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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法與醫療糾紛

發布時間: 2021-02-23 18:56:06

Ⅰ 急求與醫療糾紛有關的法規與政策

醫 療抄 篇

一.中華襲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

八.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施行)

九.臨床輸血技術規范

十.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十一.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十二.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

事 故 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三.病歷書寫基本規范

四.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

五.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和醫療事故報告制度的規定

六.醫療事故爭議中屍檢機構及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認定辦法

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

八.醫療事故分級標准(試行)

九、人身損害賠償法

Ⅱ 醫療事故與醫療糾紛的區別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內行政法規、部門容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確定是否為醫療事故目前需要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才能認定。

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衛生、預防保健、醫學美容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中,一方(或多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後果,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

看出區別了沒。

Ⅲ 學習衛生法律法規的目的意義結合醫療糾紛談談看法

合情合理、講求誠信、按照醫療規范、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執行,關鍵是要有嚴格的監督機制。有法不依、靠關系隱瞞事實等,應負法律責任,醫患關系緊張狀態才能真正解決。

Ⅳ 衛生法律怎樣解決醫患糾紛

醫療糾紛來有關的法律,主要有《醫自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處方管理辦法》(試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解決醫療糾紛的方法有醫患雙方協商調解、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和向法院提起訴訟三種途徑。而現實中,訴訟往往是醫患雙方解決糾紛的首選途徑,患方在醫療糾紛中如何訴訟進行法律上的指導。
醫療糾紛通常是由醫療過錯和過失引起的。醫療過失是醫務人員在診斷護理過程中所存在的失誤。醫療過錯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等醫療活動中的過錯。這些過錯往往導致病人的不滿意或造成對病人的傷害,從而引起醫療糾紛。
除了由於醫療過錯和過失引起的醫療糾紛外,有時,醫方在醫療活動中並沒有任何疏忽和失誤,僅僅是由於患者單方面的不滿意,也會引起糾紛。這類糾紛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醫學知識,對正確的醫療處理、疾病的自然轉歸和難以避免的並發症以及醫療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於患者的毫無道理的責難而引起的。亦有人稱之為醫療侵權糾紛,即醫療服務的提供者與接受者之間對醫療行為及其後果是否侵權及侵權責任的爭議。

Ⅳ 對衛生法在解決醫患糾紛中作用的認識

通過對衛生法認識到衛生法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旨在調整和保護人體生命健康活動中形成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衛生法律規范既包括了在調整衛生關系中產生的專門性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跳躍規范。其基本原則是維護公民健康,國家衛生監督,預防為主,醫葯衛生科學與法律科學相結合。更多的我們要學會拿起武器捍衛自己及他人合法權益。醫患糾紛是經久不衰的話題,更關繫到我們的切身利益,所以我們必須掌握衛生法,熟悉衛生法。
1.主要特點:①醫患糾紛的數量逐漸增多,涉及范圍逐步擴大,以訴訟方式解決糾紛的數量也在增加;②以經濟賠償作為解決醫療糾紛方式的處於主導地位,患方要求的賠償金額越來越大:③醫患矛盾日趨尖銳,病人及其家屬自我保護意識增強,對賠償要求的過分奢求,處理難度日漸增大;④外科糾紛的比內科糾紛的多,醫療後果嚴重的比醫療後果較輕的多;⑤社會影響增大。
2.主要原因:1.患者缺乏相應的醫學知識,醫患雙方缺乏溝通由於醫學科學的復雜性和特殊性,使來就醫的病人不可能都對自己的疾病有一個客觀及全面的認識;一些醫務人員在診治過程中,對患者的病情及預後未向患者或其家屬進行客觀、准確的交流,忽視溝通的作用,或者缺乏溝通的技巧.也易引發醫療糾紛。2.醫生技能水平不高,敬業精神不夠,導致漏診發生。3.患者及其家屬對療效的期望值過高.動機不良,如果治療效果不能達到其主觀的期望,或服務不到位,就容易引發醫療糾紛。
醫患糾紛的防範措施
1,加強醫德醫風教育,提高醫務人員素質當前.應當盡快在全體醫務工作者隊伍中樹立起良好的醫德與醫風。加強理論、業務學習,和三基訓練,提升自身技能水平,使全體醫務工作者牢固樹立全心全意地服務於人民大眾的思想。
2,提高醫院管理水平和醫療服務質量,完善和落實現有的各項規章制度。各部門及科室嚴格把關,使醫院管理規范化、制度化以及標准化。加強糾紛高危患者的管理.及時消除糾紛隱患,與患者及家屬進行必要的溝通,增進了解,加大正面宣傳力度,改善醫患關系。.3強化謹慎服務觀念.加強防範。

Ⅵ 醫療糾紛與醫療事故的區別是什麼

醫療糾紛與醫療事故的異同點
一、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的概念、性質上有區別。
1、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的概念不同: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衛生、預防保健、 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中,一方認為另一方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後果,應當承擔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定義滿足4個要件:① 特定在醫療服務領域;② 當事人都是合法民事主體;③爭議事實是過失行為;④ 過錯責任處於待定狀態。此概念涵蓋了有過失和無過失的所有情形,體現了醫療糾紛概念的外延和內涵,排除了發生在醫療行業的其他糾紛,如工程建設合同糾紛、醫療設備和葯品買賣合同糾紛、人事仲裁、勞動糾紛等。 醫療糾紛通常是由醫療過錯和過失引起的。醫療過失是醫務人員在診斷護理過程中所存在的失誤。醫療過錯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等醫療活動中的過錯。這些過錯往往導致病人的不滿意或造成對病人的傷害,從而引起醫療糾紛。 除了由於醫療過錯和過失引起的醫療糾紛外,有時,醫方在醫療活動中並沒有任何疏忽和失誤,僅僅是由於患者單方面的不滿意,也會引起糾紛。這類糾紛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醫學知識,對正確的醫療處理、疾病的自然轉歸和難以避免的並發症以及醫療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於患者的毫無道理的責難而引起的。亦有人稱之為醫療侵權糾紛,即醫療服務的提供者與接受者之間對醫療行為及其後果是否侵權及侵權責任的爭議。目前醫療糾紛增多的原因是人們的自我保護意識大大增強,患者及家屬處處注意維護自己的利益。醫院和醫務人員尚不能正確認識這一點,從而處於被動局面。
1.醫療工作和醫療行為更多的受到社會規范的強制性制約。而我們有相當多的人對此沒有清醒的認識。
2.服務質量不高,服務態度不好。醫務人員在醫療服務中不能尊重並平等對待 患者,而易出現糾紛。
3.社會對醫療工作存有認識上誤區,很多醫學上正常的事情,卻引起糾紛
醫療事故是指經醫療單位具有資格的衛生技術人員在診療過程中,由於過失而造成患者的人身損害後果的。醫療事故構成要件 (1)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 (3)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 (4)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後果; (5)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醫療事故鑒定首先是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啟動,《條例》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報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交由負責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學會組織鑒定。6種情況不屬於醫療事故。例如,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危重患者生命而採取的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了不良後果的;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在現有醫學科學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因患者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規定:不屬於醫療事故,醫院不承擔賠償責任,這只是在行政處理的范疇,如果醫療機構的過錯造成患方損害,根據民法通則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仍要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即使不是醫療事故,如果醫院侵權造成患者損害,仍要承擔賠償責任。

Ⅶ 衛生法論文 淺談如何減少我國的醫療糾紛

醫護人員應該對自己的工作盡職盡責,和患者更好的溝通等等都可以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讓大家都處在一個良好的就醫環境中,接下來我們就來具體了解下如何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希望對大家能有所幫助!

要減少醫療糾紛的出現,醫療機構應做到以下幾點:

醫療機構要加強門診醫療的透明度。加強醫護、患、媒體三方面的溝通,是增強透明度的方法和手段,向患者明示各項診療收費標准,各科室專業技術情況,專家出門診的時間,檢查地點、時間、注意事項以及作息時間、聯系電話等,均應讓患者清楚。

嚴格門診規章制度的管理。醫療活動是在各種規章制度控制下有序運行的,如消毒隔離、操作規范、病歷書寫、文明用語等,不能只流於書面或形式,要求門診全體醫護人員都必須認真履行,規章制度是醫療安全的保障。

提高門診醫療質量是預防糾紛的關鍵 醫療活動的最終目的是醫治疾病,保障健康。醫院門診部,通過貫徹質量ISO9001和職業安全健康18001以及環境14001與國際管理標准接軌,不斷提高全員素質,提高技術水平,降低醫療糾紛的發生率。

提倡愛心醫療服務 愛心是與患者溝通的最好橋梁,醫護人員既是專業技術人員又是服務人員,將患者視為我們的「衣食父母」,主動關心患者,耐心聽取患者的敘述,認真回答患者提出的各種問題,讓患者感到安全、溫暖、信任,以縮短護患之間的距離,防止對立,減少糾紛。

而要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患者當然也有部分責任:在平時就診的過程中,要耐心、認真地聽取醫生的意見;要求醫生填寫清楚相關病歷,同時最好患者手持一份自己的病歷和保留各項收費單據(單據上要求醫院註明具體收費項目,必要時可到當地的物價局對醫院的收費標准進行咨詢);盡量到正規的醫院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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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如何防範和處理醫療糾紛

一、防範方法

1、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改善服務態度,建立良好的醫患關系,預防醫療糾紛的發生。

2、加強質量管理,堵塞漏洞,是預防醫療糾紛的有效措施。

3、提高病歷及各種醫療文書的書寫質量並加強管理。

4、改進服務作風,提高醫療質量,改善服務態度,切實提高醫療技術水平,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

5、實施知情同意,醫院在醫療活動的不同階段都要防範醫療爭議,自始至終都要根據患者的實際情況,通過告知明確醫療服務合同的目的、疾病發展轉歸過程和醫療服務的損害特性,明確醫療服務合同履行的風險。

二、解決途徑

醫療民事糾紛與其他民事糾紛一樣,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屬民法的調整范疇。根據 「私法自治」的原則,通常情況下,國家不予干預,因此,雙方當事人可以就醫療糾紛進行協商,也可以進行民間調解和行政調解。

從理論上講,醫療合同糾紛也可進行仲裁解決,但仲裁解決醫療糾紛還不受重視。國家對醫療民事糾紛的干預表現為民事訴訟,需要當事人起訴才能發生。也可以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解決。

(8)衛生法與醫療糾紛擴展閱讀

醫療糾紛法律法規: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工作。為了將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工作全面納入法治化軌道,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國務院制定本條例,從制度層面推進醫療糾紛的依法預防和妥善處理,著力構建和諧醫患關系,促進我國醫療衛生事業持續健康發展。

《條例》明確提出開展診療活動應當以患者為中心,加強人文關懷,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范,恪守職業道德。通過加強醫療質量安全的日常管理,強化醫療服務關鍵環節和領域的風險防控,突出醫療服務中醫患溝通的重要性,從源頭預防醫療糾紛。

《條例》明確了醫療糾紛處理的原則、途徑和程序,重點強調發揮人民調解途徑在化解醫療糾紛上的作用,並從鑒定標准、程序和專家庫等方面統一規范了訴訟前的醫療損害鑒定活動。

《條例》對不遵守醫療質量安全管理要求、出具虛假鑒定結論和屍檢報告、編造散布虛假醫療糾紛信息等違法行為,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Ⅸ 侵權責任法醫療糾紛中責任如何劃分

(一)醫療糾紛責任追究制度是執行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的核心制度,是良版好解決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尤其是進權一步做好防範醫療事故的具體措施。(二)醫療人員有過錯的醫療糾紛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糾紛。(三)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活動中,醫務人員雖有失職行為或技術過失,但未給患者造成死亡、殘廢、或組織器官損害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後果。分為嚴重差錯和一般差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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