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合同
㈠ 技術合同主要包括哪些合同
技術合同的分類:
技術合同分為四類: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當事人之間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及技術秘密的使用和轉讓所訂立的合同。
咨詢合同——當事人一方為另一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
合同法對技術合同的主要條款做了示範性規定,包括項目名稱、標的、履行、保密、風險責任、成果以及收益分配、驗收、價款、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法和專門術語的解釋等條款。體現技術合同特殊性的條款主要有:
1.保密條款。保守技術秘密是技術合同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在訂立合同之前,當事人應當就保密問題達成訂約前的保密協議,在合同的具體內容中更要對保密事項、保密范圍、保密期限及保密責任等問題作出約定,防止因泄密而造成的侵犯技術權益與技術貶值的情況的發生。
2.成果歸屬條款。即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發明、發現或其他技術成果,應定明歸誰所有,如何使用和分享。對於後續改進技術的分享辦法,當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則在技術轉讓合同中明確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達成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參考合同相關條款及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一方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他方無權分享。
3.特殊的價金或報酬支付方式條款。如採取收入提成方式支付價金的,合同應對按產值還是利潤為基數、提成的比例等作出約定。
4.專門名詞和術語的解釋條款。由於技術合同專業性較強,當事人應對合同中出現的關鍵性名詞,或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明確其范圍、意義的術語,以及因在合同文本中重復出現而被簡化了的略語作出解釋,避免事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