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82
A. 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司法解釋
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內年未與勞動容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當發生勞動爭議糾紛時,勞動者往往會根據該條規定主張權利。
關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適用范圍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據此規定,國家機關在編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在編人員辭職、被辭退或開除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另外,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進行的非全日制用工也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
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之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勞動合同。」據此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的行為也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
B. 如何理解勞動合同法八十二條
82條共計兩款內容。
第一款的詳細解釋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得到了圓滿補充說明。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二款實際指的是《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一)到(三)約定的情況,也就是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卻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需要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有個疑問,那麼滿一年不簽訂勞動合同屬於支付雙倍工資情況嗎?不屬於,滿一年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視為雙方已經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管單位簽不簽,事實就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已經經法律認可。法律要求單位補簽書面合同即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是對員工的一種補償。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
C.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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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單位嚴重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內應該簽訂勞動合同;從你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2、因為單位違法在先,你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隨時走人,並要求單位支付你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支付加班工資等;
3、如果單位扣押你工資、押金、年終獎等,申請勞動仲裁的時候,可以一起申請;
4、搜集一些能夠證明你與這個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
主要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D.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相關解釋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的解析:
第一款的詳細解釋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得到了圓滿補充說明。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二款實際指的是《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一)到(三)約定的情況,也就是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卻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需要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舉例:
若你2017年1月1日進公司,公司如果不和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從2月1日開始到12月31日止的11個月內,公司應該支付雙倍工資。自2015年1月1日起視為建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目前基本認為自此之後就無需再付雙倍工資了,但還是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其它情況下,法律規定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訂立的,應支付雙倍工資。
(4)勞動合同法82擴展閱讀:
勞動者依法維權的一般方法
首先、應積極及時的學習和了解相關的勞動法律法規及政策,依法維權。
第二、與用人單位先行協商,擺事實,講道理。
第三、通過正規的調解組織進行調解處理。
第四、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者在這些維權方法中需要依靠組織如工會組織、法律援助機構的幫助,所以勞動者還應該了解法律援助的資格審核知識。
在維權實踐中,勞動者常常會遇到一些難點。
在維權實踐中,勞動者常常會遇到一些難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 勞動仲裁申請時效。在實踐中許多勞動者由於各種原因超過勞動仲裁時效。因此,勞動者在遇到勞動爭議時,要特別注意不要錯過一年的勞動仲裁時效,切忌輕易地放棄申請勞動仲裁的權利。
2、 在勞動仲裁程序中也有調解程序,要抓住調解機會。
3、 注意保留相關證據材料,如工資條、工作證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之規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4、 由於訴權只可行使一次,在提出仲裁請求時一定要准確無誤。
E. 關於勞動合同法第82條
我支持你的觀點。補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改正錯誤,支付雙倍工資版是對用人單位的懲罰。權用人單位是主動補訂勞動合同還是被動補訂勞動合同不影響雙倍工資的賠償。前一份勞動合同到期,合同自然終止,從勞動合同到期之日起,這份勞動合同對於繼續維持的勞動關系而言可以視為不存在,所以是否屬於續簽與雙倍工資也無關。用人單位沒有及時簽訂勞動合同,已經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補訂勞動合同是必須的,依法支付雙倍工資賠償也是應當的,除非勞動者主動放棄這個權利。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有更明確的解釋。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F. 關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其次,我們從條文的字面含義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似乎只要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存在「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事實狀態,用人單位就應承擔支付二倍工資的義務。
其實這種理解是錯誤的,「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不應簡單理解為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事實狀態,該法條規范的是用人單位應當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本著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已經依法跟勞動者協商訂立勞動合同,但由於勞動者拒絕簽,或雙方就包括勞動報酬在內的勞動合同主要條款未能協商一致,均不應歸責到用人單位。
國務院出台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該條進行修正性的規定:如果是勞動者拒絕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終止勞動關系,並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此情況下無需支付二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雖然只規定了「勞動者拒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作為用人單位不支付二倍工資義務的情形,但並不等於除此之外用人單位不應有其他不支付二倍工資的合法事由。
G. 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祥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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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為單位違法在先,你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立即走人,並要求單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加班工資等;從你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2、前提是有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系)
3、申請勞動仲裁很簡單: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證據、工商注冊信息,然後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就可以!立案後,你去找新工作,不耽誤什麼!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H.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和勞動法第98條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法
第九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I. 如何理解勞動合同法第82條
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