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補償金協議
1. 關於離職補償賠償協議
1.勞動者入職一個月後公司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您可以從入職一個月後開始計算,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雙倍工資;
2.不知道樓主說的離職補償金是哪個性質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
符合以上條件解除或終止合同能得到經濟補償。
1.2兩點是不同的補償金,樓主可以對照看看自己屬於哪種情況。至於法律責任,公司據以什麼追究您法律責任呢?
協議未簽回給您,未與您簽訂勞動合同公司存在過錯。可先與公司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再行提起勞動仲裁不遲。
2. 協議離職怎樣獲取最多補償金
工傷,員工離職,公司要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依據傷殘等級鑒定。
從合同到期次月是雙倍工資,可以主張。
3. 辭退員工補償協議書範本是怎樣的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專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屬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根據法律規定,不合法,應該按2500元賠償。
4. 怎樣寫辭退補償協議書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經甲方與乙方協商一致,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達成協議如下:
1.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了合同期限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日期為 年 月 日,雙方的勞動關系隨之終止;
2.乙方應於本協議簽訂之日起 日內按照甲方的要求歸還屬於甲方所有的文件、資料、辦公用品、電子文檔以及其他一切物品,並按甲方要求妥善辦理工作業務移交手續。
3.甲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乙方辦理完本協議第2條所述事項並經甲方確認後,甲方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4.乙方在甲方的最後工作日至 年 月 日止,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報酬也結算亦至 年 月 日止,社會保險金、公積金於次月繳交。
5.甲方根據相關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並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6.乙方保證對於甲方的商業秘密及其他信息,乙方不會以任何形式進行復制、保留或帶離甲方經營場所。離職後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
7.除上述所列事項外,在各自履行完相應義務後,甲乙雙方不再存有任何勞動和經濟糾紛。
8.本協議書壹式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另外壹份用於辦理退工手續。
9.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5. 主動離職簽有補償協議
員工辭職有沒有經濟補償金要看員工的辭職理由是什麼。
一、員工因個人原因辭職的,當然拿不到經濟補償金
在司法實踐中,只要是員工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的,比如「家裡有事、個人發展、出去創業」等等,如果公司能夠舉證證明員工該辭職理由(通常在辭職信、離職交接表、或離職協議書中可找到辭職理由),裁判機關一般都不會支持經濟補償金。
並且,以個人理由辭職的,員工還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才行,否則,未經公司同意不辭而別或達不到法定通知期離職的,都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行為,不僅拿不到經濟補償金,可能還要賠償公司的經濟損失。
二、員工以公司存在特定違法行為「被迫辭職」的,公司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實務中,一些公司存在剋扣員工工資,停發、少發或拖欠工資行為,還有一些公司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還有公司讓員工在有毒、無防護設備等惡劣的生產環境下勞動的。
針對這種情況,為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員工享有特別解除權,可無條件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還可獲得經濟補償金。這就是實踐中通常所稱的「被迫辭職」。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員工可以「被迫辭職」: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時存在欺詐、脅迫、趁人之危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拓展資料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明確規定員工依照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員工在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被迫辭職」時,需注意各地司法實踐中所把握的「度」,要不然一不小心「被迫辭職」可能變成違法解除。
比如:工資拖延了多少天才可「被迫辭職」、少發了多少工資才可以被迫辭職、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否支持被迫辭職......各地把握的尺度會有差異,並無統一標准。
對於公司來說,應對的方法就是盡量消除上述能夠引發員工「被迫辭職」的違法行為,但談何容易。單單一個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問題就足以讓多數企業叫苦連天,要想防範風險,只能自求多福了。
6. 關於勞務糾紛,協議離職補償金
如果仍然在仲裁時效內,未簽訂勞動合同,辭職後還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的工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7. 離職補償金支付協議怎樣簽
如果公司按照勞動法相關規定給你經濟補償,6個月至1年的,補償一個專月工資。6個月一下補償半屬個月工資。公司按照這個標准補償的,那麼就合法,你在相應位置簽字即可。如果公司沒有按照這個辦法補償的,那麼你可以反映到勞動局 甚至可以上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