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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樓平台糾紛

發布時間: 2021-02-23 07:42:34

Ⅰ 商品房小區二樓平台與相鄰戶糾紛

相鄰的住戶私搭亂建為違建建築,建議去綜合執法局投訴,侵佔你家陽台可以到基層法院訴訟,以物權法和相鄰關系為依據,訴鄰居侵權。《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 ,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鄰方造成妨礙或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Ⅱ 頂樓是消防疏散平台。城管無權界定合法

一般情況下小區裡面的頂樓城管是無法進行相應的管理的
這個工作應該由物業公司的相關人員進行確定

Ⅲ 買房時售樓部工作人員說買頂層送平台,交房時不承認了怎麼辦求懂得熱心人幫幫我,謝謝

如果你材料齊全那就打市長熱線並請媒體過來曝光,一準兒給你一個說法

Ⅳ 頂樓房屋漏水糾紛怎麼處理

對於房抄屋漏水,首先襲要弄清楚出現漏水的原因,是開發建設單位的原因還是業主個人裝修中產生的。因質量問題出現滲漏和因裝修導致滲漏都屬人為造成的,補漏責任應由發展商或裝修施工單位來承擔;因排水管道和防漏設施老化導致滲漏則屬自然現象,責任要由業主自己承擔。對於頂樓業主,如果漏水發生在房屋保修期內,業主可要求發展商免費維修;否則應由全體業主平攤費用,因為天面權益是共有的,義務也是共同承擔的。但如果滲漏是由在上面加建造成的,則應由加建方承擔防漏責任。

關於房屋滲漏原因,可以形成以下相關法律關系:
1、開發商建房時因質量問題造成的滲漏,形成商品住宅質量糾紛法律關系。
2、樓上住戶因裝修房屋、改建管道、不當用水等造成的滲漏,形成財物損害的侵權法律關系。
3、樓下住戶裝修中對其樓頂造成損害而導致滲漏,形成相鄰法律關系。
4、房屋使用久遠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導致滲漏,也是形成相鄰法律關系
5、共用設施、設備導致滲漏且已過保持期,則應適用物業管理糾紛法律關系。

Ⅳ 樓頂平台的所有權問題

會支持,為什麼呢?

房屋的公共區域由全體業主共同所有(《物權法》規定的),否則房屋就不會出現均攤面積了。如題,由此產生的收益應該歸該樓全體業主所有,如果該樓業主不要,並且不同意或者要求拆除,那也是必須要執行的。

對於一樓的回答,試問:

1、如果你住頂樓,並且漏水,是你自己拿錢維修還是找物業維修?

2、對於這種法律已經規定是公共區域的大中修,物業維修是自己出錢還是動用維修資金利息進行維修?

3、維修後是用所有該樓業主的維修資金的利息進行分攤還是就用你自己一戶進行分攤?(恐怕不用分攤你那點維修資金都不夠付人工費或者買料的)

4、如果不修、不管,漏雨導致房屋整體常年處於被水侵蝕的狀態,出現質量問題或不安全因素了,是你自己受害還是該樓的全體業主共同受害?

5、照你的說法如果你應該自己本人維修而沒修,造成嚴重的事故,比如樓塌了,壓死很多人,是你來負責還是物業來負責?

6、國人怎了?現在的中國人已經脫離了原本的盲目執行和接受了,而是開始維權了,這期間肯定有從不懂到最後的了解,如果大家都像美國人那樣為了一美元都出來維權的話,試問還有製造假葯、假酒的嗎?(在美國,你要是賣假貨,你這輩子或者到下輩子都要在牢里,並且一輩子要承擔高額的賠償,直接給你弄到傾家盪產,而中國只是根據事情的大小進行相應的處罰,比如違章拉沙,處罰5000元,實際上他拉一次沙能掙1萬),如果國人都維權還會出現很多侵佔他人權益的事情發生嗎?

所以,請你不要拿你的無知來給別人進行誤導,你會指點別人犯錯的,但是真的造成嚴重後果了你是不能代替別人受罪的。請謹言!!!!

Ⅵ 樓頂糾紛

對此問題你可以從如下幾個方面著手:
1、根據國家《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規定專,防水施工,施屬工方應提供質保期不低於五年,因此即使你和銀行簽訂的協議中規定銀行不負責防水滲漏問題,但其進行了防水施工,施工方就得按照國家規定提供不少於五年的質保,因此與銀行簽訂的協議中約定不負責後續防水問題是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視為無效條款;
2、銀行在樓頂安裝戶外廣告,由於樓頂屋面是屬於樓梯的公共部位,這是屬於該樓全體業主所有,物業在允許銀行安裝的時候是否徵得了全體業主的同意?如果沒有,物業方這也是侵害了該樓全體業主的利益;
3、銀行在樓頂安裝戶外廣告的行為屬於在屋面建築構造物,涉及到影響樓體安全的問題,其改造方案是否經過了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
4、由於樓體屋面屬於樓體的公共部位,在超過了開發商提供的防水質保期後,應由物業申請利用業主交納的住房公共維修資金進行修理,

Ⅶ 請問開發商有權把樓頂花園送給頂樓業主嗎如沒有找什麼單位維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70條、71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專營性用房等屬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第73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此外,根據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樓頂平台原則上屬於共有部分。

也就是說,作為建築物基本結構的屋頂等共有部分,法律並沒有賦予開發商送頂樓平台的權利,開發商對頂樓業主送平台的承諾,無論是口頭的還是書面的,都是無效的約定。依據《物權法》規定,屋頂是公共部位,歸全體業主共有,業主共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對屋頂的使用,應由全體業主共同約定,除非該頂樓平台符合認定為專有部分的條件。

Ⅷ 樓房頂樓使用權歸誰

哈嘍,大家好,我是棉言麻語,每天都會有不同的精彩資訊分享給你。

今天我們就來討論一下,小區住宅樓的樓頂使用權歸誰所有?

下面我們來具體說一下

Ⅸ 樓頂糾紛,相鄰權頂樓住戶遭樓下業主圍攻,求辦法。

1、可以。公民沒有執法權,即使是違法建築,也只能有相關職能部門處理。
2、不能回。樓頂是共答有部分,不是一人所有,也不是幾人共有,而是全體住戶共有,部分住戶不得私分。
3、可以。公共部分的修理應該找物業方面動用公共維修基金。但在實踐中,動用維修基金程序繁瑣,所以大多是由利益迫切的住戶出錢維修,並由獲益住戶分擔。司法實踐中已有類似案例。
http://news.sina.com.cn/s/2004-08-11/09563365266s.shtml
4、絕對不行。
5、你可以向法院另行起訴。
6、不行,理由同2。但你們可以通過業主委員會協商將樓頂出租給廣告商,收益協商分配。
7、可以。

Ⅹ 通過中介買的頂樓,中介說頂樓平台可以隨便用,買完了售樓處說不能用該怎麼辦

這個如果是口頭說的,你沒辦法再去追究了,而且,這不是中介說了算的,下次要問清楚,他們可能為了成交不負責任。以後這種事要落實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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