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意義
Ⅰ 企業,為什麼要重視合同管理
這是一篇簡單的文字,內容並不復雜。不論你是誰,都應該看看。不關其他,關涉你的工作、生活。
這是一個瞬息萬變的時代,我們應該多討論「怎麼辦」,少討論「為什麼」。但是,在合同管理方面,很有必要討論「為什麼」。
先給大家講一個真實的故事。
某個下午,有一個朋友走進了我的辦公室。他說,有點私人的事情想咨詢。當他說出「健身」這個詞時,我以為他購買了儲值卡或會員卡,商家關門了。但,當他拿出資料時,我發現他已陷入對方設置的陷阱。因為他已與對方簽署所謂的投資合作協議,且已將住房變賣款項投入給對方,而各方所要投資合作經營的所謂「健身」公司,實際是一家個體工商戶。他遇到的問題,在法律上比較難處理了,即便進行訴訟,訴訟結果不一定理想;換個角度,即便有一個美好的訴訟結果,何時能夠收回上班十多年積累的資金,也是個未知數。
西方有諺:財富的一半源自於合同。有人統計,在市場經濟中,90%的財富流轉通過合同實現。合同對於財富,如此重要,是不是應該重視合同?但普遍的觀念是,忽視合同管理;相較而言,不論是企業還是個人,更加重視合同糾紛或爭議的解決,很多個人、企業找律師的目的,不是讓律師幫助參與合同談判、合同簽署以及合同文本的審查、修改,更多的是要律師幫助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合同糾紛或爭議,甚至不惜一切代價追求勝訴。
最高法院統計數據顯示,2016年全國各級法院收案的一審合同類糾紛案件約671萬件,占當年民事類案件收案1076萬件的60%以上;查閱以前年度的數據,合同類案件佔全部民事類案件的比例基本在50%以上。2016年國內生產總值74.4萬億元,當年全國法院審理及執行案件的標的額約4萬億元,占當年國內生產總值的5.4%。換一個角度看,基本意味著當年國內生產總值中這部分財富在爭議中,未能物盡其用。
作為律師,我們當然不反對當事人找律師處理合同糾紛或爭議,以至於接受當事人委託進行訴訟。但是,我們應當看到,通過訴訟解決合同糾紛或爭議的苦楚。合同糾紛或爭議,往往關涉財產,面臨財產損失的一方往往處於非常難受的境地;即便通過訴訟處理,不僅要支付律師費、訴訟費等相關費用,還要騰挪時間和精力,參與或應對訴訟。「訴訟之所在,質證之所在」,訴訟過程中的證據,對訴訟結果起決定性作用。而且,訴訟是受到法律規制的,訴訟的過程在整體上並非你所想像的那麼快。進一步而言,即便訴訟結果如你所願,對方如不履行判決文書,還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執行或許結果很好,或許就會面臨「執行難」的問題。
當然,要重視合同管理,不僅僅是因為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合同糾紛或爭議有太多的困難,還有一個不是原因的原因。最高法院統計數據顯示,2014年全國各級法院民事類案件收案總量是830萬件,到2016年是1076萬件,基本保持了每年增長100萬件的速度。案件數量激增,法官都忙不過來了。在每個法官每年承辦幾十件,乃至上百件案子的時候,還要不斷的起訴案子到法院,還要法官做到公正、公平處理,何其難。
以上都可能不是事。企業,重視合同管理,是合同之於企業經營的意義決定的。
市場經濟活動中,合同已無處不在。合同不僅貫穿於企業從搖籃到墳墓的整個過程,還存在於企業經濟活動的各個方面,甚至企業本身就是合同的產物。簡單舉例:張三、李四兩人簽署合作協議或合同,共同投資設立一家企業,因為合同產生了這家企業;為開辦企業,要有經營場所,不論租、借場地,均需通過簽署合同或合同性質的文件實現;企業成立,購買辦公桌子等等,均是通過合同實現;企業不論從事何種業務,采購是通過合同實現,銷售也是通過合同實現;最後,企業解散清算時的資產處理,債務償還也是通過合同完成的。
合同對於企業的意義,不僅僅是企業離不開合同。略微提高一點認識,就會發現企業的利潤,基本是通過合同實現的。企業存在的目的是追求利潤,企業的經營過程是不斷通過合同關系對外交易的過程。不論「賣賣賣」,還是「買買買」,脫離了合同,都難以實現。可能有人說,我們的交易都不需要簽署合同,沒有合同。事實並非如此,不簽署合同,不代表沒有合同關系,因為你們之間的各種單據、憑證以至於口頭約定組合起來,就構成了合同。當然,不同的企業,不同的發展階段,企業對外簽署的合同種類、性質是不一樣的。
合同是企業對外經濟交往的基本紐帶和橋梁。經濟學上有個定律:利益越大,風險越大。有交易就有風險。既然一個企業的對外交易主要是通過合同實現的,那麼合同也會成為引發企業法律風險的主要來源。要管理企業法律風險,就應該從管理合同開始,管理好合同風險,基本能夠守住企業法律風險的大門。如能管理好合同,企業經營中的大量法律風險就能得到防控。
既然企業有那麼多合同,既然企業通過紛繁復雜的合同實現盈利,而且合同管理對於企業風險管理如此重要,重視對合同的管理,應該是理所當然的事情。要重視合同管理,就應該將合同管理提高到與生產管理、財務管理、人事管理同樣重要的層級。
完整的合同,是通過固化交易內容,增強交易可預見性並保障交易安全的文件;在發生糾紛、爭議,合同還是已經固定的交易證據。合同管理,是經營業務與法律相結合的管理,企業不僅要藉助業務人員管理合同,更要藉助於熟練掌握法律知識,擁有豐富經驗和技能的法律專業人士,結合企業自身狀況實現合同管理。
成功的企業,沒有不重視合同的。所有的改變從觀念開始。觀念改變習慣,習慣改變行為。
Ⅱ 工程項目合同管理的意義
1、加強合同管理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使用合同來引導和管理建築市場,順應了政府轉變職能,應用法律、法規和經濟手段調節和管理市場的大趨勢。而各建築市場主體也必須依據市場規律要求,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項就是合同管理。
2、合同管理是建設項目管理的核心,加強合同管理是進行有效項目管理的需要。任何建築工程項目的實施都是以簽訂系列承發包合同為前提的,忽視了合同管理就意味著無法對工程質量、工程進度、工程費用進行有效控制,更勿論談及對人力資源、工作溝通、工程風險等進行綜合管理。只有抓住合同管理這個核心,才可能統籌調控整個建築工程項目的運行狀態,實現建設目標。
3、加強合同管理也是規范各建設主體行為的需要。建築工程項目合同界定了建設主體各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關系,是建設主體各方履行義務、享有權利的法律基礎,同時也是正確處理建築工程項目實施過程當中出現的各種爭執與糾紛的法律依據。縱觀目前我國建築市場的經濟活動及交易行為,所出現的誠信危機、不正當競爭多與建設主體法制觀念淡薄及合同管理意識薄弱有關。加強合同管理,促使建設主體各方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並處理所出現的爭執與糾紛,能夠起到規范建設主體行為的積極作用,對整頓我國的建築市場起到了促進作用。
4、加強合同管理是我國迎接國際競爭的需要。至今,我國建築市場已全面開放,面對接來自國外建築企業的沖擊與挑戰,就必須適應國際市場規則、遵循國際慣例。只有加強合同管理,建築企業才有可能與國外建築企業一爭高下,才能贏得自己生存與發展的空間。
Ⅲ 合同的意義是什麼
1、鑒證具有及時性 :通過對合同進行鑒證,可以及時發現和糾正在合同內訂立過程中出現容的不合理、不合法的現象,並提請當事人對合同中缺少的必備條款予以補充;對顯失公平的內容予以修改;對利用合同進行的違法活動予以制止和制裁;對約定義務超過承擔能力的予以消減。從而減少和避免其不必要的扯皮,為合同能順利履行奠定基礎。
2、鑒證具有教育性 :合同管理機關審查鑒定合同的過程,就是當事人宣傳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令的過程。通過指導當事人對不規范合同條款的修改,增加當事人的法律知識。通過制止和糾正故意或非故意的各種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行為,教育當事人,提高他們的法規觀念。
3、鑒證具有強制性 :鑒證作為合同管理機關監督合同當事人的一種手段,具有一定的強制性。這種強制性表現在:一旦發現當事人的行為超越了法律規范的要求,就可運用行政權力強制其改正。對情節較嚴重的,還應給予行政制裁。從而,體現其合同管理機關的職能作用。
Ⅳ 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企業合同管復理目標包括防範制合同風險、規范合同管理、維護合法權益、力爭公司利益最大化。合同管理是落實企業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的一項核心的管理業務,合同是企業對外交易的門戶,合同管理的好壞直接影響企業的經營成敗。
Ⅳ 施工合同管理的意義
在任何工程建設中,工程建設合同是必不可少的。工程建設合同在工程中有著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1)工程建設合同確定了工程實施和工程管理的主要目標,是合同雙方在工程中各種經濟活動的依據。
工程建設合同在工程實施前簽訂。它確定了工程所要達到的目標以及與目標相關的所有主要的和具體的問題。例如工程建設 施工合同確定的工程目標主要有三個方面:
1)工期。包括工程開始、工程結束以及工程中的一些主要活動的具體日期等。
2)工程質量要求、規模和范圍。詳細的、具體的質量、技術和功能等方面的要求,例如建築材料、設計、施工等質量標准、技術規范、建築面積、項目要達到的生產能力等。
3)費用。包括工程總價格,各分項工程的單位和總價格,支付形式和支付時間等。
它們是工程施工和工程管理的目標和依據。工程中的合同管理工作就是為了保證這些目標的實現。
(2)合同規定了雙方的經濟關系。合同一經簽訂,合同雙方就結成一定的經濟關系。合同規定了雙方在合同實施過程中的經濟責任,利益和權力。
從根本上來說,合同雙方的利益是不一致的。由於利益的不一致,導致工程過程中的利益沖突,造成在工程實施和管理中雙方行為的不一致、不協調和矛盾。很自然,合同雙方都從各自利益出發考慮和分析問題,採用一些策略、手段和措施達到自己的目的。但這又必然影響和損害對方利益,妨礙工程順利實施。合同是調節這種關系的主要手段,它規定了雙方的責任和權益,雙方都可以利用合同保護自己的利益,限制和制約對方。
(3)合同是工程建設過程中合同雙方的最高行為准則。合同是嚴肅的,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護和制約。訂立合同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合同一經簽訂,只要合同合法,雙方必須全面地完成合同規定的責任和義務。如果不能認真履行自己的責任和義務,甚至單方撕毀合同,則必須接受經濟的,甚至法律的處罰。除了特殊情況(如不可抗力因素等)。使合同不能實施外,合同當事人即使虧本,甚至破產也不能擺脫這種法律約束力。
(4)合同將工程所涉及到的生產、材料和設備供應、運輸、各專業施工的分工協作關系聯系起來,協調並統一工程各參加者的行為。
由於社會化生產和專業分工的需要,一個工程必須有幾個,十幾個,甚至更多的參加單位。專業化越發達,工程參加者越多,這種協調關系越重要。在工程實施中,由於合同一方違約,不能履行合同責任,不僅會造成自己的損失,而且會殃及合同夥伴和其他工程參加者,甚至會造成整個工程的中斷。如果沒有合同的法律約束力,就不能保證工程的各參加者在工程的各個方面,工程實施的每個環節上都按時、按質、按量地完成自己的義務,就不會有正常的工程施工秩序,就不可能順利地實現工程總日標。
合同管理必須協調和處理各方面的關系,使相關的各合同和合同規定的各工程活動之間不相矛盾,以保證丁程有秩序、按計劃地實施。
(5)合同是工程過程中雙方爭執解決的依據。由於雙方經濟利益的不一致,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爭執是難免的。合同爭執是經濟利益沖突的表現,它常常起因於雙方對合同理解的不一致,合同實施環境的變化,有一方違反合同或未能正確履行合同等。合同對爭執的解決有兩個決定性作用:
1)爭執的判定以合同作為法律依據。即以合同條文判定爭執的性質,誰對爭執負責,應負什麼樣的責任等。
2)爭執的解決方法和解決程序由合同規定。
所以簽訂合同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