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的外延
Ⅰ 關於產品侵權
請問你做葫蘆娃,是不是做塑料公仔
如果是,基本上是不會侵權的,除非有人比你先做葫蘆娃的公仔並且申請了外觀設計保護,有且只有這種情況你才會構成侵權
另外,解釋一下為什麼不侵犯著作權
所謂著作權,只是保護作品及其權利。對作品的范圍,著作權法第3條有明確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體;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從法條的規定可以看出,葫蘆娃公仔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因此說侵犯著作權的說法於法無據
綜上,如果你做的葫蘆娃公仔基本是不會侵權的,放心吧
希望對你有幫助!
Ⅱ 侵權行為為什麼屬於事實行為
回答這個問題應該從「侵權行為」本身入手,這樣比較容易理解,長篇大論不如兩回句話來的實在,舉個例答子:你家陽台上的花盆掉下來了,把路人的頭砸了個窟窿,這也是侵權行為。
你把侵權行為的外延理解的太窄了,侵權行為不一定是一個人去做一件事情。
而且「表意行為」之表意,是指把你的內心意思以言語等方式表達出來,與當方雙方嚴格來說沒什麼關聯,比如一個人向你發出了購買某物的要約。是單方行為,但卻是表意行為。
Ⅲ 虛假新聞的外延是什麼
虛假的新聞外延式,謠言越來越重
Ⅳ 邏輯學概念的外延是如何理解,有例子嗎
外延就是概念所包含的所有元素
例如你媽媽只有你和你哥兩個孩子
那「你媽的孩子」的外延就是「你、你哥」
Ⅳ 什麼是概念的外延與內涵
內涵就是對一個概念對象有屬性的思想。如「人」的這個概念的內涵,就是對「人」回這個概念的答對象,即一個個具體人的特有屬性是:能抽象思維並能製造和使用工具的動物,反映這個特有屬性的思想就是概念的內涵。外延與內涵是概念的兩個不同的方面,但這兩個方面卻具有密切聯系,內涵是指外延對象特有屬性的反映,而外延是具有內涵所反映的特有屬性的對象。外延是具有內涵屬性的對象,而內涵是外延對象屬性的反映。
Ⅵ 怎麼劃分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中的責任界線
關於《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的理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的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該條文雖用語簡略,但內涵豐富,外延廣泛,通過對它的解讀,在此談談對其淺顯的理解。
一、《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的個人勞務關系的含義。個人勞務關系是指提供勞務一方在從事勞務職能范圍內為接受勞務一方提供勞務服務,為接受勞務一方創造經濟利益或其它物化利益,並由此由接受勞務一方按照約定支付報酬而建立的一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勞務關系的建立可以為書面形式,也可以為口頭或其他形式。
二、《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存在的不足。一方面《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中「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的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此種情形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與《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九條規定的僱主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一致的,但卻沒有像《人身損害賠償解釋》那樣規定僱主的追償權。也就是在提供勞務一方在提供勞務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時,接受勞務的一方是否對提供勞務一方享有追償權,沒有明確規定。另一方面《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中「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的規定採用過錯責任原則有一定的合理性,因為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時,有認真完成僱主所指示的工作的義務,同時應負有照顧自已的義務,否則一旦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不問提供勞務一方是否有過錯,接受勞務一方都得承擔責任,顯失公平。但該條並未規定接受勞務一方對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他人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享有追償權,存在不足。同時該條亦未規定勞務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提供勞務的一方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的追索選擇權,亦未明確接受勞務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後,是否可以向第三人追償以及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接受勞務的一方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如何承擔責任的問題,而實踐中這種情形是非常多見的。
三、如何在審判實踐中正確理解和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在審判實踐中應借鑒《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九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對於提供勞務一方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允許接受勞務一方行使對提供勞務一方的追償權,前提條件以提供勞務一方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為限。雖然《侵權責任法》和《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並未對故意或重大過失作出明確界定,在司法實踐中也留給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在具體的個案對雇員主觀上的過錯程度,還應當結合侵權行為發生時的情況、損害程度、行為人事中和事後有無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害的進一步擴大等因素予以認可。對於提供勞務一方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因一般過失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替代責任後請求行使對提供勞務一方的追償權的不予支持。提供勞務一方在提供勞務過程中被第三人侵害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也是經常發生的,但《侵權責任法》對此並沒有明確規定,在審判實踐中,如果遇到第三人侵害提供勞務一方時,仍應適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一條中:「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的規定。
Ⅶ 侵權行為的外延
侵權行為的外延,是指侵權行為這一法律概念所涵蓋的范圍。
在羅馬法上,完整的私犯的外延包括私犯和准私犯。在法國法上,侵權行為被高度概括,完整的外延包括侵權行為和准侵權行為,前者是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的侵權行為,後者是為他人的行為負責的行為或者為自己管領下的物件造成的損害負責的侵權行為。自德國法以來,對於准私犯、准侵權行為這些概念所包含的內容,統稱為特殊侵權行為。更重要的是,德國侵權法從違法性的角度,將侵權行為界定為違反法定義務的侵權行為,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的侵權行為以及故意違背善良風俗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英美法則不從這些方面區分侵權行為的外延,而是採取界定侵權行為種類的方法界定侵權行為的范圍。德國法依受保護的利益不同,而構成主觀的要件不同;英美法上的侵權行為依其所侵害的利益,而有不同的構成要件、救濟方法和抗辯,均據此確定了侵權行為的外延。
中國《侵權責任法》第16條、第19條和第22條對中國侵權行為概念的外延作了限定,即中國侵權行為包括下述三種:(1)第16條規定的侵害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的侵權行為;(2)第19條規定的侵害財產權益的侵權行為,包括侵害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3)第22條規定的侵害其他人身權益的侵權行為,包括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榮譽權以及身份權等的侵權行為。
Ⅷ 法律邏輯中的周延、外延、內涵 求詳細解釋 完全不理解
類似一個企業。周延可以解讀為周邊相關,多元化經營,跨行業。外延就是同一行業的上游和下游產業鏈,是對某一概念的來龍去脈展開分析。內涵就簡單了,一個企業的自我定位了,分工了之類。一點建議,僅供參考。
Ⅸ 侵犯知識產權的刑事案件
從外抄延上說,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襲比侵犯知識產權罪的外延要廣。但在我國,基本一致。
侵犯知識產權罪是指違反知識產權保護法規,未經知識產權所有人許可,非法利用其知識產權,侵犯國家對知識產權的管理秩序和知識產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行為。
侵犯知識產權罪包括: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製造或者銷售非法製造注冊商標標識罪;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製品罪;假冒專利罪;侵犯商業秘密罪。還包括: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構成犯罪的;以及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Ⅹ 如何理解侵權責任法35條
1、《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的個人勞務關系的含義。
個人勞務關系是指提供勞務一方在從事勞務職能范圍內為接受勞務一方提供勞務服務,為接受勞務一方創造經濟利益或其它物化利益,並由此由接受勞務一方按照約定支付報酬而建立的一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勞務關系的建立可以為書面形式,也可以為口頭或其他形式。
2、《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存在的不足。
一方面《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中「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的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也就是在提供勞務一方在提供勞務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時,接受勞務的一方是否對提供勞務一方享有追償權,沒有明確規定。
另一方面《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中「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的規定採用過錯責任原則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該條並未規定接受勞務一方對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他人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享有追償權,存在不足。
(10)侵權的外延擴展閱讀:
在審判實踐中正確理解和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方法。
1、在審判實踐中應借鑒《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九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對於提供勞務一方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允許接受勞務一方行使對提供勞務一方的追償權,前提條件以提供勞務一方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為限。
2、對於提供勞務一方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因一般過失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替代責任後請求行使對提供勞務一方的追償權的不予支持。提供勞務一方在提供勞務過程中被第三人侵害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也是經常發生的,但《侵權責任法》對此並沒有明確規定。
3、在審判實踐中,如果遇到第三人侵害提供勞務一方時,仍應適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一條中:「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的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法院網——關於《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