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調解部門
❶ 一般民事糾紛哪些部門可以調節。派出所,居民調節委員會 是這些嗎 還有,一般調節的程序是什麼樣的
一般民事糾紛,派出所,居委會,司法所,法院都可以調解。調解的程序依照人民調解法一般是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調解需要當事人雙方都接受,一方明確拒絕的,無法調解。
《人民調解法》
第十七條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當事人一方明確拒絕調解的,不得調解。
第十八條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對適宜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可以在受理前告知當事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第十九條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調解糾紛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也可以由當事人選擇一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
第二十條人民調解員根據調解糾紛的需要,在徵得當事人的同意後,可以邀請當事人的親屬、鄰里、同事等參與調解,也可以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特定經驗的人員或者有關社會組織的人員參與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支持當地公道正派、熱心調解、群眾認可的社會人士參與調解。第二十二條人民調解員根據糾紛的不同情況,可以採取多種方式調解民間糾紛,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講解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耐心疏導,在當事人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基礎上提出糾紛解決方案,幫助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❷ 民事糾紛找什麼部門解決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回違反治安管理答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根據以上規定,在情節較輕的情況下,是可以調解處理的,但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應當先調解。如果是純粹的民事糾紛,派出所是無權進行調解的
❸ 民事糾紛去哪個部門調解
您好,調解分為訴訟中的調解與訴訟外的調解。
訴訟中的調解指的是法院回調解答,由案件的審理法官進行調解。
訴訟外的調解是由第三方,也就是調解組織,如調解委員會或者仲裁機構就糾紛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停,說和,從而解決糾紛。
希望能幫到您。
❹ 民事糾紛找哪個部門...
1、鄰里糾紛先找街道辦事處、村社幹部解決,因為街道辦事處、村社幹部很容易搞清楚原因對錯,人緣又熟悉,一般都能解決好;
2、如果,街道辦事處、村社幹部沒能調解好,可以找當地派出所解決,還是解決不好,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3、先街道辦事處、村社幹部,再當地派出所,最後找法院,是解決鄰里糾紛的」三步曲「。
(4)糾紛調解部門擴展閱讀:
人民網報道-惱人的鄰里糾紛如何解決
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然而在現代高樓社會里,鄰里之間卻「老死不相往來」。缺少了人情世故的調節,沒有了公序良俗的緩沖,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往往就成了矛盾糾紛的導火索:樓上走路太重,影響了樓下休息;隔壁在門口擺鞋架,佔了公共空間。
現代社會里,咫尺之間的鄰居該如何為自由劃定邊界,該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呢?
不文明行為引發糾紛,讓人深惡痛絕又無可奈何
今年33歲的周磊在甘肅蘭州一家媒體公司工作。2017年初,他在父母的資助下終於搬進了新房。
「看房和裝修的時候,我很滿意,小區環境、物業管理都不錯。我最喜歡小區里有一個大廣場,想著將來孩子還有個玩耍的地方。」周磊說,可是沒想到,搬進新房後,正是這個「大廣場」給他帶來了無盡的煩惱。
原來,小區里住著不少中老年人,每天早晨8點來鍾,他們就自發組織起來,在廣場上跳舞健身,人數從最初的幾人增加到現在的幾十人。「每天,我都是被廣場上的大喇叭給吵醒的,雷打不動。」周磊無奈地說,因為工作的關系,晚上熬夜是常有的事,可是他卧室的窗戶正對著廣場,樓下喇叭一響,他根本沒法睡覺。
為這事,周磊和幾個年輕人一起,找過跳廣場舞的大爺大媽,可大爺大媽們也向他們訴苦,說自己在這里人生地不熟,就靠早上跳跳舞、健健身,認識些朋友,而且8點多鍾已經錯開了上班時間,不會影響年輕人。幾次三番,雙方不歡而散。周磊也找過物業,可物業調解過幾次,也沒什麼用。
「我也有父母,能夠理解老年人有鍛煉、社交的需要,可他們也得考慮我們年輕人的休息需要啊,互相理解怎麼就這么難?」眼下,周磊在找房子,打算搬離這個小區,「惹不起我總躲得起吧。」
這些年,因為廣場舞引發的糾紛著實不少,前有洛陽廣場舞大媽強占籃球場與年輕人爆發肢體沖突,後有重慶大媽跳廣場舞被高樓潑糞「襲擊」。除了廣場舞外,遛狗不牽繩、高樓扔垃圾、佔道停私車等不文明行為也引起不少糾紛和煩惱。人們對這些亂象深惡痛絕,卻又無可奈何。
「前幾天看到網上有條女子被寵物狗咬傷後得狂犬病死亡的消息,真讓我感到後怕。」江西贛州市的李玉華去年曾經在小區里被一隻突然竄出的狗咬傷了腳踝,她第一時間趕去醫院處理傷口,並注射了狂犬疫苗,但仍然留下了傷疤。
「我找過狗主人,希望他們遛狗時牽著點,可每個人都跟我說『我家的狗聽話得很,不咬人。』可狗又不是人,真咬人的時候,主人也不一定能叫得住。」李玉華說,這以後,但凡遇見狗,她都遠遠繞開。
法律規定並非空白,執行起來卻往往力不從心
隨著城市規模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人在城市安家落戶。人們居住在規模不同的小區中,形成了一個個小社會,每個人的日常行為時時刻刻都在互相發生影響,一旦越過權利與自由的邊界,矛盾糾紛就無可避免:廣場舞聲音太大會影響別人休息,遛狗不牽繩會造成他人恐慌,高空拋物會危及甚至直接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現代社會里,不妨礙他人是文明素質的基本體現。道理人人都懂,但為什麼在鄰里之間還會出現頻繁的糾紛和矛盾呢?
「這裡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一些居民沒有養成遵守法律法規、不侵害他人權益和公共利益的行為習慣,甚至不少人根本就不知道這種行為是違法行為,而以為是自己的自由;另一方面,無論是小區的物業管理單位,還是基層行政部門,都沒有建立起有效的渠道和機制來及時處理這些違法行為,解決小區居民因此引發的糾紛。」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程嘯說,近年來,隨著法治建設不斷完善,法律從各個方面都對小區居民的行為做出了約束和規范。比如,不少大中城市出台了養犬管理條例,要求攜犬出戶應當使用犬鏈、攜犬乘坐電梯應戴嘴套、不得攜犬進入公共綠地等。
此外,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也對侵佔公共空間、違章搭建、廣場舞擾民、高空拋物等行為作出了明確的禁止性規定。
法律規定並非空白,但執行起來卻往往力不從心。許多違法行為長期存在,受害人一直呼籲,卻始終得不到有效解決。久而久之,法律的規定就成為一紙空文,違法和不文明行為盛行不僅讓所有人都感到不舒服,而且還造成了嚴重的安全隱患。
2017年6月,四川內江一小區發生火災,但是因為消防通道被私家車堵塞,導致消防車不能到達火災樓棟,消防員只能徒步到達現場,延緩了救援黃金時間。
物業、街道、警方在處理類似糾紛時,也常常感到束手無策。北京一位小區物業的負責人就表示,物業公司沒有執法權,遇到類似情況只能盡力調解,但有些居民認為物業公司只是服務機構,「憑什麼要聽你的?」
對此,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檢察官龐濤認為,很多城市都對促進文明行為進行了地方立法,但還存在立法內容精細化程度不高、立法切入點過大、法規結構不夠緊湊精煉、可操作性不強等問題,需要繼續加以改進。
居民行為必須有章可循,才能維護每個人的合法權益
在法治社會,現代城市居民的日常行為必須有章可循、有則可守,才能既有效維護每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又能充分保障每個人的合理行為自由空間。
「其實,解決小區居民的糾紛是有章可循的,法律上對這些問題都有明文規定,孰是孰非一目瞭然。」程嘯表示,要解決和減少這些因不文明行為引發的糾紛,首先要加強對居民的教育,使其認識到哪些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和損害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
其次要建立長效機制來及時處理解決此類糾紛,不能通過突擊式、運動式的執法來解決,也不能和稀泥、當「老好人」,「要讓違法者付出相應代價,通過外部硬約束促使居民形成內心的自我約束,在根本上制止和減少不文明行為。」
除了一些影響大、情節嚴重的糾紛需要執法部門介入外,社區自治的重要作用也不應被忽視。在大多數地方,解決廣場舞、養犬這類鄰里糾紛,依賴政府部門是非常普遍的做法,很多本應在居民之間協調解決的問題,經常被交給政府部門、警方來處理,結果反而導致矛盾復雜化。
實際上,我國法律對如何處理此類糾紛雖然沒有規定明確的流程,但給出了相應的立法精神。民法總則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物權法也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這些法律條文體現的立法精神,就是希望當事人能夠自行協商或者接受調解,妥協讓步,而不是非得依靠政府部門、物業公司、業委會等來裁決是非,更不是非要訴訟到法院,爭個是非對錯。
俗話說,「過日子,哪能沒個鍋碗碰著瓢盆的時候」,鄰里之間的糾紛說大不大,都是些雞毛蒜皮的小事兒,可說小也不小,關乎文明與法律的界限、關系個人權利與自由的邊界。
如何解決、減少鄰里糾紛,既需要居民有素質講文明、有法治意識,也需要物業、街道、公安機關等嚴格依法辦事、有敢於說「不」的底氣和擔當。唯如此,惱人的廣場舞、養狗等糾紛才有可能得以妥善解決、皆大歡喜,城市生活才能更加美好。
❺ 調解辦屬於哪個部門
調解辦是屬於來基層法院管理的群自眾組織,全稱人民調解委員會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依法設立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
我國基層解決人民內部糾紛的群眾性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城市以居民委員會為單位,農村以村民委員會為單位建立.其任務是:(1)及時發現糾紛,迅速解決爭端.(2)防止矛盾激化,預防,減少犯罪的發生.(3)積極為城市,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服務.(4)進行社會主義法制宣傳教育.(5)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6)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依照法律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的指導下開展工作,用調解的方法解決一般的民事糾紛和輕微的刑事案件.經調解自願達成的協議,當事人應自覺履行,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或調解後反悔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調解委員會不是國家司法機關的組成部分,也不是一級行政組織,它的活動及結果不具有法律和行政的強制性.
❻ 民事糾紛該找哪個部門解決
民事糾紛就應抄該在你所在地和對方所在地法院起訴。看你們合同的約定地點,如果沒有約定,那就是在貨物交易地點起訴,如果是跟當地人糾紛,就在當地法院起訴。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根據以上規定,在情節較輕的情況下,是可以調解處理的,但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應當先調解。如果是純粹的民事糾紛,派出所是無權進行調解的。
❼ 請問調解家庭糾紛部門都有哪些需要怎麼做想要詳細的介紹
家庭糾紛有婆媳矛盾、夫妻矛盾、分家析產、繼承等,一般是先自己家人、找親戚朋友協商解決,不行再找居委會、村委會調解,最後是去法院起訴。
一、近年來婚姻家庭存在的突出矛盾糾紛
道德觀念的變化造成的矛盾糾紛。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家庭在物質文化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的同時,因婚外戀導致的家庭糾紛日益增多。非法同居、包二奶、找情人等現象已屢見不鮮。從我街婦女組織接到的來信來訪中,婚外戀導致的家庭糾紛在逐年上升。
家庭暴力問題造成的矛盾糾紛。由於受封建思想的影響,大男子主義、重男輕女等思想仍存在,他們認為毆打、虐待妻子是自己的事,別人無權干涉。有的受個人主義、享樂主義、拜金主義的影響,對家庭不負責任,至使賭博、酗酒、吸毒、第三者插足和「情人現象」日益增多,這些原因使家庭暴力越過以住文化層次較低的人群,擴展到社會各階層中,而且帶有強烈的敵對性和攻擊性。
婚姻家庭關系個性化造成的矛盾糾紛。目前「個性不合」是離婚居首位的理由。這是現代社會尊重人的個體價值,人的個性得到張揚的反映。然而在家庭生活中過分強調個性,必須影響家庭關系的協調。夫妻關系的維系主要靠雙方彼此認同的價值觀念和行為准則,這就要求夫妻雙方在心理、情感和文化素養上應同步發展,否則婚姻就存在潛在的危機。但許多家庭對此缺乏認識,結婚後,仍過分強調個性,經常抱怨對方不能滿足自己的心理需求,很少考慮如何去適應對方和彼此適應,忽略了夫妻感情的培養和交流,致使雙方出現觀念和情感的落差,最終導致感情的破裂。
二、造成婚姻家庭矛盾糾紛的原因
市場經濟對婚姻家庭關系的穩定性帶來一定程度的沖擊。不少家庭成員面臨著分流、下崗以及快節奏、高效能、高風險職業帶來的經濟壓力和精神壓力,加之現代社會人們的主體意識日益復甦,致使兩性關系的矛盾越來越難調適。不少夫妻本來懷著美好的嚮往進入婚姻,但由於不善於化解社會壓力和家庭矛盾,致使本該有希望挽救的婚姻一步一步走向死胡同。市場經濟對當代婚姻家庭關系的沖擊還表現在利益驅動迫使現代人的婚戀觀、價值觀受到影響。以能否賺到大錢作為擇偶標准、以賺錢多少決定夫妻在家中的地位、為了金錢不惜作為第三者破壞他人家庭、有了錢就尋找刺激等現象屢見不鮮。
女性綜合素質偏低使她們很難走出弱勢群體的陰影。傳統的「女子天生不如男」、「讀書好不如嫁得好」,「嫁雞隨雞、嫁狗隨狗」、「命中註定」、「逆來順受」等封建思想仍然存在。不少女性在外與男性一樣在職場上拼殺,但回到家裡卻生活在傳統封建思想的陰影下而不自知。有的女性在家庭矛盾沖突中往往走極端,要麼逆來順受,委屈求全;要麼窮追猛打,大吵大鬧;要麼偏激狹隘,走上絕路;有的女性法制觀念淡薄,明知法律已取消事實婚姻,但仍願意與男方以夫妻名義同居;有的明知做第三者不合法,仍與有婦之夫同居;有的女性在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社會對家庭矛盾的綜合整治缺乏系統健全的監控。家庭矛盾的深化,往往有其產生——積累——爆發的過程,如果能在矛盾出現之初給予必要的疏導,可能杜絕不必要的後果發生。但在現實社會中,有些調解部門對家庭糾紛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麻痹大意,致使矛盾進一步激化。我國的《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在現實中,由於條款操作有一定難度或執行有一定的彈性,有些鑽法律空子。如重婚罪的界定、家庭暴力程度的鑒定等,往往很難一一落到實處,形成了「法律上的條款不等於實際執行」這樣一種尷尬局面。
三、如何調解婚姻家庭矛盾糾紛
提高對婚姻家庭調解的認識。家庭矛盾的隱私性使「清官難斷家務事」成為千百年來人們的信條,在調解家庭矛盾糾紛時,往往採取不作褒貶,息事寧人的中立態度,而婚姻家庭糾紛,都有種種感情糾葛,「剪不斷,理還亂」,有的甚至經年累月,如果得不到及時的調解,一朝發泄,往往使得夫妻反目成仇,做出非理智的選擇,影響社會的穩定。
注重調解方法。調解人員在調解婚姻家庭糾紛時,對每一案件的婚姻基礎、婚後感情、產生矛盾的原因及家庭生活的現狀都要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同時要注重調解方法,提高調解質量。如對一些因家庭債務引起的糾紛,採取褒獎激勵法,通過對當事人誇獎、表揚、鼓勵,激發當事人情緒,有利化解矛盾,解決糾紛;對因過分強調個性引起的糾紛,採取分析過錯法,指明各自的過錯,讓當事人對糾紛的處理進行自我估量;對曾經夫妻感情基礎深厚的家庭,採取喚起舊情法,尋找矛盾調和點,選准感化點,用他們之間尚存的真情,喚醒雙方的良知和理智,化解矛盾;
對因一方不僅具有明顯的違法性,同時在道德上也具有強烈的可譴責性引起的糾紛,採取批評教育法,這樣不僅可促進當事人反省,也發揮了調解人員在樹立良好道德風尚中的作用;對因家庭小事日積月累引起的糾紛,採取耐心傾聽法,讓當事人先把心中的怨氣發泄出來,當事人在充分發表意見後,氣就消了大半,這時候,再引導他們對自己的行為進行剖析,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都會反省自身,另一方見對方認識到不對,也會順著台階往下走,這樣,調解工作就好做了。
健全調解機制。一是要健全協調機制。婚姻家庭糾紛具有廣泛性、復雜性、群體性等特點,有是單靠一個部門,往往孤掌難鳴,心有餘而力不足,如家庭暴力、婚外情等現象。要建立有關部門相互配合的「大調解」工作機制,對疑難和重點糾紛進行聯合調解,不斷提高調解的效果。二是完善處罰制度。由於目前的法律在現實執行中有一定的難度,使婚外情、家庭暴力等不僅沒有得到有效制止,反而愈來愈嚴重,要認真貫徹「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原則,嚴厲譴責第三者插足、姘居和家庭暴力等不道德行為。