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國糾紛
① 中美兩國如何才能調節糾紛,加強合作
1,經濟上,加大經濟貿易,保持或者頻繁的進行高層次戰略對話,在可能發生沖突的內領域建立容聯絡機制;
2,軍事上,不搞雙重標准,不做單方面制裁,加大軍方高層次互訪;
3,政治上,對敏感話題可以擱置爭議,或者在尊重對方核心問題的情況下展開對話;
② 實際一點看,兩國之間的爭議領土,到最後是不是誰拳頭硬就是誰的靠擺證據吵架能解決糾紛嗎
先禮後兵,落後就挨打。秀才遇上兵,有理說不清。講理講不清的事情,只能動武。
③ 中德兩國發生貿易糾紛。有什麼法律適用
<聯合國國際銷售合同公約>\<2000術語解釋>,一般國際貿易是選擇仲裁.所以要看你的合同內,一般來說容,只要你沒有約定仲裁和協議管轄,我國法院就有管轄權,同時大多數情況下適用我國法律,當然也有例外.如約定適用其他法律,或者反致.具體情況不明,無法給你准確答復
④ 國與國之間發生沖突的典型事例及解決辦法
本文認為,在國際經濟交往中由政府控制所引致的國際沖突可分為管轄沖突和非管轄沖突。管轄沖突產生的根源主要在於國家管轄權種類的不同,而且即使各國對同一類型的國際經濟交往行使同一類型的管轄權也不能完全排除管轄沖突的可能性,特別是由於保護主義管轄權的出現更使得政府控制方面的管轄沖突復雜多樣。至於政府控制方面的非管轄沖突則不是有關國家的權利上的沖突,而是利益上的沖突,它產生於國家之間的利益的不一致。對於管轄沖突,可以採取協議劃分管轄權、管轄讓步、確立屬地管轄優先原則等方式加以解決;對於非管轄沖突,則可以採取取消不必要的政府控制、確立統一的國際標准、通過磋商來協調彼此的利益、推進區域經濟一體化進程等方式加以解決。
由於對國際經濟交往所實施的政府控制(以下簡稱政府控制)在當今主要表現為各國政府從本國利益出發所實施的單邊控制,所以,由此而引發的國家之間的沖突就不可避免。這種沖突對國際經濟交往造成許多不應有的障礙,而且在許多情況下並不能達到實施控制的國家所追求的目標,只是無謂地造成國際關系的惡化。因此,探討這種沖突的產生根源,尋求這種沖突的解決方法,就成為各國政府和學者們所共同關心的問題。當然,在國際社會還是以主權國家為構成單元、而每個國家都以追求自身利益為目標的情況下,國際經濟交往的政府控制所產生的沖突(以下簡稱政府控制沖突)是無法根本消除的;我們現在所能夠做到的是如何盡量減緩這種沖突。政府控制沖突從表現形式上看,可分為管轄沖突和非管轄沖突。所謂管轄沖突是指不同的國家對同一國際經濟交往主體同時進行控制(管轄)所產生的沖突,其特點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對同一國際經濟交往的主體都享有控制的權力,所以這種沖突的實質為權力行使上的沖突;而非管轄沖突是指一國行使政府控制並未對他國的管轄權構成妨礙,但卻影響他國的實際利益,從而引起國家間的對抗。不同的政府控制沖突有其不同的產生原因,因而也需要有不同的解決方法。
一、管轄沖突及其解決
(一)管轄沖突的產生原因
政府控制的管轄沖突是一種常見的沖突,例如,一國對其海外投資者的投資所得要行使稅收管轄權,而資本輸入國對同一投資者的同一所得也要行使稅收管轄權,這就產生了兩個國家在稅收管轄權方面的沖突。管轄沖突的最為典型的一件事例大概就是80年代初發生於歐美之間的關於前蘇聯的天然氣管道工程的沖突。當時,西歐的許多國家支持本國的公司參加蘇聯的天然氣管道工程,但美國卻從政治利益考慮而竭力反對西歐國家參與這項工程。1981年末,美國商務部下令禁止美國的設備和技術參與蘇聯的天然氣管道工程;1982年6月,又進一步規定禁止美國私人和公司所擁有或控制的外國公司、以及根據同美國公司簽訂的許可協議或生產協議而進行生產的外國公司向蘇聯提供石油和天然氣設備。這是美國第一次禁止美國公司的外國子公司轉出口源於美國的貨物以及使用了美國的原器件或技術資料而在其他國家製造的貨物。根據美國的上述規定,即使美國股東對一個外國公司的持股率低於24%,這家外國公司也要處於美國法的管轄之下;而且,美國的這些法規不僅約束准備與蘇聯達成的有關天然氣管道工程的協議,同時也約束已經同蘇聯方面達成的有關協議。
在美國公布了上述規定後不久,一些外國政府就開始作出強烈反應。法國政府要求DresserFrance公司(一家美國公司的法國子公司)履行已同蘇聯方面簽訂的設備供貨合同;英國政府則援引其《貿易利益保護法》()要求JohnBrownEngineering公司(一家同美國通用電器公司有生產協作關系的英國公司)拒絕執行美國的上述規定;義大利政府總理在訪問美國時聲稱,美國的這種控制措施將損害西方國家的商業信譽;歐共體也公開批評美國的做法,指責美國在採取如此重大的措施之前未同盟國協商,並指出歐共體規范其國民和公司的行為的利益要高於美國外交政策的利益。
在美國管轄與本國管轄的沖突之下,西歐國家的公司當然選擇接受本國的管轄。於是,美國政府便開始對不接受管轄的外國公司實施制裁。DresserFrance等公司被列入抵制名單,禁止其從美國進口貨物。後來,這種制裁有所松動,改為禁止這些公司從美國進口源於美國的與石油和天然氣的勘探和開采有關的設備和技術。美國的制裁進一步引起西歐國家的不滿。在西歐國家的集體壓力之下,美國政府於1982年年底取消了出口制裁措施,但同時宣稱,美國已從西歐國家得到允諾,後者將加強戰略物資的出口管理,並不再與蘇聯簽定新的與石油和天然氣管道工程有關的供應合同。但英、法等國卻隨後聲明,這只是美國單方面的意願1.
天然氣管道事件所引發的管轄沖突產生了極其廣泛的反響。許多西歐國家的公司開始考慮同美國公司建立資本和技術合作關系是否有益,因為它們感到這種合作關系會因為美國政府的出口控制政策而變得難以依賴。
可以看出,政府控制的管轄沖突所產生的根源主要在於國家管轄權種類的不同。在國際法上,國家管轄權有兩種基本類型,即屬人管轄權和屬地管轄權。基於屬人管轄權,一國可對本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實行管轄,而不管其位於何處;基於屬地管轄權,一國可對本國領域內所有的人行使管轄,而不管其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2.如果各個國家對特定種類的國際交往行使同一類型的管轄權,那麼在很多情況下就不會產生管轄沖突。例如,對於跨國投資所得,如果每個國家都基於屬地原則來行使管轄權,那麼,跨國投資者就會在稅收方面僅接受東道國的管轄,而不會產生管轄沖突。但事實上,每個國家幾乎都是對各種形式的國際經濟交往同時主張屬人管轄權和屬地管轄權,這就會不可避免地產生政府控制方面的管轄沖突。例如,對於跨國投資所得,幾乎是每個國家都同時主張居住國稅收管轄權和收入來源稅收管轄權。基於前一種管轄權,一國將就本國納稅居民的全部所得征稅,而不管這種所得是在本國取得還是在外國取得;而基於後一種管轄權,一國將就所有在本國取得的收入征稅,而不管取得收入者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是納稅居民還是非納稅居民3.在其他形式的國際經濟交往中所產生的管轄沖突也基本上是由於兩個以上的國家同時主張不同類型的管轄權所導致的結果。例如,對於一項國際技術轉讓活動,技術輸出國可基於技術的供方為本國公司這一因素,而對這一交易行使屬人管轄權;而技術輸入國則可基於技術轉讓合同是在本國履行的這一事實,而對這一交易行使屬地管轄權。如果技術輸出國要求技術的供方必須對技術需方使用技術的范圍加以限制,而技術輸入國則禁止技術供方對需方的技術使用加以限制,那麼就會不可避免地出現政府控制的管轄沖突。
即使各國對同一類型的國際經濟交往行使同一類型的管轄權,也不能完全排除管轄沖突的可能性。例如,就一項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而言,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屬國都可依據屬人管轄權而對合同關系加以控制。於是便很可能出現這樣一種情況:根據一方當事人的屬國的法律,合同是有效的,當事人必須予以履行,否則就須承擔違約責任;而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屬國的法律,合同是無效的或者說合同是不允許被履行的,這樣,當事人就沒有義務履行合同。在前面所假設的技術轉讓活動中,也可以由於技術輸出國與技術輸入國同時基於屬人原則主張其管轄權,而產生管轄的沖突。
屬人管轄與屬地管轄的並存已經使得管轄沖突的出現成為不可避免的事情,而保護主義管轄權的出現則使得政府控制方面的管轄沖突更為復雜化。所謂保護主義管轄權,是指一個國家基於某項活動對本國的利益產生了或即將產生重大影響這一事實所行使的管轄權,也稱效果管轄權。保護主義管轄權不考慮行為人的國籍,也不考慮行為人的所在地或行為的發生地,而僅以行為的效果是否及於本國作為考慮的因素。它的出現是因為傳統的屬人管轄和屬地管轄原則不能滿足國家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利益的需要。保護主義管轄原則在刑事管轄方面早已得到確立,不僅多數國家的國內法將外國人在國外所從事的危害本國利益的犯罪置於本國法律的管轄之下4,許多國際公約例如1970年制定的《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1979年制定的《反對劫持人質國際公約》也都確立了保護主義管轄原則。在刑事犯罪的管轄方面,盡管引入保護主義管轄原則,各國的沖突並不十分激烈,但將保護主義管轄權引入國際經濟交往領域,就會經常引起政府控制的管轄沖突。在天然氣管道事件中所出現的美國與西歐國家之間的管轄沖突,主要是西歐國家的屬人主義管轄權與美國的保護主義管轄權的沖突。西歐國家要求本國的公司履行其已經同前蘇聯方面簽訂的有關合同,是在行使屬人管轄權;而美國政府禁止某些西歐公司同蘇聯進行與天然氣管道工程有關的貿易活動,既缺少屬人管轄的基礎(因為這些公司並不是美國公司),也缺少屬地管轄的基礎(因為這些公司所從事的活動是在美國領土之外),所以,美國政府對這些西歐公司實施控制,實質上是在主張保護主義管轄權。
保護主義管轄有時被解釋成屬地管轄的一種特殊的形式。依據這一原則,屬地管轄中的「地」包括行為發生地和效果出現地。這樣,盡管一項行為是外國人在國外所為,但只要行為的效果及於本國,那麼,本國對此項行為所行使的管轄也是一種屬地管轄。但由於這種「屬地管轄」的含義與傳統的屬地管轄相比,相去甚遠,所以極少有人把保護主義管轄權稱為屬地管轄權。而實踐中人們對保護主義管轄權最常用的稱謂卻是「域外管轄權」(Extraterritoriality),或「長臂管轄」(long-armjurisdiction)。保護主義管轄也是一柄雙刃劍。幾乎每個國家都反對其他國家以保護主義的管轄來妨礙本國的屬人管轄權或屬地管轄權的行使,但幾乎又是每個國家都不願意放棄保護主義管轄。西歐國家和日本等國一方面反對美國在外貿管製法、反托拉斯法等領域實行保護主義管轄,另一方面卻在本國的有關法律中確立了保護主義的管轄原則。作為歐洲共同體(現歐盟)組建基礎的《羅馬條約》的第85條和第86條在確立反不當競爭法的基本框架時也規定了保護主義管轄,因為按照這兩條的規定,某項行為只要是對歐共體市場產生了限制競爭的效果,那麼就在禁止之列。歐共體競爭法的保護主義管轄通過歐共體委員會的決定和歐共體法院的判例得到進一步的確認。1971年,歐共體法院曾判令一家美國公司(國際商業溶劑公司)支付罰款,因為這家美國公司指令一家義大利的子公司停止向歐共體內的廠家提供某種產品,而歐共體委員會和歐共體法院都認為這一行為構成了歐共體競爭法所禁止的濫用優勢地位5.
(二)管轄沖突的解決方式
由於政府控制的管轄沖突產生於不同國家對同一國際經濟交往同時行使管轄權,所以這類沖突只能通過國家之間協議劃分管轄權、或一國對他國的管轄優先的確認或默認來加以解決。
1.管轄權的協議劃分
國家之間通過協議來劃分彼此對某類國際經濟交往的管轄權是解決政府控制沖突的最為理想的方式,因為這種方式體現了國際法中的國家主權原則和平等互利原則;而且由於協議劃分管轄權是有關國家通過國際條約的方式對彼此的權利義務關系的確認,所以容易得到實現。國家之間通過協議來劃分管轄權的成功例證是國家之間通過條約對稅收管轄權的劃分。國際社會很早就致力於通過締結國際條約來解決跨國稅收的管轄沖突問題,19世紀末就出現了有關稅收問題的雙邊條約。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國際聯盟財政委員會曾主持制訂了關於防止雙重課稅和稅務管理協助的協定範本6.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隨著國際經濟交往、特別是國際投資活動的增多,如何劃分稅收管轄權以解決雙重課稅的問題就更加迫切,於是,有關國際稅收問題的雙邊協定便大量出現。目前在這方面有兩個比較有影響的協定範本,一個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所制定的《關於對所得和資產避免雙重課稅的協定範本》(-,簡稱經合範本),一個是聯合國稅收條約專家小組所擬定的《聯合國關於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範本》(-opingcountries,簡稱聯合國範本)。盡管這兩個範本並不具備法律約束力,但對有關國家締結國際稅收協議卻有重大影響。
各類國際稅收協定最基本的作用是確定各締約國在有關稅收方面的管轄權的范圍。國際稅收協定所涉及的跨國所得可大致分為營業所得、投資所得和勞務及其他所得三類。對於一般營業所得,稅收協定通常規定屬地優先原則,即承認收入來源國的稅收管轄權的優先地位,其條件是這類所得必須是通過常設機構的活動而取得的。對於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三項投資所得,通常按收入分享原則由收入來源國與居住國分別行使稅收管轄權。先由收入來源國按照限制稅率征稅,然後由居住國按照本國稅率補征差額稅款。對於從不動產取得的所得、以及從轉讓不動產所取得的資本利得,一般規定由不動產所在國行使稅收管轄權。關於勞務所得,國際稅收協定通常將其分為獨立個人勞務所得和非獨立個人勞務所得。前者是指從事專業性勞務或其他獨立性質的活動而取得的所得;後者是指由於受雇而取得的薪金、工資和其他類似報酬。一般規定,在收入來源國停留不超過183天的對方國家個人的所得應由對方國家(居住國)征稅;但在收入來源國有固定基地的獨立勞務所得和受雇於收入來源國的非獨立勞務所得應由收入來源國征稅。
劃定各締約國的稅收管轄權已在很大程度上減少了雙重征稅的可能性,但在沒有確定對某種所得的獨占性的稅收管轄權之前,重復征稅仍有存在的可能。為此,國際稅收協定一般都要對避免雙重征稅的辦法作出專門的規定。經合範本和聯合國範本都推薦了免稅方法和抵免方法,但實踐中以採用抵免方法的稅收協定居多。例如,中、日兩國政府之間的稅收協定規定,中國居民從日本取得的所得,按照協定規定對該項所得繳納的日本國稅收數額,應允許在對該居民徵收的中國稅收中抵免;日本居民就其從中國取得的所得向中國繳納的稅收數額,應允許在對該居民徵收的日本國稅收中抵免。
通過稅收協議來劃分有關國家的稅收管轄權是一種解決稅收方面的政府控制沖突的成功方法。它帶來三個方面的積極後果:第一,確認了締約各方的稅收管轄權的范圍,減少了政府控制方面的沖突,表現出締約各方對對方主權的尊重;第二,比較合理地劃分了締約各方的稅收利益;第三,使得國際投資者的稅負趨向合理,便利了國際投資和相關國際經濟交往的發展。通過協議來劃分管轄權的做法在其他領域也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例如在國際投資保護方面,在訂有雙邊投資保護協議的國家之間,其實是肯定了東道國的屬地管轄優先原則。只有當東道國對外國投資者的管轄違背了國際法原則或規范,投資者的屬國才可以依據屬人管轄原則,向東道國提出權利主張。協議劃分管轄權的方式也可以適用到其他一些領域。例如可以考慮在競爭法領域中也確立屬地管轄優先的原則,由不當競爭行為的發生地所在國來受理和解決糾紛;只有當行為地所在國對案件的處理違背了它所承擔的國際義務時,才可由被害人的屬國依據屬人管轄原則來行使權利。當然,這樣做的前提是各國的有關實體法的內容大體一致,或者說存在最低國際標准,否則,不同國家對相同案件的處理就會出現不同的結果。
2.管轄讓步
在國家之間無法或尚未就管轄權的劃分達成協議的情況下,應倡導管轄讓步原則。所謂管轄讓步不是指有關的國家均放棄管轄,而是指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對同一國際經濟交往的當事人的行為均有管轄權的情況下,承認某一國家的管轄權的優先地位,而由其他國家放棄管轄權。那麼,如何確認某一國家的管轄的優先地位呢?比較可行的標准就是「最密切聯系」原則,即考慮哪個國家與特定的國際經濟交往當事人的特定行為有最密切的聯系。
在國際合同的准據法的確認方面存在著國際公認的最密切聯系原則,即當合同當事人未就合同的准據法作出選擇時,或當事人對准據法的選擇被認定無效時,由合同爭議的處理機構選擇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作為合同的准據法。確立這一原則的基本假設就是每一國際合同關系都在某一特定的法律的支配之下,如果合同的當事人對這一法律沒有明確指出,那麼它就應該是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那個國家的法律。我認為這一原理也同樣適用於政府控制領域。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同時對某一實體或行為具有管轄權時,應該由與該實體或該行為有最密切聯系的那個國家來行使管轄。
美國曾在反托拉斯法的實施方面實行簡單的「效果原則」,即:只要某項行為損害了美國的商業利益,美國就有權對其加以管轄。但從本世紀60年代開始,美國通過判例的積累,開始強調只有當一項被指控的行為對美國的商業利益造成實質性(materialandsubstantial)的影響時,美國的反托拉斯法才應主張域外效力。在70年代的一個著名的(TimberlaneLumberCo.v.sBankofAmerica)的審理過程中,美國第九巡迴法院法官喬伊(Choy)進一步提出了在主張美國的反托拉斯法的域外適用時所應考慮的因素。他指出,由於國際事件的特殊性,應將美國的利益與其他國家的利益加以比較,以考察某一事件對美國利益或與美國的關聯是否如此重要,以致使美國有理由伸張其域外管轄權。由於喬伊法官的這一主張不僅要求考慮被指控的行為對美國利益的影響,也要求考慮這一行為對其他國家的影響,並通過對美國和外國的影響程度的比較來確定是否行使域外管轄權,因而具有合理的成分,被稱作「管轄上的合理原則」(與美國反托拉斯法的實體法上的「合理原則」相對應),受到美國司法界的普遍重視。美國法院在運用管轄上的合理原則時,通常會考慮:行使域外管轄權與外國法律或政策的沖突程度;當事人的國籍或從屬;公司的地址或主營業所的位置;不同國家行使管轄權對當事人的有效約束程度;被指控的行為對美國的影響及對其他國家的影響的比較;當事人故意損害或影響美國的商業的范圍以及這種影響的可預見程度等等7.
美國在反托拉斯法的域外適用方面從「簡單效果原則」到「合理原則」的轉變表明在政府控制上有一種客觀要求,即一國不應該在任何情況下都無條件地主張自己的管轄權。當由其他的國家行使管轄權更為合理時,一國應尊重其他國家的管轄權的行使,而放棄自己的管轄權。在確定由哪個國家行使管轄權更為合理時,美國的司法界已提出了若干需要考慮的因素,但我認為,這些因素的地位不應該是等同的,也就是說,不應該簡單地以關聯因素的多少來認定到底應由哪一國家來行使管轄權。有的因素,例如「行為地」,由於對有關國家的利益會產生重大影響,所以應該比其他因素具有更重的分量。同時,在比較一項被控制的行為對不同國家的影響時,不僅應考慮該行為本身對不同國家的不同影響,而且還要考慮當一個國家對該行為行使管轄後對其他國家的影響。還以天然氣管道工程為例,如果僅考慮西歐國家的公司參與前蘇聯的天然氣管道工程這一行為本身,那麼就應該認為,這些行為對美國的國家安全利益或外交利益構成傷害;而對西歐國家來說,這些商業行為對其國家安全或外交政策利益沒有什麼特別的影響。但是,如果就此確認美國對這些西歐國家的公司的管轄,則將導致對這些西歐國家的利益的傷害,而這種傷害要大於西歐公司同蘇聯的商業交往所可能對美國利益帶來的傷害。西歐國家對美國單方面行使管轄權的堅決抵制就表明了這一點。
管轄讓步在某些領域中可能更為容易實現。例如在國際貨物貿易合同的政府控制方面,很少出現國家之間的管轄沖突。當一個國家對某一有爭議的合同關系實行管轄時,很少有其他的基於屬地或屬人原則對該項合同關系也享有管轄權的國家強行主張其管轄權。一國是否願意在管轄方面作出讓步,顯然取決於被管轄的對象對本國利益的影響程度。避免在影響程度方面產生誤解是一國在管轄讓步問題上作出正確選擇的基矗《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就合同條款以書面形式達成協議並簽字,即為合同成立。」該法的第四條又規定:「訂立合同,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並不得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這樣,如果一家中國公司同一家外國公司在國外訂立了一份口頭合同,按照我國上述法律條款的規定,這一合同是不成立的。即使該合同的准據法不是中國法,但中國法律要求有中方當事人參加的涉外經濟合同的訂立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因此,中國法律關於合同的書面形式的要求,具有強行法的性質,不因合同的准據法為外國法而影響其適用。但如果這一口頭合同被享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認定有效,我國似乎就不宜硬行確認該合同關系的不成立。在適當的時候作出管轄上的讓步,並不簡單地意味著一國權利或利益的喪失,就如同四處主張管轄權並不一定帶來權利或利益的增大一樣。有效的規則的確立不僅會帶來國際社會總體利益的增長,也會帶來各個成員國家的利益的增長。
3.確立屬地管轄優先原則
如果國家之間無法或尚未就管轄劃分問題達成協議,而且又都不肯作出管轄讓步,那麼在政府控制的管轄沖突出現的時候,就只能實行屬地管轄優先的原則,即: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對同一國際經濟交往的當事人的同一行為同時主張管轄權時,依屬地原則行使管轄權的國家應優先行使管轄。
承認屬地管轄優先,主要有兩方面的理由:第一,一項行為通常對行為地產生的影響最大;第二,行為地所屬國家對行為人的管轄通常最為有效。這里所說的行為地指的是行為發生地。當一項行為的結果地與發生地不一致時,應該是存在著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結果地。因為一項行為對發生地總是有影響的,所以,行為發生地也總是行為結果地或結果地的一部分。如果以行為結果地作為屬地管轄的標准,那麼,某一行為結果地不一定是受該項行為影響最大的地域;該地域所屬的國家也不一定能對該項行為或行為人行使最為有效的管轄。
屬地管轄優先也許是各國所必須接受的現實。一個國家可以對他國的屬人實行管轄,但卻很難對他國的屬地行使管轄。屬地管轄應該是最初的管轄原則。領土是國家存在的物質基礎,又是國家權力的行使空間。在國際交往不很發達的時候,國家管轄權的含義應該等同於一國在其疆域之內的最高權力。即使在今天,從各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我們也可以看出,屬地管轄占據主要地位,而屬人管轄則是輔助性的。一國對其位於國外的國民的控制同該國民所在國的控制比較起來只能是居於第二位的。所以,當政府控制方面的管轄沖突出現時,屬地管轄優先是比較易於實現的,甚至不需要完整、嚴密的理論的支持。
二、非管轄沖突及其解決
(一)非管轄沖突的產生原因
在政府控制方面的非管轄沖突是指一國對某一國際經濟交往的當事人及其行為行使獨占性管轄而與其他國家產生利益沖突。如果一國在行使其獨占性管轄權時並沒有違背其依照習慣國際法或國際條約所承擔的義務,那麼就應該是無可指責的;即使這種管轄權的行使對其他國家的利益帶來不利的影響,其他國家也不能依據國際法來主張其權利。比如,如果一國所建立的反傾銷制度沒有違背該國所承擔的條約義務,也不違反一般的國際法規范,那麼該國政府責令本國的進口商就某項貨物的進口繳納一定數額的反傾銷稅,就是完全正當的,盡管徵收反傾銷稅的結果會帶來出口國的利益損失;同樣,如果一國政府依據其出口管理法而禁止某類技術的出口,盡管與技術進口國的利益發生沖突,也不能認為違法的。可以說,政府控制方面的非管轄沖突不是有關國家的權利上(法律上)的沖突,而是利益上的沖突,它產生於國家之間的利益的不一致。
(二)非管轄沖突的解決方式
既然非管轄沖突在實質上是不同國家之間的利益的沖突,所以,解決這類沖突的途徑就應該是不同國家的利益的協調。具體的解決方式包括以下幾種。
1.取消不必要的政府控制
對國際經濟交往實施政府控制的目的是為了維護本國的利益,因此,如果某項政府控制無助於這一目的的實現,那麼這項政府控制就應該予以取消。所以,問題的關鍵在於確認某項政府控制是否可以真正起到維護本國的利益的作用。在這方面有以下兩個問題需要考慮。
第一,實施政府控制與不實施政府控制,究竟怎樣做才能最大限度地維護本國的利益。以美國對社會主義國家所實施的出口控制來看,立法者考慮問題的出發點是:社會主義國家的存在對美國的利益構成威脅,因此必須控制對社會主義國家的出口,特別是那些具有軍事用途的物品和技術的出口,這樣才能扼制社會主義國家的「擴張」,維護美國的國家安全。但也有一些西方人士對此持不同的觀點。他們認為,對社會主義國家不應該扼制,而應該融合。應使這些國家的經濟與西方國家的經濟聯繫到一起,並保證這些國家的政局的穩定,這樣才能使這些國家在國際社會中成為有責任感的成員,才能避免發生劇烈的國際沖突8.因此,應擴展同社會主義國家的國際經濟貿易交往,而不是過多地限制這種交往。如果從我們的觀點出發,不同社會制度的國家完全可以和平共處,不應該基於政治目的而實施出口控制,平等的國際經濟交往可以增進各國的利益並有助於維護國際和平。我們當然不能要
⑤ 「北約死沒死不知道,德法兩國先吵起來了」,這兩國為何吵架
德國與法國作為北約的兩個重要組成國家,德國與法國之間的關系對於北約的發展有著重要影響。但是德國與法國之間的關系並不是一成不變的,這完全取決於兩國之間的利益關系,所以德國與法國有著利益沖突也是非常正常的。
德國與法國在歷史上就有著頗深的淵源。在普法戰爭中,法國占據了德國部分領土。普法戰爭的失敗也在德國人心中埋下了仇恨的種子。在後來的二戰之中,德國作為侵略國,也對法國發動了戰爭。兩個國家之間,有著歷史上不斷的對抗與緩和,這樣的歷史淵源也使得法德關系時緩時緊。
⑥ 結合中印兩國邊界糾紛如何理解中印對我國的重要性
不只是對我國重要性,是雙方。中印都是大國,都是發展中國家,又是近鄰,互利互惠對兩國很重要的,由於邊界問題,影響著兩國發展進程,需要兩國高層有高瞻遠矚的思路,如能解決互相矛盾,是兩國之福,亞洲之辛。
⑦ 如果兩個國家有法律糾紛,那該按哪一國的法律來解決
在哪個國家土地、領海或者領空出現的糾紛就適用那個國家的法律,如果在公共區域,那隻能按國際法或者國際慣例處理,原則是協商解決。
⑧ 向WTO起訴、兩國之間的貿易糾紛是屬於國際私法還是國際公法
國際私法調整涉外民事法律關系,國際經濟法屬於國際公法。
⑨ 兩國中有一國未參加一個國際條約,而發生法律糾紛,我國法院該如何
1、屬於我國院管轄的,按我國國內法處理。
2、我國國內法沒有規定的,按國際慣例處理。
3、如屬於國際私法范疇的,根據情況,有時可以適用聯系最密切國之法律,或第三國法律。
4、也可以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⑩ 佛蘭德爾對英法兩國的糾紛有著怎樣的影響
佛蘭德爾地區為了保持原料來源,轉而支持英國的反法政策,承認愛德華三世為法國國王和佛蘭德爾的最高領主,並希望英國出兵法國。佛蘭德爾使英法兩國矛盾進一步加深。這也是導致戰爭發生的一個基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