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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糾紛

發布時間: 2020-11-22 13:24:23

A. 公司解散中有一句話 紅線畫出來了 。但是公司可以收購自身股份的情形 並沒有這種情況,兩者沖突嗎

公司解散中有一句話 紅線畫出來了 。但是公司可以收購自身股份的情形 並沒有這種情況,兩者沖突

B. 公司解散糾紛訴訟,能否調解解散公司是否必須使用判決形式公司解散

1、首先,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公司法第181條相關規定,公司的解散是可以通過協商,也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散;
2、其次,公司自行解散前,相關責任人如公司股東等需要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完畢後,去公司注冊地工商局辦理注銷登記;
3、最後,公司股東向法院起訴要求強制解散公司,即公司強制清算,那麼可向公司注冊地人民法院提起申請,由法院強制清算注銷公司。

C. 公司解散糾紛怎麼處理

根據公司法第第180條的規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從你的問題的表述來看,可能是股東之間出現了糾紛,想提起解散糾紛的訴訟,又根據公司法第182條的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所謂公司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可能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一條的規定,是指公司出現幾種情形:(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所以,需要綜合來判斷,提起解散公司之訴的關鍵在於,公司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嚴重損害股東利益,且窮盡公司內部救濟辦法無法解決。

D. 民事糾紛公司解散被告接到法院傳票怎樣應訴

如實舉證,據理力爭。出庭應訴,積極維權

E. 公司解散債權債務如何處理,公司如何應對債權債務糾紛

一.公司解散債權債務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一百八十六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第一百八十八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九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公司在申請解散時股東要成立清算組,由清算組承擔債權債務的清算。如果資不抵債的,應當申請破產。否則視為有能力承擔債務,那麼解散後股東有義務承擔債務。但時效為2年,超過兩年的不承擔。
當事人在遇到欠款糾紛時,要及時的行使自己的權利,積極的向債務人主張,以免公司解散後,使自己的債權陷入無法實現的危險中。
二.公司如何應對債權債務糾紛
大多數企業在經濟交往中會產生很多債權債務糾紛,一些企業由於對應收欠款管理不力,導致本可收回的欠款不能收回,該全部收回的只收回了一部份,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欠款數額較大的關注得多,而數額較小的關注得少;
二是催債時要求債務方作出口頭還款承諾的多,而要求對方作出書面還款承諾的少;
三是催債次數多,而有效催債的次數較少;
四是對相關法律了解得不多。每個企業盡管在應收欠款管理方面的方法各不一樣,但對相關法律缺乏了解這一點卻帶有很大的普遍性,企業如果能有效地從法律角度加強對應收欠款的管理,則可防患於未然,即使產生欠款糾紛不可避免,也可將企業應收欠款的風險降到最小,現僅就企業在應收欠款管理中應注意的一些法律問題談幾點看法:
1、欠款監測
債權方如果在欠款產生後對債務方的經營狀況進行必要的了解和監測,一旦發現債務方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出現轉移財產、抽逃資金,或有喪失、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等情況,則應當採取必要的應對措施。
2、採取適當的追討欠款方式
欠款糾紛產生後的解決方式很多,如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只要運用及時和恰當,就會收互事半功倍的效果。但由於一些債權人常常為了不傷和氣,協商階段的時間拖得太長,從而坐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機。 訴訟手段是最有效的也是最終的保護債權的手段。訴訟手段之所以是最有效的手段,其根本原因就是它依靠的是國家強制力,只要債務方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書,債權方則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不以債務方的意志為轉移。債權方還可在起訴之前或起訴之後,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以確保在判決之後能順利收回應收欠款。
3、注意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就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不行使權利,即喪失依訴訟程序保護其權利的可能性的民事訴訟法律制度。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若不主張自己的權利,則將喪失勝訴權。我國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一般有兩種,一種是普通訴訟時效,又稱一般訴訟時效,是指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可以普遍適用於各種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我國的普通訴訟時效為二年;另一種是特別訴訟時效,又稱特殊訴訟時效,是指法律規定僅適用於某些特定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我國法律規定的特別訴訟時效有一年、三年等。

F. 分公司與員工有糾紛,並且分公司解散,總公司在香港,法人也在香港,法院強制執行該如何執行

是情況而定,看執行標的是什麼。如果配合執行,沒其他後果,如果不配合執行,公司可能被查封、拍賣、法定代表人可能被拘留。

G. 公司解散糾紛訴訟,能否調解解散公司是否必須使用判

公司解散糾紛一般是債權糾紛 公司解散應該走破產程序 債權人可以及時申報債務 如果公司負責人轉移、隱匿財產損害債權人權益 債權人可以提起訴訟

H. 企業法人解散後所涉債權糾紛

注銷之後還要清算的。

I. 解散公司訴訟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您好: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法院在審理公司解散糾紛訴訟過程中,對於是否判決解散公司主要考慮以下三點:
一、公司經營管理是否發生嚴重困難。
(一)公司僵局的含義。公司解散糾紛中的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是指公司僵局,不包括公司因市場原因和財務困境導致的虧損、資不抵債等經營困難。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民四終字第29號民事判決書中對公司僵局做出了如下解釋:「公司僵局,是指在公司內部治理過程中,公司因股東間或公司管理人員之間的利益沖突和矛盾,一切決策和管理機制均陷入癱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由於對方的拒絕參加而無法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議都不被其他方接受或認可,或者即使能夠舉行會議,也因各方成員持有不同的見解,而無法通過任何決議的一種狀態」。
(二)公司僵局的典型形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若干問題的規定(二)》規定了公司僵局的三種典型形態:
1、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3、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二、公司繼續存續是否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
這里的股東利益包括兩個方面:
(一)股東獲取經濟利益的權利。雖然股東僅以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等原因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司是否能夠正常經營,是否盈利,直接關繫到股東的經濟利益。因此,在審理公司解散糾紛案件中,公司經營狀況是人民法院判斷公司是否具備解散條件的一個重要因素。
(二)股東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股東享有參與公司重大決策的權利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在公司僵局情況下,股東難以行使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如果股東不能基於其投資享有適當的公司經營決策、管理和監督的股東權利,其股東權益將受到重大損失。
三、能否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糾紛。
其他途徑包括重新建立公司治理結構,股權對外轉讓,股東收購股份,減資等多種方式,如果有其他合法途徑可以解決公司僵局,人民法院將不會判決公司解散。在公司解散糾紛過程中,法院往往會多次組織雙方調解,如當事人不能協商一致使公司存續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在公司解散糾紛中還要注意以下二點:
1、造成公司僵局的股東如果滿足《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持股條件,同樣有權提起公司解散糾紛訴訟。公司是否能夠解散取決於公司是否存在僵局,而不取決於僵局產生的原因和責任,因此,即使提起公司解散糾紛的股東是造成公司僵局的股東,公司仍然可以被解散。
2、公司解散糾紛無法完全解決公司欺壓問題。例如,在公司某個大股東持股超過三分之二的情況下,如果公司章程沒有特別約定,大股東在其他股東均反對的情況下仍然能夠作出符合大股東意願的股東會決議,持股較少的股東可能受到大股東的欺壓。如果大股東不認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公司在大股東的掌控下仍可正常運行,小股東提起公司解散糾紛將難以得到法院支持,此時小股東需要尋求其他法律途徑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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