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成功調解一起家庭糾紛
1. 家庭糾紛打110報警後不出警,事後警察又要求去派出所解決,有必要配合他們嗎
要配合解抄決問題。家庭糾紛撥襲打110,警察應該出警。
撥打110後,警方對報警即記錄在案,這個報警記錄是必須有一個解決的記錄的。因此,警方要求去派出所解決,一個是為了調解家庭糾紛,一個也是為了走完整個流程。如果不配合他們,報警記錄的處理結果可能會是當事人自行處理或者當事人不配合等。因此,作為一個好公民,有必要配合警方完滿的解決此事。
2. 警察可以調解家庭糾紛嗎
離婚、撫育、扶養、贍養、收養、監護權、解除同居關系等家庭糾紛,這些回家庭糾紛屬於民事糾答紛,不是公安機關的受案范圍。當事人應該協商解決,或者找居委會或者村委會協調,或者通過法律途徑處理。但是如果雙方存在肢體上的沖突找公安,公安機關會受理。
3. 報警調解家庭糾紛會不會管,如果報警不來怎麼辦呢!
離婚、撫育、扶養、贍養、收養、監護權、解除同居關系等家庭糾紛,回這些家庭糾紛屬於民事糾答紛,不是公安機關的受案范圍。當事人應該協商解決,或者找居委會或者村委會協調,或者通過法律途徑處理。但是如果雙方存在肢體上的沖突找公安,公安機關會受理。
4. 警察說這屬於家庭糾紛。自行調節,警察沒有權利把他們趕出門。怎麼把他們趕出我家
作為房產糾紛,警察是「沒有權利把他們趕出門」的。
但是,家庭糾紛致傷專,且傷至屬住院,有傷害的嫌疑。
有沒有驗傷?如果確實造成傷害,是要報警的。
警方應該介入,針對傷害處理問題。
關於怎樣讓他們搬走,「要通過哪些法律途徑解決」?同意一樓的觀點。
「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其搬出」。
5. 社區民警調解過程中應該注意什麼
您好!在民事糾紛調解過程中,調解人員往往會遇到各種困難和挫折,調解的策略、方法、技巧運用是否得當等,都要不斷進行反思。同時還要根據調解過程中當事人的信息反饋,不斷作出調整,修正某些錯誤的認識,改進調解的策略、方法和技巧。再者,對於當事人針對對方當事人或自己的不理智的、沖動的甚至野蠻的行為,能夠保持冷靜的頭腦,以寬廣的胸懷保持平靜的心態,以理智的態度疏導其不理智的心理和行為,避免捲入當事人的糾紛中去。對於調解成功的糾紛,如果出現反復,具有再進行調解的心理准備。不因糾紛出現反復,害怕麻煩而對當事人進行指責和訓斥。民事調解工作是一項關繫到人民內部的安定團結的重要工作,同時也是一項十分復雜、瑣碎的工作。因此,要勝任此項工作,必須具有相應的心理素質。進行民事調解的人員,不管是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的成員,還是人民法院從事民事審判工作的人員,都必須具備一定的適合民事調解工作的心理素質,同時,在進行民事調解工作中,還要對自己的心理活動進行自覺心理調控,才能做好這項工作。在實踐中應根據不同案情,不同當事人靈活應用多種調解方法。我在總結別人經驗的基礎上結合自己在審判實踐中總結的一些經驗談一下以下幾種調解方法。 1、過錯剖析法。一般說來,民事訴訟中原被告均存在一定的過錯,只不過是雙方承擔責任的比例不同罷了,有很多原告起訴到法院,是為討一個說法,出一口氣,尋找心理平衡。在處理人身損害賠償類糾紛時,一般是雙方分擔責任,很少有一方承擔全部責任的案件。因此在審理過程中,法庭調查結束後,主審法官便可作一個小結,認定證據,查明基本事實後,要對責任大的一方,一般來說應是被告進行批評教育,盡管有時糾紛是因為過錯小的一方引起,此後也要指出過錯小的一方在本案中應承擔的責任。總之要出於公心,居於中立,說公道話,盡管雙方都受到批評,只要責任劃分得清楚,他們內心還是服的。在此基礎上,根據雙方過錯大小,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進行調解,一般都能達到較好的效果,標的小的案件甚至可以當庭履行。2、背靠背法。在很多民事案件處理過程中採用「背靠背法」會取得一些意想不到的效果。此種方法可在庭前、庭中休庭後或庭後進行,一般兩名審判員或一名審判員和一名書記員找一方當事人談話,通過溝通,了解案件的一些實質性問題,使主審法官心中有數。只有知曉兩方的情況,才能找准調解的突破口。如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過程中,通過了解雙方的經濟承受能力後,可以背靠背做工作,與被告談時,可以談到法律的規定,談如果原告不讓步,被告必須在判決生效後的一定期限內全部返還本息。否則法院採取一些必要的強制措施,被告既丟了面子,又受到經濟損失。與原告談時,可以講一些被告的實際困難或因天災人禍造成目前不能及時清償債務的現狀,與其「魚死網破」不如要被告訂一個切實可行的還款計劃,逐步清償債務,在雙方的觀點基本趨於一致時,再面對面地調解,便很容易達成協議,此中很多背靠背做工作時講的一些道理是不能在面對面場合講的,否則會取到相反的效果。3、親情融化法。有些家庭矛盾是因一時之氣或因雞毛蒜皮的小事引起,有的矛盾越鬧越深,雙方都不願放下架子,但從雙方內心深處來講,是願意和好的,如贍養糾紛等,有的是父母與子女間矛盾,有的實質是兄弟間的矛盾。此時,可與子女溝通,讓他們回想父母十月懷胎的苦楚、把他們拉扯大的艱辛、在他們成長過程中,父母所奉獻無私的愛。烏鴉且有反哺之情,羔羊還報跪乳之恩,況且人乎?尊老愛幼、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血濃於水,於情於理觸動子女的靈魂,情景交融,使其回顧過去親情的可貴和目前反目成仇而帶來的情感傷害,使雙方能求大同、存小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這樣,調解便水到渠成了。4、冷處理法。善於捕捉調解信息,掌握調解時機是做好調解工作的重要環節。一般情況下,對民事案件的調解宜早不宜遲,對外力影響小、訴訟成本較小的案件在立案初期調解,效果會很好。但有些案件則相反,宜採用冷處理法。如離婚案件,多年的夫妻從走向婚姻殿堂到走進法庭大門,雙方必定經歷了激烈的思想斗爭和心理矛盾過程,有的是因為與對方父母關系僵化造成,有的則是由於一時誤會或一時沖動所致,雙方一個「釘子」一個「斧頭」,互不相讓。如果在雙方的氣頭上進行調解,必定是事倍功半,鬧得不好還會兩頭受氣,此時宜採用冷處理,叫雙方回去考慮一段時間。在這段時間里,雙方的親戚朋友同事同學等身邊的人必定會做一些和解工作,同時也幫助雙方解開一些疙瘩和消除一些誤會,有的當事人有的會主動來撤訴。沒有完全想通的當事人也會有不同程度地動搖,主審法官這時可乘熱打鐵,加大調解力度,這樣,和好的可能性便大大增加。「冷處理」需要注意的是不能久「冷」而不處理,要通過各種渠道不斷了解雙方的思想動態,以便掌握最佳時機,同時要避免久調不結,尤其是要避免超審限的現象發生。5、換人調解法。法官遇有一些棘手案件,調解結案作為首選時,必然會付出很多的時間和精力進行調解。如遇當事人沒有松動或松動不大時,會產生一些急躁心理,有時甚至會與當事人產生對抗性情緒,這樣便不利於案件的繼續審理,此時宜採用換人調解法。變換一個調解人會減緩當事人心理壓力,且調解人也許會變換一個角度進行。不同的方法不同的語氣不同的切入點會給當事人一個全新的感受,但法律終究是相通的,說千道萬,此調解人與彼調解人的調解觀點最終是一致的。雖然兩人事先未溝通未商量,但當事人感覺到倆人觀點如此相同,便會打消疑慮,便會對法院對法官深信不疑,便會增加對法官、法院的信任感,這樣調解起來便容易多了。換人調解應不拘一格,不僅是審判員間交換調解,還應包括、人民陪審員、法官助理、書記員等,在必要的時候,法院院長、庭長等法院領導也可以親自出馬,利用其更高的威信、更強的影響力做當事人的工作,促成調解協議的達成。6、法官、人民調解員、委託代理人互動調解法。對一些當事人有委託代理人的案件調解時法官主動與代理人溝通共同商定最佳調解方案,與代理人一起做當事人的調解工作,這樣當事人更容易接受,從而促成協議的達成。還可以邀請當事人所在村的村幹部、有威望的人參加調解工作,他們更了解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對當事人更有說服力,增加了調解的透明度,同時在法官的正確引導下積極促成協議。另外在村委會調解時法官也可以主動參與調解,指導村委會依法調解,與村委會共同努力協調一致,利用換位思考法讓當事人站在調解員的位置上思考,讓當事人也感受到調解人員的誠心和解決問題的誠意,使調解工作更具人性化,在和諧的氣氛中達成協議,這樣會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例如民和縣西溝鄉西巷村村民武秀蘭與蘭州市永登縣河橋鎮主卜村村民馬忠元於2003年2月,雙方未經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馬忠元招婿到武秀蘭家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共同生活期間雙方在家中修建房屋6間半,2005年底,雙方因家庭矛盾分居生活,此後雙方矛盾日漸加深,馬忠元揚言用電雷管炸死武秀蘭全家相威脅,矛盾不斷升級,2006年8月,武秀蘭無奈訴至法院請求馬忠元搬出其房屋,法院受理後,先後多次到武秀蘭家進行調解雙方的家庭矛盾,但雙方態度堅決互不讓步,馬忠元拒不搬出,法院審理後認為,原、被告未經婚姻登記機關登記,被告招婿到原告家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共同生活期間修建房屋6間半,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共同修建的房屋應屬家庭共有財產,被告系房屋的共有人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廿十一條之規定:「財產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被告居住在有其共有份額的房屋是對共有財產的依法使用,並未侵犯原告的財產所有權,故被告的行為不構成侵權,原告關於被告侵犯了其財產所有權要求遷出其房屋的請求與事實不符,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故判決駁回原告武秀蘭的訴訟請求。本案雖經法院判決結了案,但判決並未解決本案的實際問題,原、被告家庭矛盾仍然不斷,甚至升級到馬忠元對武秀蘭家中飲水中投毒的地步,馬忠元也被派出所多次制止,法庭人員看在眼裡,急在心裡,主動聯系西巷村村幹部到原告家進行調解,讓村幹部對馬忠元做思想工作,法庭工作人員對武秀蘭做思想工作,進行背靠背的調解,在長達一天的說服工作中,雙方終於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最終雙方達成協議,武秀蘭給付馬忠元房屋折價款3800元,馬忠元搬出武秀蘭的房屋,並在村委會寫下了協議,雙方當事人按了手印,至此,通過法庭與村委會共同聯手調解圓滿解決了一件家庭糾紛案,防止了一起民轉刑案件的發生。總之,民事調解工作是一項關繫到人民內部安定團結的重要工作,調解的方法很多,調解成功與否,調解率的高低,可以折射一個人的綜合素質。調解首先取決於審判員的責任心和責任感;其次,通過調解還可折射出一個人的業務素質和調解技能。同時,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基層民事調解組織的作用,多渠道多形式地指導調解人員開展工作,通過法律培訓、咨詢解答、邀請調解人員參與案件調解等形式,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意識、政策水平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共同構築社會穩定的防線。謝謝閱讀!
6. 家庭糾紛~~這個案件怎麼處理
離婚、撫育、扶養、贍養、收養、監護權、解除同居關系等家庭糾紛,內這些家容庭糾紛屬於民事糾紛,不是公安機關的受案范圍。當事人應該協商解決,或者找居委會或者村委會協調,或者通過法律途徑處理。但是如果雙方存在肢體上的沖突找公安,公安機關會受理。
7. 當事人喝醉酒駕車去處理他叔家庭糾紛,後來一起被帶派出所調解,有跟民警吵架沒有肢體沖突,有說了一句他
姑父給他叔喝酒,喝多了回來打我姑,然後我姑父他叔過來勸架,我姑父不聽勸,還一直罵我姑,然後正准動手打我姑,我姑父他叔看不下去了,扇了我姑父一巴掌,把我姑父鼻子扇流血了,這樣算違法嗎
8. 你好,請問一下家庭糾紛到派出所調解,公安民警有權拿當事人手機釆集信息嗎
有權採集你的信息。是為了判斷你們到底誰對誰錯。對你們都有利。
9. 因家庭糾紛,戶主拒絕成員使用戶口本,派出所民警也調解了,怎麼辦
一家人嘛?要是一家人父母的話不要做太絕,慢慢商量,免得以後後悔。其他人就去起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