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撈音樂侵權
⑴ 嗨地嘮和海底撈算侵權嘛
海底撈和嗨辣火鍋談不上哪個更好,只是看個人喜好而已。
有的人喜好海底撈版火鍋、有的喜歡狠辣的,權完全是個人喜好問題~!所謂蘿卜白菜各有所愛就是這么回事了!這兩種火鍋口味都有不少受眾,最近幾年海底撈稍微流行一點就是了!
⑵ 海底撈狀告河底撈商標侵權,海底撈的狀告有何依據
被告和地勞餐廳辯稱:一是被告和地勞餐廳的標識與原告海底撈公司的商標不屬於類似商標。相似商標是指兩個商標之間的字體、拼音、意義、顏色、構圖或者文字、圖形的整體結構相似,容易混淆消費者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從文字商標、圖形商標和音形、意的結河裡個方面對相似商標進行考察。根據訴狀,原告海地牢公司認為,被告和地勞餐廳的“河底撈”字樣侵犯了“海底撈”商標專用權。
三.進行綜合鑒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商標相似性是指被指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字體、讀音、含義、構圖、色彩或者其要素組合後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和顏色組合相似,容易引起相關公眾對貨源的誤認或者認為其貨源是與原告注冊商標存在特定關聯的商品。商標詞是否相似,一般需要結合音、形、義等方面進行綜合鑒定。
⑶ 《琵琶語》作者林海為什麼起訴海底撈
近日,音樂家林海在微博發表《關於對海底撈無視我方請求不做任何回應的聲明》稱,海底撈明知故犯對自己的著作權進行惡意侵犯,並且未停止侵權行為。此行為已經嚴重侵害了就涉案音樂作品所享有的包括署名權、復制權和表演權等在內的著作權,嚴肅要求海底撈方面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和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並表示已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目前我國音樂版權保護仍處於不成熟階段,對於維 權最大的難點,林海音樂工作室表示,就侵權方而言,侵權的成本低,作品很容易獲得。而對權利人維權而言,取證難,周期長,成本高。即使最終獲得勝訴的判決,對於侵權人再次侵權也起不到震懾的作用。對此,林海表示,希望通過這個訴訟,促進中國音樂版權保護的發展,鼓勵廣大音樂人積極維護自身權利,督促音樂使用者主動獲得合法授權。
⑷ 「海底撈」狀告「河底撈」商標侵權,法院判決結果是什麼
“海底撈”狀告“河底撈”商標侵權,法院判決結果是海底撈敗訴,河底撈勝訴。河底撈並不構成侵權,海底撈訴訟失敗。
海底撈狀告河底撈之所以會敗訴,主要是河底撈的門頭設置和海底撈截然不同,根本不存在任何模仿海底撈或者想蹭海底撈熱度的想法。而且河底撈雖然不是大店,湘菜做得也是一絕,是非常出名的,根本不需要蹭海底撈的熱度。雖然河底撈勝訴了,但他們依舊非常大氣的改了名字,目前河底撈已經改名為河底鮮。
⑸ 海底撈申請池底撈海底撿等商標,此前有過哪些侵權糾紛
最近,據天眼查發布的一條消息稱,四川海底撈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新增了多條商標信息,這些商標名稱包括:“池底撈”“渠底撈”“上海底撈”“深海底撈”“海底撿”“三每底手勞”等共10個新增商標申請。
海底撈此次共注冊了10個相近商標名稱,就在今年8月就發生過一次海底撈與其他公司的商標侵權糾紛,海底撈公司起訴了一家名為河底撈的餐飲公司,認為其商標及名稱都構成了對海底撈商標的侵權,要求被告方進行賠償並放棄該商標及名稱,但是在法院的判決中,海底撈公司的訴求被駁回,因為法院認為,海底撈與河底撈雖然有兩個字相同,但是無論是從字形設計還是商標設計上都有明顯的差別,而且“河”字與“海”字有明顯的不同,此外海底撈餐飲公司主營川式火鍋,而河底撈餐飲公司則是為消費者提供湘菜,二者之間經營范圍也有明顯的區別,所以雖然有相似之處,但是這些並不構成對海底撈餐飲有限公司的侵權,因此海底撈的訴求被駁回。
⑹ 海底撈告河底撈侵權被駁回,你聽過河底撈這個品牌嗎
海底撈告河底撈侵權被駁回,河裡撈這個品牌也是在海底撈之後被人所熟知,反正增加了河底撈的知名度。
海底撈對大家而言已經非常熟悉了,就算有人沒去過,但肯定也聽說過可以說,海底撈火爆也是有原因的,它的服務非常的貼切,而且裡面的東西也是非常的美味,還有一些設施是真的非常完善的。所以隨著海底撈走進人民大眾的視野,也有許多的人開始模仿。最近就出現了一個名字,叫做河底撈的店,海底撈感覺河底撈是模仿它的名字,所以非常的不滿,肯定要告它侵權。
不過河底撈雖然是一個創意,但是如果真的做成一個火鍋店的話,那麼肯定是不行的。所以對於想要開飯店或者是火鍋店的人來說,一定要尋找好自己合適的名字,不要去抄襲,要有創意,,一味的去模仿也只是沒有用的。尤其是對於一些大型的餐飲行業而言,是絕對不會允許侵權存在的。
⑺ 「海底撈」狀告「河底撈」侵權敗訴,我能注冊「江底撈」嗎
能,但是要看你注冊的是什麼行業的,如果是餐飲行業的,就不要想了,早就被別人注冊了。
⑻ 「海底撈」將「海底撈」告上法庭 誰真誰假
因此,海底撈公司在餐館服務等項目上享有「海底撈」商標專用權。甘肅銀馨春天餐飲服務業有限責任公司(簡稱:銀馨餐飲公司)在其服務招牌、訂餐卡等上面使用「銀馨春天海底撈」的行為,屬於飯店服務業中典型的商標使用行為,侵犯了其「海底撈」商標專用權,致使消費者誤認「銀馨春天海底撈」是「海底撈」的系列商標,是「海底撈」的分店或關聯公司。所以,銀馨餐飲公司擅自使用與「海底撈」近似的商標,給該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請求法院判令對方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31萬元經濟損失。 銀馨餐飲公司辯稱,其使用的「銀馨春天海底撈」與海底撈公司的「海底撈」商標具有明顯的區別,其是正當使用自己的注冊商標,不構成對海底撈公司商標侵權。在蘭州范圍內「銀馨春天」商標的知名度要遠高於「海底撈」商標的知名度。而且其也是在「海底撈」沒有成為馳名商標之前的使用,完全不知道「海底撈」是注冊商標,其屬無意使用,因此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蘭州中院審理認為,「海底撈」屬於服務性商標。海底撈公司所提供的服務在餐飲行業、消費者及相關公眾中獲得了良好的評價和口碑,注冊商標「海底撈」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聲譽,已成為馳名商標,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對於馳名商標應給予比普通商標在使用范圍上更廣的保護。庭審中考慮到海底撈公司在蘭州甚至甘肅省沒有直營店或授權他人進行涉案商標的使用,因此,不會形成經營上的競爭關系,沒有給海底撈公司造成市場經營份額的減少或其他直接經濟利益損失。銀馨餐飲公司在判決前已經主動採取措施停止了侵權行為,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