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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協議存款

發布時間: 2021-02-22 23:23:32

A. 銀行協議存款和協定存款有什麼區別

協定存款是指存款單位通過與開戶行簽訂單位協定存款合同,在基本存款賬專戶或一般存屬款賬戶之上開立協定存款賬戶,並約定結算戶基本存款額度,由開戶行將結算戶中超過基本存款額度的存款轉入協定存款賬戶,並按協定存款利率計息的存款。
協議存款執行的是人民銀行掛牌公告的利率,目前的利率是1.44%。
協議存款是一種大額存款方式,目前有郵政儲蓄機構協議存款、中資保險公司協議存款、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協議存款、社會保障基金協議存款等幾種類型。協議存款的存款利率、存款期限、結息和付息方式、違約處罰標准均由協議存款雙方協商確定。

B. 銀行直存和協議存款一樣嗎

一般協議存款銀行利率4.2-4.6,直投存款應對更符合政府和企業貸款,是政府缺錢的話可以找當地中國五大銀行和省級銀行和出資方對接,出資方給把資金存入銀行,銀行支付每年2.75的利率,銀行在以4.95的利率放給政府,而政府和出資方還要有合同,要提前把部分利息支付給出資方。這就要看地區制度了,一般來講總資金年化利率成本8厘左右

C. 保險公司在銀行的大額協議存款一般能拿到的利率是多少

協定存款是指存款單位通過與開戶行簽訂單位協定存款合同,在基本存款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之上開立協定存款賬戶,並約定結算戶基本存款額度,由開戶行將結算戶中超過基本存款額度的存款轉入協定存款賬戶,並按協定存款利率計息的存款。協定存款執行的是人民銀行掛牌公告的利率,一般來說,協定存款利率會高於一般存款的利息。
保險公司的萬能險利率會受金融危機的影響,萬能險一般都有最低保證利率2.5左右,個人觀點在金融危機背景下預計年利率在3--4。

D. 協議存款屬於一般存款嗎是否享受保險制度

保險公司協議存款不算銀行的一般存款。
保險協議存款業務是指商業銀行以自有資金(或理財資金)直接投資保險資管機構設立的保險資產管理計劃,並持有到期,保險公司以資管計劃資金存入資金需求行作為保險協議存款的業務。保險協議存款業務中,具體吸收保險協議存款的銀行由出資銀行指定,出資銀行同時指定存款利率和期限,保險公司或保險資管公司在業務交易中僅起到通道作用。
銀行存款是指企業存放在銀行的貨幣資金。按照國家現金管理和結算制度的規定,每個企業都要在銀行開立賬戶,稱為結算戶存款,用來辦理存款、取款和轉賬結算。
銀行存款賬戶分為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專用存款賬戶。基本存款賬戶是指企業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的賬戶。一般存款賬戶是指企業在基本存款賬戶以外的銀行借款轉存、與基本存款賬戶的企業不在同一地點的附屬非獨立核算單位開立的賬戶,本賬戶可以辦理轉賬結算和現金繳存,但不能提取現金。
臨時存款賬戶是指企業因臨時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而開立的賬戶,本賬戶既可以辦理轉賬結算,又可以根據現金管理規定存取現金,專用存款賬戶是指企業因特定用途需要所開立的賬戶。
企業只能在一家銀行的幾個分支機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企業的銀行存款賬戶只能用來辦理本單位的生產經營業務活動的結算,不得出租和出借賬戶。

E. 協議存款只有銀行可以做嗎

協議存款是商業銀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針對專部分特殊性質的中資資金如保險資屬金、社保資金、養老保險基金等開辦的存款期限較長、起存金額較大、利率、期限、結息付息方式、違約處罰標准等由雙方商定的人民幣存款品種。該存款可作為存款類金融機構的長期資金來源,不屬於同業存款,應計入存貸比指標。協議存款可以提前支取,其協議存款憑證可用做融資質押物。協議存款只有金融機構可以做

F. 銀行協議存款是什麼意思

協議存款是商業銀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針對部分特殊性質的中資資金如保險資金、社保資金、養老保險基金等開辦的存款期限較長、起存金額較大、利率、期限、結息付息方式、違約處罰標准等由雙方商定的人民幣存款品種。該存款可作為存款類金融機構的長期資金來源,不屬於同業存款,應計入存貸比指標。協議存款可以提前支取,其協議存款憑證可用做融資質押物。

G. 銀行協議存款是怎麼回事如何辦理

概述
協定存款(agreement deposit)是對公客戶與銀行簽訂協定存款合同版,雙方商定對公客戶保留一定金額的權存款以應付日常結算,此部分按普通活期利率計付利息,超過定額金額的那部分存款按協定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收益
協定存款功能等同活期存款,其收益根據公司與銀行簽訂的合同確定,一般而言,存款的余額越高,公司獲得的利率越高。

適用群體
一般銀行只會跟有大額存款的客戶做協定存款。個人存款不適用。

期限
合同期限最長為一年(含一年),到期任何一方如未提出終止或修改,則自動延期

協定存款年利率1.15%

H. 什麼是銀行協議存款

協議存款是商業銀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針對部內分特殊性質的中資資金如保險資容金、社保資金、養老保險基金等開辦的存款期限較長、起存金額較大、利率、期限、結息付息方式、違約處罰標准等由雙方商定的人民幣存款品種。該存款可作為存款類金融機構的長期資金來源,不屬於同業存款,應計入存貸比指標。協議存款可以提前支取,其協議存款憑證可用做融資質押物。

I. 什麼是協議存款

協議存款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銀行與其他機構法人或法人授權機構,通過簽訂協議約定存放利率辦理的一定期限、一定金額以上的存款業務。

協議存款是商業銀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針對部分特殊性質的中資資金如保險資金、社保資金、養老保險基金等開辦的存款期限較長、起存金額較大、利率、期限、結息付息方式、違約處罰標准等由雙方商定的人民幣存款品種。

該存款可作為存款類金融機構的長期資金來源,不屬於同業存款,應計入存貸比指標。協議存款不可以提前支取,其協議存款憑證可用做融資質押物。

貨幣市場基金配置的協議存款屬同業存款范疇。與一般存款不同,不需繳納20%的法定存款准備金,而且還可享有「不懲息」的優惠。

(9)銀保協議存款擴展閱讀:

操作方法:

1、存款直接存入項目方在銀行(除當地商業銀行和信用社之外的所有銀行均可,最好是支行級)開設的賬戶;

2、 款項進入XX公司簽訂存款協議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簽發給各商業銀行的《協議存款》版本執行,由銀行提供),協議簽訂後,資金方按照協議的條款將款存入項目方賬戶。

3、 五年期滿,由銀行之間兌付;

4、 由XX公司簽XX公司簽訂投資合作協議。

5、 剩餘的11%在存款到帳後10個銀行工作日支付完畢;

6、存款連同本金一次性提取,能按年支付利息的按年支付;

7、 協議書簽訂後5個銀行工作日內資金到帳;

8、 整個操作過程需要20天;

9、 用款方須承擔資金方往來操作地的食宿差旅費。

J. 銀保合作 存款變侵犯了誰的知情權

銀保合作 存款變保單 侵犯了誰的知情權?

————從一篇新聞報導說起

據人民網原引《中國汽車報》(2001年10月30日第六版)的文章,標題是:《業務員拉保單有斜招銀行竊賬號儲戶存款變保險何宇翔被判刑一年》。

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業務員何宇翔,因為「業績」壓力,利用在銀行偷偷記下的儲戶付國慶的帳號和身份證號,私自偽造了儲戶的投保資料,在其工作的泰康人壽公司為付國慶投保了「生命關愛重大疾病終身保險」,並由保險公司通過銀行自動轉帳付款的方式,在儲戶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從其工行帳戶內劃走人民幣4191.40元,何也由此從保險公司獲取1303.81元的傭金。

從文章的報導看,業務員何宇翔的犯罪動機是為了完成公司的業績,在正常工作「零」業績的情況下實施的。保險公司與銀行有協議,只要保險公司提供投保人的存款帳號和身份證號就可以通過銀行自動轉帳,完成保險劃費業務,需要的只是一個「簽名」。何宇翔偽造了這個簽名,犯法被判刑一年。

文章稱:「這是一起由保險代理人一手製造的竊取普通市民的信息、偽造投保假象、製造虛假保險合同的案例。此案由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何宇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秘密竊取的手段盜竊錢款,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利,數額較大,已構成盜竊罪,決定判處何宇翔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作為保險公司業務員的何宇翔,光是「竊取」普通市民的信息資料,是不可能達成「盜竊」儲戶錢款的,他還需要一些合夥人,需要一個「平台」,而這個「平台」,正是保險公司和銀行為其搭建的。何況,「偷偷」記下儲戶的信息資料,對於如果不是用於保險公司的銀行業務拓展,何宇翔要「偷偷記下」又有何用?可見,何某人是為保險公司的工作主動去「偷記」的。

從法律上講,銀行和保險公司的行為,客觀上已經形成了「同案犯」的構成要件,但保險公司及銀行卻沒有受到牽連,這是為什麼?

首先,銀行與保險公司的協議存在重大缺陷。涉及儲戶資金的轉帳,由兩家協議便可實施,儲戶的知情權在那裡?儲戶資金的轉移存取,必須由儲戶自己親自辦理或者書面授權銀行辦理。銀行的客戶是儲戶,不是保險公司,要協議也是由銀行與儲戶協議,保險公司沒有資格代替儲戶協議。因此可見,銀行和保險公司的所謂「協議」,直接侵犯的是儲戶的知情權及資金支配權。

其次,業務員就是保險公司嗎?保險公司內部的監督、審查、確認機制在那裡?保單的簽定及審查可以由業務員一個完成?組織機構的作用是什麼?儲戶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存款被轉走,侵犯儲戶知情權及財產權的責任應該由誰承擔?法院判決何宇翔盜竊罪成立,所盜竊的資金全部進了保險公司,他所得到的不過是保險公司支付的「傭金」,而「傭金」是不能盜竊的。由此可見,保險公司才是真正的盜竊主謀,何宇翔不過是個小角色而已,而且他還是保險公司的一員,銀行扮演的角色都比他重要。

在本案中,領刑受罰的是業務員,保險公司及銀行毫發未損,為什麼?只因為是國有銀行及有######背景的保險公司?不用承擔法律責任?顯而易見的事實告訴我們,誰才是真正的罪魁禍首!

綜上所述,本案發生的根源,是銀行與保險公司的「協議」。沒有這樣的協議,該案件就不會發生,而協議的主角恰恰是保險公司和銀行,保險公司業務員的「工作」不過是讓協議順利實行而已。按照這個協議,保險公司成了銀行的客戶,並不是因為需要貸款或存款,只是要為保險公司的保險產品銷售提供轉帳便利,針對的是銀行的儲戶。按常規,保險公司的客戶購買保險產品後,是否轉帳或者用現金支付的權力是由購買者自己行使的,而有了這個協議,銀行儲戶的轉帳權力被銀行和保險公司替代了,不用你儲戶操心,為「存款變保險」打開了方便之門,需要做的就是由業務員完善一套完整的保險手續而已。在本案中,何宇翔也正是這樣做的,並且完成了業務,「盜竊」成功,自己也得了該得的部份。如果沒有這份協議,他的犯罪能成功嗎?從某種意義上講,是這份「協議」害了他,也害了儲戶。

有這份協議鋪路,保險公司業務員「完善一套完整的保險手續」的方式可以說是五花八門,種類繁多,而且在「銀保合作」的背景下,銀行職員也積極加入到保險公司的產品推銷中去。上網用網路搜索關鍵字「存款變保險」,可以找到數量驚人的類似案例:雲南昆明的郭女士去建行存款,被裝扮成銀行職員的泰康人壽保險公司業務員推薦「存款三年送保險」蒙騙,以為得到了一份贈送的保險-------「泰康人壽放心理財終身壽險」,後去銀行取款才被告之是購買了保險,根本不是送的;家住成都雙流的鄧先生遇到了一件怪事:其母明明是到銀行存款,結果拿回家的卻是一個密封的信封:儲蓄所的人還告訴他目前千萬不要拆開,5年後拿著這個信封到他們的儲蓄所就可以領回存款了。疑惑中,鄧先生拆開信封一看,才發現存入的那3萬元現金「換」得的卻是一份3萬元的保險單!類似情形不勝枚舉,有興趣的讀者可以自己去搜索看看。

保險公司和銀行的業務員、職員欺詐誤導儲戶「購買」保險,動因來自「業績」壓力。有份工作不易,收入與業績掛鉤,沒有業績,就沒有收入,生存都成問題;而另一方面,一旦「辦理」了這樣一份「存款變保險」,又可以得到非常豐厚的回報和業績,又是為保險公司工作,推銷的是保險公司的產品,因此也就有恃無恐、不顧誠信良心,花言巧語,利用儲戶對銀行的信任,精心對虛假的保險產品進行「包裝」。不是幫助客戶解讀保險條款,而是做什麼「演示」,告訴虛假情況,隱瞞真實情況。需要指出的是,不管保險條款如何復雜難懂,其核心內容的實質是永遠不會發生改變的。利用銀行信譽的虛假欺詐營銷,雖然可以得逞一時,但總有一天是會真相大白的。假的真不了,真的也假不了,也只有虛假的東西才需要營銷員如此刻意的「包裝」,甚至不惜觸犯刑律,弄虛作假而為之,而本案正是這樣一個極端的例子。

為了把保險產品銷售出去,在銀行告之產品的真實情況就推銷不出去,只能和存款混淆在一起,讓儲戶是非難辨,不知道是銀行產品還是保險產品。以網路披露的「泰康人壽放心理財終身壽險」為例,推銷時說是送的,而實質是用儲戶的10萬元買的。當儲戶發現是保險產品時,雖然氣憤推銷業務員無德亂說,但也只能視為是一份保險合同。按保單的合同條款,結果卻是對投保人極不公平的保險合同------10萬元存款(保費),保單現金價值帳戶上立刻少了9%,9000元作為「初始費用」不見了,剩餘的9萬1仟元,按比銀行還低的2%計付利息,還要按月收取帳戶管理費,終身無法取出;當保險責任發生時(病故或死亡),保險公司才歸還投保人帳戶的現金價值,是自己的錢。如果存在銀行,不僅本金不會受損,而且還有高很多的利息,並且隨時可以支配自己的存款資金。這樣的「放心理財」保險產品,不僅客戶本金受損9%,佔用客戶資金,收取管理費不說,佔用資金的利息又比銀行少很多(銀行是3.14%),相當於還要分給保險公司利息(如果是銀行存款的話),發生保險責任時,客戶也得不到保險價值(如買航空險,支付20元保費,如發生空難時,由保險公司支付40萬元賠償,這40萬元就是保險價值)。這樣的保險產品,業務員居然介紹說得比銀行存款更有收益……是對你保險公司更有收益倒是真的,一張廢紙就掌控了儲戶的銀行存款,比搶劫還輕松,而業務員倚倀的正是銀行和保險公司提供的條件和靠山。

保險公司就是用這種無效的保險合同綁架客戶資金,要想拿回自己的錢,還必須遭受損失支付贖金給保險公司,才不至於血本無歸。如此虛假的保險產品,打著「放心」、「理財」、「分紅」的旗號公然在國家銀行蒙騙無比信任銀行、到銀行辦理存取款業務的儲戶,而所謂的「初始費用」,變成了銀行與保險公司雙方共享的合法「手續費」。

侵犯儲戶權益的「銀保合作」如此猖獗,面對儲戶的大量投訴,保監會、銀監會又是如何監管銀行和保險公司的?

而事實上,依據保險法和合同法,這樣的保險合同,根本就是無效的虛假合同。這從一個局部的層面,深刻闡釋了主席關於「八榮八恥」-----見利忘義,違法亂紀的嚴重現實狀況。

另據網上披露的信息,建行雲南省分行及泰康人壽保險公司雲南分公司,因在建行銀行營業大廳誤導銷售「泰康人壽放心理財終身壽險」,已被受害人告上法庭,指控其民事合同欺詐及刑事犯罪;而其監管部門-----雲南省保監局、銀監局也因受害人指控其行政不作為被起訴到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述兩訴訟案目前正處於法院的審理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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