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侵權責任
⑴ 配偶是否能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
被侵權人知抄道夫妻雙方約定財產各自襲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民事侵權賠償造成的債務,由侵權人的個人財產賠償,配偶無需賠償;若被侵權人不知情的,或夫妻未約定財產各自所有的,配偶均需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
依《婚姻法》規定,夫妻約定財產各自所有,且第三方知道該約定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以個人財產清償。據此可知,若無約定財產各自所有,則需共同償還;若有約定各自所有,然第三方並不知該約定的,需共同償還。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⑵ 夫妻侵權國內外研究現狀急!
所謂夫妻侵權,即配偶之間的侵權。是指具有合法婚姻關系的夫妻,實施了危害配偶一方的人身權和財產權,使對方的人身、財產乃至精神方面受到損害的過錯行為。夫妻侵權行為作為侵權行為的一種,雖具有特殊性,但它仍然是一種違法行為,侵權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有三種:一是刑事責任,二是行政責任,三是民事責任。然而,針對家庭暴力等婚內夫妻侵權行為,我們的法律更多的是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婚內侵權行為所引起的民事責任卻往往被人們所忽視。
一、影響夫妻侵權行為民事責任建立的原因
一是人的觀念問題。大多數人諱言夫妻間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主要是認為是夫妻間的事,屬於個人的私事,正所謂法不入家門,完全可以由夫妻雙方協商解決,法律介入會影響夫妻間的感情。況且,夫妻間即使發生一些矛盾,出現一些侵權行為,只要一方沒有提出離婚,就說明這種矛盾和侵權並不重要,或者說一方對另一方的侵權行為予以默認,這完全符合民法上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法律根本沒必要介入。其實不然,夫妻間被侵權的一方,之所以容忍另一方的侵權行為,主要原因是缺乏婚姻內救濟途徑狀告無門,而不得不放任這種行為的存在,因此建立夫妻間侵權行為的民事救濟制度,已成當務之急。丈夫將妻子打傷,妻子不請求離婚卻只請求丈夫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丈夫不撫養妻子,妻子不請求離婚卻只請求丈夫給撫養費,而法院如果支持了妻子的訴訟請求,這可能會令多數中國人覺得不可思議,普遍認為夫妻一體,怎麼賠?怎麼給?給了也是共同財產。但在美國等很多西方國家中,諸如此類的案件可是屢見不鮮。為何會出現如此大的差異?除有民族文化傳統的差異外,最主要的是那些國家的夫妻財產制度與我們的有所不同。封建的夫妻一體主義的傳統理論尚存於我國相當一部分人的頭腦中,基於這種思想,人們很難在婚後形成夫妻獨立的財產制的意識。
二是立法問題。現行婚姻法也是以法定共同財產制為原則,以法定個人財產制為例外,雖也規定了夫妻約定財產制,但在現實生活中夫妻間很少採取約定財產制的形式,因此只有在離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時,才能確定夫或妻的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財產與共同財產往往無法界定。若發生夫妻侵權行為,賠償問題無法提起,即使提出也缺乏實際操作性。為此,夫妻共同財產制已成為追究婚內侵權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的障礙,為保障夫妻間獨立的人格權和財產權,法律應明確婚內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而這一點在現行婚姻法中是沒有明文規定的,不能不說是立法的一個疏漏和缺憾。有人認為新《婚姻法》第46條對損害賠償責任已經做出了規定,但該條適用的前提條件是離婚,與婚內侵權不是一回事,而且新《婚姻法》司法解釋第29條規定:若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僅依據新《新婚姻法》第46條請求損害賠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這條規定實際上排除了對婚內夫妻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的追究。目前,除了重婚能夠被提起公訴,追究刑事則任外,象包二奶、家庭暴力等社會現象,在婚姻持續期間,法律一般是無法介入的。加之向夫妻間內部的一些侵權行為,如果不是由其中一方提出,外人也很難知曉。也就是說夫妻間被傷害方處於某種考慮,對這類侵權行為予以默認,使家庭暴力、包二奶等社會丑惡現象長期存在。這不僅污染了社會風氣,淪喪了社會道德,而且嚴重的妨礙了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二、建立夫妻侵權責任民事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夫妻侵權責任民事法律制度, 是維護家庭穩定的社會需要。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其和諧與穩定對於社會至關重要。俗語講「寧拆十座廟,不毀一門婚」,說明維護家庭的和諧穩定是我們國家的優良傳統,也說明了一個穩定的婚姻家庭對家庭成員和社會的重要性。但近年來,我國離婚案件一直呈上升趨勢,由此而來的單親家庭增加,涉及子女撫養、老人贍養等糾紛也隨之增多。離婚不僅是家庭內部問題,更是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離婚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由於一方對另一方的過錯侵權。一個家庭之所以支離破碎,最終走向解體,決不是偶然的,是需要一個過程的,它是夫妻間矛盾無法調和的最終產物。修正後的婚姻法第三章「婚姻家庭關系」中,雖然對夫妻之間的一些權利義務做出了規定,但缺乏強有力的保障措施,僅在第五章「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第43條、44條、45條對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和重婚行為,做出一些規定,提出一些救濟措施。婚姻法對夫妻間侵權規定較少,且救濟手段單一,僅限於行政和刑事「救濟」,如何進行民事救濟始終是空白。由於夫妻間的侵權決非以上幾種(如侵犯夫妻的同居權、財產權等),而且基本上屬於民事侵權。由於缺乏民事救濟的途徑,絕大多數的夫妻內部的侵權行為主要靠夫妻間協商解決,雖然夫妻間協商解決相互間的侵權問題,具有一定的優勢,但也存在協商不成,侵權行為難以及時制止問題。使夫妻間侵權行為長期、持續的存在,最終導致婚姻家庭的破裂和解體。為維護家庭的和諧與穩定,就需要對受夫妻侵權行為損害的一方,予以民事救濟,制止侵權行為,以維護家庭的和諧穩定。
(二)建立夫妻侵權責任民事法律制度,是弘揚精神文明的社會需要。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要求建立健康、向上、文明的新型家庭關系。夫妻應相互忠實,互相尊重;由於目前缺乏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侵權責任和民事救濟措施的有關規定,使得在婚姻存續期間,被侵權的一方得不到及時法律救濟,無形中助長和放任了侵權方的侵權行為的發生。被侵權方若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據現行的有關法律規定,離婚基本上成為唯一的選擇,只有離婚時,無過錯方才有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三)建立夫妻侵權責任民事法律制度,是落實男女平等的社會需要。男女平等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婦女權益保護法》第40條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民法通則》第105條規定: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權利。而夫妻地位平等,是男女平等在夫妻關系中的必然要求。所謂夫妻地位平等是指夫妻在家庭中的權利義務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得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或者只盡義務而不享受權利。夫妻地位平等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人身關系平等,二是財產關系平等。新婚姻法第13條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並在第14條、15條、16條、17條、18條、19條和20條等就夫妻間的人身、財產關系做出規定。應該說這些規定很具體全面,但對夫妻一方違反法律規定應承擔什麼責任,和怎樣承擔責任,缺乏相應的規定。實踐中夫妻一方,常憑借經濟的優勢,不履行法律規定的夫妻的義務,壟斷家庭的一切事物,而處於弱勢被侵權的另一方,由於沒有有效的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只能逐步喪失獨立地位,凡事不得不依賴、服從另一方,使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男女平等、夫妻平等的規定成為形式,正所謂「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因此,只有建立夫妻間侵權行為的民事救濟制度,才能真正實現夫妻地位平等,進而實現男女平等。
三、建立夫妻侵權責任民事法律制度的可能性
(一)夫妻間尤其是妻子主體地位的獨立性增強,使建立夫妻間侵權行為民事救濟制度成為可能。在古代社會是談不上夫妻間侵權行為的民事救濟的。因為無論是在奴隸社會或是封建社會,夫妻關系是一種尊卑、主從關系,妻子基本上喪失了獨立的人格,妻子的人格完全被丈夫所吸收,這種一體主義的婚姻,即談不上夫妻間的侵權,也談不上夫妻間的侵權行為的民事救濟。解放後,在我們國家先後頒布的兩部婚姻法中都明確規定男女平等,否定了夫妻一體主義的立法觀,強調夫妻各自具有獨立的人格。這就為夫妻間民事責任的承擔奠定了主體上的可能性。現在人們最大的擔心在於對夫妻間侵權行為進行救濟,可能會影響夫妻間的和諧,認為夫妻內部事情,最好由夫妻內部處理就能夠全部解決,它往往需要一方的逆來順受為代價。這顯然是不合時宜和潮流的。
(二)夫妻財產制的逐步完善,使建立夫妻侵權行為的民事救濟制度成為可能。我國1980年《婚姻法》第13條、31條、32條對夫妻財產製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實行法定夫妻財產制與約定夫妻財產制並軌,以法定財產制為主、約定財產制為輔。以適應基本經濟環境的變化和婚姻當事人的夫妻財產關系多樣化的要求。修訂後的婚姻法第17條、18條、19條、39條、40條、和41條的規定,對我國夫妻財產製作了進一步完善,實行法定夫妻財產制、特有財產制和契約財產制三種並行制度。雖然修訂後的《婚姻法》以婚後所得共同制為法定夫妻財產制,但婚姻當事人對夫妻間的財產制度可以選擇。許多學者在探討夫妻間侵權行為的法律救濟時,認為夫妻間侵權行為發生後,無法實施民事救濟,因為,夫妻的財產是共同的,夫妻間侵權後,即使進行民事賠償,其所得的財產仍為夫妻共同所有。所以這種救濟既沒必要也不可能。隨著夫妻財產制的完善,夫妻之間完全可以通過約定和民事救濟,擁有自己的獨立財產,這就為夫妻間侵權行為的法律救濟,提供了可能性。
四、建立夫妻侵權責任的幾點建議
(1)完善立法執法。雖然婚內夫妻侵權行為由於主體僅限於夫或妻而表現出一定的特殊性,但特殊主體並不妨礙侵權民事責任的承擔。《民法通則》第134條規定的侵權責任方式也可適用於婚內侵權行為,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而賠償損失是適用最為廣泛的一種侵權責任。人民法院還可依職權對民事違法行為人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剝奪部分財產處置權、剝奪部分權利、處以罰款等。如:婚前財產--房屋,所有人不得隨意處置。如果婚內夫妻侵權事情節嚴重可部分剝奪婚前財產所有權,甚至全部剝奪,作為對被侵權方的補償。現實生活中,尤其是農村,男方把房子准備好,女方買家電、傢具等。過十年八年,房子還是我的,家電、傢具等已貶值,不願意過你走人,而女方無房,無處安身,只得委曲求全,任其「包二奶」、家庭暴力或者「冷暴力」。
(2)加大夫妻間侵權道德輿論的宣傳力度。夫妻間的侵權往往帶有對倫理道德的否定性,即夫妻間的義務有些並非來自法律,而是倫理道德上的義務,這種義務的承擔靠的是倫理道德而非法律,因此,對這種夫妻間的侵權,只能靠道德規范。要從整和社會資源方面入手,新聞媒體、輿論監督、司法行政、民調、普法、民間組織、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多方力量充分發揮各自的 作用,齊抓共管、相互協調,形成合力。可以先搞試點,有點到面,逐步推廣。可以先搞家庭公約、村規民約、樓院公約作為一個規定,可以規定幾條。如:不履行夫妻義務、無正當理由夜不歸宿、賭博、網戀、打罵妻子(丈夫)、精神虐待可以通過道德評議會、家庭會予以訓誡、據結悔過書、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罰款等多種形式,也可以罰做家務、罰做社會義工、在一定的場合檢討、重溫婚姻誓言等多種方式進行。從道德、倫理方面約束夫妻間的侵權行為。
⑶ 僱傭關系的侵權責任是不是夫妻共同責任
你好,如果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因僱傭關系而產生的侵權責任所承擔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⑷ 夫妻性生活權利是否受侵權責任法保護
劉某在某公司工地進行混凝土施工時,某公司新安裝的鐵門突然發生傾倒,劉某躲避不及被大門壓傷,自此完全喪失性功能。為此,劉某訴至法院要求某公司賠償精神損失費、誤工費等共計30多萬元,同時,劉某之妻王某向某公司提起性生活賠償請求,要求某公司賠償其婚內性生活權利損失費20萬元。
【分歧】
第一種觀點認為,這種對於性權利的侵犯,應屬於間接侵權,配偶另一方不應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第二種觀點認為,此種侵權應為反射性損害,應區別於間接損害,劉某有權要求賠償。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性生活權利的侵害應否得到侵權責任法的保護?筆者認為應該受保護。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2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權利。可以看出,對性生活權利歸屬於哪個權利,我國法律並沒有一個明確具體的規定。實踐中對此也有爭論。但有一點是明確的,即婚姻乃兩性結合,而夫妻間的性生活是婚姻關系得以維持的基本條件,是婚姻關系的重要內容。在婚姻關系中,配偶雙方均有與對方進行性生活的權利和義務,且負有互相忠實的義務。這是由婚姻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所決定的。所以在性生活權利受到侵害時,在其權利性質沒有明確規定時,其完全可以作為侵權責任法中民事權益的內容而得到法律的保護。
同時,對性生活權利的損害應當屬於反射性損害。所謂反射性損害賠償請求,是指侵權行為直接受害人(又稱第一順位受害人)以外的人(又稱第二順位受害人),因侵權行為的直接受害人所受損害結果的反射而遭受到實質損害,要求侵權行為人予以賠償的請求權。
本案例中,由於劉某的受傷,其失去了進行性生活的能力,因此而使其妻子王某的性生活權利受到了損害,這種損害是因為侵權行為直接受害人所受損害結果的反射而遭受到的實質損害,當這種損害發生時,其有權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因此在本案中,王某有權就其在性生活權利受到損害時單獨提出起訴,請求賠償。
⑸ 侵害配偶權有哪些具體的侵權行為
(一)實施重婚行為侵害配偶權。重婚行為,是有配偶者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結婚的行為,是嚴重的侵害配偶權行為。其中的結婚,即包括法律婚,也包括事實婚。這種行為,在刑法上構成刑事犯罪,在民法上應當構成侵害配偶權的侵權行為,在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應當追究民事責任,責令加害人承擔精神損害償責任,補償受害人的精神損害。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侵害配偶權。有配偶而與他人同居的行為,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在一起共同生活,在一起起居、餐飲,進行性行為,並且持續一定的時間。因為僅僅有一二次在一起短暫的起居、性生活,僅僅是通姦的行為,不能叫做同居。同時,配偶應當因此而引起離婚,或者主要因此而引起離婚。
(三)實施家庭暴力侵害配偶權。實施家庭暴力,侵害的對象不僅僅是配偶的權利,還包括侵害其他家庭成員的合法權利。對配偶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可能造成傷害,也可能沒有造成傷害。侵害的客體也不單純是配偶權,同時侵害的還有健康權或者身體權。造成傷害的,侵害的是健康權;沒有造成傷害的,侵害的是身體權。因此,這種侵權行為構成法規競合。由於行為人實施的是一個行為,受害人可以選擇一個訴因起訴。究竟是選擇侵害配偶權起訴,還是選擇侵害健康權(或者身體權)起訴,由加害人自己決定。(四)虐待、遺棄侵害配偶權。虐待配偶侵害配偶權,與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一樣,構成請求權的競合,由當事人選擇訴因起訴。沒有構成責任競合的單純的虐待配偶行為,構成獨立的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受害人請求加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法院應當受理,並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決。遺棄配偶者,是對配偶一方不盡配偶的扶養、扶助義務,使配偶一方遭受精神上的痛苦。構成遺棄,受害人請求損害賠償的,應當准許。構成虐待或者遺棄的,有的是犯罪行為,有的不視犯罪行為,或者不構成犯罪行為。對此,都可以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 害賠償責任,不是必須構成遺棄犯罪者才准許請求損害賠償。
⑹ 夫妻之間有侵權行為發生的,一方能否要求另一方賠償
重慶百君律師事務所婚姻家事律師王艷回答如下:
《婚姻法》規定,夫妻財專產實行共同共有,即夫屬妻雙方對家庭財產享有平等的佔有、處分權利,這就造成夫妻之間發生的人身損害賠償請求缺乏前提條件和物質基礎。但司法實踐中有不同的觀點。
⑺ 夫妻一方的侵權之債屬於共同債務嗎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為維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於為共同生活的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
1、從婚姻法關於個人財產的界定可以推斷出,夫妻一方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形成的債務屬於個人債務。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可見,夫妻一方因身體受侵權而所獲得的賠償也不是夫妻共有財產,而是一方的個人財產。相對地說,夫妻一方對他人的侵權之債,也不是夫妻共同債務,而是侵權一方的個人債務,應當由其個人承擔,其配偶對外沒有義務賠償。
2、一方未實施侵權行為,主觀上也無過錯,令其分擔對方的侵權責任,與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相抵觸。
在民法上,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應具備以下四個要件:
(1)行為人對受害人實施了侵權行為
(2)該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了損害後果
(3)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4)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
綜上,夫妻一方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因為故意或因為過失,總之造成損害的原因是夫妻一方的侵權行為及主觀過錯,而另一方未實施侵權行為,主觀上也不具有過錯,不符合承擔侵權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故不應承擔對方致人損害產生的債務。
⑻ 夫妻婚內財產侵權方式有哪些
為了較好地解決左口袋到右口袋的問題,侵權者應以其個人財產賠償,不能以夫妻共同財產賠償。這是由責任自負原則決定的。誰違反了法定義務,誰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夫妻間的侵權行為也不例外,這里存在一個問題,也是反對設立婚內侵權賠償的主要理由,即在財產為夫妻共同共有制度下,侵權一方沒有個人財產,或者個人財產不足以賠償的如何處理?
筆者設想可採取兩種辦法:
一是在雙方當事人沒有解除婚姻關系情況下,可將侵權人的賠償數額轉化為其對受害方所負的債務,該債務在侵權人擁有個人財產時或者婚姻關系解除時,由侵權人從其個人財產中支付給受害人;
二是如果雙方當事人解除了婚姻關系,應從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後屬於侵權方所有的財產中支付,財產不足的轉化為普通的債務。當然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或夫妻關系解除後一方當事人有權免除對方因侵權所應負的債務。這是由民事糾紛實行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決定的,該原則完全適用於婚內侵權賠償。
⑼ 夫妻一方的侵權之債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為維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於為共同生活的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形成的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一種觀點認為:為維護婚姻財產關系的穩定性和夫妻關系之外第三人(債權人)合法利益的需要,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債務一般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而不論債務的性質是合同之債還是侵權之債。筆者認為: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因為其行為與家庭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利益無關。 首先,從婚姻法關於個人財產的界定可以推斷出夫妻一方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形成的債務屬於個人債務。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可見,夫妻一方因身體受侵權而所獲得的賠償也不是夫妻共有財產,而是一方的個人財產。相對地說,夫妻一方對他人的侵權之債,也不是夫妻共同債務,而是侵權一方的個人債務,應當由其個人承擔,其配偶對外沒有義務賠償。 其次,夫妻共同債務應是為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因此,判斷所負債務是否是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是看該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為維持共同的生產和家庭生活而進行必要的支出和投入,由此而設定的債務以及夫妻雙方從所負債務中獲取利益的債務,才是夫妻共同債務。如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等活動或夫妻一方因行使了家事代理所負的債務,都是夫妻共同債務。而夫妻一方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而形成債務,是因個人的侵權行為及主觀過錯形成的侵權行為之債。該債務並不是為維持夫妻共同生產和生活而形成的必要的支出和投入,因而不符合夫妻共同債務的特徵。 再次,夫妻共同債務應是合法行為導致的正當債務。在現實生活中,合法行為和非法行為均可導致債務的產生。例如,賭博這一非法行為可以導致賭債的產生,但該債務因缺乏合法性而不受法律保護,即使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也不能成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只有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進行活動,由此而產生的正當債務才是夫妻共同債務。因此,作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具備合法性和正當性。而夫妻一方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形成的債務,是因非法的侵權行為而形成的消極債務,不具備合法性和正當性,因而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最後,一方未實施侵權行為,主觀上也無過錯,令其分擔對方的侵權責任,與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相抵觸。在民法上,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應具備以下四個要件:一是行為人對受害人實施了侵權行為;二是該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了損害後果;三是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四是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夫妻一方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因為故意或因為過失,總之造成損害的原因是夫妻一方的侵權行為及主觀過錯,而另一方未實施侵權行為,主觀上也不具有過錯,不符合承擔侵權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故不應承擔對方致人損害產生的債務。 綜上所述,夫妻一方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形成的債務,夫妻雙方並無共同舉債的意願,該債務產生的最終目的也不是為夫妻共同生活謀取利益,故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⑽ 夫妻之間的侵權行為如何處理
夫妻間相互侵權行為時有發生,並大有上升之勢,如家庭暴力、「包二奶回」、通姦等。這些違法答行為已嚴重侵犯了配偶的權益,使配偶的身心受到了嚴重的摧殘。司法實踐中也已出現了夫妻間侵權損害賠償訴訟,但由於我國《婚姻法》沒有明確夫妻間侵權損害賠償制度,使得實踐中配偶通過法律途徑尋求救濟時困難重重,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往往也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判法不一。絕大多數法院對此不予以支持,直接不予以受理。其理由如下:第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認為:在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是夫妻共同共有的,夫妻間承擔侵權損害賠償好比「左口袋進右口袋」毫無實質意義。事實上夫妻間侵權損害賠償制度的建立是有重大意義的,而執行問題則可構建特別法定財產製作為婚內損害賠償制度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