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從合同
1. 主合同與從合同關系
關於主、從合同的關系問題。我國擔保法第五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該條還同時規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該條關於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的法律後果與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以及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的精神是一致的。為了區分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進一步細劃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七條和第八條作了明確規定。其中第七條規定:「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其中第八條規定:「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因此,從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看,擔保合同無效一般包括主合同有效但擔保合同無效、主合同無效而必然導致擔保合同無效兩種情形。
主合同和從合同的關系
根據兩個或者多個合同相互間的主從關系為標准,可將合同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 主合同是無須以其他合同存在為前提即可獨立存在的合同。這種合同具有獨立性。從合同,又稱附屬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其存在前提的合同。保證合同、定金合同、質押合同等相對於提供擔保
根據兩個或者多個合同相互間的主從關系為標准,可將合同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
主合同是無須以其他合同存在為前提即可獨立存在的合同。這種合同具有獨立性。從合同,又稱附屬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其存在前提的合同。合同、合同、質押合同等相對於提供的即為從合同。從合同的存在是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的,故主合同的成立與效力直接影響到從合同的成立與效力。但是從合同的成立與效力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與效力。
2. 如何界定主合同與從合同二者的效力有何關聯
可以獨立存在的合同就是組合通。一隻組合同派生出來的合同是從合同。主合同效率有效,從合同效率才會有效。
3. 主合同與從合同的法律規定,有沒有具體的依據
《擔保法》第五條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八條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十條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九條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合同發生糾紛,債權人向擔保人主張權利的,應當由擔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主合同和擔保合同選擇管轄的法院不一致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
4. 最高法院:主合同與從合同管轄約定不一致,如何
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二十九條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合同發生糾紛,債權人向擔保人主張權利的,應當由擔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主合同和擔保合同選擇管轄的法院不一致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
5. 主合同,從合同是什麼謝謝
合同的多種形式之一 在兩個關聯合同中,不依賴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獨立存在的合同稱為主合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稱為從合同。從合同不能獨立存在,而必須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為成立和生效的前提;主合同轉讓,從合同不能單獨存在;主合同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從合同也失去效力;主合同終止,從合同也隨之終止。
6. 合同中!主合同,從合同怎麼區分,什麼 主合同,什麼又是從合同舉例說明謝謝
根據合同之間的主從關系,可以將合同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
主合同是指能夠獨立存在,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前提的合同,從合同又稱附屬合同,是指不具有獨立性,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前提的合同,如定金合同、保證合同。
區分主合同與從合同的意義在於:主合同與從合同的關系適用「從隨主」原則,從合同須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主合同不成立,從合同也不能成立;主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從合同也將失去效力{主合同被懈除,從合同亦隨之消滅。由於主合同並不以從合同為存在的前提,故從合同不成立或無效的,並不影響主合同的敏力。
例如,A向B借款,C 為擔保人。那麼,A與B簽署的借款合同就是主合同,A\B\C之間簽署的擔保合同就是從合同。
7. 什麼是主合同與從合同分類的法律意義,名
根據合同相互間的主從關系,可以將合同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而能夠獨立存在的合同。從合同是指不能獨立存在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存在前提的合同。例如,甲與乙訂立借款合同,丙為擔保乙償還借款而與甲簽訂保證合同,則甲乙之間的借款合同為主合同,甲丙之間的保證合同為從合同。
區分主合同和從合同的主要意義在於,主合同和從合同之間存在著特殊的聯系,即從合同具有附屬性,即它不能獨立存在,必須以主合同的存在並生效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從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轉讓,從合同也不能單獨存在;主合同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從合同也將失效;主合同終止,從合同亦隨之終止。
8. 主合同與從合同爭議解決方式不一致怎麼處理
一般「爭議解決條款」具有其一定的獨立性,不能協商選擇的話,有約定仲裁的,仲裁優先。
主合同:不以他種合同的存在為前提,不受其制約而能獨立存在的合同。(借貸合同)
根據合同相互間的主從關系,可以將合同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所謂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獨立存在的合同。例如,對於保證合同而言,設立主債務的合同就是主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