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培訓協議
㈠ 有沒有關於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培訓資料
由於增值稅實行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的制度,因此要求增值稅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並能夠准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目前我國眾多納稅人的會計核算水平參差不齊,加上某些經營規模小的納稅人因其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對象多是最終消費者而無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為了嚴格增值稅的徵收管理,《增值稅暫行條例》將納稅人按其經營規模大小及會計核算健全與否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一、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及管理
(一)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准
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准以下,並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所稱會計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是:(1)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並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下的;(2)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視同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對小規模納稅人的確認,由主管稅務機關依稅法規定的標准認定。
(二)小規模納稅人的管理
小規模納稅人雖然實行簡易征稅辦法並一般不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基於增值稅徵收管理中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之間客觀存在的經濟往來的實情,國家稅務總局根據授權專門制定實施了《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管理辦法》,規定:
1.基層稅務機關要加強對小規模生產企業財會人員的培訓,幫助建立會計賬簿。只要小規模企業有會計,有賬冊,能夠正確計算進項稅額、銷項稅額和應納稅額,並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年應稅銷售額不低於30萬元的可以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對沒有條件設置專職會計人員的小規模企業,在納稅人自願並配有本單位兼職會計人員的前提下,可採取以下措施,使兼職人員盡快獨立工作,進行會計核算。
(1)由稅務機關幫助小規模企業從稅務咨詢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等聘請會計人員建賬、核算。
(2)由稅務機關組織從事過財會業務,有一定工作經驗,遵紀守法的離、退休會計人員,幫助小規模企業建賬、核算。
(3)在職會計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主管稅務機關批准,也可以到小規模企業兼任會計。
3.小規模企業可以單獨聘請會計人員,也可以幾個企業聯合聘請會計人員。
另外,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從1998年7月1日起,凡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小規模商業企業、企業性單位,以及以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為主,並兼營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無論財務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二、一般納稅人的認定及管理
(一)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准
一般納稅人是指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年應稅銷售額,包括一個公歷年度內的全部應稅銷售額),超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以下簡稱企業)。
下列納稅人不屬於一般納稅人:
1.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以下簡稱小規模企業)。
2.個人(除個體經營者以外的其他個人)。
3.非企業性單位。
4.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企業。
(二)一般納稅人的認定辦法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須向稅務機關辦理認定手續,以取得法定資格。為此,1994年國家稅務總局專門制定實施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規定:
1.凡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均應依照本辦法向其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一般納稅人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分別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2.企業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應提出申請報告,並提供下列有關證件、資料:
(1)營業執照;
(2)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3)銀行賬號證明;
(4)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上款第(4)項所列證件、資料的內容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3.主管稅務機關在初步審核企業的申請報告和有關資料後,發給《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企業應如實填寫該表(一式兩份),並將填報的該表經審批後一份交基層徵收機關,一份退企業留存。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表樣,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
4.對於企業填報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負責審批的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應在收到之日起30日內審核完畢。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在其《稅務登記證》副本首頁上方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認專章,作為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證件。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認專章印色統一為紅色,紅模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5.新開業的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企業,應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稅務機關對其預計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企業標準的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其開業後的實際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重新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符合下列第6條第一款條件的,可繼續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不符合下列第6條第一款條件的,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
6.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標準的商業企業以外的其他小規模企業,會計核算健全,能准確核算並提供銷項稅額、進項稅額的,可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納稅人總分支機構實行統一核算,其總機構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企業標准,但分支機構是商業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小規模企業標準的,其分支機構可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在辦理認定手續時,須提供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其總機構為一般納稅人的證明(總機構申請認定表的影印件)。
由於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全部銷售免稅貨物的企業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7.已開業的小規模企業,其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對於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企業,由於其可以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實行稅款抵扣制度,因此,必須對一般納稅人加強管理,進行稅務檢查。根據 1995年1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一般納稅人如果違反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稅務機關應按稅收征管法和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對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稅務機關提供准確稅務資料的,停止其抵扣進項稅額,取消其專用發票使用權;對某些年銷售額在一般納稅人規定標准以下的,如限期還不糾正,則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按小規模納稅人的征稅規定征稅;納稅人在停止抵扣進項稅額期間所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結轉到經批准准許抵扣進項稅額時抵扣。
8.為了加強對加油站成品油銷售的增值稅徵收管理,從2002年1月1日起,對從事成品油銷售的加油站,無論其年應稅銷售額是否超過180萬元,一律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征稅。
(三)一般納稅人年審和臨時一般納稅人轉為一般納稅人的認定
為加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的管理,在一般納稅人年審和臨時一般納稅人轉為一般納稅人過程中,對已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但年應稅銷售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一般納稅人,如會計核算健全,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有偷、騙、抗稅行為;
2.連續3個月未申報或者連續6個月納稅申報異常且無正當理由;
3.不按規定保管、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裝置,造成嚴重後果。
上述一般納稅人在年審後的一個年度內,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應限定為干元版(最高開票限額1萬元),個別確有需要經嚴格審核可領購萬元版(最高開票限額10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月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份數不得超過25份。
㈡ 關於技術培訓合同繳納印花稅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對技術合同徵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1989)國稅地字第 34號)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技術培訓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委託另一方對指定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特定項目的技術指導和專業訓練所訂立的技術合同,應當按照印花稅「技術合同」稅目計算繳納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三。但對各種職業培訓、文化學習、職工業余教育等訂立的合同,不屬於技術培訓合同,不貼印花。
㈢ 培訓合同要繳納印花稅嗎
對各種職業培訓、文化學習、職工業余教育等訂立的合同,不屬於技術培訓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除此之外的培訓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
根據《關於對技術合同徵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技術培訓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委託另一方對指定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特定項目的技術指導和專業訓練所訂立的技術合同,應當按照印花稅「技術合同」稅目計算繳納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三。
對各種職業培訓、文化學習、職工業余教育等訂立的合同,不屬於技術培訓合同,不貼印花。關於技術服務合同的征稅范圍問題技術服務合同的征稅范圍包括:技術服務合同、技術培訓合同和技術中介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委託另一方就解決有關特定技術問題。
(3)稅務培訓協議擴展閱讀:
印花稅的名稱來自於中國。1889年(光緒15年)總理海軍事務大臣奕劻奏請清政府開辦用某種圖案表示完稅的稅收制度。可能由於翻譯原因所至,將其稱為印花稅。
其後的1896年和1899年,陳壁、伍廷芳分別再次提出徵收印花稅,並了解了多國稅收章程。直到1903年,清政府才下決心正式辦理,但立即遭到各省反對,只得放棄。
1904年軍機大臣奕劻、1907年度支部因禁止鴉片又請清政府開辦稅收業務並擬就《印花稅規則》及《辦事章稅》,此次終獲批准,再次決定1908年先由直隸試辦,但又遭商民反對,拖至 1911年辛亥革命至清滅亡,清政府始終沒能實現徵收印花稅之事。
㈣ 請問一下國考面試協議保過班靠譜嗎我報的浙江國稅,哪個培訓機構的好,華圖還是中公
都是比較大的而抄且分店在全國都襲比較多,我這里是湖南,中公比較華圖要早點出名。但是華圖現在比較實惠,而且所謂的協議,只要你沒過,都是會退全款的,我朋友就報的中公,當時考的2012年的選調生。進了面試以後交了一萬塊錢,而且只有七天的封閉面試培訓,最後還是沒有過,等到差不多面試成績出來的時候就退全款了。希望你考中。加油
㈤ 教育培訓機構資質如何辦理
向當地教育局審批機關提交材料申請即可辦理。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九條規定: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余依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培訓公司(營利性民辦學校)必須拿到有培訓經營范圍的《營業執照》和《辦學許可證》。
(1)申辦報告。內容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2)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其有效證明文件,並載明產權;
(4)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5)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6)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7)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5)稅務培訓協議擴展閱讀:
辦理教育機構需注意:
教育機構培訓內容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准,培訓班次必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過所在縣(區)中小學同期進度。
教育機構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0∶30,不得留作業;嚴禁組織舉辦中小學生學科類等級考試、競賽及進行排名。
中小學生是否參加課後服務,由學生和家長自願選擇,嚴禁各地以課後服務名義亂收費。
㈥ 技術服務合同的印花稅征稅范圍包括哪些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對技術合同徵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1989)國稅地字專第34號)第三條規定:屬「技術服務合同的征稅范圍包括:技術服務合同、技術培訓合同和技術中介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委託另一方就解決有關特定技術問題,如為改進產品結構、改良工藝流程、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保護資源環境、實現安全操作、提高經濟效益等,提出實施方案,進行實施指導所訂立的技術合同。以常規手段或者為生產經營目的進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繕、廣告、印刷、測繪、標准化測試以及勘察、設計等所書立的合同,不屬於技術服務合同。
技術培訓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委託另一方對指定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特定項目的技術指導和專業訓練所訂立的技術合同。對各種職業培訓、文化學習、職工業余教育等訂立的合同,不屬於技術培訓合同,不貼印花。
技術中介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以知識、信息、技術為另一方與第三方訂立技術合同進行聯系、介紹、組織工業化開發所訂立的技術合同。」
㈦ 教育培訓機構在哪裡辦理稅務登記證,是地稅還是國稅辦理
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教育培訓屬於「文化體育業」稅目,營業稅稅率3%,因此,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到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證,不需要到國稅辦理稅務登記證。
㈧ 開辦一個教育培訓中心需要哪些證件
市教育局表示,申辦人應向擬設地所在的區教育行政部門提交辦學場地證明、舉辦者資格證明等相關材料,經審批達到設立標準的,可頒發《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教育培訓機構領取此證後,需到有關部門辦理並取得法人登記證、機構代碼證、收費許可證、稅務登記證,開設銀行賬號。刻制印章的式樣、開戶銀行及賬號應報審批機關備案。
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以下簡稱辦學許可證)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辦學許可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定式樣(許可證式樣見附件一、二),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組織印製。
二、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對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審批後頒發辦學許可證。
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審批後頒發辦學許可證,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三、辦學許可證為民辦學校辦學的合法證件。辦學許可證分正本、副本。民辦學校須將辦學許可證正本放置在主要辦學場所。
四、辦學許可證自2004年9月1日起啟用。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條例》規定的職責,對所審批的民辦學校頒發辦學許可證;並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做好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的民辦學校的備案工作。
五、此次啟用的辦學許可證正式啟用前,原已領取了《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的民辦學校,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要對其進行全面檢查,符合《條例》規定條件的,換發新的辦學許可證。
六、辦學許可證填寫要求:
1.名稱:學校章程規定的學校名稱。
2.地址:學校章程規定的學校所在地的詳細地址。
3.負責人:經審批機關核準的,能代表學校行使職權的、按照學校章程合法選聘的校長。
4.辦學類型:審批機關批準的學校類型(如幼兒園、小學、中學、學院等)。
出資者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須在辦學許可證副本中註明「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5.批准文號:審批機關批准學校設立的批准文件號。
6.有效期:發證機關按實際情況填寫。
7.發證機關:審批機關。
8.編號:編號為13位數。前6位數為國家行政區劃代碼,其中1~2位數為省級代碼,1~4位數為地級代碼,1~6位數為縣級代碼。第7位數為學校層次碼,「1」為高等學校,「2」為其他高等教育機構,「3」為普通高中或中等職業學校,「4」為普通初中或職業初中,「5」為小學,「6」為幼兒園,「7」為培訓機構,「8」為其他。後8~13位數為學校排序。
辦學許可證內容若發生變更,發證機關須在副本中註明,加蓋「發證機關變更專用章」,並換發辦學許可證正本。
七、頒發辦學許可證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制訂並完善有關的管理制度,保證此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㈨ 管理咨詢服務協議
管理咨詢服務協議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郵編:郵編:
聯系人:聯系人:
電話: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甲方聘請乙方為其提供公司各種培訓、業務咨詢、代辦會務安排等管理咨詢服務。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誠實守信、互惠互利、友好協作"的原則基礎上,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服務內容、方式、費用
(一)服務內容
1、政策法規咨詢:乙方利用自身資源平台及時發布與投融資、資本運作相關的、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等信息,並為企業投融資、資本運作提供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咨詢服務,幫助企業追求理解與運作。
2、財務咨詢:為客戶提升財務管理能力,降低財務成本,稅務策劃、融資安排等提供財務咨詢,為客戶資金運營管理提供財務咨詢。
3、管理咨詢:針對企業的行業背景和發展現狀,為企業可持續發展提供長期戰略規劃和管理咨詢,協助企業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完善內部管理。
4、專項融資顧問服務:乙方依據甲方需求、市場狀況,為甲方定製融資方案,聯系、協調金融機構及中介機構,積極協助甲方開展相關融資活動。
5、公司各種培訓服務:具體培訓時間和培訓內容以本合同附件中的描述為准。自本合同簽訂後一個月內安排第一次培訓時間,原則上所有課程均由面授,乙方按受訓人員人數提供刻製成CD的電子文檔和1份紙制教材。乙方需在授課前至少提前天將教材提供給甲方。電子文檔為PDF文件,並附上該格式文件的閱讀軟體。自第一次授課起個月內結束。每次培訓時間由雙方事先協商決定。每次培訓時,甲方須至少提前通知乙方希望接受培訓的人數、日期,乙方應在收到通知後之內予以確認。
6、代辦會務安排:每次會務前,在甲方應當在舉行會晤日前,將需要召開會務時間、地點、會議規模、會議議程、會議所需材料、會議的組織與分工等事宜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口頭通知或書面通知後,應當為甲方會議的召開做好各種會議前的准備工作。
(二)服務方式
1、為甲方陪伴專門的項目經理負責甲方咨詢工作。
2、雙方根據實際需要,可採用實地調研考察、定期舉辦培訓研討會和雙方會晤等交流方式。
(三)咨詢費及評審費
1、咨詢費
乙方作為甲方聘請的管理咨詢顧問,甲方需支付咨詢服務費用共計。
2、其他費用:乙方在提供本合同約定的咨詢、培訓、會議安排等服務過程中所發生的其他費用由乙方承擔。
二、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一)甲方的責任
1、配合乙方的工作,並為乙方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2、向乙方提供咨詢、培訓服務有關資料和相關信息等,並確保真實、准確、完整。
3、按雙方協定及時支付乙方相關費用。
4、承擔保密義務,未經乙方許可,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披露)乙方提交的給乙方的材料、文件,以及轉載從乙方獲取的信息。
5、甲方應要求其受訓人員認真地參加培訓,並積極配合乙方授課教師及翻譯人員的工作,以保證培訓的效果。
(二)乙方的義務
1、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咨詢、培訓和會議安排等服務。並保證按本合同的規定全面、及時地履行本協議。
2、乙方承諾不接受任何針對甲方的反面業務委託,並將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的利益。
3、乙方有義務在對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機構的經營、財務及法律狀況進行調查中知悉的甲方非公開的有關數據及文件資料保密,並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
三、協議的效力和違約責任
1、本協議生效後,除雙方商定或不可抗拒的原因為,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的解除本協議。
2、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均須依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