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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協議書

發布時間: 2020-11-22 13:17:47

① 婚姻協議書到哪裡去公證

  1. 協議書並非必須公證,根據《合同法》規定,合同無特殊約定或法律無特殊要求,經雙方簽字(蓋章)後即生效。所以,一般合同簽字後即生效,公證並不是合同生效的條件,除非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要公證後生效。

  2. 如果要公證的話,到當地的公證處辦理公證手續即可。

② 婚姻協議書

婚姻協議書要依據原則:平等、自願、合法、誠實信用,協商一致來制定,婚姻協議書的法律效力生效,首先,協議的簽訂需要雙方當事人自願平等的情況,且所表示的意思是自己的真實意思,不存在脅迫、欺詐等事由;,還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最後,原則上協議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但如果協議中另有規定的除外。
婚姻協議書雙方是自願、表達真實意思,要有具有合法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所約定的合法行為義務、約定違約責任、夫妻人身權利義務或財產權利義務為內容的,不存在脅迫、欺詐等事由,不能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協議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

③ 關於婚姻協議書

在協議離婚中,離婚協議書具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因為,對協議離婚來說,「雙方自願」是基本條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是必要條件。而離婚協議書中它不僅應明確是表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願,同時還應明確雙方離婚後比較重要的問題,如孩子如何撫養,財產如何分割等。離婚協議書寫得好,將為雙方日後的平靜生活創造良好基礎。反之,可能會雖然離婚,但是還有許多遺留問題給雙方帶來麻煩。
離婚協議書範文
協議人(男方): 身份證號:
協議人(女方): 身份證號:
協議人為明確婚前婚後雙方財產所有權、債權債務承擔及其他與財產權益相關的法律事宜,經雙方平等自願協商,特作如下協議:
一、雙方婚前各自名下的財產,不論雙方在訂立本協議後是否結婚,均歸各自所有,另一方無論在任何條件下,均無權主張分割。
截止到協議簽訂時,男方名下已有的婚前財產包括但不限於以下財產:
(一)不動產:
(二)動產:
截止到協議簽訂時,女方名下已有的婚前財產,包括但不限於以下財產:
(一)不動產:
(二)動產:
二、協議人雙方婚後實行財產分別制,即婚後各自的財產收入、所得、購置的動產、不動產歸各自所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婚後取得的:
以上一方財產所得另一方無權以「夫妻共同財產」為由主張分割,完全由取得一方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行使完全財產所有權。基於一方名義購得的財產所附權利義務完全由一方享有和承擔,與另外一方無關。如在以一方名義購置不動產時,可由一方以自己名義簽訂買賣合同及貸款,該不動產所有權利義務以及產權完全由一方享有和承擔,與另一方無關,若有必要,另一方有義務協助購買方辦理抵押貸款手續。一方婚前婚後的房屋貸款還貸部分,另一方不得再作為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三、婚前婚後,雙方各自的債權債務由各自享有和承擔。若在婚後借債,任何一方在形成債務時,有向債權人告知「夫妻婚內財產分別制」的義務,即明確告知債權人,所借財物還債責任僅由借款借物人一人承擔,與配偶無關,配偶不承擔連帶責任,並保證債權人在知悉此事實前提下出借財物,否則,若由於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原因,致使非借款借物一方承擔連帶責任時,出借方應按另一方承擔和履行連帶義務的雙倍向另一方支付補償金。
四、為保證雙方婚後共同生活所需經濟支持,雙方婚後可就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用於存放共同財產的銀行賬戶等事項進行書面約定,該書面約定作為本協議的附件,同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五、雙方所生子女的開支由雙方承擔,具體承擔的數額和比例可由雙方在子女出生後另行書面約定。該書面約定作為本協議的附件,同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協議雖名為「婚前財產約定協議」,但不影響協議中關於子女撫養、婚後財產處理等本協議約定相關事宜的效力。
七、在履行本協議的過程中若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權向本協議簽訂地的法院起訴。
八、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存檔一份,自雙方簽字後生效。

④ 結婚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結婚協議書沒有法律效力。協議結婚,指的是只要事先簽訂並遵從協議,男女就可以同去登記結婚,開始「名譽夫妻」的生活。

協議結婚雖然在結婚證的取得和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內容卻是空洞的,違背了夫妻生活內容必須真實、自願的原則,所以這一紙證件沒有法律效力,只是通過合法的形式掩蓋不合法的目的。

結婚協議書的注意事項:

1、雙方在平等、自願前提下簽約

2、雙方在協議中須體現各自的真實意願

3、遵循法律,不得有違法律做出的禁止性規定

4、講究道德,不得有違社會公序良俗原則

5、不得損害善意第三人和社會公共利益


(4)婚姻協議書擴展閱讀

結婚協議書沒有法律效力的原因:

婚姻法在各個時代、各個國家的法律體系中處於不同的地位,其編制方法也不盡相同。古代法律多採取諸法合體的形式,不論中國、外國,都沒有獨立的婚姻法。

有關婚姻家庭的規定,一般都包括在內容龐雜的統一法典內。長時期中,婚姻立法不夠完備,因此,倫理規范和宗教教義在調整婚姻關系方面起著重要作用。

在立法形式上,大陸法系各國一般都把親屬法編入民法典。英美法系各國的親屬法,一般是由多數的單行法規構成的,如婚姻法、家庭法、已婚婦女財產法、離婚法等,名稱不一,但它們都是各該國家民法的組成部分。

⑤ 夫妻協議書怎麼寫才有效

婚姻協議書要依據原則:平等、自願、合法、誠實信用,協商一致來制定,婚姻協議書的法律效力生效。

首先,協議的簽訂需要雙方當事人自願平等的情況,且所表示的意思是自己的真實意思,不存在脅迫、欺詐等事由;還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最後,原則上協議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但如果協議中另有規定的除外。

婚姻協議書雙方是自願、表達真實意思,要有具有合法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所約定的合法行為義務、約定違約責任、夫妻人身權利義務或財產權利義務為內容的,不存在脅迫、欺詐等事由,不能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協議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

(5)婚姻協議書擴展閱讀

夫妻共同財產分配約定協議書範本如下:

甲方:某某 ,男,某年 某月 某日出生,漢族,住某市某某地方

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

乙方:某某,女,某年某月 某日出生,漢族,住某市某某

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

甲乙雙方與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登記結婚。雙方為了避免糾紛,現就 雙方財產做如下約定:

1、 雙方結婚之前的財產全部歸各自所有,具體包括住房(位置、房 產證號)、存款(金額,銀行)、股權(詳細說明)以及其它財產(應 一一說明);

2、甲方婚後用自己婚前的存款購買的、並於XXXX年XX月XX日產權 登記的[房地產權證編號:X房地X字(XXXX)第XXXX號]、位於X市X區XX路XX弄XX號XX室房屋的權屬約定如下:X市X區XX路 XXX弄XX號XX室房屋歸甲方個人所有,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本協議一式兩份,經雙方簽字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XXXX年X月X日

⑥ 關於婚姻協議書怎麼寫

婚姻協議約定範本
男方: 先生
女方: 女士
雙方均屬獨立自然人,完全具備民事活動能力,遵循自願、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此合約沒有違背公民基本權利下而訂定的,本意唯對婚姻愛情的未來表明態度作出承諾,就關於《婚姻之同意——婚姻登記的婚姻合同(marriage pact)公約》,雙方的婚姻合同是以結婚前後財產共有規定——分為[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兩大類別。
甲乙雙方本著相互自願的原則,經友好和平共同協定,雙方在婚姻登記前,共同研究達成此《婚姻合同約定》,是對保護結婚前後男女雙方的切身問題,而做出了具體的[婚姻約定],女方享有特殊的自由地位(自權人),繼續擁有婚前婚後所取得的一切財產。雙方於2007年5月28日簽定以結婚協定、青春損失賠償協定、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協定三個分類為中心的[婚姻協定]。
一.結婚協議
1.婚前男方要准備好基礎住房、基本的生活用品,並提供生活開支。
2.男方不得干涉女方的人身自由,不得以任何理由對女方造成身、心、靈傷害,不得妨礙女方交朋結友及干預女方正常的工作,但女方不能[紅杏出牆]。
3.男方的工資及其他所有收入都要交付給女方支配,男方不得違約,否則女方有權提出離婚,[婚後財產]不分割,全部歸女方所有。
4.舉行婚禮後雙方都不準吸煙及暴飲酒。雙方婚後要夫妻恩愛,互相理解、信任和尊重,永遠不離不棄、誰也不準提離婚,如一方提出離婚,則提出方放棄一切,財產全部歸對方所有。
5.若女方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而造成產生生活不能自理的情況下,男方不得擅自另結新歡棄女方於不顧。否則,男方將所有婚前婚後的財產財物全部歸於女方所有,不得異議。
6.若女方於男方前身故,而女方父母還在世,男方需代女方在其[有生之年]照顧雙親,並視同已親,無愧於心善待女方的親友,如視自己的親友。
7.夫妻雙方,不管婚前貧富差距有多大, 婚後男方得要做到對女方尊從三從(聽從,服從,隨從),四得(就得,忍得,捨得,做得)。並且努力做到《八榮八恥》:以關心老婆為榮,以忽視老婆為恥!以伺候老婆為榮,以麻煩老婆為恥!以贊美老婆為榮,以批評老婆為恥!以搶做家務為榮,以好逸惡勞為恥!以下班回家為榮,以夜不歸宿為恥!以誠實專一為榮,以沾花惹草為恥!以遵守家法為榮,以違法亂紀為恥!以上繳工資為榮,以窩藏獎金為恥!
二.青春損失賠償
雙方自由戀愛數年,男方早已知女方的健康狀況,若女方由於自身的健康狀況等種種原因而不能生兒育女或不如男方所願育男育女,男方不得以各種理由進行借腹生子、休妻且擅自另結新歡,或搞[婚外情],或[包二奶]等,否則願意放棄一切,若由此而引起爭議或最終離婚,男方的所有財產歸女方所有,作為對女方的青春損失賠償,男方不得異議。
三.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夫妻婚前財產公證,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達成的協議,經過公證後產生法律效力。
1.婚前財產: 夫妻雙方,不管婚前貧富差距有多大,女方婚前的所有財產與男方無關,但男方婚前所有財產、財物與女方共同享有;男方在婚前所簽定的一切所有債權債務及任何稅務稅收等與女方無任何關系。
2.婚後財產:女方獨立支配所賺取的所有財產,男方所經營的,賺取的或共同所賺取的所有財產等均與女方共同享有,但男方在婚後單方面(沒有雙方共同簽訂的任何約定/合同/債務等)或女方不知情的情況下,所簽下的一切所有債權債務及任何稅務稅收等與女方無任何關系。

⑦ 婚姻協議書怎麼寫才有法律效力

為避免婚外情的發生或再次發生,夫妻一方出具的「保證書」、「忠誠協議」在離婚訴訟中屢見不鮮。從實務角度來看,如何看待和掌握這一問題,就成為婚姻律師直接面對的問題。
案例:張蘭(化名)與陳海(化名)系自由戀愛,後於2002年5月在上海市某區登記結婚。婚後,張蘭發現陳海與一女子關系曖昧,並有過性關系。張蘭痛不欲生,要與陳海離婚。陳海跪下求饒,並表示願意痛改前非。在雙方父母的調解下,陳海出具保證書一份,保證書內容如下:
保證書
我(陳海)做了對不起妻子張蘭的事情,我非常後悔,決心要痛改前非。我以後絕不再做對不起張蘭的事,決不再打罵妻子,聽妻子的話,否則,放棄所有的共同財產。
保證人:陳海
年月日
協議簽訂幾個月後,張蘭發現陳海依然與那女子藕斷絲連,雖然回家過夜,但總是借故早出晚歸。有一次榪諶ケ本┏霾睿 爬既刺 笥閹檔蓖砭馱諭饊部醇 潞S胍荒吧 右黃鷯瓮妗J 頭吆拗 啵 爬季齠ɡ牖椋 蔥 櫓髡潘 械墓餐 撇 ?
那麼,張蘭與陳海簽訂的夫妻忠誠協議有效嗎?
一、法學理論界對忠誠協議的觀點。
對於忠誠協議,目前法學理論界有二種觀念:
第一種,此協議不應受法律保護,理由如下:
第一、此類約定的履行與制裁,是親情的問題,不是法律問題,法院並不適於處理此類復雜而敏感的親情問題。所以,無論是從協議的目的還是內容來看,雙方都無建立法律關系的意圖,這是一個默示「排除法院管轄」的協議,所以不受法院強制力保護。
第二、《婚姻法》第四條規定的夫妻之間有相互忠實的義務,只是一個宣言,一種法律價值取向,結合最高院關於《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法律沒有把夫妻雙方相互忠實規定為一項義務。因為有配偶者與他人通姦或者發生「婚外情」僅僅是道德問題,法律雖不鼓勵,但也不應加以限制,當事人也不可以通過契約加以限制。理由是,涉及到人身自由的權利,不能通過合同契約加以限制,即使是違反道德的行為也不應例外。
第三、侵權損害不能通過合同契約預定。理由是在侵權法中實行的是填補損害的賠償原則,如果允許當事人對此侵權損害事先約定,就違反了填補損害的原則,也會造成有錢人任意侵犯他人權利的惡果。
第四、個人隱私權、人格權應高於「忠誠原則」。如果法院賦予「忠誠協議」以法律效力,則為了確定一方當事人有「違約行為」,一方當事人或人民法院就有舉證證明和查證的義務。在這個過程中,勢必會使婚姻另一方甚至是無辜第三者的隱私暴露於公眾之下。
第五、賦予「忠誠協議」以法律效力的另一個後果是鼓勵婚姻當事人在結婚前都締結這樣一個協議,以「拴住」對方,這樣勢必會增加婚姻的成本,另一方面也會使建立在純潔的愛情和相互信任基礎上的婚姻關系變質,婚姻不免變成類似商人買賣的討價還價。
第二種觀點認為,此協議應受法律保護,理由如下:
第一、婚姻法允許夫妻雙方可以自己約定財產的處理方式,擁有對財產的處理權。同時,新婚姻法也規定,如果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非法同居等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此外,夫妻相互保持忠誠是婚姻關系最本質的要求,婚姻關系穩定與否很大程度上有賴於此。違約賠償的「忠誠協議」,實際上是對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實責任的具體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則和精神,所以應該而且能夠得到法律的支持。
第二、只要「婚姻協議」在制訂時,婚姻雙方自願約定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也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約定的賠償數額有可行性。同時,雙方在協議中體現的是各自的真實意願,並且在平等、自願的前提下簽約,法律就應該認可它,法官就應該採信它。
二、審判實踐對於忠誠協議的意見。
法院對於忠誠協議的意見,讓我們從2003年元月《人民法院報》刊登的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的一個判例談起。
原告曾明離婚後通過徵婚,與也曾離異的賈雨虹相識(均為化名)。經過短暫的接觸,幾個月後雙方登記結婚。由於兩人均系再婚,為慎重起見,2000年6月,夫妻倆經過「友好協商」,簽署了一份「忠誠協議書」。協議約定,夫妻婚後應互敬互愛,對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觀和責任感。協議書中還特別強調了「違約責任」:若一方在婚期內由於道德品質的問題,出現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為(婚外情),要賠償對方名譽損失及精神損失費30萬元。協議簽訂後,在婚姻存續期間,賈雨虹發現曾明與其他異性有不正當關系。2002年5月,曾明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與此同時,賈雨虹以曾明違反「夫妻忠誠協議」為由提起反訴,要求法院判令曾明支付違約金30萬元。法院經過審理,依據雙方達成的忠誠協議,判決曾明支付對方「違約金」30萬元。
上海市閔行區法院的理由如下:夫妻忠實義務是婚姻關系最本質的要求,婚姻關系穩定與否,很大程度上有賴於此。正因此,新修訂的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相互忠實」,並在第46條規定,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情形之一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雖然,對違反夫妻「忠誠」義務、情節尚未達到「重婚」、「與人非法同居」等嚴重程度的一方如何承擔相應責任,法律未做具體規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當事人自行約定。而賈雨虹與曾明約定30萬元違約責任的「忠誠協議」,實質上正是對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實責任的具體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則和精神」。也正是這一具體的協議,使得婚姻法上原則性的夫妻「忠實」義務具有了可訴性。所以,主審法官得出了這樣的結論:既然協議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且是在雙方沒有受到任何脅迫的平等地位下自願簽訂的,協議的內容也未損害他人利益,因而當然有效,應受法律保護。
上海市閔行區的這個判例公布後,在全國法學理論界引起軒然大波,支持的聲音和反對的觀點都不絕於耳。本案被反訴人曾明雖然對一審不服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了上訴,但在上訴期間,上訴人與被二訴人達成了調解協議,曾明向賈虹雨支付二十五萬元雙方握手言和。因此,本案中的忠誠協議是否有效並沒有得到上海更高一級法院的認可或否定,就使得忠誠協議是否有效在法院系統的觀點具有模糊性。但從律師的角度來看,既然法院特別是上海法院系統對忠誠協議曾有判例支持,在沒有相反判例的情況下,我們律師還是建議簽訂過忠誠協議的受害方持忠誠協議主張權利,因為在一般情況下,既然上海法院已有支持忠誠協議的先例,其後的案例上海法院很難再不支持,在案情性質相同的情況下,如果一個地區的法院就同一事實做出兩個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根據邏輯上的「同一」論,必然一個為真、一個為假,一個判決錯誤,一個判決正確,這會讓法院系統陷入為難的境地,同時會引起按審判程序再審的後果。因此,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即使理論界對判決爭議頗大,上海法院再做出相反判決結果的可能性相對較小。因此,從保護弱者角度出發,還是可以建議當事人通過忠誠協議的方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
二、忠誠協議書寫要注意的問題。
再回到篇首分析一下陳海為張蘭書寫的保證書:
保證書
我(陳海)做了對不起妻子張蘭的事情,我非常後悔,決心要痛改前非。我以後絕不再做對不起張蘭的事,決不再打罵妻子,聽妻子的話,否則,放棄所有的共同財產。
保證人:陳海
年月日
從律師的審視角度來看,陳海為張蘭書寫的這份保證書不具可執行性,一旦產生爭議,法院很難依該份協議的約定支持張蘭的請求,主要原因在於,該協議給付財產生效的條件太過於模糊,不夠准確、具體。
比如,「對不起妻子的事情」包括哪些,最好以列舉方式明確范圍。
相比而言,以下這份保證書的可執行性就會大得多:
保 證 書
保證人:
保證內容:
由於我有婚外情,並且脾氣粗暴,在與妻子結婚後多次對她無故打罵,並對她的父親有辱罵的行為,導致現在夫妻感情出現裂隙。現經冷靜思考,我認識到了自己的不足和錯誤。現保證以後遵循以下內容:
1、 不實施有不忠實於夫妻情感的行為(如婚外性行為)。
2、 不貶低妻子的人格,辱罵妻子。
3、不刁難、干涉、猜疑妻子以及阻止、限制妻子的人身自由,實施影響妻子正當工作生活的行為。
4、 不毆打、漫罵妻子的父母家人。
5、不隱瞞和私藏個人收入,雙方所有收入都存入同一銀行帳號,家庭開支和個人支取應經雙方協商後再從存摺上支取。
6、 不以拳打腳踢、咬、掐、擰、推、搡等暴力手段毆打妻子。
如果我今後有以上任何行為之一,或有其他行為導致妻子不堪忍受而提出離婚,視為我自願放棄屬於我的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所有的夫妻共同財產歸妻子一人所有。
以上行為是我的真實意思表示。
保證人:
年月日
當然,以上保證書的內容過於寬泛,而不是僅對婚外性行為的約束,在審判實踐中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值得商榷,但可以在庭審中爭取主動應當是不爭的事實。
此外,尤為重點的一點是,在法庭上如何舉證證明另一方做了違反忠實義務的行為。比如,是否有婚外性行為。聊天記錄、電話清單、書信往來、目擊一同進入房間一夜未出等都不能直接證明有婚外性行為的發生。收集相關證據尤為重要,不要指望對方當事人在法庭上尊重客觀事實,承認自己先前的行為,而是要自己在庭前做好充分的調查取證工作,用證據而不僅是言辭來證實對方違反了約定的義務,這樣,才可能取得勝訴。

⑧ 《婚姻協議書》需要去公證嗎

離婚協議公證只是證明雙方簽定協議的行為真實合法。離婚協議的公證不是離婚協議書生效的必要條件,也不能證明婚姻關系的解除。離婚協議書只要合法、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經登記機關備案後生效,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在一定程度上講,對離婚協議進行公證是沒有必要的。因為離婚協議書以雙方離婚為生效要件。即便離婚協議書經過公證,但雙方沒有辦理離婚登記,沒有把離婚協議書在民政局備案,這份離婚協議仍然沒有生效。雙方協議離婚不成,一方在對協議內容反悔的,即使已經辦理公證,法院還是會認定離婚協議沒有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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