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購協議書定金想退
Ⅰ 買房簽了認購協議書,訂金還能退嗎
首先你要明確它是定金還是訂金,如果是前者定金,根據定金罰則是不版能退的,如果只是訂金的話那麼權可以退。一般訂金的話是作為一個預付款,所以可以退,而前面的定金,當合同正常履行的時候,它可以作為合同的價款,當合同不能正常的旅行時,他作為合同的違約金,所以不管哪一方違約,這個定金都是要作為違約金,留在不違約方那裡的。
Ⅱ 商品房已經簽訂住房認購協議書,定金可以退嗎
簽訂了商品房住房認購書,不想買是不能要求退還定金的,購房人必須按照認購書的約定繼續回履行合同。因為答認購書等同於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第五條 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Ⅲ 簽了認購協議書 定金能退嗎
該問題我們首先要明確款項的性質。即到底是定金還是訂金;1、訂金可退, 具有預付款性質的「訂金」,只要當事人是在合法、自願的基礎上約定不予退還的,都應依法從其約定。2、定金不退, 買房人給付的定金在總額的20%以內的,自己的原因不想買房的不能主張返還定金。而超過20%的部分,可以主張返還。
Ⅳ 認購協議書能退款嗎 買房簽了認購協議書能退定金嗎
一般因買方原因導致不能簽訂合同的,定金不予退還。建議您與開發商協商更名解決。
Ⅳ 簽了認購協議書,能退定金嗎
定金是指當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九十條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條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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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六條 違約金與定金的選擇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第一百一十七條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一十八條 不可抗力的通知與證明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第一百一十九條 減損規則
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第一百二十條 雙方違約的責任
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違約
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第一百二十二條 責任競合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Ⅵ 簽了認購協議書,想把定金退還可以嗎
一般情況下,簽了認購協議書就生效了,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及《擔保版法》的有關權規定,「購房定金」是一種為了締結合同或履行合同而採取的一種擔保形式。按照上述法律規定,不想買房了定金能不能退還,要看具體的情況:
以下情況不能退:因購房人自身原因導致購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定金不退。
以下情況可以退: 一、開發商無銷售許可證或者產權證,不具備商品房銷售資格,導致購房合同無法達成的情況。
二、開發商存在欺詐行為,如已將認購房屋轉售他人的情況。
三、因合同條款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情況。如賣家對房屋信息表述模糊,合同主要條款無法確定,或者賣家對認購書中的條件,如房屋面積、價格等進行修改等。
四、買賣雙方均無過錯,但商品房買賣合同依舊未能訂立的情況。如,因第三人的原因或自然災害,致使該商品房項目未能建設或未能按原約定建設等。
Ⅶ 簽了認購協議書,想退定金可以嗎
認購書在法律上一般是預約合同,是為了簽訂本約合同而達成的一定合同。簽訂認購書時,一般要交不少的定金,定金具有擔保作用,任何一方違反認購書的約定未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合同,則要承擔定金罰則的後果,定金罰則的內容是:支付定金的一方,違反約定的,不得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違反約定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交了定金不想買房了,就一定不能要回了嗎?如果是開發商的原因導致不能訂立正式房屋買賣合同的,不僅可以要回定金,還可以要求開發商雙倍返還定金;如果是不可歸責於買方和開發商的原因,導致不能訂立正式房屋買賣合同的,仍可要求開發商返還定金。常見如在正式訂立房屋買賣合同中才出現的與買賣有關的內容雙方經磋商無法達成一致的情形就屬於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
Ⅷ 的定金,並簽訂《認購協議書》,定金可以退嗎
商品房商品房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署商品房認購書問題所引發的法律糾紛層出不窮,主要是由於購房者對認購書的理解與開發商理解有所差異。那麼,購房者簽訂認購書後定金能退回嗎?又該如何防範商品房認購書的風險呢?下面就聽聽小編的介紹。
一、簽訂認購書後定金能退回嗎?
房屋認購書為預約合同,內容一般是商品房買賣雙方對交易房屋有關事宜的初步確認。在房屋認購書中,開發商承諾在一定期間內不再將房屋轉讓給除認購人以外的人,而認購人則保證在一定期間內與開發商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購房者在簽訂房屋認購書以後,如果房屋認購書中約定了購房訂金,那麼認購書簽訂後的購房定金如何處理呢?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如在起訴前開發商還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那麼這份房屋認購書就是無效的,定金需要退回。
(二)如果買方沒有按照認購書規定的時間、地點去簽約,屬買方違約,定金不予返還;賣方在認購書規定的期限內,將認購房屋轉售他人而導致未能正式簽約,屬賣方違約,應雙倍返還定金。
(三)如果雙方在規定的期限內,正式簽訂合同,則定金在買方履約後,可抵作樓款或收回;雙方履行正式合同過程中,一方違約的,適用「不予返還」或者「雙倍返還」。
(四)如果雙方都不存在上述第一項的違約行為,僅對預售(銷售)契約及補充協議內容難以達成一致,而未能簽約的,賣方應把定金全數返還買方。
(五)如果一方在正式簽約時對認購書中確認的條件,如價格、房號、面積等進行修改而導致簽約未成,視為違約,買方違約的,定金不予返還;賣方違約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二、怎麼防範商品房認購書風險?
(一)訂立商品房認購書前需要注意的相關事項:
這個階段,雖不需要訂立合同,但做好足夠的准備,對防範風險也是非常必要的。購房者在這個階段必須做好兩項前期工作,具體如下:
1、購房者必須考慮清楚,決定購買將要預訂的商品房
購房者在決定購買該商品房之前,應做一些必要的調查和咨詢工作。
調查的內容應包括:開發商的信譽和實力,其他條件類似樓盤與你看中的樓盤的價格、區位、戶型、環境比較,還有該開發項目的一些基本情況。
2、購房者應積極爭取不與開發商訂立商品房認購書
通過前一項准備工作,購房者已經基本了解了該商品房屋的部分情況,確定了該商品房的可購買性,訂立商品房認購書,對購房者確實沒什麼益處,而且還會為購房者帶來風險。對這樣一個無益的合同,購房者還是能不簽就不簽為好。
3、購房者應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識應對買房
購房者應在簽訂合同時考慮清楚再簽約。而購房者怎樣考慮清楚,只能依據相關法律知識。
(二)訂立商品房認購書時需要注意的相關事項:
找出風險,針對風險,預備解決方案,與開發商協商訂立合同。
(三)訂立商品房認購書後需要注意的相關事項:
1、分析當前形勢,分析風險及問題所在。
2、對因顯失公平等原因而購房者不滿意的商品房認購書,購房者可採用以下方法解決:
a、與開發商協商,訂立補充協議。
b、向人民法院起訴,撤銷該協議。
Ⅸ 簽了認購協議書,交了定金.請問定金能退嗎
簽訂了認購書,交了定金,不想買是不能要求退還定金的,購房人必須回按照認購書的約定繼續履行答合同。因為認購書就是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第五條 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