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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侵權案

發布時間: 2021-02-21 19:30:56

『壹』 網路侵權造成的損失如何賠償

網路著作權侵權賠償數額的確定主要依據《著作權法》第48條的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對於上述條款的具體適用,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0月12日公布的《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若干問題的解釋》有明確規定:第二十四條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復製品發行減少量或者侵權復製品銷售量與權利人發行該復製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發行減少量難以確定的,按照侵權復製品市場銷售量確定。第二十五條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作品類型、合理使用費、侵權行為性質、後果等情節綜合確定。當事人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應當准許。第二十六條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

『貳』 網路侵權行為有哪些網路侵權該怎麼處理

網路侵權行為時有發生,面對這些網路侵權行為的時候,受到損害的人都會在第一時間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而還沒有遭受網路侵權行為的人也要了解一些相關的網路侵權知識,那麼,網路侵權行為有哪些?網路侵權行為處理方法網路侵權行為之網路侵犯人格權具體人格權包括身體權、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隱私權、姓名權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網路空間是一個虛擬空間,但它並不是虛幻的,是依賴於現實社會的客觀存在,網路中依然存在侵犯人格權的違法行為。就目前的情況來看,對網上侵犯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的行為,只要受害人能拿起法律武器追究侵權人的責任,其合法權益就能夠得到保護。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0條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的名譽權的行為。《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7條第三款明確指出,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致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由此看出,隱私權在我國法律上不僅逐漸凸現為一種具體的人格權,而且在網路環境下也受到法律的關注和保護。網路侵權行為之網路侵犯著作權根據法律規定,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具體如下:(1)著作人身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2)著作財產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匯編權、翻譯權以及其他應由著作權人享有的權利。隨著網路的廣泛應用,網路侵權行為層出不窮,如許多網站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擅自將其作品上載到網路中;未與新聞單位簽訂許可使用合同,擅自轉載新聞單位發布的新聞;在網上傳播走私盜版的音像製品等等。與此相應,法院受理的涉網著作權糾紛案件日益增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管轄地的確定;將數字化作品納入著作權保護的范圍,明確了數字化傳播是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

『叄』 網路侵權的侵權行為

一、問題的提出
自2007年底開始,激動網陸續發現土豆網首頁推薦的視頻內容中,有激動網獲得獨家版權的視頻內容,遂求其刪除盜版內容,並賠償損失。2008年5月,激動網將土豆網告上法庭,在法院將做出最終判決前,土豆網主動要求庭外和解,賠償因盜播《放逐》、《雙食記》等5部電影而對激動網造成的經濟損失。就侵權指控事件,土豆網發表聲明:視頻網站為注冊用戶提供信息網路儲存空間服務,除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外,不負責內容合法性的判定和處理,在傳播層面適用「通知—刪除—免責」的「避風港」原則。搜狐網近日組織的相關網路調查結果顯示,
支持打擊網路盜版行為的網民佔43. 26% ,認為網站提供盜版視頻應受處罰的網民佔42. 95%,兩項指標都沒有超過半數。為求生存,視頻網站只好在政策與法規中尋找「避風港」。開放和共享是網際網路的生命,近年來隨著網路的普及和網
絡多媒體技術、網路傳輸技術的提高與發展,特別是P2P技術的廣泛應用大大方便了人們的網路生活,網路內容由單純的文字、圖片到聲音,再到影像,這些網路技術的運用對傳統版權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戰,如何調整權利人、網路服務提供者和
最終使用用戶之間的關系,如何協調版權人權利和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利益平衡問題已成為互聯網發展必須認真加以解決的問題。
二、網路著作權的概念分析
網路作品是指在電子計算機信息網路技術的基礎上出現的作品,有別於傳統作品的紙張等物理表現形式,藉助數字化技術產生並在網路上運行,擁有二進制數字編碼形式,具有獨創性並能夠復制的文學藝術和科學智力創作的成果,這種版權人所享有的新型著作權人們稱之為「網路著作權」,它是指著作權人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在網路環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權權利。有學者將之定義為「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合法權利人將作品上載到網際網路,並許可他人使用作品,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人們認為這一概念並不全面,因為網路著作權是動態的,隨著網路技術的發展,網路著作權被賦予各種新的權利內容,諸如網頁作品,整體網站作品,網路小說,網路電子音樂等網路作品的權利人和所有權的網路著作權利,當世界各國普遍承認網路作品是受著作權保護的客體。中國新修改的《著作權法》在關於著作權具體權利形式中作出了「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規定,承認了傳統著作權在網路等電子環境下所享有的受保護地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 2004 ]1號)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路環境下無法歸於著作權法第3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根據這一司法解釋,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和新的數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媒體,不論是傳統媒體,還是網路媒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也不符合法定許可的條件,擅自復制、轉載、傳播他人作品的,均構成侵犯著作權,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每一項重大的科技成果的問世,都會對人類的生活帶來巨大的影響,網際網路就是這樣一種科技成果,正如《數字化生存》一書的作者尼葛洛龐蒂所說的:「大多數法律都是為原子世界而不是為比特世界而訂制的。」而與技術聯系密切的知識產權法更是在這場變革中首當其沖,著作權的保護范圍和內容也不斷擴大和深化,互聯網為代表的新經濟成為一個利益巨大的經濟部門,傳統著作權人之於傳統作品的權利自然延伸到網路里,網路著作權的糾紛也隨之而紛紛涌現。
三、網路著作權的侵權行為分析
網路技術發展之迅猛,使作品的傳播、輾轉和變異都變得異常快捷簡便,傳統的著作權保護論,已明顯地不能適應甚至阻礙了互聯網業的發展。人們有必要對網路著作權和傳統著作權做出比較研究,以此來指導中國相關立法和執法情況。
人們認為極有必要對網路著作權的侵權行為進行特徵分析。 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的侵權地域廣。人們生活在一個網路的時代里,現如今每一個國家、地區、城市,無不被網路所包圍著和環繞著,互聯網真正的將地球世界變成一個地球村,一旦在世界的某一個角落裡出現了網路著作權的侵權行為,這種侵權行為被不當的復制,侵權行為會被無限制的傳播和推廣,很容易造成不可收拾的場面和後果。網路著作權的保護具有地域性,往往超越國界有關的權利就不再有效,就不能再受到這個國家或地區法律的保護,甚至在一國范圍之內對於權利人的保護就會產生差異,而互聯網的無國界性特點,使得在確定糾紛管轄法院和選擇適用法律等問題上存在諸多不確定因素。諸如網路作品無法確定其原始發表國,應在哪個國家地域內有效。電子商務業務的開拓,利用版權的地域性進行的「平行進口」等等都大大地拓寬了侵權地域,削弱了著作權的專有性。種種不確定因素都阻礙了對於網路著作權的保護,加之現存法律、國際合作協議不能及時跟進與更新,往往造成了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泛濫,使得一旦出現侵權行為,侵權地域迅即超出一個地區、國家,呈現蔓延全球之勢。有專家認為網路作品著作權地域性的消失是「計算機網路的全球性與傳統知識產權的地域性之間的總沖突」。 網路著作權的損害後果更加嚴重。由於網路傳播的迅捷性,往往一項網路著作權被侵權之後,被迅速的重復侵權,相應的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害後果極其嚴重,較之傳統著作權的侵權行為來講,波及面更廣,造成損害更加巨大,侵權行為在更短的時間內就會造成更加嚴重的損害後果。諸如近年來的一些網路著作權糾紛中,出現了被告「通過計算機網路定時播放他人作品」而引發的新類型侵權糾紛,這種行為的特點在於,他不是一種點對點的交互性傳播行為而是一種一點對多點 的傳播行為,網路用戶只能定時收看影視作品,而不能在其選定的時間進行觀看,也不能通過其他方式影響播放進程,在某種程度上來講,這和電視傳播行為沒有什麼兩樣,一旦出現侵權行為,後果不堪設想。 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具有隱蔽性。由於網路技術的發展,尤其是鏈接技術的發展,使得網路著作權的侵權行為具有極強的隱蔽性,較之傳統著作權的侵權行為的物質表現形式來講,網路著作權的侵權方式往往具有非物質性的表現形式。 鏈接可分為外鏈和內鏈,外鏈又稱普通鏈接,即直接鏈接到其他網站首頁(主頁)的鏈接。它鏈接的對象是網站的首頁,這時屏幕上顯示的是被鏈網站的全部內容。內鏈又稱深層鏈接,即繞過網站主頁鏈接到分頁的方式。它與外鏈的區別是:
鏈接標志中儲存的是被鏈接網站中的某一頁而不是該網站的首頁,這就導致使用者對網頁作者的所有權產生誤判,並破壞了網站內容的完整性,削弱其宣傳力度和影響面。在商業網站中易引起網路鏈接糾紛的就是這種鏈接方式,相較於傳統的侵權行為方式來講,網路鏈接的這種侵權方式更加具有隱蔽性而不易被人察覺。 網路著作權侵權客體拓寬。網路作品是以數字0和1為代碼的形式存在並以網路為載體在網路計算機之間流動的作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進入計算機網路前存在於紙張,磁帶等傳統媒體,只是通過掃描等電子化數字化方式轉化為計算機 能識別的數字編碼,然後經由計算機的組織、加工、儲存,並在需要時把這些數字化了的信息重新以文字圖像聲音等形式表現出來,這種網路作品稱為數字化作品。另一種則是從其被創作之時起就直接以數字的形式存在於計算機並在網路上傳輸,之前根本沒有在傳統的載體上存在過,這種網路作品稱為數字式作品。網路作品只要能反映一定的思想或情感並具有獨創性,可復制性和一定的客觀表現形式則應享有版權,這也符合著作權保護的理念和精神。較之傳統的網路著作權客體范圍來講,人們可以看到網路著作權的客體大為拓寬了, 諸如網頁作品、整體網站作品、基於web2. 0產生的博客文學作品,網路文學、藝術、美術、音樂、影像等以計算機電子存貯方式存在的作品。隨著網路技術的發展和提高,網路著作權的客體范圍不斷得到擴大,這也使得網路著作權成為一種動態的權利。1999年4月28日宣判的陳衛華訴成都電腦商情報社侵權案就是被告電腦商情報社在未經原告陳衛華的同意將陳衛華於1998年5月以無方為筆名在其個人網頁《3D 芝
麻街》上發表的《戲說MAYA》一文下載並登載於自己的報刊上,最終被法院判決為侵犯原告網路作品版權的行為。 網路著作權的侵權行為類型 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凡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的行為,即為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對於現實中出現的各種侵權行為人們進行歸納概括可以知道有以下幾種類型:
未經許可,擅自將網路作品通過傳統媒體進行傳播
這種侵權行為最為常見,也是侵權行為較為嚴重和泛濫的領域。通常指的是侵權行為人在沒有得到網路作品的著作權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將網路作品整篇幅或者大篇幅的通過傳統媒體這種媒介傳播出來,諸如將在網路上的學術論文、博客文章下載下來,稍作整理或東拼西湊混合而成文之後發表於刊物、報紙等媒體。上面人們提到的陳衛華訴成都電腦商情報社侵犯其網路著作權一案便是這種侵權類型。
未經許可,擅自將傳統媒體上已發表的作品通過網路媒體進行傳播
此種侵權方式和前一種侵權方式在順序上呈現出逆向的一個過程。即網路傳播者未經過作品著作權人的同意和許可,擅自將已經在傳統媒體上發表的作品通過網路媒體傳播出來。隨著網路技術的發展、網路普及,尤其是網路傳播的迅捷性,使得網路媒體在傳播商業信息上的價值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視和推廣,更有一些居心叵測之人利用此特點來達到傳播非法信息的目的,諸如網路廣告,網路營銷,電子商務等等。由此,這種侵權方式成為近年來迅速崛起,越來越多被大量利用的侵權方式,它侵犯的是傳統作品著作權人的著作權益。王蒙、張潔等六作家狀告北京在線未經其同意而將其著作權作品《堅硬的稀粥》、《漫長的路》等登載在其網站的主頁上,從而被法院判為侵權。
未經許可,擅自將他人網路作品通過網路媒體轉載、傳播
也有的學者將之稱為網頁作品著作權侵權,網頁設計的好壞以及整體網站的布局、美工、配色對於各大商業網站來說至關重要,一個製作精良的網頁會迅速提升網站的訪問率,
進而提升網站的知名度,帶來更多的廣告收益,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金錢和精力,更富有設計人創新與思想,其他的網路作品亦是如此,諸如網路音樂,網路電子作品等等。由於保護知識產權的權利意識不強或者其他原因,往往權利人的網路作
品擅自被他人轉載,即使做出不得轉載的權利要求,由於網路著作權的維權存在著諸多困難,加之網路侵權行為的泛濫,網路作品權利人的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2006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再次修訂後的《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規定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路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上載該作品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的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網站予以轉載、摘編並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但網站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范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
網路鏈接隱形侵權
網路鏈接是一種網路技術,它能夠使用超文本標記語言HTML編輯包含標記指令的本文件,在兩個不同的文檔或者是同一個文檔的不同部分之間建立聯系,從而使得訪問者可以通過鏈接來達到訪問和瀏覽被鏈接
在中國,中國音樂作家協會起訴著名的搜索引擎公司網路就是因為網路公司在設計其搜索引擎時涉及到對音樂資源的深層鏈接問題而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而引起的訴訟。

『肆』 法院受不受理網路侵權案

當然受理,前提是你有證據在手,有證據的話就去法院起訴,肯定受理的

『伍』 通過審理網路侵權案件有什麼現實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這次發布的司法解釋,與已經實施的《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共同形成了有關互聯網法律問題的裁判規則體系,對於規范網路行為、建立良好的網路秩序,具有重要的意義。
法院可責令網路服務商提供個人信息鎖定侵權者
「在網路上實施侵權行為的人躲在暗處,發一個帖子神不知鬼不覺,被侵權人想起訴的時候往往難以確定被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姚輝說。
針對這種情況,這次出台的司法解釋在兩個方面作出規定:一是在訴訟程序上,允許原告僅起訴網路用戶或網路服務提供者。被告請求追加涉嫌侵權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可以確定的網路用戶作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二是明確原告起訴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和原告的請求責令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權的網路用戶的個人信息,以方便原告起訴。這些信息包括能夠確定涉嫌侵權的網路用戶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網路地址等。
「網路服務提供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對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處罰等措施。」司法解釋同時規定。
「轉發」也要擔責任,「過錯」認定是關鍵
孫軍工表示,微博、微信等近幾年迅猛發展的社交網路以及由此產生的自媒體,在傳播范圍、影響力等各個方面均有超出傳統媒體之勢。
「針對這些特徵,司法解釋對轉載網路信息行為的相關問題作出規定。」他說。
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認定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轉載網路信息行為的過錯及其程度,應當綜合以下因素:轉載主體所承擔的與其性質、影響范圍相適應的注意義務;所轉載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明顯程度;對所轉載信息是否作出實質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標題,導致其與內容嚴重不符以及誤導公眾的可能性。
「目前關於自媒體侵權的案件數量並不是太突出,但隨著網路技術的發展,我感覺這類案件將來可能會逐漸出現較多。」姚輝表示,認定轉載者承擔責任的一個重要要件就是「過錯」,這需要法官結合證據、結合客觀事實作出裁量和判斷。
「比如你是『大V』,你對轉載網路信息的注意義務就要比一般人高。而一個普通老百姓的過錯程度可能就比較低或者沒有過錯。」姚輝說,「如果你是『大V』,你就應當知道你輕易地一轉發,影響力有多大。你的言語、你的一舉一動可能影響的受眾有多大,你法律義務上有更高的注意力。你就應該謹慎。」
向「有償刪帖」、「水軍」說「不」
「實踐中,以非法刪帖服務為代表的互聯網灰色產業之所以存在,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互聯網技術的不對等性,發布侵權信息的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往往具備技術優勢。這次出台的司法解釋從民事責任角度對這些行為作出規制。」孫軍工說。
司法解釋規定,被侵權人與構成侵權的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達成一方支付報酬,另一方提供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服務的協議,人民法院應認定為無效。
擅自篡改、刪除、屏蔽特定網路信息或者以斷開鏈接的方式阻止他人獲取網路信息,發布該信息的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接受他人委託實施該行為的,委託人與受託人承擔連帶責任。」
司法解釋同時明確,僱傭、組織、教唆或者幫助他人發布、轉發網路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被侵權人請求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合理認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知道」侵權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這次出台的司法解釋對此作出相應規定:人民法院認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知道」,應當綜合考慮下列因素: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動方式對侵權網路信息以推薦、排名、選擇、編輯、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處理;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具備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務的性質、方式及其引發侵權的可能性大小;該網路信息侵害人身權益的類型及明顯程度;該網路信息的社會影響程度或者一定時間內的瀏覽量;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預防侵權措施的技術可能性及其是否採取了相應的合理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針對同一網路用戶的重復侵權行為或者同一侵權信息採取了相應的合理措施;與本案相關的其他因素。
「互聯網行業已經進入了內容、社區和商務高度結合的形態,如何認定這個『知道』,需要更加慎重。」孫軍工說,標准過嚴會造成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責任過重,影響合法信息的自由傳播。標准過寬則會導致網路服務提供者怠於履行必要的注意義務,放縱甚至主動實施侵權行為。
增強保護個人信息加大對被侵權人司法保護
孫軍工表示,在互聯網時代,個人信息尤其是個人電子信息的保護正面臨著諸多挑戰。
這次出台的司法解釋規定,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司法解釋同時規定了可以除外的情形。包括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且在約定范圍內公開、為促進社會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圍內等。
此外,司法解釋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維權成本高,利用網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違法成本過低的現實,規定「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可以認定為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財產損失。」
「被侵權人因人身權益受侵害造成的財產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在50萬元以下的范圍內確定賠償數額。」司法解釋規定。
孫軍工說,如此規定加大了對被侵權人的司法保護力度,有利於遏制網路侵權行為的蔓延,進而實現網路環境規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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