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包
Ⅰ 承包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承包合同和承攬合同的最大區別就是承攬合同具有人身性,即未經定做人同意承攬人不得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還有一點就是定做人具有任意變更和解除的權利(當然,有損失的還是需要賠償的)。在具體的事務完成之後,支付的是報酬。【注意,建築工程合同其本質是一種特殊的承攬合同】
而承包合同並沒用法律上確定的概念,他應該包含著承攬合同,范圍更大一些。什麼土地承包經營了,什麼酒店承包經營了,當然,還有建築工程承包這樣的承攬性質的。
總之,就是包含被包含的關系。而承攬更小一些,更具有人身性。
Ⅱ 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具體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承包合同是指承包人進行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具體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可見其完成工作的內容是不同的。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是:
1、合同形式上的差異。承攬合同既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形式,而且在定作人為自然人時多採用口頭形式。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要式合同,應當以書面方式訂立。這是國家對基本建設進行監督管理的需要,也是由建設工程合同履行的特點決定的。《合同法》第270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法律對承攬合同並無規定。
2、訂立合同方式上的差異。一般承攬合同在訂立時經合同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即可成立。而根據《建築法》和《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訂立一般應當經過招標投標程序,還應接受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
3、合同內容上的差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內容比承攬合同的內容範圍更窄,專業性更強。前者是進行工程建設,從狹義上講只包括土木建築工程、安裝工程和裝飾裝修工程三類合同,但無論是土木建築工程、安裝工程,還是裝飾裝修工程,均需交由有相關資質的單位進行。而後者是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其外延更為廣闊。承攬合同中,國家對承攬人的資質並無強制性的要求。
4、監理制度的差異。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建設工程施工根據《建築法》第30條規定,「國家推行建築工程監理制度」的規定強制推行監理制度,而承攬合同不強制性推行監理制度。
5、標的物的質量標准要求的差異。承攬合同的雙方可以自行約定標的物質量,但作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來說,標的物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設工程標準的要求。
6、標的物保修的差異。承攬合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保修問題,由合同雙方自行約定是否保修,以及保修期限,而國家對建設工程保修,包括保修范圍和保修年限,都有明確的規定。
7、一方違約時的救濟方式不同。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後,承攬只能要求定作人賠償損失,而不能要求繼續履行;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違約時,對方當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
8、合同解除的條件不同。根據法律規定,承攬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權,可以隨時解除合同;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具備雙方約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條件時,一般是不允許隨意解除合同的。
Ⅲ 什麼叫承攬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五章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款對承攬合同所下定義為: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在承攬合同中,完成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為承攬人;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作人
一、承攬人職責
1、按約定完成工作
承攬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方式、數量、質量完成交付的工作,是承攬人的首要義務,也是其獲得酬金應付出的對價,承攬人就第三人的完成的工作對定作人負責
2、提供或接受原材料
完成定作所需的原材料,可以約定由承攬人提供或由定作人提供。承攬人提供原材料的,應按約定選購並接受定作人檢查;定作人提供的,承攬人應及時檢查,妥善保管,並不得更換材料。
3、及時通知和保密的義務
對於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約定的,或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及時通知定作人,對於完成的工作,定作人要求保密的,承攬人應保守秘密,不得留存復製品或技術資料
4、接受監督檢查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時,應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和檢驗,以保證工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5、交付工作成果
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應及時交付給定作人,並提交與工作成果相關的技術資料、質量證明等文件,但在定作人未按約定給付報酬或材料價款時,承攬人得留置工作成果
6、對工作成果的瑕疵擔保
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應符合約定的質量,承攬人對已交付工作成果的隱蔽瑕疵及該瑕疵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
二、定作人職責
1、按照約定提供材料
合同法規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按照約定提供材料
2、支付報酬
定做人需支付的報酬和材料等費用的標准,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如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則依通常標准支付
3、協助義務
為使承攬人及時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應依約定及按誠實信用原則,積極協助承攬人工作。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的,承攬人有權順延履行期限,並在定作人對所提供的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及圖紙等拒絕補正時有合同解除權
4、驗收並受領工作成果
對承攬人完成並交付的工作成果,定作人應及時檢驗,對符合約定要求的,應接受該工作成果,超過約定期限領取定作物的,定作人負受領遲延責任
(3)承攬合同包擴展閱讀:
承攬合同注意事項
1、合同形式的選擇
承攬合同是諾成、不要式合同,當事人可任意選擇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2、報酬條款的訂立報酬條款
報酬支付的方式、時間對合同各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影響甚巨,付款時間越晚越符合其利益,可藉此約束箝制承攬人,進而保證工作成果的質量,甚至要求獲得後續服務
3、提交期限問題
在約定定作物提取日期時應注意計算定作人必要的途中時間
4、提前或延期提交問題
合同中應規定若是定作人或者承攬人要求提前或延期提交定作物,應當在事先與對方達成協議,並按協議執行
Ⅳ 承攬與承包有什麼不同
1、約定合同形式不同。承攬合同是諾成、不要式合同,當事人可任意選擇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和其他形式;承包合同一般以書面形式確定發包與承包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並受法律保護的契約性文件。
2、訂立合同方式不同。一般承攬合同在訂立時經合同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即可成立;而承包合同的簽訂,一般依法採取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
3、合同解除方式不同。承攬合同因當事人雙方的合意而成立,也可以因雙方的合意而解除。在當事人雙方協議解除合同時,承攬合同也即因解除而終止。而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非依法律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
擴張資料
1、承攬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質。承攬人一般必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並對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擔風險。承攬人不得擅自將承攬的工作交給第三人完成,且對完成工作過程中遭受的意外風險負責。
但是如果經過定做人的同意,承攬人可以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但注意的是工程成果承攬人還是要負責的人。
承攬合同具有多種多樣的具體形式。按照合同法第251條[2]的規定,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因而也就有相應類型的合同。
2、承攬合同是諾成合同、有償合同、雙務合同。
3、承攬合同強調履行的協作性。
4、承攬合同的雙方是相互獨立的責任主體。
承包特徵
1)承包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目的。
在承包合同中,承包人應按照與定作人約定的標准和要求完成工作,定作人主要目的是取得承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
2)承包人完成工作的獨立性
定作人與承包人之間定立承包合同,一般是建立在對承包人的能力、條件行人的基礎上。只有承包人自己完成工作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3)定做物的特定性
承包合同多屬個別商訂的合同,定做物往往具有一定的特定性。
4)承包合同為諾成合同。
5)承包合同為有償合同。
Ⅳ 承攬合同包括哪些內容,有沒有詳細一點的
一、承攬合同的定義
承攬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買賣合同外最為常見和普遍的合同,我國《合同法》第251條第1款對承攬合同所下定義為:「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在承攬合同中,完成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為承攬人;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沒有以承攬人、定作人指稱雙方當事人,也不影響對其法律性質的認定。
二、承攬合同的法律性質
1、承攬合同是諾成、不要式合同。承攬合同的成立僅需雙方就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即可,合意的表現不拘形式,書面、口頭均可。訂立合同後,如需交付標的物,該交付行為也不是使合同成立的行為,而是履行合同的行為,是定作人履行已經成立的合同義務的行為。
2、承攬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負有完成工作並支付工作成果的義務,而定作人則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因兩者的義務是相互的、對流的,所以承攬合同是雙務合同;承攬合同中雙方均為價性給付,一方要獲得對方的給付,必須向對方為相應給付,故承攬合同又是有償合同。
3、承攬合同一般是固有繼續性合同。繼續性合同是與一時性合同相對應的概念,二者之間,以時間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處的地位為區分標准。繼續性合同是指合同內容非一次性給付可完結,而是繼續地實現的合同,其基本特色在於時間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於重要地位,總給付的內容取決於為給付時間的長短。承攬合同一般都不能即時履行,因為承攬人的工作常常需要持續一段時間,此點與僱傭合同、勞動合同、合夥合同、租賃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一樣,屬於固有的繼續性合同。
三、承攬合同的種類
根據《合同法》第251條第2款之規定,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因承攬合同的包容性極強,法律對承攬合同的規定實際上是對一大類合同的規定,這是承攬合同與其他典型合同的一大區別。要確定一個合同是否承攬合同,最基本方法是看當事人的基本權利義務類型。比如在照相合同中,顧客有支付報酬的基本義務,對方有拍攝並交付照片的基本義務,自然而然就可以認定它是承攬合同的一種了。
在日常生活中,幾類極為普通和常見的承攬合同有:(一)加工合同;(二)定作合同;(三)修理合同;(四)復制合同;(五)測試合同;(六)檢驗合同。
四、簽訂承攬合同應注意的問題
1、合同形式的選擇承攬合同是諾成、不要式合同,當事人可任意選擇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和其他形式。因為書面式合同形式有較強的證據力,在發生糾紛時,便於取證;而口頭合同的證據力較差,在發生糾紛時不易證明合同的存在及相關內容,雙方一旦發生糾紛,難以得到確切的證據,常常因無據可查而不易分清責任。因此,當事人應盡量採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雖然比較復雜,但通過書面文字可以使雙方權利、義務更加明確、詳盡、具體、肯定地表示出來,這不僅僅大大加強了簽約雙方的責任心,敦促各方恪守合同同,而且一旦發生糾紛,書面承攬合同也以成為可信的書證,成為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正確裁決案件的重要根據,因此,當事人應盡量採取書面形式簽訂合同,雖說書面形式有可能會減少締約的機會,但與可能引發違約而造成了損失,甚至不得不提起訴訟的後果相比,仍然是微不足道的。當然,對那些能夠即時清結的承攬合同,比如少量的復印、修理、快速擴充等,自無訂立書面合同的必要。
2、報酬條款的訂立報酬條款是承攬合同非常重要的條款,報酬支付的方式、時間對合同各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影響甚巨。對定作人而言,付款時間越晚越符合其利益,他可以藉此約束箝制承攬人,進而保證工作成果的質量,甚至要求獲得後續服務。相對而言,承攬人卻希望盡早獲取報酬,最好的支付方式是在合同訂立後即付款,至少也要分階段或分期付款,這樣不至於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陷於非常被動的境況。因此,在簽訂承攬合同時,無論定作人還是承攬人,都十分關注報酬條款的簽訂,當然,報酬條款的最終確定不僅僅取決於各方的談判能力,更取決於雙方的實力對比及市場因素,在當今的市場經濟中,相對而言,定作人的優勢是較為明顯的。
五、承攬合同欺詐的防範
簽訂合同時都有被欺詐的風險,合同欺詐的手段也是層出不窮,承攬合同也不例外,因此在簽訂承攬合同時應注意下列幾點,以防欺詐:
1、嚴格審查對方的主體資格和實際履約能力
首先要判斷有無該企業、單位,因為在實踐中有私刻公章簽訂合同的現象發生,也有個別幾個人自行組織起來,既不辦理工商登記,也不領取營業執照,以某「中心」、某「公司」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此外,還要審查授權簽約的個人有否簽約許可權。其次要判斷對方是否隱瞞自己的經營范圍訂立了超越經營的承攬合同。針對上述兩項,要仔細審查對方出示的營業執照副本、授權委託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等資料的真偽,審查授權委託書授權范圍、授權期限,必要時,可以去當地工商部門進行查檔。第三要了解對方的資信狀況,這包括綜合經濟狀況和綜合商業形象兩大要求。前者包括注冊資本、業務范圍、生產經營能力等;後者包括商譽、商業道德等。
2、要求對方設定擔保
簽訂合同時,對那些沒有足夠的履約能力或者履約能力不易查清的企業、單位,可要求對方設置擔保,以督促其履行合同,設置擔保時應符合《擔保法》的相關規定,對方違約沒有如約履行合同,要注意在有效期限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關於擔保注意事項,本網站將另文詳述。
3、認真審查合同條款
簽訂合同時要仔細閱讀、琢磨合同條款,一定要將合同條款盡量明確,不能有不明確、含糊其辭的條款,或引起歧義的條款。有時技術協議書和圖紙也是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雙方均應當簽字蓋章,審查合同條款時也應當充分注意此點。審查合同看似簡單,實則專業性很強,最好請律師代為審查。
4、明確約定管轄法院
在爭議解決條款里約定,雙方發生爭議由己方法院管轄,這也是防止欺詐的一種方法。
Ⅵ 什麼是承攬合同
承攬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買賣合同外常見和普遍的合同,我國《合同法》第251條第1款對承攬合同所下定義為:"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在承攬合同中,完成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為承攬人;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沒有以承攬人、定作人指稱雙方當事人,也不影響對其法律性質的認定。 承攬合同的承攬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在承攬人為數人時,數個承攬人即為共同承攬人,如無相反約定,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Ⅶ 什麼是承攬合同
(一)承攬合同的概念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完成工作並交付成果的一方稱承攬人,接受承攬人的工作成果並給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作人。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稱作定作物。承攬活動是人們生產、生活不可缺少的民事活動,諸如加工、定作、修理、印刷等,均與人們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故承攬合同是現實社會生活中廣泛存在的合同類型。
(二)承攬合同的特點
1.是承攬人獨立地提供勞務的合同
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動獨立地為定作人完成一定的工作,並交付成果。在承攬合同關系中,定作人所注重的是承攬人的人力、技術設備等勞動條件,因為這些勞動條件對工作成果起決定作用,而工作成果的質量決定著定作人的特殊物質利益能夠得到保障的程度,所以,承攬人獨立為定作人完成一定工作是承攬合同的特點之一。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攬人的單純勞務,而是其勞務的結果即工作成果,承攬人的勞務體現在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上,所以說承攬合同是承攬人獨立地提供勞務的合同。
2.承攬合同的標的具有特定性
承攬合同的標的是承攬人完成並交付的工作成果。這一工作成果既可以是體力勞動成果,也可以是腦力勞動成果,但它必須具有特定性,是按照定作人的特定要求,能夠滿足定作人特殊需要的物或其他財產,同時,它又是承攬人獨特的勞動的產物。承攬合同的標的物,是不能通過市場大量供應的,而只能由承攬人依定作人的要求通過自己與眾不同的勞動技能來完成。
3.是雙務、有償合同
承攬合同一經成立,當事人雙方均負有一定義務,雙方的義務具有對應性,一方的義務即為他方的權利,所以是雙務合同。在承攬合同關系中,承攬人的義務表現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的義務是受領該工作成果支付約定的報酬,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從另一方取得利益均應支付對等價款,因此,承攬合同為有償合同。
4.是諾成、不要式合同
承攬合同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生效,而不以當事人一方對標的物的實際交付為合同成立生效要件,所以是諾成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採用口頭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實踐中大量的承攬合同是口頭合同,所以承攬合同多數是不要式合同。對於生產上的承攬合同或者需較長時間才能完成的項目,應當採用書面合同形式。
Ⅷ 承攬合同允許外包怎樣約定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專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屬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條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