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權糾紛法律
Ⅰ 鄰里關系相關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八十三條: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九十七條:相鄰一方因施工臨時佔用他方使用的土地,佔用的一方如未按照雙方約定的范圍、用途和期限使用的,應當責令其及時清理現場,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3、《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八十五條 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九十九條:相鄰一方必須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應當予以准許;但應在必要限度內使用並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損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補償。
5、《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八十四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Ⅱ 相鄰權法律規定
相鄰權法律規定,主要是《物權法》、《民法通則》、《民通意見》。
《民通意見》
第九十七條
相鄰一方因施工臨時佔用他方使用的土地,佔用的一方如未按照雙方約定的范圍、用途和期限使用的,應當責令其及時清理現場,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第九十八條
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獨占自然流水,影響他方正常生產生活的,他方有權請求排除妨礙;造成他方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九十九條
相鄰一方必須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應當予以准許;但應在必要限度內使用並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損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補償。
相鄰一方可以採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採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毀損或者可能毀損他方財產,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應當予以支持。
第一百條
一方必須在相鄰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應當予以准許;因此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百零一條
對於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築物范圍內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響他人生產、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礙或者恢復原狀的,應當予以支持。但有條件另開通道的,也可以另開通道。
第一百零二條
處理相鄰房屋滴水糾紛時,對有過錯的一方造成他方損害的,應當責令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第一百零三條
相鄰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溝、水池、地窖等或者種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築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應當分別情況,責令其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拓展內容:
相鄰權的界定更有其深刻的道德價值。每個人都有為自己的利益自由行事的想法,也都想過舒適、享樂、寧靜、合諧的家庭生活。
社會生活中的人都會意識到自己有隨心所欲生活的權利,只是不要給他人造成麻煩,否則他人也會有給自己生活造成麻煩的權利,哪怕他開始並沒有意識到,最終也會接受該生活規則。人的權利觀念並不是一開始就由法律賦予的,而是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逐漸形成的。
只要人們都能和平地行使一定權利,對他人權利的尊重逐漸就會為人們所意識到。相鄰權觀念也有這樣一個過程。法律並不是在人們的意志之外課以權利、義務,而是在人們自覺的意識中將其法制化。
很少有人意識不到相鄰關系的重要性,相鄰權義的法定化,是在尊重、信任人的基礎上通過對權利義務的充分明確,來協調相鄰人們的日常生活、經濟生活的合諧,實現鄰人之間進而人類之間互幫、互讓的人類本性生活。
相鄰權是為自己不動產便宜而對他人不動產進行使用或限制的權利。對他人不動產的使用,較明顯地體現了相鄰權的物權性,即對他人之物的直接支配。
而限制他人對己物的特定使用,主要是通過禁止相鄰不動產的使用人為特定行為來實現的。如果說這也體現出了相鄰權的物權性的話,至少是間接的,對他人行為的約束則是直接的。
Ⅲ 有關相鄰權糾紛可以參考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涉及相鄰權的主復要有以下法律:制
1、《民法通則》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如果僅是民事糾紛,前兩個就足夠了。
Ⅳ 相鄰權糾紛如何打官司
如果你想基於相鄰關系打官司,你需要證明鄰居的房子影響你們家基本的採光或者通風,並且需要你自己舉證。如果你們之前有一些地役權的合同,比如你們約定了他不許蓋高過你的房子。你可以基於地役權維護自己身權益。但是如果沒用這樣地役權的合同,你想要維權就只有相鄰關系了,而且你要證明對方確實存在影響你們家採光或者通風或者滴水之類的侵害相鄰權的事實。 不過現在一般私權不是特別嚴重的都不會上法院的,你們還是私下協商討論溝通處理的好。
Ⅳ 物權法-相鄰權糾紛規定
鄰里糾紛應該包括相鄰權糾紛!\r\n 鄰里糾紛,可以是一般民事權利義務糾紛,也是可以是由此產生的行政治安糾紛或刑事糾紛;\r\n 相鄰權糾紛,在物權法上是相鄰關系糾紛,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時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其僅指雙方在不動產上所發生的糾紛!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遵守相應的容忍義務!
Ⅵ 相鄰權糾紛屬於鄰里糾紛嗎
鄰里糾紛應該包括相鄰權糾紛!
鄰里糾紛,可以是一般民事權利義務糾紛,也是可以是由此產生的行政治安糾紛或刑事糾紛;
相鄰權糾紛,在物權法上是相鄰關系糾紛,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時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其僅指雙方在不動產上所發生的糾紛!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遵守相應的容忍義務!
Ⅶ 鄰里之間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鄰里關系的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如有參考價值請採納)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八十三條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97.相鄰一方因施工臨時佔用他方使用的土地,佔用的一方如未按照雙方約定的范圍、用途和期限使用的,應當責令其及時清理現場,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98.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獨占自然流水,影響他方正常生產、生活的,他方有權請求排除妨礙;造成他方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99.相鄰一方必須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應當予以准許;但應在必要限度內使用並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損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補償。
相鄰一方可以採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採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毀損或者可能毀損他方財產,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應當予以支持。
100.一方必須在相鄰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應當予以准許;因此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101.對於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築物范圍內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響他人生產、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礙或者恢復原狀的,應當予以支持。但有條件另開通道的,也可以另開通道。
102.處理相鄰房屋滴水糾紛時,對有過錯的一方造成他方損害的,應當責令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103.相鄰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溝、水池、地窖等或者種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築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應當分別情況,責令其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3、《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章
相鄰關系
第八十四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八十五條
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八十六條
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條
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條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條
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准,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第九十條
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雜訊、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第九十一條
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第九十二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