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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會議

發布時間: 2021-02-23 23:41:51

A. 如何做好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的思考

當前,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各種利益關系發生重大調整,人民的生產生活方式和思想觀念發生了較大的變化,民間糾紛的類型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各種矛盾糾紛不斷增多,各種關系錯綜復雜,呈現出了矛盾糾紛主體多元,成因復雜,調解難度日益加大,矛盾易激化等特點,原有的調解工作機制已難以滿足新形勢對矛盾糾紛調解工作的新要求。目前,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已成為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重要因素,因此,建立和完善立足於基層的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使糾紛得以及時、便捷、公正、妥善解決,對於社會穩定、促進經濟與社會的協調發展意義重大。同時,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多元化在一定意義上起著優化和合理使用司法資源、保護司法、促進社會可持續發展和糾紛解決機制生態性平衡的作用。
一、當前社會矛盾糾紛產生的原因
我國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體制性轉換,促進了經濟社會的飛速發展,同時也帶來了思想領域、經濟領域、政治領域的深刻變革,帶來了人們思想情緒的波動和利益格局的巨變,各種社會矛盾進入了高發期。社會矛盾的凸顯,既有客觀因素也有主觀因素,既有經濟因素也有政治因素,還有國內因素和國際因素,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
無論什麼樣的社會,什們樣的年代,主觀因素都是社會矛盾糾紛產生的直接原因。如個體對物質、利益的佔有欲;個體對事物偏激的喜好;不斷發展變化的個體需求的不滿足;社會道德天平失衡;不患貧而患不均;爭強好勝;情感好惡等等。客觀因素是社會矛盾糾紛產生的根本性原因,如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平衡;社會分配不均;新舊體制變革脫節導致主體之間利益沖突等等。
(一)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推進,人民的生活水平整體不斷提高。但區域優勢、潛力優勢、中心城市優勢等等的開發與發展,隨之導致區域之間、城鄉之間、各階層之間的貧富差距越來越大,不少群眾不從主觀和客觀方面去找原因,「不患貧而患不均」,由「不均」而導致心理失衡、失衡導致失控,最終導致了矛盾糾紛的產生。
(二)人口資源與自然資源之間的矛盾
我國是人口大國,也是農業大國。農業人口占總人口70%,在對社會資源,社會福利等公共產品佔有方面,城鎮人口本身就比農村人口享有了較優厚的待遇,而中國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生育意識,城鄉矛盾也較突出。以人口比例矛盾來說,目前一對農村夫婦普遍生育2個以上小孩,城鎮夫婦只生育1個小孩,少數城鎮夫婦還不願意生育,從而導致城鄉人口比例越拉越大;同時,農業科技的全面普及及土地資源、自然資源挖掘潛力越來越低,引發農民人均收入的不斷萎縮,農村勞動力的大量剩餘,以就業、收入為核心的利益沖突,在個人、群體、行業、家庭、社區、城鄉、地區以及彼此之間矛盾數量劇增,且糾紛的性質越來越復雜。
(三)新舊體制轉軌,社會控制系統的缺陷與失控
任何體制的變革,都會帶動思想、經濟、體制、政治以及相互之間的深刻變化,尤其是當前市場經濟的縱深發展,多元的利益主體共生,多種經濟所有制並存,加之社會誠信尚未完全建立,法制不健全,市場秩序缺乏規范,固有的各種弊病相繼顯露出來。如醫療秩序,一方面是國家花費大量的人力、財力進行秩序整頓,另一方面是醫療價格居高不下,各種涉及醫療衛生行業的「潛規則」在利益的驅使下屢禁不止,醫患糾紛大量頻發。
二、當前社會矛盾糾紛的特點
從當前社會矛盾糾紛的整體狀況來看,數量總體呈上升趨勢,特點主要表現以下方面:
(一)主體多元化
隨著新的經濟體制和經濟秩序打破了舊經濟模式和地區封鎖,建立了競爭機制,各種利益主體應運而生。伴隨各類主體的活動,矛盾糾紛在經濟領域、政治領域、思想領域的發生日益增多。它不僅發生在公民之間,而且發生在公民、法人、非法人團體和組織之間,甚至發生在政府、幹部與群眾之間。由於經濟發展的驅動、漸進深入的改革、自上而下的法治化進程,導致基層矛盾糾紛不斷增多。從糾紛的主體看,基層矛盾糾紛的主體正向多元化方向發展。僅以農民這一社會主體為例,隨著階層、群體的分化,傳統定義上的農民分化為農業勞動者、農民工、農民知識分子、個體勞動者和個體戶、私營企業主、鄉鎮管理者、農村管理者等階層。
(二)內容復雜化
由於個體獲取經濟利益的不平衡性、差異性,矛盾糾紛已由過去簡單的「一因一果」,代之以「一因多果」或「多因多果」[③]。查閱每一件矛盾糾紛的處理,我們會發現當前各種矛盾糾紛產生的原因多種多樣,各種成因交織在一起。往往既有歷史因素、政策因素、經濟利益因素,也有處理方法不當的因素;既有群眾要求合理的一面,也有群眾對黨和國家政策不理解,要求過高、不顧大局的一面。有的同治安、民事、刑事案件交織在一起,有的經濟、行政、政治因素交織在一起,有的不僅是一種社會現象,還是一種不安定因素,如計劃生育、征地拆遷、基層選舉等,在矛盾糾紛的此消彼長過程中,還關聯其他諸多不穩定因素,其後果不是涉及一個人或幾個人的利益,而是涉及眾多當事人的利益,增加了當前矛盾糾紛的復雜性。
(三)類型多樣化。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糾紛類型增多。跨區域、跨行業糾紛,勞資糾紛,商品經營、信貸、投資糾紛,企業合夥、轉包、拍賣、兼並、破產糾紛,土地徵用、劃撥、流轉糾紛,安全生產糾紛,婚姻財產糾紛,優撫救濟糾紛,贍養撫養糾紛等不斷涌現,類型呈現多樣化。
(四)調處疑難化
由於各種社會矛盾糾紛頻發,誘因復雜,加之往往是主體的合理訴求與少數人的無理取鬧、表達訴求的不合法方式交織在一起,經濟利益訴求與維護民主權利的要求交織在一起,導致了矛盾糾紛調處的疑難化。一是認定糾紛性質難,只有具備一定的文化、社會、經濟、政治、法律、政策知識,熟知階段與階段之間的政策法規,才能正確認定糾紛的內容和性質;二是復合化的糾紛涉及面廣,單靠一個部門難以奏效,有些糾紛處理需要多個部門的協調。尤其是群眾的自發行為被別有用心的人插手利用,混淆是非,不僅導致調處的疑難化,更加速了矛盾糾紛的激化和惡化,使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和工作受到影響和威脅,甚至容易釀成惡性事件。
三、現今矛盾糾紛調處機制現狀
(一)從機構、人員、經費、處理機制及調研情況和實際工作來看,目前運行的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機構設置,基本上是以黨的基層組織為核心,成立由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為具體責任人,所有部門為成員單位的領導小組,在一個部門設立辦公室,再層層召開會議,下發文件,執行督辦和量化考核的運作方式。從表面上看,確實做到了領導到位,組織到位,人員到位,督辦到位,考核到位,但實質上收效甚微。一是缺人辦事,從上到下機構人員大多數是兼職,把矛盾糾紛調處作為本職工作的不多,尤其是在基層機構。據調查,占相當數量的司法所、矛盾調處中心、政法辦、綜治辦工作人員排列一長串,但除司法助理員在編,在職外,大多數為單位兼職人員,或老、弱、病、殘人員;二是工作落實不到位,會議材料、文件材料、督辦檢查材料一大堆,但真正能拿出結案卷宗的不多,如用結案數與轄區糾紛數對照,差距更大。三是中介組織不下基層,律師事務所、仲裁機構、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務中心等中介組織,基本上設置在縣級以上,定時或受邀請開展工作,資源沒有較好整合,合力尚未形成,法律服務與社會矛盾糾紛的調處明顯脫節;四是工作經費無保障,社會矛盾糾紛的調解,除人民法院外,按法規政策都是免收費用的。但每調處一件糾紛,無需取證,無需差旅,座在辦公室內召集調解,就把事情處理好是很少的,更多的是幾年、十幾年,幾十次均沒有調處成功的糾紛,而司法行政部門和其他單位又沒有經費用於人民調解工作,能納入預算的就更為鮮見。
(二)從矛盾糾紛調處的困境來看,一是訴訟調處的困境,基層各級調解組織一方面是兼職,另一方面按規定不能收取任何費用,工作辛辛苦苦白忙活,還得倒貼差旅費,中介組織因無利可圖,又延伸不到基層,其結果是人民法院訴訟和非訴訟案件大量積壓,而中介組織門庭冷落,民間調解更是日漸弱化,或是在基層調解組織與法院之間呈拉鋸式的推拖。二是非訴訟調處的局限性,從非訴訟解決糾紛的能力來看,非訴訟調處對解決常見性糾紛具有重要作用,廣大群眾越來越離不開非訴訟調解,但對困擾黨和政府的重大矛盾糾紛的調處顯得無能為力,究其原因,根本在於基層調解組織只能執行政策,不能制定政策,而困擾黨和政府的重大矛盾糾紛,據相關部門統計,95%以上源於政策前後脫節,或非現行政策力所能及。同時,非訴訟調處,以主體雙方互諒互讓為原則,以協商調和的方法為前提,不可能做到自治性和行政性的統一,更不具備權威性、終結性。三是調處機制運行方式的脫節,雖然訴訟調處機制、仲裁機制、行政機關糾紛處理機制、以及信訪制度等共同組成了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調處體系,但由於存在結構、布局不合理和各自為政、適用依據不一的現狀,解決糾紛的效力不高,與現代社會所追求的效益、自治、自律、靈活等價值目標不一致,尤其是涉及政策脫節,行政能力失控所造成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運作不暢,矛盾糾紛調處難度加大。因此,建立和完善科學的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機制,是我們目前急需解決的課題。
四、建立和完善矛盾糾紛調處機制的思考
有社會就有糾紛,糾紛不可避免,對於一個社會而言,重要的不是如何消滅或壓制糾紛,而是如何建立一套有效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從而去其弊而存其利,降低糾紛給社會帶來的風險與危害,把解決糾紛的成本減少到最低程度,使糾紛解決的效果達到最佳程度。
解決社會矛盾糾紛,認識矛盾糾紛所處的社會背景,熟知法律、法規和政策是基礎,它主要解決處理矛盾糾紛如何定性,如何選擇突破口的問題;建立完善的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機制,是關鍵環節,它解決有人辦事、怎樣辦事的問題。我國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訴訟等多種矛盾糾紛解決形式,但在當前矛盾糾紛呈現多元化、復雜化、疑難化等特點的情況下,必須建立和完善立足於基層的,以人民調解為基礎和紐帶,以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多種調解形式為依託和支撐,相互協調、良性互動、功能互補、程序銜接的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
(一)深入研究和完善人民調解制度
中國是一個有著幾千年歷史的文明國家,尤其是儒家文化崇尚以和為貴、以和為美、以和為善的思想更是在中華文華中有著重要的地位和影響。對大多數老百姓而言,發生糾紛後,往往希望糾紛能迅速解決而又不傷和氣,而將糾紛訴諸法院,通常被認為是關系極端破裂的標志。人民調解應該是中國獨有的特色制度,其優勢在於組織健全,紮根基層,了解實情,反應靈敏,有牢固的群眾基礎人,是不可替代的。他的作用在於有利於增強人民內部的團結,有利於促進精神文明建設,有利於密切黨群、干群關系。實踐證明,人民調解符合我國國情,應當繼續加強和完善。
矛盾糾紛的產生在廣大群眾中,在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建設,機構設置理應以基層為基礎,以鄉村(社區)為前沿陣地。針對鄉鎮(社區)人少事多,缺編缺員突出的實際,完善基層組織建設,整合人力資源,保證有人辦事是前提。積極引導有關新興社會組織開展人民調解工作,推動人民調解組織向保險、金融、建築及城市拆遷、土地流轉、工商交易等矛盾糾紛多發的行業和領域延伸。與此同時,各級政府還應加大對人民調解組織的扶持力度,不僅要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全面提高其自身素質;還應將調解經費納入政府財政預算,撥出專項資金以保證人民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為人民調解工作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
加強立法,進一步明確人民調解制度的性質。目前我國的憲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對人民調解雖有明確規定,但較為籠統、原則,缺少對調解范圍、調解程序、調解協議效力、經費保障等內容的明確規定,在實際工作中可操作性較差。因此,應加快人民調解的立法步伐,進一步明確人民調解的性質、地位、任務、方針,明確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織機構,明確人民調解工作的基本程序和工作規范以及調解員工作補貼等政策扶持措施,使人民調解發揮出更大的作用。同時,立法應對人民調解受案范圍保持開放式結構,人民調解積極參與到各類社會矛盾(包括輕微刑事案件)的化解中。
目前,我國在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穩定的實踐中,探索出了很多有效的矛盾糾紛解決辦法,但依據不一、做法不一,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糾紛解決的合法性和權威性,這就迫切需要從理論的高度進行總結提高,把成功的做法和經驗上升為法律或規則。一是社會矛盾糾紛主體在基層,應以基層調處為基礎,不宜採取自上而下的解決方式。二是應建立和完善矛盾糾紛排查機制、信息溝通機制、預防機制、應急處置機制、責任追究機制,確保信息暢通。並正確運用經濟的、行政的、法律的和情感的手段,妥善處理人民內部矛盾。採用溝通、協調、協商、部門分流、信訪等多種方法,多做思想工作,從思想上,情感上消除矛盾隱患,平息矛盾糾紛。特別是尖銳的矛盾糾紛,要顧全安定團結大局,及時協調相關部門化解矛盾,原則上不動用強制力量,不宜以訴訟的方式處理,確保矛盾糾紛在控制下調處。應制定非訴訟糾紛調處規則體系,保證糾紛調處程序公正,促進社會公平正義。進一步引導公民形成正確、理性的法治理念,依法尋求法律援助、依法伸張正義,為構建法治社會、構建和諧社會服務。
(三)完善多元化、多渠道的糾紛調處機制
實踐證明,調解和訴訟並非化解矛盾的唯一途徑,仲裁、法律服務、法律援助、信訪部門分流處理都是化解矛盾的有效方法。關鍵是要認真總結經驗,理順關系,使各類矛盾糾紛的解決有章可循,有路可走,科學有序地得到處理。
構建多元化、多渠道的矛盾糾紛調處機制。首先要保證中介組織合理分設,確保矛盾糾紛隨時發生,隨時得到處理。因此,應將機構設置到矛盾糾紛原發地--社區(鄉鎮、村),將組織、機構建立到人民群眾中去;其次要理順部門矛盾糾紛調處關系,合理分流處理矛盾糾紛,克服隨意性與臨時性,增強規范性,確保群眾解決糾紛有章可依,有路可循,機構調處職責明確,部門之間銜接有序,最大限度地為社會與民眾提供規范的矛盾糾紛調處;第三要突出糾紛解決的終決權力。人民法院應以非訴訟調處為基礎,體現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以強制力作為後盾的最終解決權,嚴肅法律尊嚴和最高權威。
(四)強化行政解決糾紛的功能
行政機關在糾紛解決中具有專業性、綜合性、高效性和主動性的特有優勢,是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中一個不可或缺的環節。全面規范和確認行政機關和基層政府在民間糾紛處理中的地位和職責,將其與人民調解等民間糾紛解決機制區分開來,並充分發揮其特有功能,使其成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承上(司法)啟下(民間)的重要構成部分。隨著用工糾紛、土地糾紛、醫療糾紛、產品質量糾紛等特殊糾紛的增加,專門性的行政處理機制愈發顯得重要。例如,在解決拖欠務工人員工資的問題上,勞動監察部門的積極介入遠比訴諸司法更為高效、經濟,對務工人員利益權益的維護效果更好。
(五)加強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的指導
根據《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項法定職責。從法院判決案件的角度講,依法支持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糾紛的處理,就是人民調解工作的堅強後盾。因而,人民調解與審判工作(主要從民商事案件審理而言,包括訴訟調解)是互相聯系、互相影響、互相示範、互相促進的良性互動關系。
人民法院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建立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反饋制度和司法建議制度,加強對個案指導。對涉及調解協議被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撤銷或者確認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將生效裁判文書寄送當在司法行政機關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發現人民調解員違反自願原則,強迫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及時向司法行政機關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糾正的建議,以保證提高人民調解協議的質量。同時,從訴訟立法上將人民調解設為某些特定類型民事糾紛的訴訟前置程序,建立庭前調解制度。即這些類型案件的解決施行「先調後訴」,當事人在起訴前需先提出調解申請;如未提出調解申請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時告知當事人向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或者依據職權將案件移送相關人民調解組織調解。要堅持合法、自願原則,曉之以理、明之以法,不放棄任何能夠調解解決的機會。
總之,矛盾糾紛調處解決多元化機制的建立和完善,關鍵是實現各糾紛解決機構在糾紛解決過程中的協調,形成民間調解、行政解決糾紛和訴訟之間的合理銜接[⑦]。在社會矛盾糾紛調處體系重整過程中,進一步加大普法和依法治理力度,不斷完善以基層調處為基礎、以人民調解員等調處力量為主體、各級行政部門協調聯動、法院訴訟為終結裁決的統一協調、良性互動、功能互補、程序銜接的、多元化、多渠道的社會矛盾糾紛調處運作體系,是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迫切需要,也是適應社會發展,構建法治社會、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B. 矛盾排查調處工作分析會記錄怎麼寫

通過全面深入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能使群眾反映的合理訴求和實際困難得到解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突出矛盾糾紛得到化解,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突出矛盾糾紛的工作基礎得到夯實,排查化解矛盾糾紛的長效機制基本建立,保持信訪總量,使群體。

C. 村居矛盾糾紛排查會議記錄樣板

村居矛盾糾紛排查會議記錄要包括會議現場、會前、會上、會議結果以及重要領導講話等內容。樣板文章舉例如下:

」會議現場

xx日上午,xx縣全縣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月例會示範會議在郊尾鎮召開。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朱建陽出席會議並作強調講話。

會前,與會全體人員先後參觀了郊尾人民法庭家事修復中心和郊尾鎮調委會善和調解工作室。

會上,xxxxx進作了講話,對大力推進縣委政法委、縣司法局聯合印發的《xxxxxxx實施方案》文件進行解讀部署。

會議聽取了xxxxxxxxx情況匯報,郊尾司法所所長陳金喜代表鎮調委會總結1-4月份全鎮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並對排查出來的11件矛盾糾紛清單進行交辦。

xxxx在講話中指出,人民調解是維護社會穩定安定的金鑰匙,要充分認識到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性,做好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對預防民轉刑案件、群體性事件的發生至關重要,因此抓好這項工作是必要的、是必須的。

同時,xxxxx對如何做好人民調解工作,強調「七個到位」:一是領導要到位;二是隊伍要到位;三是聯動要到位;四是機制要到位;五是督導要到位;六是目標要到位;七是激勵要到位。矛盾糾紛千絲萬縷,有千萬個問題亟待解決,需要千方百計的思考,方能保千家萬戶的安定。「

(3)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會議擴展閱讀:

會議記錄格式模板

1、會議議題:

一、研究×××計劃;

二、研究×××方案;

三、×××……。

2、會議內容:

×××(主持人):今天我們召開支部黨員大會,我支部共有黨員×名,參加會議黨員×名,符合規定要求,可以開會。這次會議的主要議程有:一是研究×××計劃;二是研究×××方案;三是×××……。下面我們逐個議題進行研究。

3、、研究×××計劃

×××:……。

×××:……。

×××:……。

(如進行表決,表決情況要詳細記錄。)

支部黨員大會決議:…………。

4、、研究×××方案

×××:……。

×××:……。

×××:……。

支部黨員大會決議:…………

…………

5、散會。:會議主持人審核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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