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重簽
㈠ 重新簽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內主要負責人;
(二)勞容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㈡ 企業要與員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怎麼操作
如果是原勞動合同沒有到期,需要變更勞動合同,在與勞動者商談並就回協商達成一致後可以重新擬答定勞動合同或在原勞動合同上更改相關內容,在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彼此簽名後各執一份;如果是勞動合同到期的情況,在到期前一個月可與勞動者協商是否續簽,如果勞動者同意續簽,則准備新的勞動合同,雙方簽訂後各執一份即可。
㈢ 續簽勞動合同和重新再簽訂一份合同是一樣有效嗎
勞動合同應為一式二份,一份是自己拿著,一份是公司存檔
㈣ 什麼情況下可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以下情形可以重新簽訂勞動者合同:
第三十三條內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容、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並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㈤ 單位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第一,關於勞動合同的問題,勞動法是有具體規定的,你在單位工作了回20年,已經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答合同,單位是不能單方面對合同進行變更,如果要變更必須雙方達成一致才可以。
第二,單位要重新簽訂合同,並對其中的重要條款,工作范圍,工作地點做了變更,還有一個重要的信息不知道變了沒有,就是入職日期,這些合同的變更單位必須和你協商一致才能重簽,如果你不同意,單位也不能你重簽。
第三,對於單位重新簽訂合同有很多情況,但最主要的原因還是單位想不承擔因合同變更而應支付給勞動者的補償裡面,比如工作地點,薪資,工作年限等,工作職責的變更,如果勞動者不同意而單位解除合同都是要給勞動者補償金的,如果新合同你同意簽了,那這些條件變化了,勞動者是得不到補償的。
第四,關於勞動者是不是同意重簽,還要看這些變化對自己的影響是不是很大,自己是不是很喜歡這個單位,相繼續做下去,以及如果不同意重簽單位是否會給賠償而解除合同,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還是要配合單位,如果回答是否定的,就需要留好證據,走勞動仲裁了。
㈥ 勞動合同到期 重簽和續簽一樣嗎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到期後,未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應該進行第二次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除了勞動者要求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外)如果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該在原有的合同上進行續簽,不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續簽勞動合同是表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得到繼續的延長和保持,續簽合同中,不能出現試用期期限,如果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就可以在勞動合同中重新簽訂試用期期限。工齡等可以由用人單位重新計算。當然如果在重簽的合同中,說明應該說的情況,也可以的,但應該是續簽合同的,就最好不要重新簽訂。以免引出不必要的勞動糾紛。參照《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㈦ 勞動合同的廢止和重簽
不想重新簽,那就不簽好了,如果對方違規解僱你,可主張賠償金。
㈧ 勞動合同期內的勞動合同重簽是否有效
勞動合同期內的勞動合同重簽有效,可視為原勞動合同終止。
該員工3月份簽訂的勞動合同版,因公權司調整工資原因重新簽訂了新的勞動合同,前一份勞動合同終止,繼續履行後一份勞動合同。工齡從簽訂第一份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雖然第一份勞動合同只履行了六個月即終止,但計入簽訂勞動合同次數。9月份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後,該員工已具備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
㈨ 關於重簽新勞動合同
關系轉到新注冊的公司後,原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工齡就會連續計算。
關系轉到新注冊的公司後,原勞動合同終止,支付已工作期間的經濟補償並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工齡不再連續計算。
㈩ 員工勞動合同沒到期,公司打算與員工重新簽訂一份勞動合同,重新簽訂後原合同是否自動失效
首先,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原勞動合同是失效的,所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需要收回原勞動合同。
其次,調崗不一定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一般同種待遇的話不需要重新簽訂,就單位的調崗程序進行調崗,部門主管簽字,告知本人簽字就行了。
如果你要降低工資等條件的話,為了避免糾紛還是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為好,但是一般勞動者不會同意吧~除了他自己身體等原因自己想調崗。
(10)勞動合同重簽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時間,它一般始於合同的生效之日,終於合同的終止之時。任何勞動過程,都是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中進行的。
在現代化社會中,勞動時間被認為是衡量勞動效率和成果的一把尺子。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是勞動合同的一項重要內容,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一,單獨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這就是說,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中的法定條款,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而如果約定試用期,則只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是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條件。
不允許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而不簽訂勞動合同。這樣簽訂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但「試用期合同」的無效,並不導致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失效。
第二,試用期應和勞動合同期限掛鉤,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三,資金擔保違法,可酌情提供擔保人。用人單位要求新入職員工試用期提供擔保,可能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以收取保證金(物)的形式,一種是以提供擔保人要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形式。
第一種是我國勞動法明令禁止的;另一種是要求提供擔保人來承擔連帶責任,在我國沒有法條作出過明文的允許或禁止,勞動者可以本著自願的原則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