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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承擔

發布時間: 2020-11-22 13:22:54

1. 侵權責任法,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侵權責任法》是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而制定的法律。它標志著在民事侵權專門法的最終誕生,有利於更好維護公民合法權益。該法於2009年12月26日審議並通過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自2010年7月1日起實施。《侵權責任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該法規定:
1、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2、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3、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2. 侵權人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侵權人應該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形式包括:
1、停止侵害:對於侵權行為還在持續的,首先應當停止侵害。例如,行為人擅自在他人土地上搭建違章建築的,權利人可以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2、返還原物:行為人非法侵佔的他人財物可以返還的,應當返還原物。
3、恢復原狀:對他人財物造成損害,可以修復的應當修復。例如,行為人擅自在他人宅基地取土,造成他人房屋地基下沉,房屋牆壁開裂的,如果房屋可以修復,侵權人應當在取土處回填土方,並修補牆壁裂縫。
4、賠償損失:對於原物無法返還或無法修復的,經被害人許可,可以賠償相當於被損害財物實際價值的實物或金錢。
財產損害賠償遵循全部賠償原則,即侵權人必須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的全部實際損失(進一步說明)。但也有例外,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按照該法的規定,如果經營者的實施了侵權行為同時主觀上又存在欺詐故意的,其不僅要賠償消費者的實際損失——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還要支付相當於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罰金。
5、精神損害賠償:對於某些特殊物品:如親人的遺物,婚戒等情侶之間互贈的信物,有關組織頒發的獎品以及婚禮時拍攝的照片等等不僅具有經濟價值,更具有重大紀念意義且無可替代,一旦損害或滅失會給受害人帶來精神上苦痛的物品。這些物品如果由於侵權人的行為發生損毀,物品所有人可以要求侵權人給予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
上述5種侵權責任承擔方式之間並不互相排斥,而是可以同時使用。受害人可以根據侵權的具體情況要求侵權人同時採取多種形式來承擔法律責任。例如,甲將乙的摩托車偷走,後甲在駕駛過程中發生意外,導致摩托車嚴重損壞。在這案件中,乙就可以同時要求甲返還原物並恢復原狀(修復摩托車),假設摩托車雖然經過修理後可以正常使用但仍然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價值貶損(被導致之前市場價值為1萬元,經修理後市場價值只涉剩下6000元),此時乙還可以要求甲就車輛貶值的部分(4000元的市場差價)要求賠償損失。

3. 侵權責任有哪些

?
民事行為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而承擔民事責任,這就是侵權責任,那麼侵權責任有哪些?很多人對此並不清楚,從而無法很好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所以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侵權責任有哪些,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侵權責任有哪些
1、一般侵權
一般侵權行為是指因行為人對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財產權和人身權,並造成損害的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2、特殊侵權
特殊侵權民事責任,是指當事人基於自己有關的行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別原因致人損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別責任條款或者民事特別法的規定仍應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失所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二、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
2010年實施的《侵權責任法》第15條規定了8種主要的責任承擔方式:
(1)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是指被侵權人對於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正在進行的或繼續之中的侵權行為有權請求法院予以終止,它可以適用於各種侵權行為,只要這種違法行為正在進行之中或在延續的情形下;
(2)排除妨礙
排除妨礙是由侵權人解除因其行為引起的妨礙他人正常行使權利和實現利益的客觀事實狀態,這種方式主要適用於物權,特別是相鄰權受到侵害的場合;
(3)消除危險
危險是對將來的、有造成侵權損害後果可能的事實和狀態而言的,處在此種狀態中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法院要求侵權人予以消除。
(4)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是侵權人將其非法佔有的或管理的財產轉移給被侵權人。一般而言,有權請求返還財產的是財產的所有人;同時該財產必須還存在,如果不復存在,只得賠償損失或承擔其他責任;如果侵權人將該財產轉讓給第三人的,還要看第三人在受讓財產時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如果符合,為第三人利益及整個交易安全考慮,也不得請求返還財產;
(5)恢復原狀
恢復原狀主要適用於財產損害的場合,它是請求侵權人恢復到物原來的狀態。請求恢復原狀需具有兩個條件:一是可能性,即被損害的物有恢復到原狀的可能;二是必要性,即該物有恢復到原狀的必要。
(6)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最常見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它不僅可能適用於侵害財產權益的場合,也可以適用於侵害人身權益的情形,損失的范圍不僅包括積極損失還包括消極損失,賠償損失一般以實際損害為限。
(7)賠禮道歉
賠禮道歉是侵權人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向被侵權人承認錯誤、表示歉意,它主要適用於侵害人身權益的情形;
(8)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消除影響是指侵權人在不良影響所及的范圍內消除對被侵權人的不利後果;恢復名譽是指侵權人在其造成損害所及的范圍內恢復被侵權人的名譽於其未曾受損的狀態。它們通常只適用於侵害人身權益的情況。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關於侵權責任的內容和承擔承擔方式,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從相關法律的規定中可以知道,如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八種,詳細內容各位可以從上文中進行了解。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聯系我們網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你。
延伸閱讀:
共同侵權後怎麼進行賠償
姓名權屬於什麼權,侵權表現有哪些
特殊侵權構成要件有哪一些

4. 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

《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5. 侵權損害責任承擔方式

2010年實施的《侵權責任法》第15條規定了8種主要的責任承擔方式:
(1)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是指被侵權人對於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正在進行的或繼續之中的侵權行為有權請求法院予以終止,它可以適用於各種侵權行為,只要這種違法行為正在進行之中或在延續的情形下;
(2)排除妨礙
排除妨礙是由侵權人解除因其行為引起的妨礙他人正常行使權利和實現利益的客觀事實狀態,這種方式主要適用於物權,特別是相鄰權受到侵害的場合;
(3)消除危險
危險是對將來的、有造成侵權損害後果可能的事實和狀態而言的,處在此種狀態中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法院要求侵權人予以消除。
(4)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是侵權人將其非法佔有的或管理的財產轉移給被侵權人。一般而言,有權請求返還財產的是財產的所有人;同時該財產必須還存在,如果不復存在,只得賠償損失或承擔其他責任;如果侵權人將該財產轉讓給第三人的,還要看第三人在受讓財產時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如果符合,為第三人利益及整個交易安全考慮,也不得請求返還財產;
(5)恢復原狀
恢復原狀主要適用於財產損害的場合,它是請求侵權人恢復到物原來的狀態。請求恢復原狀需具有兩個條件:一是可能性,即被損害的物有恢復到原狀的可能;二是必要性,即該物有恢復到原狀的必要。
(6)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最常見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它不僅可能適用於侵害財產權益的場合,也可以適用於侵害人身權益的情形,損失的范圍不僅包括積極損失還包括消極損失,賠償損失一般以實際損害為限。
(7)賠禮道歉
賠禮道歉是侵權人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向被侵權人承認錯誤、表示歉意,它主要適用於侵害人身權益的情形;
(8)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消除影響是指侵權人在不良影響所及的范圍內消除對被侵權人的不利後果;恢復名譽是指侵權人在其造成損害所及的范圍內恢復被侵權人的名譽於其未曾受損的狀態。它們通常只適用於侵害人身權益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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