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丟失怎麼補
Ⅰ 離婚協議書丟了怎麼辦,怎麼補辦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抄議書,一式三襲份,當事人雙方各自持有一份,在辦理離婚的民政部門存檔一份。
你的那份離婚協議丟失,可以憑身份證,戶口本,離婚證,到當初辦理離婚證的民政部門申請查檔復印存檔的那一份離婚協議書,加蓋民政部門檔案管理公章就可以。
Ⅱ 離婚協議書丟了可以去民政局補辦嗎
離婚協議書丟了可以去民政局補辦。
在夫妻辦理協議離婚時,需要向民政局版提交離婚協議書,該離權婚協議書是一式三份,也就是在民政局留了一份歸檔。
只要拿著離婚證和自己的有效身份證或戶口本,到婚姻登記中心申請查閱離婚檔案,工作人員會把你們的檔案調出來之後,根據其本人的申請,把曾經辦理離婚登記時,交給民政局的那份離婚協議書復印一份並加蓋公章就可以了。
(2)離婚協議書丟失怎麼補擴展閱讀:
離婚協議書特徵:
1、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
2、該協議必須經過相關國家機關的認可才生效;
3、該協議必須包括雙方離婚的意願,並且妥善處理小孩撫養權及撫養費問題,否則協議無效;
4、該協議具有人身性質,不得有他人代理簽訂,否則無效。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網路-離婚協議書
Ⅲ 離婚協議書丟了怎麼辦,能補辦嗎
本人帶身份證,去辦理離婚證的婚姻登記處查閱檔案,復印蓋章。
Ⅳ 離婚協議書丟失在去補辦需要帶什麼證件
在夫抄妻辦理協議離婚襲時,需要向民政局提交離婚協議書,該離婚協議書是一式三份,也就是在民政局留了一份歸檔。當夫妻的離婚協議書丟失後,請不要著急。離婚協議書丟失是可以補辦的,當事人只要拿著離婚證和自己的有效身份證或戶口本,到婚姻登記中心申請查閱離婚檔案,工作人員會把雙方離婚時的檔案調出來之後,根據其本人的申請,把曾經辦理離婚登記時,交給民政局的那份離婚協議書復印一份並加蓋公章就可以了。
Ⅳ 離婚協議書原件丟失了,應該如何補辦,需要什麼手續
可由當事人到原婚姻登記機關復制離婚協議書。
根據《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規定:
第十四條婚姻登記檔案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移交:
(一)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形成的婚姻登記檔案,應當在本單位檔案部門保管一定時期後向同級國家檔案館移交,具體移交時間由雙方商定。
(二)具有辦理婚姻登記職能的鄉(鎮)人民政府形成的婚姻登記檔案應當向鄉(鎮)檔案部門移交,具體移交時間從鄉(鎮)的規定。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每年的婚姻登記檔案目錄副本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送。
(三)被撤銷或者合並的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檔案應當按照前兩款的規定及時移交。
第十五條婚姻登記檔案的利用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應當建立檔案利用制度,明確辦理程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婚姻登記機關可以利用本機關移交的婚姻登記檔案;
(三)婚姻當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證件,可以查閱本人的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前往查閱的,可以辦理授權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委託書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門為確認當事人的婚姻關系,持單位介紹信可以查閱婚姻登記檔案;律師及其他訴訟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證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證件可以查閱與訴訟有關的婚姻登記檔案;
(五)其他單位、組織和個人要求查閱婚姻登記檔案的,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在確認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況下,經主管領導審核,可以利用;
(六)利用婚姻登記檔案的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公開婚姻登記檔案的內容,不得損害婚姻登記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七)婚姻登記檔案不得外借,僅限於當場查閱;復印的婚姻登記檔案需加蓋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的印章方為有效。
Ⅵ 離婚協議書丟了可以去民政局補辦嗎
離婚協議書丟了可以去民政局補辦。
在夫妻辦理協議離婚時,需要向民政局提交離婚協議書,該離婚協議書是一式三份,也就是在民政局留了一份歸檔。
只要拿著離婚證和自己的有效身份證或戶口本,到婚姻登記中心申請查閱離婚檔案,工作人員會把你們的檔案調出來之後,根據其本人的申請,把曾經辦理離婚登記時,交給民政局的那份離婚協議書復印一份並加蓋公章就可以了。
(6)離婚協議書丟失怎麼補擴展閱讀:
離婚協議書特徵:
1、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
2、該協議必須經過相關國家機關的認可才生效;
3、該協議必須包括雙方離婚的意願,並且妥善處理小孩撫養權及撫養費問題,否則協議無效;
4、該協議具有人身性質,不得有他人代理簽訂,否則無效。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離婚協議書
Ⅶ 離婚協議書和戶口本丟失怎麼補辦
戶口簿丟失的,應當由戶主本人或者戶內成年人持合法有效證件及戶主委託書到公安派出所申報遺失和補發。
離婚協議書丟失的,可到原婚姻登記機關查閱本人的婚姻登記檔案,並復制離婚協議書。
以安徽省為例,根據《安徽省戶政管理工作規范》:
第六十三條 〔居民戶口簿〕公民按規定申報立戶登記後,公安派出所應當簽發居民戶口簿。變更戶主或者戶主戶口遷出的,應當收回原居民戶口簿,簽發新的居民戶口簿。
同一居民戶口簿中,可以登記不同性質的戶口,並在相關欄目中予以註明。
公民遺失居民戶口簿的,應當由戶主本人或者戶內成年人持合法有效證件及戶主委託書到公安派出所申報遺失和補發。
根據《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規定:
第十四條婚姻登記檔案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移交:
(一)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形成的婚姻登記檔案,應當在本單位檔案部門保管一定時期後向同級國家檔案館移交,具體移交時間由雙方商定。
(二)具有辦理婚姻登記職能的鄉(鎮)人民政府形成的婚姻登記檔案應當向鄉(鎮)檔案部門移交,具體移交時間從鄉(鎮)的規定。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每年的婚姻登記檔案目錄副本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送。
(三)被撤銷或者合並的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檔案應當按照前兩款的規定及時移交。
第十五條婚姻登記檔案的利用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應當建立檔案利用制度,明確辦理程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婚姻登記機關可以利用本機關移交的婚姻登記檔案;
(三)婚姻當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證件,可以查閱本人的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前往查閱的,可以辦理授權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委託書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門為確認當事人的婚姻關系,持單位介紹信可以查閱婚姻登記檔案;律師及其他訴訟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證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證件可以查閱與訴訟有關的婚姻登記檔案;
(五)其他單位、組織和個人要求查閱婚姻登記檔案的,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在確認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況下,經主管領導審核,可以利用;
(六)利用婚姻登記檔案的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公開婚姻登記檔案的內容,不得損害婚姻登記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七)婚姻登記檔案不得外借,僅限於當場查閱;復印的婚姻登記檔案需加蓋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的印章方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