告商譽的目的。被告主觀上通常只是想惡意霸佔原告的商標,或者是因不知情等原因導致過失使用。而且往往是,在先權利人的產品銷售量因實力雄厚的在後使用人的大力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反而可能會增長不少。同時,在後使用人對訟爭商標的使用一般也不會導致消費者以為其產品來源與在先權利人。因此,在後使用人並沒有從在先權利人的商譽中獲得好處。如此說來,反向混淆中在先權利人似乎沒有受到什麼損害。其實不然,反向混淆中在先權利人的利益的損害非常隱蔽,主要表現在下述幾個方面:
(一)減損了在先權利人商標的價值
隨著商標的使用,使得商標標識和權利人的特定產品之間的關聯度逐步加強,在商標上逐漸積載了企業及其產品的商譽、知名度和美譽度。在反向混淆的情況下,在後使用人憑借優勢市場地位和巨大的商標投入,將訟爭商標與自己的產品緊密關聯,對市場進行飽和性的轟炸,導致在先權利人的商譽與商標價值被摧毀,在先權利人及其產品與消費者之間的聯系遭到破壞和扭曲。對於在先權利人而言,其商標的價值因此而減損甚至滅失,無法體現出其商標的經濟功能。
商標的價值除了識別作用以外,還有對企業商譽及其產品質量的表彰功能,以及商標商品化價值,特別是商標的商品化價值隨著現代商品經濟的發展不斷加強,商標可以像一個獨立的商品一樣在市場上進行轉讓和許可使用等流通。而因為反向混淆的原因,使得本來打算收購在先權利人商標的人可能認為其商標涉嫌侵權或已經沒有價值而終止交易,甚至轉而向在後使用人購買,這使得在先權利人的商標的商品化價值受到極大影響,喪失了在商品化市場上的可觀收益,對於一個優質商標來說,鑒於其在現代市場經濟中的巨大作用,這個收益有可能是非常大的。
而且,由於反向混淆,消費者可能會反過來把真正合法的在先權利人當成侵權者,導致在先權利人的信譽和聲譽受損。因此,當消費者發現自己購買的是在先權利人的商品而非在後使用人的商品時,會感覺失望。商標作為消費者所購買的商品價值的一部分在商品營銷中起到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反向混淆卻導致消費者對在先權利人及其產品產生排斥心理,影響了企業的商譽。
(二)使在先權利人喪失了對商標及商譽的控制權
由於訟爭商標實際被在後使用人掌控,在先權利人的商譽也隨之被掌控,在先權利人意圖通過商標吸引和保有消費者的目標將不受自己控制,而取決於在後使用人。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在後使用人的商品或服務導致了不受歡迎的惡名,那真正的在先權利人也會受到牽連,同樣遭受歧視。
(三)反向混淆削弱了在先權利人進入新市場的能力
由於在後使用人往往是佔有較多的市場資源和較高的市場知名度的大企業,其產品的市場份額很大,依靠其強大的市場推廣能力,只要在後使用人的產品先行進入某一新的市場,就會使得訟爭商標與其產品的關聯性充斥於這一新市場的消費者的頭腦中,那麼在先權利人要再將自己的商標和產品引入該新市場就難上加難了。可見,反向混淆的存在,導致在先權利人的「前途」很大程度上被掌控在在後使用人手中。從這點看,反向混淆對在先權利人的損害比起對其商標上經濟價值的損失來得更加深遠和難以預測。
二、對消費者的危害
從反向混淆對商標的識別功能的影響看,只要產生了混淆,不管是正向的還是反向的,對消費者都是不利的。因為只要發生了混淆,他們就可能購買不到符合自己期望的產品。
為了購買到自己需要的產品,他們需要花費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即混淆的存在使得消費者的搜索成本增加了。但是,反向混淆損害消費者利益的情況與正向混淆還是有所不同。反向混淆中,大部分消費者不會對在後使用人商品來源發生混淆,受到損害的是想購買在先權利人產品的那小部分消費者。但是,由於在後使用人往往是產品知名度、美譽度較高的、經濟實力較強的企業,其產品與在先權利人的產品有較大的替代性或至少不比在先權利人的產品質量差很多,消費者的誤購往往不會帶來太大的經濟損失,甚至反而獲益。故此,他們很可能以後不再區分兩個經營者的產品或者轉向購買在後使用人的產品。從這個角度上講,他們的搜索成本較之原先可能反而會降低。
但是,由於反向混淆的存在,在先權利人對其商譽的控制能力減弱,這會打擊其努力經營、提高產品質量和企業信譽的積極性,也會挫傷其公平競爭的主動性,導致市場上產品的總體質量下降,競爭秩序混亂,市場活力降低。同時,還會造成在後使用人不公平的壟斷,影響市場持續健康發展,從長遠看不利於消費者利益。
H. 商標法為什麼要規定反向假冒為商標侵權行為
您好,這是因為反向假冒行為是指行為人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內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容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反向假冒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競爭原則。
妨害了注冊人通過銷售商品宣傳自己的商標、擴大自己商標知名度、提高市場份額的努力,從而損害了商標權人的權利,規定為商標侵權行為能更好的保護商標權人。
希望能幫到您。
I. 什麼時反向假冒侵權名詞解釋!
反向假冒行為屬於對商標權的間接性侵權行為。
所謂『反向假冒』,是指在商品版銷售活動中將他權人在商品上合法貼附的商標消除,換上自己的商標,冒充為自己的商品予以銷售的行為。」
反向假冒行為人的直接目的不是要利用商標,而是要利用商品來獲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