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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質糾紛

發布時間: 2021-02-23 19:20:21

❶ 勞動糾紛及賠償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版條雇員在權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直接責任方是承包項目的該第三方。但如果接受你朋友的第三方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你朋友又知道該第三方不具備相關安全條件還轉包給他,即你的朋友應當承擔相應的連帶賠償責任。
這種案件,不告不理,如果受傷的人或家屬沒有告你朋友,你朋友即可不予理會,畢竟直接責任方不是你的朋友。如果受傷的人告了你朋友,你朋友須證明其轉包給該第三方時該第三方應具備相關安全生產資質,比如該第三方是否有營業執照或者施工資質。

❷ 勞動爭議的實質是勞動關系主體的利益差別而導致的什麼爭議

勞動爭議糾紛的雙方主體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根據法律規定依法在勞動關系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者,也包括仲裁人。
本題應當選擇:B用人單位,C勞動者。

❸ 起訴書寫的是勞務糾紛但是證據上顯示都是工資多少錢有影響嗎

對起訴書沒影響,勞務糾紛的實質是工資給付,工資給付是要金錢數量來計算。

❹ 常見勞動糾紛有哪些 勞動糾紛的性質有哪些

您好復!十七、勞動爭議制
169、勞動合同糾紛:(1)確認勞動關系糾紛;(2)集體合同糾紛;(3)勞務派遣合同糾紛;(4)非全日制用工糾紛;(5)追索勞動報酬糾紛;(6)經濟補償金糾紛;(7)競業限制糾紛;
170、社會保險糾紛:(1)養老保險待遇糾紛;(2)工傷保險待遇糾紛;(3)醫療保險待遇糾紛;(4)生育保險待遇糾紛;(5)失業保險待遇糾紛;
171、福利待遇糾紛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❺ 關於勞務糾紛問題

關於你的這種情況,法律沒有規定,屬於內部章程,所以你最好的公司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的話,你就跳吧,學歷高了點,相信可能找到更好的地方。祝你成功。

❻ 簡述勞動糾紛的性質

所謂勞動糾紛指的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因用工關系產生的糾紛

❼ 勞動糾紛與民事糾紛那個法律性質嚴重

勞動糾紛本來就是民事法律關系的一種,勞動法是近年才從民法中細分出去的,沒有誰性質更嚴重。

❽ 勞動爭議和民事案件有什麼區別

1、性質不同

從總體上說,勞動爭議屬於廣義的民事糾紛,但勞動爭議是民事糾紛中最為特殊的一類.是這兩類不同性質的爭議,有很大的區別。

2、背景不同

勞動爭議的發生以產業社會的形成為背景,沒有產業社會便沒有勞動爭議,而一般民事案件自從法律初創便已存在。

3、范圍不同

勞動爭議之當事人相對恆定,即僱傭關系雙方,爭議的發生是因僱傭關系而起,而一般民事案件,當事人的范圍要寬泛的多。

❾ 請問一下律師,什麼叫勞務糾紛

勞務糾紛又叫勞動爭議,是指提供勞務期間發生的糾紛。出現勞務糾紛首先要形成勞務關系,在勞務關系存在的期間發生的糾紛就叫勞務糾紛。

勞務關系的分類:

1、用人單位將某項工程發包給某個人員或某幾個人員,或者將某項臨時性或一次性工作交給某個人或某幾個人,雙方訂立勞務合同,形成勞務關系。這類從事勞務的人員,一般是自由職業者,身兼數職,自己通過中介機構存放檔案,繳納保險。

2、用人單位向勞務輸出公司提出所需人員的條件,由勞務輸出公司向用人單位派遣勞務人員,雙方訂立勞務派遣合同,形成較為復雜的勞務關系。

具體說,用人單位與勞務輸出公司是一種勞務關系,勞動者與勞務輸出公司是一種勞動關系,而與其所服務的用人單位也是一種勞務關系。這種勞務關系的情形,有人稱之為 「租賃勞動力」。

3、用人單位中的待崗、下崗、內退、停薪留職人員,在外從事一些臨時性有酬工作而與另外的用人單位建立的勞務關系。由於這些人員與原單位勞動關系依然存在,所以與新的用人單位只能簽訂勞務合同,建立勞務關系。

4、已經辦手續的離退休人員,又被用人單位聘用後,雙方簽訂聘用合同。這種聘用關系現已明確確定為勞務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之規定)。

5、一般來講,常年性崗位上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必須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一次性或臨時性的非常年性工作,或可發包的勞務事項,用人單位可使用勞務人員,並與之簽訂勞務合同。

(9)勞質糾紛擴展閱讀:

勞務糾紛的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力派遣合同涉及兩個法律關系,即勞動力派遣合同關系與勞動合同關系。

對內而言,派遣單位與勞動者(本單位職工)有勞動合同關系。對外而言,派遣單位與接受單位有勞動力派遣合同關系。勞動力派遣合同的履行把三方形成的勞動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結合在一起。

由於這兩種法律關系產生的糾紛性質不同,處理爭議的程序、適用的法律以及時效也各不相同。在審判實踐中應注意區分對待。

勞動者依據勞動關系起訴派遣單位、接受單位的案件為勞動爭議案件,派遣單位與接受單位依據勞動力派遣合同起訴的案件為普通民商案件。

對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和接受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應通過勞動仲裁前置程序,適用勞動法規定的60天仲裁時效,按照《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的程序處理。

進入訴訟階段,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並且審查仲裁程序和實體處理是否合法,依法做出裁決。

對於派遣單位與接受單位因勞動力派遣合同糾紛提起的民事訴訟,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然後按照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在實體上適用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依法做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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