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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集體合同

發布時間: 2020-11-22 13:24:23

『壹』 企業集體合同範本如何寫

我們企業算是國內大型的企業,現在想跟員工簽訂集體合同,想要找一份企業集體合同範本,請問哪位能提供?謝謝! 律師解答: 下面有一份企業集體合同範本,你可以參考一下,或許對你有用。 企業集體合同範本 ( 年月日屆 次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本合同由 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本企業工會(以下簡稱乙方)代表職工簽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職工與企業的合法權益,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會法》、《集體合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企業實際,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企業與工會依法就企業職工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第三條 本合同經全體職工代表討論修改,並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本合同訂立生效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是協調雙方勞動關系、規范雙方行為的准則,雙方應認真履行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 企業依法經營,認真履行本合同。尊重支持工會工作,落實《企業工會工作條例》,保證工會各項工作的開展。 第五條 企業行政、工會要定期檢查《集體合同》落實執行情況,並通過廠務公開、民主評議、聯席會等多種民主管理形式,就職工關注的重大情況向職工進行通報。 第二章 勞動報酬 第六條 依照XX規定的協商原則、內容、程序和規則,確定本公司的工資制度、工資分配方式和各種津(補)貼制度,每年協商一次,簽訂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報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同意後執行。 第七條 工資(崗位工資)、獎金(績效工資)分配製度的制訂、調整應徵求工會意見,並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八條 按省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線,經雙方協商確定當年企業經濟效益與職工工資的增長幅度;明確企業扣除經營班子成員年薪收入後的職工平均工資水平和增長幅度;明確企業不同職位、不同崗位之間工資分配比例(倍數)。使廣大職工工資收入逐年增加。 因經濟效益原因需降低職工工資或部分職工需按最低工資標准執行的,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凡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的,職工工資收入不低於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 非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勞動者停工一個月以上的,應當支付生活費。生活費標准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本合同第七條、第八條均納入工資專項集體合同范圍。 第三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九條 企業執行國家規定,每日工作時間為八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小時、每月工作時間為20.83天、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 第十條 企業嚴格控制延長工作時間和節假日加班,確因生產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或節假日加班的須與工會和職工協商,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實施。日加點一般不超過一小時,特殊原因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按國家規定支付加班加點工資。休息日加班,可安排同等時間的倒休,不能安排倒休的要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法定假日加班的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第十一條 企業執行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帶薪年休假、女工產假制度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節假日休息制度,職工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待遇。 第四章 社會保險與福利 第十二條 企業及職工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養老、工傷、失業、醫療、生育等社會保險費。 第十三條 職工因工負傷、致殘、死亡或非因工死亡,均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相關費用。 第十四條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應按勞動部有關《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確定其醫療期限、並按《河北省工資支付規定》及市勞社[2003]8號文件《補充意見》支付生活費。 女工生育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職業技能培訓 第十五條 企業根據國家規定,按不低於職工工資總額的1.5%-2.5%提取教育經費,幫助職工提高文化及專業技術水平。企業每年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的提取與使用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公開。 第十六條 工會應協助企業對職工開展職業道德、職業技能、職業紀律的教育,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素質。 第六章 勞動安全衛生 第十七條 企業與工會應協商簽訂勞動安全衛生專項集體 合同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法規和標准,加強和改善作業場所的勞動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條件,做好特種作業人員的勞動保護工作,按規定發放特殊工種崗位津貼和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八條 企業依據《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制度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組織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復審,保證持證上崗。 第十九條 依據勞動保護有關規定,企業應每年定期對噪音、粉塵、照明度等有損職工身體健康的設備及環境進行監測和改造,並逐步向行業標准靠攏,防止職業病發生。 第二十條 企業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及其他不安全事故,應及時通知工會,並依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處理,工會應參與調查處理。 第七章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二十一條 企業按國家規定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第二十二條 企業與工會應協商簽訂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中因生理特點所造成的特殊困難。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企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並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八章 勞動用工 第二十四條 企業招錄職工: (一)實行勞動合同制,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從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為職工辦理勞動合同制職工的錄用手續; (二)要實行試用期,根據合同期限和有關規定,試用期分別確定為一個月至六個月。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分別與職工簽訂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六條 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須徵求工會意見,如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企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勞動合同規定的,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職工申請仲裁或者提出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貳』 集體合同的內容是怎樣的

(1)集體合同的內容。按照我國《勞動法》規定,集體合同有五個方面的基本內容是關於勞動條件的。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集體合同規定》,集體合同有十五個方面的內容,前九個方面的內容又作了具體的規定。在這里,我們對集體合同的有關勞動條件的內容和其他方面的內容進行具體介紹。

①勞動報酬。勞動報酬即工資作為勞動條件的首要內容,是訂立集體合同的最基本。最主要內容。《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勞動法》第四十九條提出了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准應當綜合參考的具體因素。

工會與企業行政就工資談判在勞動報酬問題上達成一致之後,在集體合同中可就勞動報酬的具體內容進行規范,一般包括下列幾方面內容:

第一,對不同崗位、不同工種和不同技術水平的勞動者以不同的工資標准。

第二,對低工資收入的勞動者要保證其最低工資收入,盡可能提高其生活水平。

第三,按照物價上漲指數定期(通常是一年)調整工資,使職工實際工資不因通貨膨脹而降低。

第四,堅持勞動者的工資要隨著生產的發展而逐步增長的原則,根據本單位情況和社會整體發展水平確定近期工資增長計劃或工資增長比例。

第五,不準剋扣工資的保障措施及不拖欠工資的保障措施。

②工作時間。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必須用來實踐其所擔負工作的時間,即法律規定勞動者在一定時間內(工作日、工作周)應該勞動的時數。工會代表勞動者就工作時間進行協商談判時應了解目前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在現階段主要是切實落實《勞動法》規定的具體勞動時間標准;在將來,向著更先進、更有利於勞動者身心健康的方向發展,從企業實際出發,在提高勞動生產率的基礎上考慮進一步縮短工時。

工會在代表職工就工作時間與企業行政進行協商時,其主要內容包括:

第一,對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第二,特殊工種縮短工時的認定。

第三,對延長勞動時間的限定及延長勞動時間的工資計算標准以及延長勞動時間的決定程序。

第四,對計件工人在標准工作時間內勞動定額的認定。

③休息休假。休息休假是勞動者恢復體力、豐富精神文化生活,保持身心健康的必要條件,也是勞動者享有的基本權利。休息是指法律所規定的每周至少休息的天數,通常是指星期六、星期日。休假是指我國政府規定的節假日和帶薪年休假的日子。我國政府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享受帶薪休假待遇。

在這方面,集體合同可以規定如下內容:

第一,對於休息時間的規定。

第二,帶薪年休假的具體辦法和標准。

第三,節假日如遇不能休息時的工資計算辦法。

第四,工作時間內的間隙。

第五,特殊情況下的休息時間。

④保險福利。社會保險制度是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補償的制度。確立社會保險的水平應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在當前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過程中,此項內容關繫到職工的切身利益,工會必須關心、參與此項制度的改革,加大維護的力度。

企業集體合同中就此項內容可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企業和勞動者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條款。

第二,推動企業建立補充保險的條款。

第三,企業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福利待遇條款。

⑤勞動安全與衛生。勞動安全與衛生是關繫到勞動者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的大事。社會主義企業必須為職工提供符合科學衛生與安全條件的勞動環境,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的規程和標准,對勞動者進行安全衛生教育,防止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

在進行集體協商談判,訂立集體合同時,就勞動安全與衛生方面應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工作場所、環境和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改善及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

第二,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培訓的計劃安排。

第三,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定期健康檢查的規定。

第四,對某些勞動者,如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

第五,違反勞動保護、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等的責任承擔。

⑥合同期限。關於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時間,根據規定可以在1~3年之間由雙方當事人自主決定。

⑦變更、解除、終止集體合同的協商程序。關於集體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的協商程序,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都有相應的規定。集體合同的變更、修訂和解除是指在集體合同的有效期限內,由於簽訂集體合同的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致使集體合同難以履行時,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提出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的要求。集體合同法律關系是當事人之間具有一定時間性的權利義務關系,這種關系不會永遠存在下去,任何集體合同在時間上都是有限的,因此,集體合同訂立時,應該對它的終止條件作出明確,如集體合同何時期滿或雙方約定某些具體條件。屆時,集體合同便可因期滿或雙方約定的條件出現而終止。

⑧雙方履行集體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對於經過雙方協商達成一致而簽訂的集體合同,雙方都有自我履行的義務,也有監督對方履行的權利。為了保障集體合同的切實履行,不致讓它變成一紙空文,雙方當事人應在集體合同中約定一些制度,保證它的履行。如建立集體合同履行情況檢查小組制度;建立定期召開會議,協商、通報履行情況的制度;明確企業與工會在對職工進行獎懲時雙方的職責、權利;工會經費的保障問題;職工協商談判代表的勞動關系保障問題等。

⑨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協商處理的約定。集體合同一經簽訂,就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其規定。如在履行時發生爭議,應首先由當事人協商解決。若協商解決不成的,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即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天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由於集體合同爭議不同於一般勞動爭議,他的主體人數眾多,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應按照特別審理程序仲裁。

⑩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簡稱違約責任,是指集體合同當事人由於自己的過錯,造成集體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依照法律和集體合同的規定必須承受的法律制裁。

一般來說,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一,由直接責任人支付違約金。

第二,罰款。

第三,負行政責任。

第四,道義和政治責任,工會不是集體合同主體,不履行集體合同規定的義務,不承擔經濟、物質責任。

第五,刑事責任,如果當事人惡意違反集體合同,造成嚴重後果,應根據國家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除了以上10條法定內容之外,集體合同當事人可以就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進行協商約定。

『叄』 集體合同的概念和性質

(一)集體合同的概念
2004年原勞動與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集體合同規定》第三條對集體合同的概念作出了規定:「本規定所稱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所稱專項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集體協商的某項內容簽訂的專項書面協議。」
(二)集體合同的性質
1、集體合同的主體
主體不是一對一的,不同種類的集體合同,其主體也不完全一致。企業集體合同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全體職工和該用人單位。
2、集體合同的內容
內容較為廣泛,包括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幾乎涉及了企業勞動關系的各個方面,但所涉事項均是針對職工集體的,解決職工共有的一般問題。對於特定職工的特殊問題,集體合同中無法作出規定,只能由用人單位與職工的勞動合同中作出約定。

『肆』 集體合同是什麼意思

集體合同的簽訂如果所在地區基層勞動部門沒有發過什麼正式的文件的話是不強制簽署的,職工和單位發生沖突了也不強制要簽署集體合同,這之間沒有什麼聯系;集體合同在目前我們國家就我個人觀點也就是個勞動關系開放、和諧的標志而已,內容都是職員工的最低、基本保障和工會的一些權利的明確而已。
不知道你指的人數限制是什麼意思,如果指的是企業規模的話,是沒有限制的,多麼小或者多麼大的企業都可簽訂

如果要簽訂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和工會都可以提出來簽訂合同,但是無論誰提出,合同的內容都要在工會代表大會上全體代表(包括沒有出席的)三分之二的代表通過,然後由工會主席和用人單位授權代表簽訂,還要附上工會代表大會同意簽訂合同的決議和通過合同內容的決議,當然決議上要有所有與會代表的簽字。然後報勞動保障部門備案即可
集體合同一般有效期為三年,內容網上可尋
如果企業小沒有工會可召開員工大會,程序是一樣的。

『伍』 集體合同如何簽訂

我們單位現在也在弄一些與勞動保障相關東西,其中也有集體合同,我們弄的東西應該是同一回事,我們單位剛剛簽了集體合同,沒有工會也是可以簽訂集體合同的,簽集體合同很麻煩,要在單位選的職工方首席與用人單位首席簽訂的,還要填集體合同申請備案表,等等,簽訂完了還要報送勞動社會保障部門呢!
樣本:

集體合同
(格式文本)

單位名稱:
單位住所:
注冊類型:
職工人數:

1、本集體合同所稱甲方為用人單位,即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乙方為職工一方。
2、甲、乙雙方有義務應對方要求及時、如實向其提供與簽訂集體合同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3、經協商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4、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乙方與甲方簽訂;尚未建立工會的,由上級工會指導職工推舉的代表與甲方簽訂。
5、集體合同簽訂後,甲方應當在十日內將集體合同文本以及有關資料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提出異議的,甲、乙雙方對異議部分進行協商修改,履行集體合同簽訂程序後重新報送。
6、甲方應當自集體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全體職工公布。
7、本集體合同為示範文本,在使用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加或者刪改章節、條文,也可以就工資調整機制、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等事項另行訂立專項集體合同。
8、本集體合同未盡事宜,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通過雙方集體協商解決。

甲方: (用人單位名稱)
乙方: (職工方名稱)
為維護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集體合同規定》和《江蘇省集體合同條例》等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誠信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 勞動用工管理
第一條 甲方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與職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保障職工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職工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
第二條 甲方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乙方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乙方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甲方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甲方採取 形式將上述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告知全體職工。
第三條 甲方與職工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以及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甲、乙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甲方與職工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勞動標准不得低於本合同規定的標准,低於本合同的按照本合同規定執行。企業的規章制度與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執行。
第五條 甲方單方面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應當提前 日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應在 日內及時反饋意見;工會有不同意見的,甲方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在 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職工因此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二章 勞動報酬
第六條 甲方遵循按勞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則,依法制定工資分配和支付制度時,應當事先與乙方進行集體協商。
第七條 甲、乙雙方每年根據本單位利潤、勞動生產率、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工資指導線、最低工資標准、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等變動情況,就職工年度工資水平、工資調整辦法和工資總額進行協商。
經協商確定, 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 元,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不低於 %(或者職工工資隨本單位經濟效益的提高而正常增長,掛鉤比例為:本單位利潤總額增長 %,職工工資總額增長 %)。
年度工資總額增量按以下辦法分配

第八條 甲方確定調整勞動定額或者計件工資標准應當遵循科學合理的原則,依據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企業實際情況提出方案,事先與乙方進行協商,確定、調整的勞動定額應當使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雙方約定:
1、崗位名稱 勞動定額(工時單價/計件單價)
2、崗位名稱 勞動定額(工時單價/計件單價)
3、崗位名稱 勞動定額(工時單價/計件單價)
第九條 本單位對從事 工作的職工發放津貼和補貼,雙方約定:
津貼名稱 發放標准
補貼名稱 發放標准
第十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且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 標准向勞動者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
第十一條 本單位確定計發職工加班加點工資基數的方法是 。
第十二條 本單位職工月最低工資標准不低於 元(或者高於當地政府發布的最低工資標準的 %);試用期月最低工資標准不低於 元(或者高於當地政府發布的最低工資標準的 %)。
第十三條 甲方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每月 日前通過銀行工資專用賬戶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職工工資。

第三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四條 甲方執行國家規定的職工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並保證職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十五條 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准工時制度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本單位在 崗位(工種)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在 崗位(工種)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十六條 甲方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職工本人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甲方應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職工加班加點工資。
甲方安排職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同等時間補休的,應當在 日內支付加班工資。
第十七條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雙方商定本單位的帶薪年休假辦法是

第四章 勞動安全衛生
第十八條 甲方應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和有關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准,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落實勞動安全責任制,制定各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九條 甲方應落實職工勞動安全教育制度,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培訓,其中從事 特種崗位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持證上崗,並自覺接受工會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甲方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職工,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對從事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應當每年安排 次職業健康檢查。
第二十一條 工會應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監督檢查機構,監督和支持甲方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參與因工傷亡事故的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甲方發生因工傷亡事故,應及時按有關規定上報。
第二十二條 甲方應根據季節變化,採取具體措施做好防暑降溫、防寒保暖工作。對工會或者職工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應當研究。
第五章 女職工特殊保護
第二十三條 甲方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原勞動部《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等規定,實施女職工特殊保護。
第二十四條 甲方在組織崗位競聘時,除不適合女職工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女職工參與或者提高對女職工的競聘標准。
第二十五條 甲方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甲方不得單方解除與女職工的勞動合同,變更女職工工作崗位應當徵得女職工同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甲方應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所從事工作的職業特點,對在月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給予特殊保護。對懷孕、哺乳期女職工不得安排加班加點和從事禁忌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和哺乳期的女職工,上班確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甲方批准,可依法享有相應的產前假、哺乳假,甲方確定女職工休假期間月工資的方法是 。
第二十七條 甲方應當建立女職工定期健康檢查制度,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每 年組織全體女職工參加一次婦女病、乳腺病普查普治,並建立女職工健康檔案。甲方按 標準定期發放女職工衛生保健費。
第二十八條 甲方應當支持女職工參加政治、業務、技術培訓,在單位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等方面,應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則。

第六章 社會保險和福利
第二十九條 甲方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並每年 次向乙方公布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工會有權對甲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實施監督。
第三十條 甲方按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雙方商定 年度住房公積金繳費比例為 %。
第三十一條 甲方根據生產經營特點、經濟效益等情況,為職工辦理以下保險和福利事項(企業年金、補充保險、療休養等)

第七章 職業技能培訓
第三十二條 甲方根據工作崗位特點、條件和要求,按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建立職業培訓制度,對職工進行有計劃的職業技能培訓。
甲方制定的職業培訓經費使用方案和培訓計劃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其中用於管理人員的職業培訓經費不得高於總額的 %,用於生產一線職工的職業培訓經費不得低於總額的 %。
第三十三條 甲方在 年度對從事 崗位(工種)的職工進行職業技能培訓。
第三十四條 甲方為職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職工訂立專項協議,約定服務期和違約責任。

第八章 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有效期 年,合同期滿即行終止。合同期滿前三個月內,甲、乙雙方應當協商續訂集體合同。
第三十六條 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適用《江蘇省集體合同條例》簽訂程序的規定。未經雙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本合同。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本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條款無法履行的,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1)訂立集體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已經修訂或者廢止;
(2)不可抗力;
(3)雙方約定 ;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八條 甲方尊重工會履行維護職工權益的基本職責,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每月 日之前按規定向工會撥繳經費。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協商代表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和工作時間。協商代表因履行職責佔用工作時間的,視為提供正常勞動。
協商代表在任期內,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變更或者解除其勞動合同;其勞動合同期限短於任期的,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個人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等重大過失行為、退休或者本人不願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的除外。
協商代表在任期內,用人單位不得無故調動其工作崗位和免除職務、降低職級。
第四十條 甲方應當將本合同履行情況每年至少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報告 次,工資專項集體合同、集體合同中的工資條款或者相應附件的履行情況應當每半年公布一次。
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中發現問題或提出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報雙方首席協商代表共同研究,協商處理。出現重大問題,還應以書面形式報告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
第四十一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第四十二條 本集體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一份。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附件包括

甲方首席協商代表 乙方首席協商代表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陸』 集體合同是什麼

集體合同又稱勞動協約、團體協約、集體協約或聯合工作合同,是企業與工會簽訂的以勞動條件為中心內容的書面集體協議。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不同,它不規定勞動者個人的勞動條件,而規定勞動者的集體勞動條件,一般適用於企業行政(或企業主)和全體工人、職員,也有的適用於企業行政(或企業主)和參加簽訂集體合同的工會成員。
資本主義國家的集體合同工人或職員的組織(一般是工會)與企業主或企業主聯合會簽訂的關於出賣勞動力的條件的協議書。在18世紀末葉資本主義自由競爭時期,英國僱傭勞動者團體與工廠僱主簽訂的勞動協定,是資本主義國家集體合同的萌芽。它是工人為反對個人僱傭契約苛刻的勞動條件而要求簽訂的。

『柒』 集體合同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集體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集體協商雙方可以就下列多項或某項內容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1、勞動報酬。包括用人單λ工資水平、工資分配製度、工資標准和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支付辦法;加班、加點工資及津貼、補貼標准和獎金分配辦法;工資調整辦法;試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間的工資待遇;特殊情況下職工工資(生活費)支付辦法;其他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2、工作時間。即勞動者根據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在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單λ中,用於完成本職工作的時間。包括工時制度、加班加點辦法、特殊工種的工作時間、勞動定額標准。
3、休息休假。包括日休息時間、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辦法;不能實行標准工時職工的休息休假;其他假期。
4、勞動安全與衛生。包括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勞動條件和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操作規程;勞保用品發放標准;定期健康檢查和職業健康體檢。
5、補充保險和福利。包括補充保險的種類、范Χ;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設施;醫療期延長及其待遇;職工親屬福利制度。
6、女職工和δ成年工特殊保護。包括女職工和δ成年工禁忌從事的勞動,女職工的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勞動保護,女職工、δ成年工定期健康檢查,δ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記制度。
7、職業技能培訓。包括職業技能培訓項目規劃及年度計劃;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提取和使用;保障和改善職業技能培訓的措施。
8、勞動合同管理。包括勞動合同簽訂時間;確定勞動合同期限的條件;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續訂的一般原則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試用期的條件和期限。
9、獎懲。包括勞動紀律、考核獎懲制度、獎懲程序。
10、裁員。包括裁員的方案、裁員的程序、裁員的實施辦法和補償標准。
11、集體合同期限。
12、變更、解除集體合同的程序。
13、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的協商處理辦法。
14、Υ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15、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內容。

『捌』 集體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集體合同的內容主要包括三部分:第一,勞動標准條件規范部分,這是集體合同的核心內容,對個人勞動合同起制約作用;第二,過渡性規定,主要包括因集體合同履行發生糾紛的解決措施,優先招用被解僱的職工等;第三,關於集體合同本身的一般性規定,包括集體合同的有效期限,變更解除條件等。在我國公有制企業中,因集體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沒有根本的利害沖突,企業經營者與職工及其代表者工會同樣關心企業生產的發展,關心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改善職工的勞動條件和物質文化生活條件,因此在一些公有制企業簽訂的集體合同中,還明確規定了企業的生產經營計劃、指標,職工民主管理等內容,以便讓職工了解企業年度主要任務,以主人翁態度完成和超額完成生產任務,它反映了具有中國特色的集體合同制度的優越性。

集體合同的具體內容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勞動報酬,包括工資水平,分配方式與支付辦法等;安全生產與工業衛生;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工傷、醫療、養老與死亡保險待遇;生活福利,包括改善住房條件、生活供應、保健、科學文化、體育設施等;職工技術培訓;勞動紀律;集體合同糾紛處理;集體合同本身的規定,包括變更解除條件,有效期限,履行檢查等。此外,集體合同還應包括企業生產經營計劃、財務計劃、發展計劃和各項經濟指標等。以上所列,是指綜合性集體合同所包括的主要內容,專門性集體合同如工資標准集體合同不在此列。各個企業在確定集體合同內容時,可根據本企業實際情況予以詳略。

集體合同主要規定當事人之間的義務關系而不是各自應享有的權利。集體合同的全部義務可以分為三類:一是企業經營者與職工及其代表者工會共同承擔的一般義務,如挖掘企業活力源泉,開展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和技術協作活動,組織動員職工以主人翁態度對待勞動,提高經濟效益和工作效率,完成企業生產經營計劃等。二是企業經營者承擔的義務,如根據勞動生產率的增長提高工資水平,制訂有關組織和技術措施,改善職工的勞動條件和生活條件等。三是工會承擔的義務,如檢查合理化建議在生產中的運用情況等。企業承擔的義務,反映了企業領導人在處理企業內部關繫上所起的作用,一般說來,集體合同規定的由企業承擔的義務,大都具有法律性質,企業領導人員不履行義務,就要承擔法律責任。企業工會承擔的義務,其性質反映的是工會作為職工代表者所起的作用,這種代表者的使命,主要是調動職工的積極性,組織職工對企業管理機構的各個環節實行自下而上的監督,關心職工的物質文化生活等。因此,企業工會承擔的義務,具有政治和道義性質,而履行這些義務的保證,是職工的覺悟程度和紀律約束以及社會輿論的力量。

集體合同規定的條件,佔主導地位的是義務性條件。義務性條件與規范性條件在法律上是有區別的,這種區別的實踐意義在於,義務性條件一經履行便告消滅。如集體合同規定企業承擔在某勞動場所增設通風設備的義務,設備一經按要求增設,義務即告消滅。規范性條件所約束的是同一類不定數目的若干個別情況,凡是發生了這種條件規定的那一類中的任何一種情況,都應適用這種條件。如關於合理使用經過培訓的職工的規則,關於不把正在培訓的職工調任其他工作的規則等。為了避免集體合同內容冗雜,在簽訂集體合同時,規范性條件可不必一一列出,只籠統地規定執行某項規則即可。

確定集體合同的內容,必須注意克服以下偏向:一是內容不具體、不全面,如沒有提出履行集體合同的具體要求,對某些組織技術措施不作具體規定等,這種做法往往使集體合同不能履行,達不到簽訂集體合同的目的。二是中心不明確,抓不住重點,內容繁雜瑣碎,如有的集體合同把衛生間一天清掃幾次也規定下來,這種做法,給合同的執行和檢查帶來了不少困難。三是不從全局出發,忽視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利益的一致性,片面強調職工福利,對職工的勞動和生活條件提出不合實際的過高要求,影響企業的經營管理,最終也影響職工勞動條件和生活條件的改善。

『玖』 企業是否必須與員工簽訂集體合同書

沒有強制說必簽,可以不簽訂。提倡、鼓勵規范化勞動管理,簽訂集體合同,但是沒有強制必須簽訂。特別是一些小型企業,職工少,根本沒有這個必要,只是跟員工個人必須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

平等協商的主體為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其中企業職工一方分兩種情況,一是有工會的,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二是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9)企業集體合同擴展閱讀:

集體合同應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一般情況下,各個企業應當成立集體合同起草委員會或者起草小組,主持起草集體合同。

起草委員會或者起草小組由企業行政和工會各派代表若幹人,推行工會和企業行政代表各一人為主席或組長和副主席或副組長。起草委員會或者起草小組應當深入進行調查研究,廣泛徵求各方面的意見和要求,提出集體合同的初步草案。

集體合同審核工作流程時.由企業經營者和工會主席分別就協議草案的產生過程、依據及涉及的主要內容作說明,然後由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對協議草案文本進行討論.作出審議決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2004年頒布的《集體合同規定》第36條規定:經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

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2/3以上職工代表或者職工出席,且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方獲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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