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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糾紛報告

發布時間: 2021-02-23 20:26:03

『壹』 山林糾紛

根據《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授權林業部內依法頒發的森林容、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以下簡稱林權證),是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的規定,審理山林權屬糾紛案件時,要確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首先應以依法核發的林權證為准。
但是,我國山林權屬政策自解放以來經歷了四次大的變革和調整,各個時期形成了相應的山林權屬書證,在當時確權過程中出現的政策性及人為性失誤,導致現在審理山林權屬糾紛案件認定林權證書效力成為了難題。

『貳』 怎樣寫林地糾紛申請書

1、申請
申請人向縣調處山林糾紛辦公室提交《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書》。申請書包括以下內容:①當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②爭議的現狀,包括爭議面積、林木蓄積、爭議地所在的行政區域位置、四至和附圖;③爭議的事由,包括發生爭議的時間、原因;④當事人的協商意見。
縣調處山糾辦公室在接到《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書》後,應當及時組織辦理。
2、受理
縣調處山糾辦公室接到當事人請求調處山林糾紛的申訴或者申請後,應首先審查是否屬於山林糾紛和是否符合行政解決的條件,決定是否接受申訴或者申請,並通知當事人。如果不符合條件的,則通知當事人按有關規定辦理;如果符合的,由縣政府調處山林糾紛辦公室作出受理決定,即接受當事人請求,組織處理,並通知雙方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提出山林權屬的有關證明材料等。
3、調查核實,收取憑證。
4、組織協商調解。
5、裁決。山林糾紛當事人在縣政府調處山林糾紛辦公室的調解下未達成協議並無繼續調解必要的,由主持調解的縣政府調處山糾辦公室依據林業政策、法規的規定,作出處理決定,製作決定書,分送有關當事人,並註明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叄』 加急:山林糾紛權屬確權意見書怎麼寫 3000字的 範文

也就是把事件來龍去脈說清楚就可以,以前沒有過,我個人認為應和判決書相似

『肆』 此山林糾紛怎樣認定,法律高手請支招

一、應當以超越鄉政府的職責范圍為由請求縣政府處理。山和林都是不動產,但必須區別看待,山權不管屬於馬路組還是屬於關路組或某村,都必須屬於集體,而不是個人。要解決林權問題,首先要解決山權問題,即山歸哪個單位(組)所有的問題。顯然這已是單位之間發生的林地所有權爭議,應當由縣級人民政府處理。一般縣級政府會指令縣級林業局具體承辦,該單位有專門的調處山林糾紛的班子和人員,然後以縣級政府的名義確權。鄉政府現在應該做的,就是宣講法律和政策,預防和制止雙方武鬥和採伐林木。《森林法》第十七條規定:
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當地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
二、調查建議報告。
(一)介紹山林權屬糾紛初步調查情況
(二)鄉政府的危機防範和應對措施
(三)建議
要解決林權的問題,首先必須解決山權的問題。《森林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因此,本府認為,對某村沙堡子的山權即林地所有權如何確認權屬,歸馬路組或關路組哪個單位所有,已經超越法律規定的鄉級政府的職責范圍,本府不便於深入調查及無權作出行政確權決定。現建議縣人民政府指令縣林業局安排專業技術人員繼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三、應你要求,現予補充:關於誰的證有效問題,不能純粹看證本身,而是要看證是怎麼取得的,取得的過程是否存在不正當利益、程序,或者有必要到縣檔案局或林業局等單位查閱發證的原始登記冊,看登記冊是否和證件登記內容相符,最好是找到當年的發證承辦人核實。需要強調指出,要撤銷某一證件的效力,必須由原發證機關或者其權力繼承機關作出書面決定。
山林權屬糾紛是指圍繞林地、林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歸屬問題所發生的糾紛。歷史上,由於林地的自由買賣,遷徙嫁娶的隨帶與贈送,使山林權屬不斷變遷轉移,造成十分復雜的山林分布和權屬關系,經過幾代後,彼此牽扯不清。新中國成立後,雖然經過土改、合作化、四固定、林業三定幾次確權,有些地方由於工作粗糙,權屬仍然不清。1981年,隨著穩定山林權屬、劃定自留山、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的林業「三定」政策的出台,山林的定權發證工作全面鋪開,山林權屬糾紛的調處工作就此在全國拉開序幕,1983年底基本結束。一般來說,往後調處山林糾紛,林業「三定」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核發的山林權屬證書所確認的林木、林地權屬,應予維護,不得擅自變更,確有錯誤,且權屬仍有爭議的,由原發證的人民政府負責處理。原國家林業部於1996年10月14日發布了《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至今有效,可做依據。
若有必要,鄉政府應當調查爭議雙方擁有沙堡子這塊林地的歷史原因,重點是林業「三定」或發證時的原因。

『伍』 山林土地糾紛起訴書

山林土地糾紛起訴書應載明:起訴書遞呈單位名稱、雙方當事人情況、發生糾紛原因和需要解決的問題等。

『陸』 山林土地糾紛

1、需要說明的是:不管你家耕種和管理多少年,只要沒有確實的證據如林權證、土地內劃界說明書容等證明這片山林是你家承包的,你家也仍然不能對這片山林擁有使用權。

2、應對辦法:
(1)要他家的林權證來看,看是否你家的山林確實是在他家的林權證范圍內:如果他家有林權證范圍不包括你家的山林在內,不用理他。
(2)如果他家的林權證上確實註明你家現耕種的山林在他的林權證范圍內:找你所在村的村委會、到當地鎮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縣級土地局或林業局、檔案館等處查找與你家這片山林相關的權屬證據。
(3)如果找到的證據足以證明這片山林歷史上應屬於你村,對方的林權證登記錯誤的:可以持相關證據,到林權證的發證機關請求更正對方的林權證、辦理你家的林權證,如果發證機關不予變更,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告發證機關。

『柒』 山林糾紛調處證據包括哪幾個方面

安陵糾紛調處證證據,包括哪幾個方面?山林當中有糾紛,但是在調查的時候一定要證據確鑿

『捌』 關於山林糾紛鎮政府處理意見書有沒有法律效力

只是調解,有參考價值,何況一方沒簽字,肯定沒有法律效力。仲裁和法院判的才有。

『玖』 林權糾紛處理決定書怎麼寫

一、處理依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授權林業部依法頒發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書,是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 二、處理程序 (一)當事人協商調處程序。所謂當事人協商解決是指,山林糾紛產生後,當事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主動使用自己的權利,向糾紛的對方提出解決爭議的建議,以求得糾紛的協商解決。 (二)行政解決程序。山林糾紛當事人反復協商未能得到解決,當事人依法報請縣政府調處山林糾紛辦公室處理,縣政府依法作出處理的,稱行政解決程序。 1、申請申請人向縣調處山林糾紛辦公室提交《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書》。申請書包括以下內容:①當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②爭議的現狀,包括爭議面積、林木蓄積、爭議地所在的行政區域位置、四至和附圖;③爭議的事由,包括發生爭議的時間、原因;④當事人的協商意見。 縣調處山糾辦公室在接到《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書》後,應當及時組織辦理。 2、受理縣調處山糾辦公室接到當事人請求調處山林糾紛的申訴或者申請後,應首先審查是否屬於山林糾紛和是否符合行政解決的條件,決定是否接受申訴或者申請,並通知當事人。如果不符合條件的,則通知當事人按有關規定辦理;如果符合的,由縣政府調處山林糾紛辦公室作出受理決定,即接受當事人請求,組織處理,並通知雙方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提出山林權屬的有關證明材料等。 3、調查核實,收取憑證。 4、組織協商調解。 5、裁決。山林糾紛當事人在縣政府調處山林糾紛辦公室的調解下未達成協議並無繼續調解必要的,由主持調解的縣政府調處山糾辦公室依據林業政策、法規的規定,作出處理決定,製作決定書,分送有關當事人,並註明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三、處理范圍 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政府依法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當地縣級或鎮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按分級負責制,一般由鎮級人民政府處理)。 四、收費處理林權爭議工作中所需的測量、鑒定、制圖、立界樁等費用,由爭議各方當事人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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