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傷害賠償
1. 侵權損害賠償一定要有損失嗎
1、侵權損害賠償一定要的損失。
2、《侵權責任法》第15條第1款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3、根據上述規定,承擔民事責任並不一定要有損失,但是承擔賠償責任一定要有損失,因為「賠償」就是「賠償損失」,所以,侵權損害賠償一定要有損失,否則也就不存在賠償。
2. 侵權損害和侵權損害賠償是不是一樣的
侵權責任主來要是侵權賠償責源任,但不僅僅是侵權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既包括侵權民事責任,也包括侵權行政責任和侵權刑事責任;而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僅僅是一種民事賠償責任。侵權責任的民事責任中,除了損害賠償責任外,還有停止損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和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責任方式;而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則僅僅是賠償責任一種責任方式。
3. 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適用規則
契約責任
侵權行為責任與契約責任
侵權行為法調整的是一般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即「一般保護義務」),與契約法調整的是特定的相對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即「特別保護義務」)不同,因此在大陸法系(尤其是德國法)的發展過程中,比起適用范圍不斷膨脹的契約責任(例如締約過失責任、保護第三人效力契約、附隨義務與積極侵害債權理論),侵權責任做為一般保護義務一直以來都被嚴格限縮。
侵權行為法中義務人承擔的多為消極的不作為義務,而契約法中由於當事人的接觸因而其所承擔的往往是積極的義務。另外契約法中通常需要保護當事人之間的信任利益,而侵權法則無。從現有的中國法律實踐來看,二者的區別還在於,契約法所引起的違約責任是不能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但是侵權可能會承擔精神賠償責任。
民事責任
侵權民事責任的概念和特徵
(1)侵權民事責任的概念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侵權民事責任的特徵
①侵權民事責任是法律責任,不是道義責任;
②侵權責任是民事法律責任,不是刑事、行政責任;
③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是財產責任;
④侵權責任以補償性為主。
4. 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你好,般侵權行為抄的構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況下,構成侵權行為所必須具備的因素。只有同時具備這些因素,侵權行為才能成立。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為、有損害事實的存在、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四個方面。
5. 侵權損害賠償怎麼認定
侵權損害賠償標准:
一是侵權人給權利人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二是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全部利潤。在採用雙重賠償標準的情況下,法院多選擇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潤這一標准。
1、首先,從經濟等價規律來看,該規律要求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後果要付出同等的代價,該代價和受害人應得的代價大致相等。對價始終是決定賠償的基本要件。
2、其次,從「等價有償」這一民法的基本原則來看,根據這一原則,一方面,在合法的經濟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以外,取得他人財產利益的一方應當向對方給付相應的價款或者其他財產利益;另一方面,在違法的民事活動中,行為人對因其行為引起的損失必須賠償,而且,賠償范圍應與損失范圍相一致。
3、再次,從「損害賠償」自身來看,所謂「賠償」意為「補償」、「填補」,「損害賠償」即指通過補償受害人因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使受損害的權利恢復到侵權以前的狀態。由此可知,只有侵權人給權利人造成的實際損害(包括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作為損害賠償的標准才能同時滿足上述要求。確立了這一標准,就為爾後的損害賠償的范圍與賠償數額的科學認定提供了公平合理的客觀經濟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