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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客體

發布時間: 2020-11-20 18:20:57

1. 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是什麼

就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指向的標的,是一種法律關系,是關系而不是具體的對象物體。比如贈與合同的法律關系的客體就是當事人之間的贈與表示、接受贈與表示和具體實施贈與行為所構成的一系列法律所認可、規范的人們之間的關系。

買賣合同法律關系的標的就是買方、賣方之間形成的出賣物品、買受物品的意思表示和行為所構成的一系列法律。

2. 合同中,主體和客體如何區分

合同的主體是指具有締約能力的合同當事人,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非法人組織,都可以成為合同當事人。
合同的客體是指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是合同當事人權利與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它體現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與關系。具體可分為:物、行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權利。

3. 保險合同中的主體、客體、內容分別指什麼

(一)保險合同的主體,是指在合同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人。包括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

①保險人。保險人又稱承保人,即保險業務的經營人,是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保險人享有收取保險費的權利,同時約定當發生保險事故時,承擔損失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我國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②投保人。投保人又稱要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投保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必須承擔支付保險費的義務。

③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④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即為指定領受保險金的人,故又稱保險金受領人。

受益人應具備兩個條件:一是享有保險金請求權;二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所指定或約定並在合同中註明。

(二)保險合同的客體

保險合同的客體為保險利益。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保險合同的客體就是投保方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保險利益,是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保險合同的客體是與保險標的聯系在—起的,但並不是保險標的本身。

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約的目的是為了實現保險經濟保障,即在約定條件下因保險事故發生釀成保險標的的損害或損失,保險人予以補償或給付。這種保險保障並非再創造一個相同的標的,而是恢復投保方遭受保險事故前的經濟價值水平。

(三)保險合同的內容

保險合同的內容,即保險條款,是指規定保險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及其他有關事項的文字條文,是當事人雙方履行合同義務、承擔法律責任的依據。分為基本條款、附加條款、保證條款。

(3)合同客體擴展閱讀:

一、概念;

合同(也稱契約)是平等主體的當事人為了實現一定的目的,以雙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設立、變更和終止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收取保險費是保險人的基本權利,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是保險人的基本義務;與此相對應的,交付保險費是投保人的基本義務,請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是被保險人的基本權利。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保險合同.

二、保險合同的特徵:

有償合同

有償合同是指因為享有一定的權利而必須償付一定對價的合同。

雙務合同

雙務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相互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

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訂約時不能確定的合同,即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必然履行給付義務,而只有當合同中約定的條件具備或合同約定的事件發生時才履行。

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內容不是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協商擬定,而是由乙方當事人先擬就,另一方當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種合同。

誠信合同

由於保險雙方信息的不對稱性,保險合同對誠信的要求遠遠高於其他合同。

三、合同生效

1.保險合同生效的含義

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合同生效」與「保險合同成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保險合同成立,是指合同當事人就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協議;保險合同生效,指合同條款對當事人雙方已發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當事人雙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的關系有兩種:一是合同一經成立即生效,雙方便開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二是合同成立後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保險合同生效的附條件成立或附期限到達後才生效。

我國採取的是「零時起保制」。即合同成立後的次日零時,或附條件成立或附期限到達後地次日零時起生效。

2.保險合同生效的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因而,保險合同若要有效訂立,當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締約能力,並在保險合同內容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上意思表示真實。

參考資料:保險合同_網路

4. 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是什麼

就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指向的標的,
是一種法律關系,是關系而不是具體的對象物體。
比如贈與合同的法律關系的客體就是當事人之間的贈與表示、接受贈與表示和具體實施贈與行為所構成的一系列法律所認可、規范的人們之間的關系。
買賣合同法律關系的標的就是買方、賣方之間形成的出賣物品、買受物品的意思表示和行為所構成的一系列法律所認可、規范的人們之間的關系。

5. 在合同法律關系中,主體和客體分別包括什麼

法律關系的主體和客體具體如下:

法律關系主體是指法律關專系的參加者,即在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或承擔屬義務的人,法律上所稱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並具有法律人格的個人,包括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法人是與自然人相對稱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組織。

法律關系客體是指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又稱權利客體、義務客體或權利客體。它是將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聯系在一起的中介,沒有法律關系的客體作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關系。因此,客體是構成任何法律關系都必須具備的一個要素。

成為法律關系客體應滿足下述三個條件:(1)必須是一種資源,能夠滿足人們的某種需要,因而被認為具有價值。(2)必須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因而不能被需要它的人毫無代價地佔有利用。(3)必須具有可控制性,因而可以被需要它的人為一定目的而加佔有和利用。

6. 合同的主體和客體分別是什麼呢

合同的主體指的是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機構。

合同的客體是民事法律關系中主體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時共同的指向。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 ,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狹義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

(6)合同客體擴展閱讀:

合同的成立生效:

根據《合同法》 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其中,合同的成立,是指雙方當事人依照有關法律對合同的內容和條款進行協商並達成一致。合同成立的判斷依據是承諾是否生效。

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產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通常合同依法成立之際,就是合同生效之時。兩者在時間上是同步的。

但是,《合同法》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合同經批准、登記後即生效。

7. 合同法主體、客體是指什麼

合同的主體是指具有締約能力的合同當事人,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非法人組織,都可以成為合同當事人。

合同主體是合同關系的主體,又稱為合同當事人,包括債權人和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依據法律和合同的規定履行義務;而債務人則依據法律和合同負有實施一定的行為的義務。

合同的客體是指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是合同當事人權利與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它體現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與關系。

簡單地說,主體就是指簽訂者的資格;客體指合同簽訂的具體對象(如購物合同中的「物」)。如果合同是房地產合同,客體就是房屋;如果是銷售合同,客體就是商品;如果是服務合同,客體就是服務事項。

(7)合同客體擴展閱讀:

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和客體:

建設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的客體是工程。這里的工程是指土木建築工程和建築業范圍內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及大型的建築裝修裝飾活動,主要包括房屋、鐵路、公路、機場、港口、橋梁、礦井、水庫、電站、通訊線路等。

建設工程的主體是發包人和承包人。發包人,一般為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即投資建設該項工程的單位,通常也稱作「業主」。按照國家計委1996年4月發布的《關於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暫行規定》,國有單位投資的經營性基本建設大中型建設項目,在建設階段必須組建項目法人。

項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由項目法人對項目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債務償還和資產保值增值實行全過程負責。據此規定,由國有單位投資建設的經營性的工程建設,由依法設立的項目法人作為發包人。

國有建設單位投資建設的非經營性的工程建設,應當由建設單位為發包人。此外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經發包人同意,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部分工程項目進行分包的,工程總承包單位即成為分包工程的發包人。

建設工程的承包人,即實施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等業務的單位,包括對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單位和承包分包工程的單位。

8. 合同的客體是什麼

標的。

9. 什麼是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

1、合同法律關系指由合同法律規范調整的當事人在民事流轉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2、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訂立合同,但從雙方從事的民事行為能夠推定雙方有訂立合同意願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訂立的合同。
3、與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相比較,合同有以下特徵:
(1)合同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即需要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互為意思表示。合同作為民事法律行為,屬於民事法律行為的下位階概念,民法關於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如民事行為的生效、無效、可撤銷等規定,均適用於合同。
(2)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必須一致,只有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才得以成立,如只有一方意思表示,或雖有雙方意思表示,但表示不一致,合同則不成立。
(3)合同以發生民事法律關系為目的,即以發生、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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